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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43:44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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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 劳动人事部


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



为了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技术,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考评、聘任。
二、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发《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在技术比较复杂、知识面比较广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具体工种见附件。
三、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工种(岗位)的名称确定(如中式面点技师、中式烹饪技师、美发美容技师、酒巴调酒技师等)。
四、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旅游服务职业高中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工种全部的操作(服务)技术,并有一两项创新或绝招,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无保留地传授技能;能编写培训教材,胜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工作或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6.有丰富的旅游知识,熟知主要客源国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饮食习惯等。
7.具有熟练地为外宾服务,胜任本职工作的外语知识。
五、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工人构成情况在比例限额内调剂平衡使用。
六、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二十元的标准核定。由各基层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各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旅游企业、事业单位中属于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切实加强领导,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综合组织指导下,对旅游行业统一进行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并将试点工作的情况及
时告国家旅游局人事司和劳动人事培训就业局。



198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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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对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好地吸收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特通知如下:
一、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从国外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工艺和设备,防止国外污染源向我国转移。
禁止引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限制引进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环境或治理困难的项目。
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项目,在引进时,应当同时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及相应的先进环境保护设施。
三、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外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与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审批机关同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资建设项目在办理企业设立申请之前,必须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关材料,并根据其要求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外资建设项目,经贸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机关不予办理企业设立的批准手续。
四、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为依据,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进行设计。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标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区,还应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五、在项目投料生产及正式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2年3月14日
委托执行案件成为积案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就成为委托执行的法律依据。由于全国各地人口流动速度快、数量多,所以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被执行人与其财产不在同一地的案件,也就需要各地法院相互协助,考虑异地执行的人员、费用等因素,委托执行就是一种解决人与财不在同一地的执行案件的最佳方案,而在实践执行工作中委托执行案件绝大部分都成为积案,只有极少数能够予以执结。笔者仅以所在法院委托执行案件情况分析委托执行案件成为积案难以执结的原因及应如何解决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委托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自2003年至2007年共受理委托执行案件32件,共中包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罚金刑和没收财产案件。(具体案件数量见图)
其中各类案件所占比例及已执结案件所占比例如下图:
二、委托执行案件的积案原因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委托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成为积案,笔者通过对未结的27件案件的逐案分析,认为此类案件成为积案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执行案件中,多数案件为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在受托法院管辖,而由于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不在受托法院管辖范围内,所以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案件中被执行人除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受托法院管辖外,其并无财产在受托法院,有很多人都是在多年前外出打工,已多年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其在现居住地即委托法院管辖范围内被起诉,财产也多数在委托法院,而委托法院以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在受托法院为由委托执行,造成此类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结。
2、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受托法院认为执行案件应当中止或终结时,需要函告委托法院,并由委托法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如果委托法院不同意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其答复意见执行。这就使得委托法院是否同意中止或终结案件决定有些受托执行案件能否结案,部分受托执行案件因此而搁置在那里不能做结案处理。在实践中存在有些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所提出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建议根本不予理睬的情形。这就使得委托执行案件何时结案(即结案条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成为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笔者所在法院绝大多数案件为此类情况,我院提出的中止、终结执行建议始终得不到委托法院的回复,而此类案件也成为积案予以搁置。
3、委托法院在委托执行时已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对此类案件委托法院仍以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为受托法院管辖为由予以委托,而受托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无所知,导致此类案件在调查后只能得知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所有财产均无法调查。
三、解决积案的对策
笔者认为对于委托执行案件成为积案的解决对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解决:
1、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及受托法院受理委托执行的期限均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受托法院建议委托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况,委托法院何时作出回复却无规定,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此期限,以确保受托法院的建议及时得到回复,案件能够及时处理。笔者个人认为此期限以委托法院接到受托法院的建议起十五日内回复,期限过长不利于受托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处理,期限过短不利于委托法院对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况的审查。
2、委托执行案件期限过短。实践中,此类委托执行案件都存在着一定的难以执行的因素,因此受托法院在展开调查后很难在民诉法规定的一个月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更何况是要执行结案,因此,一个月的执行期限对于此类案件来说过短,笔者个人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期限应与其他执行案件的期限相同,均以六个月为准,这样也有利于受托法院的执行。
3、对于确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受托法院可在建议委托法院中止执行后,采取登记案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将此类案件予以执行结案,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予以重新登记执行,这样不仅使委托执行案件脱离成为积案的处境,也使得此类案件不用永久搁置。
4、委托法院在委托执行时,应将被执行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及相应的能够调查出的财产情况一并告知受托法院,尤其是被执行人现个人自然情况,这样更有利受托法院对被执行人展开调查,而不是茫然无所目的的调查。对于受托法院来说,这样能够缩短调查期限,有利于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为执行财产赢得了时间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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