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7:35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保障残疾人公民权利的根本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涉及每个公民的基本法律之一。为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残疾人保障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保障残疾人的公民权利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目前,我国有5000多万残疾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平均每5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关联到2亿多亲属,是当前社会生活中无法回避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和能力,同样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同时,残疾人又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物质、精神环境的阻碍,残疾人参与机会受到限制,平等权利的实现遇到障碍,是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半文盲占多数;大多数残疾人还没有得到必要的康复医疗;相当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劳动就业,已经就业的还不够稳定、合理;社会上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残疾人参与公共生活存在环境障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社会现已由温饱向小康水平过渡,在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应当使残疾人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与全国人民一道前进。这既关系到残疾人的公民权利,也关系到社会进步和人类的文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发展残疾人事业,给残疾人以帮助,使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残疾人保障法是公民的行为规范和残疾人事业的法律准绳
残疾人保障法的精神实质是: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国家给予特别扶助,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公民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以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宗旨,重申了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政府、社会和残疾人组织的责任,确定了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联合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残疾人事业各个领域的指导原则、工作方针、发展途径和重大措施,是国家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以国家意志,把实现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是每个公民和一切组织对待残疾人问题的行为规范,是残疾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公民义务的法律准则,是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纲领和指针。
(三)残疾人保障法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意义深远
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对于发挥残疾人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和文化繁荣;对于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准和全社会的文明程度,促进社会进步;对于弘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在人权问题上的真实性、公平性、广泛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认真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教育
残疾人遍布各地方,残疾人事业渗透各领域,残疾人工作涉及各部门。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不只是部分人群、局部地域、单一行业、个别组织的事情,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已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残疾人保障法列入本地区、本系统的普法规划,在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进行宣传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组织好经验交流。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生动有效的形式,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形成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舆论和环境;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学习残疾人保障法,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其意义、主要精神和相关内容,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三、全面贯彻残疾人保障法
(一)残疾人保障法今年5月15日起施行,以往颁发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凡与此法相悖的内容,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准。
(二)残疾人保障法内容广泛,条款性质有别,要从残疾人事业各领域和各地的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条款的类别和内容,采取相应方式和步骤予以实施:对政策性、方针性规范,准确理解,认真执行;对倡导性、道德性规范,以正面宣传和促进为主;对责任性、义务性规范,严格依法办事;对强制性规范,采取措施保证实施,维护法律尊严;对委任性规范,制定法规、规章,将法律原则充实、延伸、具体化;对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弹性”规范,因事、因地、因时制宜,积极实施。
(三)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领导,综合协调,落实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具体协调机构由各地规定。
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工作议程,各项业务分别融于相关业务范围,使其既适应残疾人特点,又与国家事业一体化同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规定的任务;在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本部门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时,要把残疾人事业列入其中,统筹规划。
各级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和呼声,支持残疾人组织的工作。
(四)全社会要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残疾人事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扶助残疾人的活动,特别要组织好每年法定的“全国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排忧解难,为残疾人事业办实事。
城乡各级组织要做好所属范围的残疾人工作,各单位要关心本单位残疾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发扬奉献精神,增强活力,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效能,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当好残疾人共同利益的代表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助手。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指导原则、工作方针和发展途径,采取措施,发展残疾人的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要保质保量完成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任务;制定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康复工作方案;开展社区康复;指导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训练;组织好残疾人特殊用品、辅助用具的供应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做好高校、中专、中技等普通学校残疾学生的录取和分配工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集中与分散的多种途径,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扶持民政部门、残疾人组织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兴办福利事业;鼓励、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和农村残疾人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地方政府要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抓好调研、试点和推广,制定具体比例和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编制出版适应残疾人特殊需要的读物、声像作品;通过各种文化、艺术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不断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扶贫、救济、补助、供养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地方政府要落实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照顾,酌情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及其他社会负担,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扶助;有步骤地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
四、制定和完善残疾人事业的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以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与之配套的残疾人事业法律体系。
(一)有关部门要依据残疾人保障法,陆续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教育、康复等条例及有关业务范围的行政法规,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按照各自分管的业务和权限,制定专项的办法、规定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规章。
(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的原则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定、决定、办法等地方性规章;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实施本地的条例、规定和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各地要加强残疾人保障法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并将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告国务院法制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合发〔2006〕6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06年3月24日



