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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51:09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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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9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残疾人联合会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东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0至14岁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为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居住在东莞地区半年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或其子女)中,年龄在0至14周岁,首次诊断或发现有视力障碍、听力言语障碍、肢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或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报告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训练机构、教育机构以及公安派出所和镇区残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残联、卫生、民政、教育、公安、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首报登记工作。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汇总、核准和统计工作;指导镇区残联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残疾儿童的变化情况。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督促社会福利院、民办福利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指导社区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和落实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迁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六)市计生局:负责组织对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例给予首报残疾儿童的上报单位适当的补贴。

第六条 残疾儿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评定按照《东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执行。

第七条 残疾儿童的上报、核准和统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应分别注明是本市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对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东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并于每年1月15日至30日和7月15日至30日报送市残联。

(三)市残联负责将全市报送的资料整理汇总送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负责对上报的残疾儿童逐一进行核准。

(四)市残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一年度统计分析结果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协助,对负责登记上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待前来咨询、治疗有致残疾病的0至14岁患者时,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应视为首次发现残疾,按照《东莞市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儿童报告工作程序》,即时填写《东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接收0至14岁儿童时,应详细了解接收对象的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是否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办理接收的人员应当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东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一条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迁移入户手续时,对迁入的0至14岁儿童,应要求申办人填写《东莞市儿童身体状况登记表》,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具体了解是否已在本市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的,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东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二条 镇区残联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0至14岁残疾儿童的动态,发现新增未登记的残疾儿童,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镇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助镇区残联登记上报在暂住人口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年度通报考评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及时发现新增残疾儿童并按要求登记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疏忽失责或故意瞒报、漏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东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略)

  2.东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略)

  3.东莞市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略)

  4.东莞市0至14岁儿童身体状况登记表(略)

