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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分组交换和数字数据电路部分资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34:59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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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分组交换和数字数据电路部分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调整分组交换和数字数据电路部分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1月5日,邮电部

现将分组交换和数字数据电路部分资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分组交换
(一)端口基本费
专线入网端口基本费由14400bit/s以上每月800元,调整为14400bit/s-19.2kbit/s每月800元,64kbit/s及其以上每月1600元。
(二)调制解调器月租费
调制解调器月租费由14400bit/s以上每月600元,调整为14400bit/s-19.2kbit/s每月600元,64kbit/s及其以上每月800元。
二、数字数据电路租费
(一)国内长途数字电路
用户临时租用国内长途数字电路(不足1个月的),以天为计算单位,不足1天按1天计算,其每天租费为长期租用月租费的10%;租用超过10天,其租费按长期租用1个月的租费计算。
(二)市内数字数据电路
用户临时租用市内数字数据电路(不足1个月的),以天为计算单位,不足1天按1天计算,其每天租费为长期租用月租费的10%;租用超过10天,其租费按长期租用1个月的租费计算。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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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之前,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保部门通过农民工退保获得了一大笔不菲的社保基金,而本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将可能成为社保部门为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压力而采取的一项特别行政措施。
如果该办法最终实施将促成部分农民工、城镇居民不再考虑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而《社会保险法》所要求的五险合一目标将难以实现,造成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在于《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进行理解:
例如农民工甲在60岁之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简称新农保),其中缴纳职保10年,新农保20年,两保之间重叠缴纳10年。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首先对重叠缴纳10年的新农保个人缴纳的费用(含集体补贴)退还给甲。
其次综合计算缴费年限,由于职保缴费年限直接转入新农保,甲实际缴费年限为20年。
之后将职保缴纳费用进转入,由于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转入的只是个人账户部分的费用。
最后计算下来甲与一直参加新农保且缴纳年限相同的人员相比,多出的只是十年个人账户平均分摊部分职保与新农保的差额部分。(按职保计算公式参保人员六十岁退休个人账户每月养老金为个人账户总额/139个月)。
如甲与一直参加职保缴费年限二十年的人员相比,两者虽然只是十年职保缴纳年限的差距,但在60岁领取养老金时将在领取养老金数额上巨大的差距。
这种巨大的差距将促成部分农民工、城镇居民由于缴纳职保时间较短,即使到60岁缴纳年限又不足15年,而不愿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情愿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取得直接的现金利益,又无需承担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用人单位也愿意为减少费用与社保机构进行协商,达成只缴纳费用较低责任又较大的其它三险。
针对这一不利的状况,笔者建议应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三种养老保险衔接的折算办法,精算出每种养老保险在不同缴费年限、金额的每月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根据每种养老保险缴纳月份、缴费金额综合计算出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具体数额。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相比《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授权社保机构可以从骗保人员人账户以及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骗保的费用,这一规定也与《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相抵触,是一个明显违法的规定。
另外就两者关系而言参保人员违法同时享受两种养老金待遇其性质为骗保,属于社保机构有权处罚的违法行为。而社保机构对参保人员骗保的金额依职权进行抵扣,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这两者属于行政法中不同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抵扣这种行政强制行为必须由法律的授权。由于《社会保险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立法机关特别授予社保机构有此项职权。在加上社保机构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权,对骗保行为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在处罚对象不执行的情况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没有权利从骗保人员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骗保的费用。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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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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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加快征地速度,节约征地费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范围内征用土地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包干(简称统征包干),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本着依法、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统征包干工作,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四条 统征包干工作,按照征地审批权限,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国家和省大、中型重点项目和跨市(地、州)建设项目的统征包干工作由省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市(地、州)、县(市)共同承办。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委托下级土地管
理部门负责承办统征包干工作。
第五条 实行统征包干应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征地服务机构在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和费用测算的基础上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统征方式、工作任务、征地费用、支付办法、交地时间、违约责任等。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作物、构筑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菜地开发基金等。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剩余劳动力的安置,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劳动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妥善予以解决。
第六条 凡实行统征包干的建设用地,可收取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文的规定收取。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包干项目发生的差价、漏项、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的补偿以及包干项目之间的调剂,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统征包干费用支付、使用的管理,建立财务专帐,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划拨国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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