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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57:19  浏览:8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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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12月17日以粤价〔2007〕28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构建诚信旅游体系,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业务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价格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游览活动等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旅行社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行社按照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五条 旅行社制定旅游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六条 旅游价格由旅游服务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旅游服务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旅游者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参观点门票、娱乐、导游、代办证照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 旅游服务中的交通、游览参观点门票、代办证照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非统一办理的旅游服务及相关项目,应以旅游者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九条 旅行社旅游价格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书、牌或电子显示屏)的标价方式。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附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十条 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或游览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自理费用等。

  旅行社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旅行社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标明旅游价格,并严格按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

  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旅游行程和旅游价格的,应当经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在合同中加以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兑现明码标价公示和旅游合同中的各项旅游价格和服务承诺。

  第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采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旅游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使用虚假、模糊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标价内容,误导欺骗旅游者;

  (四)未经旅游者协商同意,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更改合同约定服务项目;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及其他经营者利益;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旅行社旅游服务价目表(样式)(略)

  2.旅行社旅游服务价目表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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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规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预算内投资规模应当与省级财政收入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第四条省级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一)省级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项目;

(四)支持地方公益事业建设;

(五)扶持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六)支持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项目;

(七)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级预算内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准备和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批或审核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

第八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制度,加强对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九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的指导作用,编制全省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建立完善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

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省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政权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全额或者主要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省人民政府参与或者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人的方式将省级预算内投资注入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投资。

省级预算内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省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设想;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州(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集团等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或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或州(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和初步意见;

(四)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意向或初步承诺;

(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随同应当补充的有关问题,通知申报单位。需要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在受理后向咨询机构出具委托函。

第十六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可以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四)银行贷款承诺;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审批。

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从事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建设。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超出概算由项目单位自行平衡。

第二十六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的规定,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或者减少某些审批环节,但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第三章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投资补助是指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用于非省事权范围内的项目建设,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贴息是指使用省预算内投资对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利息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根据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规定投资补助的原则,包括补助的重点、定额或比例的补助方式,明确资金用途。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

第三十条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项目;

(二)公益事业项目;

(三)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

(六)其他项目。

对于第(一)(二)(三)(四)项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第(五)项的项目主要采取贴息方式。

第三十一条对申请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实现政策目标和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以及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等;

(三)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所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四)申请理由。

资金申请报告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时,应当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并逐级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州(市)政府和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有关文件,县(区)备案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

(二)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四)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咨询机构和专家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人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公益事业和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外,应当选择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

第三十八条使用资本金注人的经营性项目和其他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有关项目法人的规定。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和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计划下达后或者批准开工后建设实施。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对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条件、开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等作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一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委托招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自行招标,并办理相关手续。

全额使用省级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招标方案应当随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十三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要经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四十四条同一经营实体对同一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只能承担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设计但不需增加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按规定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设计和有关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单项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授权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产权登记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五章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专项发展建设规划。

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省级预算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十二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内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内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的资金安排纳入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五十四条列入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和在建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四)具备开工条件;(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需要列入当年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拟安排项目列入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五十六条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于上一年的10月编制完毕,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列入预算。

省级财政预算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经省人代会批准后,向各部门、各地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五十七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在年初计划中安排年度投资总量的70%左右,其余30%左右在年度中安排。年度中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总量的30%左右,主要用于:

(一)年度中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当年安排投资的项目;

(二)本办法第五十八条所列项目;

(三)需要调整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八条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总额;

(二)续建、新建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额、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和中央支持项目的资金需求。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项目决算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十九条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及项目年度投资额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招标后的结余资金,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安排。

中标总投资超过批准概算的,应当重新报批概算。

第六十一条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与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省人民政府与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内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分年度安排的投资项目,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未及时、足额将承诺投资资金拨付到位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下一年度投资中扣减上一年度省预算内出资部分。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未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的管理,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稽察。

第六十五条财政、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七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年内不得承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有关投资中介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从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

第七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省级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的住房保障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征收公有住宅,承租人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三条 保障方式

(一)承租廉租住房;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符合条件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将安置面积补足到40平方米;面积差额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四)购买保障性安置房;

(五)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自愿放弃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现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0.8倍以下(含0.8倍)。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现在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现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2.5倍以下(含2.5倍)。

(三)申请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的本企业(单位)职工或原职工;

2.所承租住宅为企业(单位)分配且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的承租人;

3.所承租公房未发生转租、转让的;

4.承租人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或没有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五条 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家庭户籍、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审批程序

(一)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审核;

(二)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复核;

(三)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廉租房、公租房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配租,保障性安置房由相关实施主体负责配售。

第七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配租,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可以不轮候。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弃房,则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保障性安置住房。

第八条 廉租房、公租房户型配租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的,可承租一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含2人),可承租二室一厅或三室一厅。

第九条 保障性安置房户型配售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可购买一室一厅或二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3人,可购买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

(三)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可购买三室二厅。

第十条 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性安置房的配售价格按房屋建设成本计取,并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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