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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与改革开放的伟大转折/杨红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04:21  浏览:8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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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与改革开放的伟大转折

(杨红远,河南大学哲管院中共党史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475004)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一个伟大转折点被载入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本文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背景,会议的主要内容以及会议的主要意义几个方面着手,简要阐述和评价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何能够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伟大转折点这一问题。
【关键词】十一届三中全会 改革开放 拨乱反正 伟大转折
2008年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中国体育健儿取得了中国体育代表团自参加奥运会以来的最好成绩,国人为之振奋。中国人民的爱国心、自信心得到极大的提升,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得到极大的增强。中国通过成功举办奥运会不但向全世界展示了自己成熟、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同时也向世人展示了中国历经三十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这一切伟大成就的取得,都应归功于改革开放的正确国策。推本溯源,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正是始自于十一届三中全会。2008年又恰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在这一特殊时刻,我们重新回顾和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极其重要的会议,就更加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双重意义了。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背景
1976年10月,中国取得了粉碎“四人帮”的胜利,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开始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然而从1976年10月到1978年12月两年零三个月时间,党和国家的工作出现了徘徊前进的局面。究其主要原因,从客观上讲,要在短期内消除十年的“文革”所造成的政治和思想上的混乱确实困难。在主观上讲则是由于当时担任中共中央主席的华国锋在指导思想上继续犯了“左”的错误。
华国锋虽然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斗争中有功,并在随后做了有益的工作。但是他没有从根本上认清“文化大革命”的问题,特别是没有认清“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晚年错误的关系。他认为既要继承毛泽东,就不能否定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的重要意见和重要决定。从这种错误立场出发,华国锋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仍然坚持在“文化大革命”中鼓吹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
专政下继续革命”①再者,1977年2月7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发表经汪东兴决定、报华国锋批准的社论:《学好文件抓住纲》,公开提出“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拥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的错误方针.。华国锋在继续维护旧的个人崇拜的同时还制造和接受对他个人的崇拜。大肆宣传“你办事,我放心”和“要宣传华国锋同志”的毛泽东语录。
在经济工作方面,在华国峰主导下发生了急于求成、片面追求高速度的“洋冒进”。破坏了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的原则,加剧了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病态。以上事实充分证明,由华国锋领导纠正党内的“左”倾错误,特别是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不可能的。
“两个凡是”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极端错误和有害的。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两个凡是’不行。按照‘两个凡是’就说不通为我平反的问题,也说不通肯定1976年广大群众在天安门广场的活动合乎情理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说过‘凡是’毛泽东同志自己也没有说过‘凡是’”②邓小平的上述谈话是党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实现历史性转折的开端,也是全党思想解放的先导。1978年5月10日,在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胡耀邦组织下,《理论动态》发表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11日又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在《光明日报》,从而在全国引起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邓小平对此予以支持。这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对于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从“左”倾错误中转到正确轨道上,起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也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中共中央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这次会议认真讨论了邓小平提出的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的问题。陈云等老一辈革命家主张彻底纠正“文革”的错误,并为一些历史冤案(如彭德怀、薄一波等)平反。邓小平在闭幕式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实际上为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基本指导思想。这次中央工作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邓小平的评价是:“这次会议讨论和解决了许多有关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大家敞开思想,畅所欲言,敢于讲心里话,讲实在话。大家能够积极地开展批评,包括对中央工作的批评,把意见摆在桌面上。一些同志也程度不同地进行了自我批评。这些都是党内生活的伟大进步,对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将起巨大的促进作用。”③有的学者将十一届三中全会与之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结合在一起,分为三个阶段:
(1)从1978年11月12日陈云在小组会上发言到11月25日华国锋在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宣布对一系列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平反决定为发动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讨论历史遗留问题,也涉及对个别中央领导同志的批评,历时14天。
(2)从11月26日到12月13日的小组讨论为深入阶段,主要议论真理标准大讨论中出现的种种不正常情况,对中央个别领导提意见,对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宣传领导部门的人事安排提建议。时间为18天。
(3)从12月13日下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到12月15日下午工作会议结束;再从12月17日三中全会召开小组召集人会议到12月22日三中全会闭幕会通过全会公报,共7天,为总结阶段。其间主要讨论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酝酿增选、增补中央领导机构成员的名单,同时继续发表前两个阶段没有讲完的意见。这种观点非常明确地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要内容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参加会议的中央委员169人,候补中央委员112人。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副主席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陈云、汪东兴出席了会议。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这次会议突破了华国锋原计划只讨论经济问题的议题,开成了全局性拨乱反正和开创新局面的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新确立党的正确思想路线
全会认为,必须进一步继承和发扬毛泽东所倡导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确立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会议高度评价了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从根本思想上解除了“两个凡是”的束缚,并且为克服“左”倾指导思想,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为中国按正确方向寻求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全会在坚持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按照历史实际充分肯定毛泽东的伟大功勋。全会郑重指出,党在理论战线上的崇高任务,就是领导教育全党和全国人民历史、科学地认识毛泽东的伟大功绩,完整、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普遍原理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发展。
(二)恢复并重新确立党的正确政治路线
全会认真讨论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问题。会议认为应当及时、果断地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决定,它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指导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会议认为实现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并有利于它的提高。从根本上破除了不顾生产力发展要求,肆意改变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左”倾观点。全会明确指出党在新时期政治路线的基本内容是:“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进一步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并且立即行动起来,鼓足干劲,群策群力,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进行新的长征。”④会议决定撤销所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和天安门事件的错误文件,纠正了过去对彭德怀、陶铸、薄一波等所做出的错误结论,肯定了他们对人民的贡献。提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全会决定永远废除那种脱离党和群众监督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上述这些决定,实际上是对“文革”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的否定,从而促使党的政治路线能够更好地转移到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轨道上来。
(三)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正确组织路线
