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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为建和谐社会服务/马洪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7:30:27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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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为建和谐社会服务

马洪玲


  稳定是和谐的基础,没有稳定就无从谈和谐。而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这一国家审判机关,无疑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力量,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呢?结合自己几年来做政工工作的实际,谈点粗浅认识。
一、立足“以人为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做人的思想工作,因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人为本”。
  一是从提高人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职业技能入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在思想建设上,经常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理论,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七一”讲话和党的十六精神,学习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上级法院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从而在思想和行动跟上形势发展和时代的步伐,工作中自觉做到立足本职,服从、服务开整体和大局。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干警的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局部和全局、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把自己的全部智慧、热情和力量都倾注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来;其次,在文化建设上,鼓励干警参加本科学历教育,鼓励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国际经济知识,学习电脑、网络知识和科学的思维方法,从而为实现“三个代表”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知识保障;第 三,在道德建设上,把执法观念和廉政意识教育作为重点,把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风气作为经常性思想工作来抓,通过抓好“三个代表”思想学习,打牢干警思想根基,并坚持不间断地用奉献精神激励干警的内在动力;第四,在职业技能建设上,组织全院开展了“日学一法条、周学一案例、月学一法规”、人人学电脑和“一练、二学、四赛四比”活动(大练基本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赛思想比工作效率、赛业务比办案质量、赛纪律比组织观念、赛守法比廉洁自律);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书记员业务竞赛、书法展览、法律文书展评和“法官人人上讲台专题业务讲座”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注重结合人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关注人的需要。干警的需要直接影响干警的思想和情绪,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要关注干警需要,注重解决干警关心的问题。针对部分青年干警无活动场所,我院在建设新办公楼时在六楼设计出一个120平方米的干警活动室,并购买了2个新乒乓球案,由此满足了干警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我院大多数干警住房条件不好,由于工薪较低,购买商品楼比较困难,院领导多方协调,在建办公楼的同时,建设了三栋总面积达18000平方米的家属住宅楼,既解决了干警的生活住房问题,也解决了他们的思想问题,使他们心情愉快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对干警生老病死、婚丧嫁娶,院领导都亲自前往祝贺或慰问,每年春节领导班子都亲自看望和慰问离退休老干部和已故干警遗属,使他们感到了组织的温暖。同时,也使在职干警看到了组织的关怀,感到后顾无忧。针对离退休和提前离岗休养老干部无活动场所的问题,院党组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在法院家属楼一楼为老干部专门建立了一个80多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购买了各种棋类、扑克、麻将、使老干部有了自己的活动场所。由于解决了干警的这些实际问题,从而,使干警能聚精会神地学习,一心一意工作。
  其次,适应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是保护和提高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方法。针对中青年干警积极上进,希望得到领导和同志的肯定和认可的心理状态,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借鉴了前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口号:“让每一个学生都抬起头来走路”同时将现在教育界提出的“赏识教育”的观点运用于思想政治工作之中。提出“让每个干警抬起头来走路”,注重用“欣赏”的眼光看干警。改变过去“优点不说跑不了,缺点不说不得了”的思想认识为“优点不说不得了,缺点不说逐渐少”。实践使我们深深感到:盯着优点做工作,可以使一个人身上积极的因素得到衍射和张扬,最后可以压缩以至消弥消极因素,从而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当干警有了进步领导们看在眼里,并及时给予表扬,并把他们的成长做为自己的政绩和荣耀。把他们的进步作为自己的愉悦和享受,当他们犯了错误,鼓励他们重新站起来。坚持用全面、发展、辩证的观点看干警,既看成绩又看缺点,特别是注重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场合去捕捉干警身上的“闪光点”,并适时地加以表扬和鼓励,使干警受到充分的肯定、信任、理解、尊重和爱护,从而充满信心和力量。
  第三,尊重人的差异。人是有差异的,只有承认差异,因人不同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不搞“一刀切”、“齐步走”的做法,而是把“求同”和“存异”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人、不同情况,不同的年龄、不同性格、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比如,对老同志和新同志方法不能一律,对待男同志和女同志方法不能一样,对待先进和落后不能一样。
  二、紧随时代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紧随时代发展,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活力之所在。思想政治工作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因此,几年来,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重把握时代特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确定思想政治工作要点,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收到最佳效果。
  一是我们在观念上不断更新,坚持用现代人眼光评理、论事、看人。不断对干警进行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启发,注重更新他们的观念,开拓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头脑和思想。
  二是在手段上不断完善。我们在继承思想政治传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注重不断开拓和创新,使老调新谈。比如过去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大多是坚持正面教育,现在我们把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在加强正面教育的同时,时时为干警敲响思想的警钟,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此外,我们还注重创造浓厚的思想政治工作氛围。第一,注重谋势。关注各种形势变化对干警思想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做好超前预测,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把握好时机,趋利避害地适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调控。确保干警思想的健康发展。第二,注重借势。注重借助舆论和环境等有利于思想工作开展的时机,及时促进正确思想的张扬和消极思想的克服。借人心所向之势。从干警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入,想干警之所想,释干警之所疑,顺干警之所求。借政策效应之势。一项新政策出台,往往能产生强力的导向效应,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后,我们及时组织干警进行学习,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对法院和法官建设的要求,组织法官展望未来的美好前景,使干警看到希望,坚定信心,安心本职,积极工作。借上下合力之的势。我们经常研究一个时期上级法院的工作重点,中心意图,结合我院实际,借助上级力量和有利契机,认真查找我院与上级要求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三,注重造势。注重思想先导,使干警明确知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正确的思想和风尚在干警头脑中打下深刻烙印,成为大家行动的指南。注重奖勤罚懒。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敢于动真的,来实的,使自觉实践先进思想的人在政治荣誉、福利待遇,提拔任用等方面获得实际利益,真正形成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良性机制。
  三是,在方法上不断改进。在形势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一讲、二听、三讨论的教育方法,干警早已失去兴趣,因此,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意从抓“人心”入手,变灌输式教育为启发性教育和自我性教育,实行“四心”工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是实行核心工程。就是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我党组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大事情党组集体决定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机制,班子成员之间互相鼓励、互相支持,形成了团结拚搏,富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
  二是实行“凝心工程”。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对干警来说是一种无言的教育。院党组制定了“一有、二敢、三要、四带头、五不、六自”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有”即有党性原则;“二敢”对工作敢抓、对问题敢管;“三要”要团结进取,要勤政务实,要廉洁奉公;“四带头”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审判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带头参与办案和干警同甘共苦,做干警工作上的坚强后盾和表率;带头抵制说情风,无私无畏,做清正廉洁的楷模;带头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做克己奉公的榜样;“五不”对工作不推萎扯皮,对自己不搞特殊,对干警不遮丑护短,对问题不推卸责任,对荣誉不好大喜功;“六自”自尊、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警)。领导班子成员严于律已,坚持上下班步行,不搞特殊化,在福利待遇上与干警一个标准,在处理干警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违反原则、不变通规定,不碍于情面,不照顾关系。能够顶得住人情、抗得住诱,用自身良好形象为干警树立榜样,从而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
