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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试行草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51:09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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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试行草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试行草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总则
第一条 农村房屋建设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尽快搞好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节约用地,有效地克服农房建设中乱占滥用土地的混乱现象,把农村居民点逐步建设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的社会主
义农村,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农村居民点既是社员生活中心,又是生产中心,也是管理中心。农村居民点布局应在县、社农业区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县、社农业区域规划尚未完成农民又迫切要求建房的,居民点规划可采取先粗后细的办法,首先要做到合理布局,控制和节约用地,以后再按区域规划的要
求,进一步完善。农业区域规划中划为公路、水库和社队企业等公用地段不要设置居民点。
第三条 居民点规划是指生产队、大队两级自然村庄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应包括居民点的功能分区、供排水、道路、绿化及供电线路等我方面的内容,不要搞统一模式、千篇一律。要因地制宜,要据地形特征和民族习惯,土地、人口多少进行规划。
我省华侨港澳同胞多,他们爱祖国爱家乡,有自愿捐款在家乡兴办公益事业的好传统,各地要注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加快我省农村居民点的建设。
第四条 居民点规划审批手续:由大队报公社批准,公社报县建委(基建局)备案,审批立案后不要随便修改。在其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建筑及绿化,要服从当地居民点的规划。若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时,要报请原审批单位审核。

二、村址选择
第五条 居民点最好靠近耕作区(或林区、牧场)附近,选在地势高爽、土质坚实、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易于排水、不易受浸潮湿和不靠近台风口、震源的地方。避免铁路、公路穿越居民点,以保安全,防止污染。如确实需要在公路边建房时,必须在通省、地区的干道边最少距离十
米、县内的干道边最少距离五至八米。
第六条 重申省人民政府〔1981〕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居民点规划要做到节约用地,尽量利用山坡地、荒地,不准随意占用耕地。必须占用少量耕地时,要经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将过去占用耕地的旧居民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迁屋至山坡地、荒
地、旱地。要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平原地区、人多地少的地区每户用地应控制在五十至一百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最多不能超过二百平方米,具体用地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备案。并提倡建楼房,以两层为主,有条件也可建两层半三层楼房。

三、旧村改造
第七条 我省农村居民点大部分是旧村,有一定历史和基础。要坚持旧村改造与建新村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改造旧村。旧村改造情况较复杂,牵涉面广,要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改造方案,合理布局,逐年实施。对平原的地区、交通方便又较分散的小居民点,应适当集中。



处理好旧宅基地是改造旧村的关键,可在分配新宅基地时收回旧宅基地,将旧宅基地进行调整。

四、居民点的内部规划
第八条 居民点的规模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确定,其分布形式可适当划为生产队和大队两种。平原区居民点较大,耕作半径以二至二点五公里为宜;山区居民点较小且分散,耕作半径可为二点五至三公里。总的发展趋势是从小到大,逐步发展,以适应四个现代化要求。
第九条 交通道路是联系各居民点的纽带和骨架,也是用地分区的界线,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三种。主干道六至八米,次干道四至五米,巷道一点五至三点五米为宜。
第十条 农民住宅是社员生产、生活的活动场所,具有两重性。大量的住宅群是生活区规划的核心,布置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点的全局,一定要做到既节约土地,又创造一个新村风貌,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卫生、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住宅户型一般采用独门独户,
每户屋顶最好建个晒台。
第十一条 居民点建设要和推广利用沼气与利用三废、减少污染、方便生活、解决农村能源结合起来。沼气池位置要方便出肥,应与厕所、猪舍结合,做到人畜粪便、污水一津下池,既节约土地,又方便使用。
第十二条 对居民点进行规划时,有条件的要测制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地形图,所居民点原有功能分区(生活区、生产区、公人设施区)、道路网、绿化造林、供排水和供电线路等与新规划设想全部标出。在此基础上发动群众进行讨论,集思广益,作出居民点的部体规划图。没有测
制地形图的,可以实地丈量,先绘制出粗线的示意图,按照示意图去进行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但以后应补测制地形图。
第十三条 居民点要根据不同用途加以分区,一般分公共设施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公共设施区(加商业、邮电、银行、卫生室、托儿所、学校、文化室等)应布置在居民点的中心;生产区(如队办小工业、农药仓、农肥仓、农具仓、畜栏、公厕等)应设在常年主风的下侧或河流下游