根据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 严肃党纪。强调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反对突出个人和宣传个人崇拜。这方面的决定对于克服“文革”对党组织的破坏,克服两年徘徊期间仍然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重要意义。为了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全会决定并选举产生了中共纪律委员会。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为副书记。为了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全会增选陈云为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务委员、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增选邓颖超、胡耀邦、王震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增补黄克诚、宋任穷、胡乔木、习仲勋、王任重、陈再到、韩光、周惠为中央委员,将来提请中共十二大予以追认。在全会结束后三天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确立胡耀邦为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长(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胡乔木、姚依林任副秘书长,宋任穷任中央组织部长,并且免去汪东兴的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等职务。虽然华国锋仍担任党中央主席,但是就党的指导思想和实际工作来说,邓小平已经成为党中央的领导核心。邓小平在1989年6月十三届四中全会前夕曾经说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建立了一个新的领导集体,这就是第二代的领导集体。在这个集体中,实际上可以说我处在一个关键地位。”⑤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他又进一步明确指出:“从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产生了第二代领导集体,包括我在内,还有陈云同志、李先念同志,还有叶帅。”⑥ 这就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供了最有力的组织保障。上述一系列决定,标志着党的正确组织路线的重新确定。
(四)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问题
全会强调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国家各级机构的建设,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必须按照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法去解决,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安定团结的局面。在人民内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实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压制、打击手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需要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五)全会指出要解决好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失调问题
全会要求在几年内逐步地改变重大的比例失调状况,消除生产、建设、流通、分配中的混乱状况,解决人民生活中多年积累下来的一些问题。针对“洋冒进”的错误,全会强调要做到综合平衡,基本建设必须积极而又量力地循序进行。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开始清算农业工作中的“左”的错误,明确提出要“加强劳动组织,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并对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等形式加以肯定。会议还提出了对外开放和重视科学的方针。全会指出,要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注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力加强四化建设所必须的科学教育工作。这些思想实际上是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重要方针的开端。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要意义
陈云在三中全会闭幕会上的即席讲话中说道:“三中全会和此前的中央工作会议开得很成功。大家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充分恢复和发扬了党内民主和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认真讨论了党内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增强了团结,真正实现了毛泽东所提倡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一九五七年以后,由于种种干扰,毛泽东提出的这种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很多年没有实现。这一次党中央带了个好头,只要大家坚持下去,就有可能在全国实现。”⑦对这两次会议给予充分肯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划时期的座标。它之所以能够成为划时期的座标,是因为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地总结了过去的经验与教训,并得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个根本问题上,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从封闭转到开放,从固守成规转到各方面的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功绩,在于它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前提下,为必要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走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它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实事求是地评价了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中的历史地位,深刻阐述了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伟大意义,重新在全党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想和组织路线。它结束了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党和国家工作两年徘徊,步履维艰的困难局面,在领导工作中实现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转变。自此党掌握了拨乱反正的主动权,有步骤地解决建国以来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实际生活中所出现的新问题,使中国在政治和经济各方面都呈现出很好的形势。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揭开了党和国家历史上的新篇章,当之无愧地成为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目前有这样一种观点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即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与辛亥革命相提并论,作为中国近代以来两个最伟大的事件,或者将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新中国历史的分界点,说1840到1949年的中国历史与三中全会前后的两个历史时期并列构成中国的近代史、现代史和当代史。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是在抬高三中全会的历史地位,但实质上它无视和抹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历史上的划时代意义,割裂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在社会形态上的内在一致性——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改革开放政策并不是要将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改变成另外一种社会,更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而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中一些不完善的问题,寻找出一条更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因此这种观点只能是违背历史事实的主观臆断和对三中全会实际上的贬低。
【注释】
【1】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
【2】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5-36页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面的140-141页。
【4】三中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9页。
【6】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5页。
【7】陈云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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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2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电力公司:
为认真履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大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现就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的职责,确保监察到位。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和其他电力公司系统的人员、技术、装备的作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电站锅炉设备的安全工作。
二、电站锅炉必须是国内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是取得我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国外企业制造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三、从事电站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的单位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四、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锅炉使用证。自备电厂和地方小火电厂可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其他电厂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电站锅炉可由省级电力公司统一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顿工作,抓紧优先做好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
五、电站锅炉运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站锅炉运行人员的培训考核,在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由省级电力公司司炉培训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颁发证书。
六、必须实行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制度。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每年应将定期检验计划报送办理锅炉使用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对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站锅炉的定期检验计划也可由省级电力公司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检验单位应依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按期完成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检率和检验工作质量,并于每年年底将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情况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七、从事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资格证书。
八、电站锅炉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并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请将此文转发至有关电力公司和发电厂。