合肥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机关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支持和配合,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和效果,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被审计单位和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单位具体落实、执行、运用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提出的审计意见和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并将落实和执行情况自收到审计结论文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提出的审计意见和作出的审计决定,涉及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其协助落实执行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提出,并出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文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挪用、滥用或者非法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建议有关金融机构采取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相应措施。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审计机关的建议,并将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以审计建议文书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收到审计建议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审计机关的建议,并将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属于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由市审计机关向省审计机关请示解决。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违反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建议文书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涉嫌犯罪的线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移送处理文书,将有关事实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研究,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应当出具移送处理文书,将有关事实和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应当出具审计建议文书,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事项,导致审计机关不能及时依法处理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请示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年度出具的审计结论落实执行情况,应当自审计结论文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没有按照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责令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出具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文书;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建议文书。

  审计机关在责令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审计机关责令执行审计决定后,被审计单位仍不执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计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作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有关款项和罚款的,应当在审计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审计工作实际,不定期对以前年度审计意见落实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范围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其他与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也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论落实执行情况。

  审计机关在跟踪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纠正而不予纠正,或者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文书和综合报告,经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需要有关部门落实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抄送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连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对审计结果报告的批示意见,一并存入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和干部档案。

  审计机关提交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对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评、奖励、惩处、职务任免、相关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责任追究处理权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将相关的奖惩、任免、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通报。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核实的具体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具体,并对反馈意见的真实性负责;没有采纳落实和执行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可针对审计机关审计意见和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反馈结果,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综合或专题报告,就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审计结果运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06年3月24日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刘亮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中,责任竞合常常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我国立法上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制度。在简单的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一种债权关系,能比较明确地分清违约与侵权的责任。但在错综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往往就不容易区分违约与侵权的责任关系,这就带来了权利人起诉谁,以什么诉因起诉的问题。实践中,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若被告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负违约责任;若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又确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身体损害,被告应负侵权的责任。如果在被告应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以侵权起诉,在被告应负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以违约起诉,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是我们研究违约与侵权关系的意义所在。什么是违约和侵权?简单地说,违约是违反了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侵权是因一方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从违约和侵权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二者适用的原则不同。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适用过错原则。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 首先看是否有合同关系。如存在合同关系一般可考虑违约责任问题,如没有合同关系可能是侵权问题。
  2. 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违约是违反了有效合同中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义务;侵权所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3. 违反义务的内容不同。违约违反的是有效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侵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义务内容。
  4. 二者侵害的权利不同。违约侵害的是根据有效合同产生的债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5. 二者承担责任形式不同。违约承担的是有效合同义务责任,包括损失赔偿、违约金、定金等;侵权责任除承担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6. 二者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合同责任中,债务人应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是义务人责任自负原则,对其他人的行为不负责。
  7. 二者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合同之债一般为二年,侵权之债按侵害权利的种类不同或客体不同而不同。如侵害身体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何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一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单从违约与侵权的区别中并不能解决问题,这里便产生了二者的竞合问题。所谓竞合是指一种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多个责任构成要件,这些责任彼此间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不能互相吸收,不能同时存在。竞合在诉讼程序中的表现形式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违反的多个责任,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请求权,不能同时选择多个请求权。换句话说就是原告起诉被告要么以合同违约请求,要么以侵权诉由请求,不能同时行使两个以上的请求权。 总之,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是一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请求,只是债权人怎样选择其一行使债权。在责任出现竞合时,当事人如何选择诉因是当事人的权力,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债权人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诉因方式所诉请求,应当予以保护。《合同法》第122条所规定的责任竞合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责任竞合的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对出现竞合的纠纷,怎样把握案件的定性呢?一般应遵循以下几点:
  1.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一般按违约对待。但如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并带来其他财产损失的,如果受损方以侵权赔偿请求权利的,可按侵权对待。
  2.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又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按侵权对待。如某甲从商场买回一套液化气灶具,使用中发生爆炸,除造成甲本人及家人身体严重受伤外,甲的家庭财产也遭受严重损失,这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商场和生产液化气灶具的厂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因双方无合同关系,不能按违约处理,应以侵权对待。
  4.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关人身权利的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同时,又造成对方精神不安损害,如合同约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按违约对待。如人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雇用保姆合同等。当造成受害方非财产损失远远大于财产损失,当事人以侵权起诉时,也应支持。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