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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49:41  浏览:9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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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6]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以下简称《七条禁令》),规范行政行为,严肃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七条禁令》行为的投诉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七条禁令》行为的投诉,可以采取当面、信函和电话方式进行,并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七条禁令》行为的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事宜,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面或者电话投诉的,应当耐心接待(接听),问清情况,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

  (二)对通过信函进行投诉的,应当逐件认真登记,确定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该投诉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内容和管辖权限,及时交办、转办或者明确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进行问责。

  (四)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依法要求被投诉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事项进行举证。

  第七条 投诉的事项经查证属实,对被投诉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行政监察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被投诉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二)当年被投诉累计2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中,处、科(股)级领导职务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当年被投诉累计3次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处、科(股)级领导职务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降职。

  (四)当年被投诉累计4次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降职,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处、科(股)级领导职务人员,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五)当年被投诉累计5次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不宜开除的予以辞退。

  通过检查、暗访、新闻媒体或者信件等其他途径发现违反《七条禁令》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或者市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管理权限向同级或者市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 对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七条禁令》行为的投诉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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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白俄罗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白俄罗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5〕54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宁波商检局:

  最近,国家商检局通过我驻白俄罗斯使馆经商处获悉,据白俄罗斯海关委员会海关制度司及关税司介绍,在白俄罗斯海关法规中,虽然没有“普惠制”正式提法,也没有将中国列入普惠制受惠国名单,但因为白俄罗斯海关大体沿用前苏联的海关法律条文,白俄罗斯政府单方面给予中国优惠关税待遇,实际上已具有普惠制的性质。1994年4月29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发布了《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税率的决议》(第298号),据白俄罗斯海关解释,中国产品在白俄罗斯海关通关时,若提供中国商检部门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则可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否则按全额征税。

  为使我签证机构和外贸出口单位准确签发和申领普惠制产地证,充分利用白俄罗斯政府给予的优惠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白俄罗斯签证,仍沿用苏联普惠制方案,原产地标准仍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成份不超过制成品离岸价的50%。证书用英文或俄文填写(俄文品名要用英文加注)。

  二、请各签证局于4月5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10份报国家商检局。

  三、按统计制度制定,及时做好对白俄罗斯的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工作,并按时准确地将签证统计数据报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统计处。

  请各签证局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单位,开展对白俄罗斯出口产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

  附件:(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市政市容委、交通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城市建设的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部中心工作大局,以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为目标,抓住节能减排和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及运行安全两条主线,利用政策引导机制、奖励激励机制、信息监测机制,切实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全力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工作

  (一)深入研究解决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化解公众关于垃圾处理厂建设的疑虑,研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厂建设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制定发布有关技术指南,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在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督察,确保质量和进度。继续开展垃圾焚烧厂和填埋场的等级评定工作,对不合格和不达标的情况要进行全国通报。进一步完善“全国城镇垃圾处理信息系统”。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试点工作,总结推广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和利用技术。对垃圾处理二次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专题研究,切实减少和消除二次污染对城市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目标

  分解落实2010年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立方米的任务,下达任务计划表并按季度进行督察。配合财政部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将提高建设任务执行情况、污水收集率及项目的运行负荷率作为奖励考核指标,提高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行效率。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中央补助资金及以奖代补资金使用与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进一步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强化数据上报率和准确率。继续推进36个重点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泥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示范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与机制。继续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

  (三)突出抓好城市供热、照明、交通等行业节能工作

  进一步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督察力度,加强对新建建筑按热量计价的监管,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狠抓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财政、税收、计量器具监管等问题,研究制定支持和激励政策。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继续抓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的工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贯彻《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和验收评价标准。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探索新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组织开展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活动,研究制定绿色照明体系评价标准。

  加快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尽快出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明确地级以上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时限等要求,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大对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开展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抓好试点工作。在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等地区规划建设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行自行车租赁系统,做好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交通与自行车、步行等交通方式的衔接换乘。针对目前轨道交通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技术审查力度,研究下发《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办法》。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更多的城市组织开展无车日活动,宣传倡导市民选择绿色交通方式。

  (四)抓好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抓好《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的贯彻落实,研究出台配套的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吸尘、降噪、减排等生态功能和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引导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提高老旧城区和人员密集区的绿量和绿地管养水平,切实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积极倡导在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中广泛应用乡土植物,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材”的园林绿化技术。

  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总结条例实施的经验,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做好资源保护和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核查工作。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保护监管工作。

  二、努力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

  (一)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督察,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完善城镇应急供水机制和能力建设。探索监测、预警、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储备应急净水技术和必要的物资。加快建立和完善供水水质监督机制,建立“全国城镇供水水质信息系统”。

  (二)加强供气、供热安全监管和供应保障工作

  力促《燃气管理条例》出台,做好宣贯和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十二五”全国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协商有关部门做好燃气供应保障工作。加强供气安全监管力度,督导各地从燃气管理、技术、应用等方面入手,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降低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城镇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冬季供热用煤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稳定供应。继续督促各地按照《北方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做好改造工作,确保集中供热管网正常运行。

  (三)组织开展桥梁安全督察,推进各地建立桥梁检测养护长效机制

  加大督察力度,对各地执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督察,推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推进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城市桥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城市桥梁“受控管理”,确保城市道桥安全运行。

  三、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一)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辐射带动力,支持中小城市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支持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经验,推动区域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把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与推进城镇化结合起来,增强市政基础设施的辐射带动力。

  (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各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将数字城管的应用范围向地下管线、城市安全等领域拓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运行安全水平。

  (三)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系统回顾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经验教训,提出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研究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体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模式和方法,做好试点推广工作。

  (四)加强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

  充分利用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平台,整体推进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会同有关司局修改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工作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建筑质量安全、城市运行安全、城市规划的实施、历史名城保护等当前重点工作纳入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动态管理,组织对已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予以摘牌,推动获奖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不断提升。加强宣传和交流合作,通过加强媒体网络宣传、举办论坛等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宗旨和内容,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监督创建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人居环境改善。

  四、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能力

  (一)建设学习型队伍,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加注重调查分析、注重方针政策研究,提高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进一步增强服务地方、服务基层的意识

  对于各项评比达标工作,要工作前移,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帮助地方改进工作,达到创建标准,从而推动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部属相关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和专家作用,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地方沟通,特别是与城市人民政府的沟通,了解真实情况,注意培育典型,善于总结经验。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防腐拒变能力

  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加强机关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制度建设,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查堵漏洞,加强社会公众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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