  三是实行“同心工程”。在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用创一流的目标统一干警思想,把“反骄破满保省标、创新务实再提高”的口号,制成标牌,挂在办公楼醒目的位置,时刻勉励干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团结奋斗,争创一流。
  四是实行“民心工程”。对入党、提干、奖金分配、上级来人招待标准、陪餐人员、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敏感问题和党组的重大决策,都在干警大会上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使干警能够参政议政,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第二,变显性教育为显性与隐性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加强理论宣传的同时,注重以活动为载体,选择一些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干警进行引导。比如开展蓝球赛、乒乓球赛、文艺联欢会等一些文体活动和植树、修路、扶贫济困捐款捐物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举办演讲比赛、书法比赛、各种业务竞赛活动等,激发干警的团队意识和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拚搏精神,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中,使思想政治工作温和、实在、现代化、生活化,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三、贴近工作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几年来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证明,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必须在“贴近”上作文章,致力于见人、见事、见思想,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贴近管理。针对干警平时分散办案和法庭距院机关较远,管理不便等特点,在配备各部门人员时,坚持配强骨干,用好骨干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分散化、及时化。通过在办案过程中随时面对面谈心,心贴心交流等轻松的气氛和随机性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使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问题普遍谈、平时经常谈、个别反复谈”的局面,保证干警的生活有人问,困难有人帮,矛盾有人解,形成了人人是教员、处处是课堂、事事是教材,时时受教育的生动局面。使干警的思想问题,达到“一谈就通”的效果。
其次,贴近现实,在机构改革中,注重结合改革,更新干警观念,教育和帮助干警树立能上能下的思想,树立有贡献就有价值的观念,帮助那些在竞争中失败者正确分析失败的主客观原因,鼓励他们振奋精神,拼搏工作,从而避免了乱猜疑、乱归因,最大限度地消除竞争的负面影响,全面实现改革的积极的效果。
第三,贴近大局。依法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是法院工作的根本任务。结合开展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我们制定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定》、《审理涉企案件的有关规定》,对涉企案件实行了层层负责制和“三个一样”(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一样、大企业和小企业一样、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一样);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三个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危困企业提供减缓诉讼费的法律帮助;各基层法庭实行了“四不传”、“四就地”、“四优先”、“三不”、“24小时值班”、“电话投诉”、“两约定”等便民措施。(“四不传”年老体弱不传、行动不便不传、有小孩拖累的妇女不传、交通不便不传。“四就地”就地立案、就地取证、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四优先”易矛盾激化的案件优先、影响工农业生产的案件优先、涉及外来投资者案件优先、“三养”案件优先;“三不”农忙季节不传唤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拘留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查封农机具;“两约定”与当事人约定时间、约定地点),这些措施在便民诉讼、改善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依法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贴近职业特点。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廉政建设。认真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在全院提出要做到“三个忠实”、树立“七个意识”。即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树立服务意识、并实行了院长“三包”制,即各主管院长包主管线业务,包干警思想、包监督。使人员、思想、业务一体化管理,院长抓副院长、副院长抓庭科长、庭科长抓干警的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贴近审判主题。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结合审判方式改革,我们制定了《民事案件改革试行办法》、《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操作规则》、《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审判流程管理制》、《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制》、《违法审判案件线索举报制》等制度。实行了《审限警示制度》、《超审限案件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出现错案、超审限案件和违法违纪的审判员,实行一票否决制。由于实行了上述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第五,贴近重点部位。我们在认真总结过去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当前社会上不良风气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并把防止和杜绝司法腐败问题作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点。突出基层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少年审判、民商事案件、执行等五个重点部位和敏感环节五个环节,强化廉政教育,以有效杜绝司法腐败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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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侨属企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侨属企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归侨侨眷引进侨资和先进技术设备兴办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归侨侨眷以侨汇、境内外币存款、投资外汇的本息、国外亲属赠送款物兴办的企业,称侨属利用侨资兴办企业,简称侨属企业。
第三条 侨属企业是实行自产自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私营企业。
第四条 侨属企业的确认和管理:
(一)侨属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接受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
(二)侨属企业的确认权,属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含县,下同)侨务办公室。
(三)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并提供资金、设备入境、银行结汇凭据及批准接受赠送物资等有关证明文件,经向企业所在地县以上侨务办公室申请批准后,均可确认为侨属企业。
(四)经侨务办公室确认的侨属企业,发给“侨属企业确认书”。侨属企业持“确认书”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发给“享受侨属企业税收优惠批准通知”后,企业可以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五)在规定减免税的年限里,企业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到原确认的单位验证一次,取得企业享受优惠待遇继续有效证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未办年度优惠有效验证者,本年度优惠无效。对不符合侨属企业条件的,应恢复征税,弄虚作假的应追缴税款。
第五条 归侨侨眷用侨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其侨资占企业投资50%以上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月份起免征所得税2年。在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再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六条 侨属企业可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赠送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工具、设备、仪表、仪器及维修用零配件(不含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
第七条 侨属企业可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以及从事补偿贸易,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其中资金比较雄厚、信誉比较高、具有法人资格的,可按国家规定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第八条 侨属企业从事开发性生产的,给予下列优待: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矿山企业,如纳税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增值税。
(二)侨属发展种养业,对个别生产应税农牧业水产品,自产自销部分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给予定期减征产品税。
(三)从事国务院规定范围内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鼓励高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规定优惠待遇。
第九条 侨属企业与华侨、港澳台同胞合资、合作开发荒山、荒地、滩涂,产品出口达50%以上的,经市级以上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可凭批准合同进口办公用品、科研设备、生产设备及生产用车辆。
第十条 侨属企业自有外汇和产品出口创汇留成,可按规定办理外汇调剂。
第十一条 侨属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在3年内该项所得每年不超过10万元,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纳税。
第十二条 侨属企业可用自有外汇进口加工设备,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生产设备、零部件、包装物料等(不含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为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及其加工项目所需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以及耕作、种殖、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