2001年6月22日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府登62号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6号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使用管理,现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使用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收缴,分别缴入同级财政金库。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省财政厅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和标准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和标准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包括探矿或采矿中征用土地补偿、青苗赔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补偿及应按规定交纳的其他费用。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按年度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按年度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登记管理机关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登记管理机关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交纳,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 %。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

省级登记发证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勘查登记、采矿登记时收取或者按年度收取。当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采矿登记(含变更、延续)手续时收取,以后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受托部门)在办理矿山“年检”时收取。探矿权使用费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按勘查年度在办理登记或“年检”时收取。

省级登记发证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勘查登记、采矿登记时收取。其中,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以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受托部门代为收取。

第九条 收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统一使用《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缴款书一式五联,其中第一联国库收款签章后退缴款单位,第二联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第三联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第四联国库盖章后退收入机关,第五联收缴银行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由国土资源部门财务人员在收款时填制,省级收取和受托部门代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款财政机关为云南省财政厅,预算级次为省级,收款国库为省金库,预算科目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7007)。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人凭据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省级收缴和受托部门代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就地直接缴入省金库,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人凭据银行盖章后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第五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台帐,定期与金库核对。受托部门要定期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原则上由省按省级50%、州(市)级 10%、县(区、市)级40%的比例分配使用。

年度终了后,由省财政厅核实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后,按比例分配下达各级财政,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管理性支出。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促进矿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项目。

管理性支出主要用于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项目的前期勘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业务;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评审审查;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宣传;业务培训;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的场租、佣金、公告、评估、资料等费用。

第十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和支出预算,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上一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情况进行编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当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依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授权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34种重要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以及34种重要矿产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采矿权出让,应当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地勘单位在申请出让或国有企业拟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的规定,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其中,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审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凡申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必须将不低于总价款的30%上缴省财政,其余部分(不高于总价款的70%)可转增国家资本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支管理,严格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范围,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省将组织人员对省确定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对项目实施较好、成绩突出的地方,经考核后省将给予一定奖励,并在以后安排项目时,对该地所报项目给予优先考虑;对违法违纪行为,未按项目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的,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的,或未经批准随意终止或改变勘查工作方案等,省将终止项目实施,并收回项目资金,以后不再安排该地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州、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登记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七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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