  5.东莞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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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41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州水利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为加快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作的意见》(州发[2003]3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计划管理 (一)州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框架计划,经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初审后,报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各县市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框架计划,由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 (二)各县市水利局根据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计划,在认真核查、鉴定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资金申报计划草案,与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衔接并经县市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审查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三)各县市水利局根据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州水利局联合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负责组织勘测设计,按照根治摘帽的原则编制各项目除险加固设计书及附件,由州水利局审批后下达各县市年度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计划,同时抄送州、县市计划委(局)、扶贫开发办和财政局备案。 (四)各县市水利局严格依照州水利局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经审批的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资料送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接受州、县市政府和计划、财政、扶贫、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以工代赈和扶贫开发资金的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由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纳入县市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经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汇总并报省审批后执行。 二、建设管理 (一)项目法人由各县市水利局确定。原有水库管理机构的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则由县市水利局为项目法人。各项目法人的组建构成情况,由县市水利局上报县市政府,并抄送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 (二)招标投标原则上由县市水利局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在州水电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每个项目均应邀请3个以上具有州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择优选择。 (三)工程监理由州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公司承担,委派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资格证的监理人员和乡镇水管站技术人员常驻工地,严格抓好各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造价控制。 (四)工程质量监督由州、县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承担。重点项目由州质监站负责监督,一般项目由各县市质监分站负责监督。项目竣工后,县市质监分站进行初步质量等级评定,初评为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返工。州质监站对初评为优良的逐处检查核准,对初评为合格的进行抽查确认。 (五)各项目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施工、监理、主要材料采购等都要签署合同,并抄送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 (六)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发《湘西自治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简报》,及时通报全州病险水库整治工程进展情况。各县市要及时通报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工程进展和质量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项目实施前、施工中、竣工后的有关文字材料和照片、录像等资料,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档案。 (七)各项目在开工时要设立临时公示牌,说明水库概况、加固工程要点、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相关责任人,接受领导、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项目竣工后改换为永久性的公示碑,实行除险加固责任的长期负责制。 (八)项目竣工后,由州水利局除险加固办会同相关科室组织竣工验收。县市水利局要邀请计划局、扶贫开发办和财政局等单位,召集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各方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州水利局将决算和验收成果分别送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和州财政局备案。 (九)州水利局向各县市派出督查组,并配合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和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对各县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资金运作及管理 (一)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系跨年度项目,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归口资金到位前,由州水利局下属的州兴沅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统一承贷人,以州财政专项资金和州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为贷款保证金,分年度向银行贷款来启动和实施工程。 (二)在各县市财政局提供还款承诺的前提下,州兴沅公司根据州水利局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将贷款资金以垫资形式按工程进度分期借支给各县市水利局(其中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投入年度项目的实施。 (三)次年,州归口的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全州水利建设基金、州水利局向上争取的资金、县市农发基金及防洪保安资金到位及报帐后,由县市水利局及时归还州兴沅公司,以作下年度借支款或偿还银行贷款。逾期未归还的,由县市负责支付银行贷款滞纳金和逾期利息。 (四)州财政安排的年度病险水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州兴沅公司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州水利局向上争取国债病险水库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贷款利息由州财政局据实拨付至州兴沅公司。工作经费安排由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共同商定并报经州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各县市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必须按照用以还贷的资金所规定的政策使用,对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财政报账。 (六)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概预算。原则上依照省水利厅的定额和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结合当地物价及用工水平,参考过来小型水利工程实际承包单价从严从紧编制。建设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厅、省水利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上述费用及管理、接待、办公等非生产性费用不能从以工代赈、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中列支,由各县市在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他资金中另行安排。 (七)各县市必须按照下达的年度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计划,对实施项目的投资总额实行包干。如有突破,其资金由各县市自行解决。 四、工作责任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防汛保安责任由各县市政府承担。各县市政府要积极筹措州委、州政府要求归口的各项资金,并确保按期足额到位。要广泛发动受益区群众积极投入小型病险库塘的治理,尤其是病险山塘的治理。要加强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做到治理一座,摘帽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二)建立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程责任公示制度。州对县市及相关部门、县市对乡镇及相关部门实行目标管理,与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实行“建、管、防”一体化的领导责任制,实行除险加固的治理座数、投资额度、工程质量包干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每年汛末冬修前在团结报和州电视台向社会公示年度病险水库治理项目及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次年汛前公示上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结果。把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作纳入县市、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范围。 (三)计划、扶贫开发、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方案编制、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工作。各县市水利局要将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作为中心任务,认真搞好项目的勘测设计、计划申报、部门衔接、资金管理、技术指导、质量检查、进度报表、宣传报道、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五、经营管理 (一)积极做好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工作。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小型水库山塘的产权制度改革,放开经营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拍卖、租赁或发包小型水库、山塘所得收益要作为大修理基金,纳入专户管理。 (二)切实推行按实灌面积或供水量计收水费制度,提高水费收缴到位率。要推动水价改革,逐步做到按成本计价,增强供水效益和提取折旧及大修理费用的能力。逐步建立水库山塘“建、管、用”一体化的大修、维护机制,使水库山塘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改造实现良性循环。 六、其他 本细则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12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完善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规范农村产权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是指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农村产权价格进行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系指各类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各类农村产权因抵押融资担保的价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活动。
涉案类农村产权按照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村产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
第五条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有关价格评估的政策、法规;
(二)调解、处理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纠纷。


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三章 价格评估程序


第八条 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评估;
(二)受理价格评估;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九条 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委托书应当附有评估标的物产权证明、证书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价格评估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价格评估受理条件的,评估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评估业务合同,约定估价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估价业务应当制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
价格评估人员实施估价,应当对取得产权证的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对于土地、林木,根据作物生产的正常定植标准、作物长势、管理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作价;对于房屋,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根据建造价和折旧情况,评估作价。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
经现场勘估后,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对关系评估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作出估价结果。
第十二条 估价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二)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估价因素分析,估价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对以上的被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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