五、供水排水
第十四条 要保护水源。水源要选择在河流的上游不易被污染的地方,且要有保护带。不允许各种地表水在水源附近流过。有条个的地方,逐步推广集中供水,做到自来水到户。生活饮用水一定要符合国家建委、卫生部1976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丘陵山区要充分利用河溪水的落差,拦河溪筑坝,以灌溉发电和利用山溪水自流,经过过滤,通过管道引到居民点作自来水之用。
第十六条 居民点的规划一定要注意排水。这是防止污水到处流,不使水源、大地、空气受污染的重要措施,绝对不能忽视或忽略。污水沟的砌筑,不论暗沟或明沟,沟底沟墙都要以砖石或水泥砌筑,并加盖密封,有条件的最好用水泥或陶瓷管道。排水沟渠的走向要同房屋走向平行,
并且要有一定的坡度。排水沟渠的大小要根据居民点的大小而定,原则上要保持一定宽度和高度,做到畅通不塞。主、次水渠应成丁字形排列。
第十七条 供水、排水、道路均应由集体投资建设。若集体经济不足,出可由大、小队负责统筹建设,经费由受益户益户共同承担。要改变当前只修房不修路,不搞供排水,污水到处流,环境卫生不良的现象。

六、绿化和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绿化是居民点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提倡把居民点内外山地道路,屋前屋后都绿化起来,多种果树、用材林、薪炭林,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
居民点若处于台风暴雨多的地方,要种植防护林带,并以种植常绿阔叶树木为好。

七、防火抗震
第十九条 居民点内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布局要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筑物的长度超过一百五十米的,应设消防车道,也可以利用交通道路。要设置沙池和水井。
第二十条 在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的地区,居民点房屋要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198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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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采矿权市场管理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采矿权市场管理办法
2004.12.06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采矿权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建立采矿权市场运作机制,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矿产资源效益,促进上饶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市及其辖区内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法定审批权限的各类采矿权的交易行为(含上级授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开采或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的主管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组织不得行使矿产资源的管理职权。
第五条 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的矿产资源规划,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实行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和市场运作机制。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采矿权市场交易管理机构。
第七条 新发现、新探明、采矿权灭失以及依法收回国有的矿产地,一律纳入政府储备。

第二章 采矿权有偿使用

第八条 全面推行采矿权出让制度。采矿权出让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运作。
原行政审批取得的采矿权,有效期满后,原则上收回采矿权,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收回的,要按保有储量计缴采矿权出让金,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实行采矿权出让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需保密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严格限制采矿权协议出让。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一)采矿权人在已依法取得采矿权后申请适当扩大矿区范围,或者申请增加开采矿种的;
(二)原行政审批取得的采矿权的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
(三)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改制需协议转让采矿权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采矿权的,须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十天,公告期内无两个以上竞争者的,可协议出让;有两个以上竞争者的,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第十二条 采矿权公开出让底价或协议出让价格,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确认。对于简单类型的可视矿产资源,可简易评估并确认。

第三章 采矿权交易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交易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矿权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交易一律纳入采矿权市场依法公开进行,严禁隐形交易和暗箱操作,凡私下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的一律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第十六条 下列采矿权交易行为必须统一纳入采矿权市场进行运作:
(一)采矿权出让;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交换或赠与;
(三)原行政审批取得的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等;
(四)企业因改制、兼并、破产、分立、重组等原因,涉及采矿权转移的;
(五)其他采矿权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交易必须依法办理核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含缴纳出让金的原行政审批取得的采矿权)的交易,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方可转让,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对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可实施强制储备,酌情给予补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可以转让、出租、入股、联营、交换,但必须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到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已出租、承包的采矿权,不得进行抵押。

第四章 采矿权市场运作管理

第二十条 采矿权市场运作的管理,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市场运作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应当由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实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交易机构与中标人或竞得人当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并经公证机构现场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让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出让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出让方即向中标人或竞得人提供矿区范围批复和经批准的地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持出让方提供的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县工商、水利、环保、安全生产、地矿等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毕相应的手续。