第十三条 侨属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的个人消费部分用于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县以上侨务办公室核实,同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减免税款额,一律由本企业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五条 利用港澳台亲属赠资兴办的私营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1日

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6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的服务管理,更好发挥外地驻连机构作用,促进我市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交流,进一步规范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简称驻连办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登记管理。

第四条 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办事机构,须向市发改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交批准成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批准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申请公函。内容包括拟设立的驻连办事机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

(三)驻连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连云港市依法建造、购买或者租赁办公场所的有关证件、证明或者协议复印件等。

第五条 市发改委对申请设立驻连办事机构单位提交的上述文件、材料进行登记后,向其业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政府批准部门发送询证函,收到复函确认后,发给《全国各地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驻连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新设立的驻连办事机构在办理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可持《全国各地驻连机构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驻连办事机构须于每年12月底以前到市发改委办理验证手续。

第八条 驻连办事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促进地区间合作与交流,发展区域经济;

(二)组织开展物资、人才、技术、文化交流、科技研发及市场拓展活动;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地区间政务、经济、市场、项目等方面的信息;

(四)完成主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驻连办事机构均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需开办经济实体和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须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省、市级政府驻连办事机构是该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协助市发改委做好其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政府及所有企事业单位驻连办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原设立单位撤销驻连办事机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发改委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全国各地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原件;驻连办事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应当定期通过媒体将备案登记的驻连办事机构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 各驻连办事机构应依法维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驻连办事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及时掌握驻连办事机构变动情况,为驻连办事机构提供相应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和组织其参与我市开展的国内合作与交流等重大活动,并帮助其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十六条 驻连办事机构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 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为驻连办事机构服务工作。

(一)驻连办事机构的组织设置和建设,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驻连办事机构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应向暂住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的,应及时申请注销暂住人口登记。居住满三年以上,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可申请办理本地常住户口;

(三)驻连办事机构人员的适龄子女需要在我市就近借托和借读的,按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驻连办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发改委可予以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原《全国各地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自行失效。

(一)无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逾期不办理验证手续,经催办仍未按要求进行验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三)工作行为超出驻连机构职责范围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投资促进局《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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