第五章 采矿权收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与管理。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要及时清算采矿权市场运作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采矿权出让收益中扣除运作成本,采矿权出让净收益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称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税费依法另行征收。
第二十七条 合理分配采矿权出让净收益,收益分配中,县(市、区)必须考虑矿产地所在的乡、村利益,合理制定与乡、村的分成比例。采矿权出让属市级运作的,按市、县3:7的比例分成;属县级运作的,分成比例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市、县财政主管部门从采矿权出让净收益中切出5%,拨付给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开展采矿权市场运作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县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资金由市、县财政主管部门从本级采矿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25%,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采矿权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越权审批以及非法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等各类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市、县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采矿权市场运作的监管,保证采矿权市场运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采矿权经营管理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属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另一大重要法律文书,确保建议质量才是保证其蓬勃生命力的源泉所在。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各地法院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仍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导致司法建议质效“瓶颈”问题日益凸显,使这张法院形象的“新名片”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虽然从目前的司法建议统计结果来看,发送司法建议书的数量日益攀升,但是通过大量翻阅可以看出文书的质量不高,往往不具备“四性”原则之要求。首先,不具备必要性。一些法院盲目追求高数量司法建议的表面“政绩”,为建议而建议,对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没有任何问题的涉诉行政机关也发送一份甚至滥发多份如法炮制的司法建议书,建议内容却是无关痛痒,大有凑数敷衍之嫌。其次,不具备针对性。面对个案,有些办案法官无法准确敏锐地发现和提炼客观真实的问题,往往偏离焦点对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发布司法建议;面对类案,不注重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对某类案件反映的普遍性问题不能准确的加以总结、归纳和延伸,形成类案司法建议书;面对综合问题,不进行深挖考究、不开展实证调研,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普遍性、倾向性、全局性问题不能予以综合和前瞻分析,形成综合司法建议书。再次,不具备规范性。有些法官提出的司法建议言辞犀利、语句生硬,有些甚至无所顾忌,通篇对行政机关工作进行斥责和贬损,行文极不严谨,让相关行政机关难以接受。有些司法建议书的制作也不规范,没有按照《意见》规定统一的格式制作。从文书的起草到回馈评查的一系列活动存在文书字体混乱不一、负责监督主体不明、发布程序杂乱无章、缺少沟通回馈电联等问题。更有甚者,部分法院直接以口头形式对行政机关或个人作出司法建议,极不正式与规范。最后,不具备实效性。文书内容过于书面化和程式化,大篇幅的列举、评析具体问题,而忽视提出对问题的改进建议和具体措施;或者对存在问题分析空洞、说理浅显、依据不明,缺乏理论思考的深度和实践探究的广度,无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落实方案也不具可实施和可操作性,无法确保司法建议“有的放矢”、“落地有声”。

  理念更新缺位、考核机制落后、制作能力有限是造成人民法院无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书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司法建议质量必须从改善上述不利情况着手。

  1、塑新理念是前提。实践中司法建议工作在各地的开展状况差别巨大,首要原因就在于人民法院和法官对于司法建议工作没有重塑思想观念、更新司法理念,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成就一份“含金量”高的司法建议书,首要前提便是让人民法院和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内容具体为:一是认识到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既是职责,那就是职务上应尽的责任,就是应该做的、必须做的事,就是法院与法官的使命。二是认识到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要认识到重视运用建议权,对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和日常工作存在问题和疏漏及时予以告知并提出有效解决措施,即可以优化了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了官民矛盾和纠纷,又可以缓解了人民法院和法官自身诉讼负累,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惠国惠民、利他利己的良性举措。三是认识到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法院和法官要高度重视和运用司法建议这一先进司法服务手段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2、机制配套是保障。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司法建议工作有序、高效发展的有力保障,为此要加强工作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1]首先,确立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明确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司法建议工作归口管理制度,以便加强统一管理并严格把关,确保司法建议质量。司法建议日常管理机构主要有三项职责:一是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审核工作,对司法建议是的起草、审核、签发、发送、反馈、立卷归档等工作环节,按照《意见》之规定明确管理规范,加强落实;二是负责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总结报告,定期情况通报和年度总结报告,以努力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三是负责司法建议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以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确保每一份司法建议书都是高标准、高质量的“精品”建议书。其次,建立科学的司法建议考核奖惩机制。为有效提升司法建议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法院应将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情况,尤其是将司法建议书的制作质量高低作为一项考核制度,引入法官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考察法官能力与评优晋升的项目。摒弃只求数量,不管质量的错误认识,确保制作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书。落实司法建议评查评选制度,对于优秀的司法建议予以示范表彰,以激励法官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通过检查讲评来发现先进、分析差距、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2]及时推广交流。

  3、能力提高是关键。司法建议总体工作水平的提升离不开法官司法建议文书制作能力的提高,只有多措并举切实提高法官司法建议文书写作能力,才能制作出质量上乘的司法建议书。首先,司法建议日常管理机构应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组织司法建议经验交流活动,推荐优秀司法建议书,推广工作经验和方法,努力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其次,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为优秀司法建议书的资源高效共享提供最丰富的知识信息资源和最有效的知识传播与数字化学习平台。所有法官可以从海量的司法建议信息库中,建立自己的个人数字库,搜索定制自己需要的内容,方便日常工作和学习,为提高司法建议制作质量和水平提供决策参考。即时更新的信息库提供了一个动态的观察窗口,为司法建议之间的比较与评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参考,通过类比学习,有助于整体法官队伍司法建议文书制作的发展与进步。最后,法官自身要苦练“内功”,不断强化文字表达能力,充分掌握写作规律、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司法建议书的制作水平。制发司法建议书要把握好其内容的准度,确保挖掘问题准、论理分析准、建议方式准、改进对策准、行文用语准、制作格式准、流程管理准,务必贯彻落实好《意见》对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实效性原则要求。

  【注释】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山东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12年第2期,第27页。

  [2] 沈志先:《“审判职能”的延伸与提升》,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1期,第116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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