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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17:52  浏览:8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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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25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新局面。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于2002年8月28日至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召开。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全国的共青团统战工作,深刻分析了新世纪共青团统战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研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接见了全体与会代表,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周强、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田鹤年、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孙金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周声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努尔·白克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举行了专题报告、大会发言和分组讨论。各省级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分管书记和统战部长、副省级城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团委负责同志近百人参加了会议,新疆有关团干部50余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自1997年4月团中央召开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以来的青年统战工作。五年来,青年统一战线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充分调动海内外各族各界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理论教育学习活动,保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青年投身科教兴国实践,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竭诚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持;深入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展与港澳台青年、海外青年侨胞的合作与交流,为推动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新的贡献。五年来,青年统一战线得到了不断的巩固和壮大,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九五”计划的胜利完成、“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新的贡献。

  会议交流了各地青年统战工作成绩和经验,并围绕“青年人才资源开发”、“青年科技创新”、“青年民族宗教工作”、“港澳台青年交流”、“青年社团工作”等专题进行了讨论研究。会议认为,五年来,各级团组织对青年统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领域不断扩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经验更加丰富,青年统战工作形成了各具特色、百花齐放的喜人局面。



  会议强调,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更加自觉地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统战工作。1.在经济全球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的条件下,我国面临着世界范围内日益激烈的人才争夺战。团结凝聚培养青年人才,是青年统一战线肩负的重要使命。2.西方敌对势力在政治上与我国争夺青年的斗争将是一场艰巨、复杂的斗争。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把全国各族各界青年团结起来,是青年统一战线的重要政治任务。3.我国出现的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对青年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并导致各种青年利益群体和阶层不断出现。把最广大青年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是青年统一战线的神圣职责。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最大限度地团结海内外各族各界中华青年,共同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完成,是青年统一战线肩负的历史使命。5.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特别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青年产生了深刻影响。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积极建立网上青年统战阵地,是青年统一战线的当务之急。



  会议指出,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统战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围绕大目标、实现大团结、作出新贡献的主题,最广泛地团结海内外各族各界中华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适应我国青年结构的变化,青年统一战线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要求,以《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作为根本出发点,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切实做好青年知识分子工作,尤其是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党外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充分调动青年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他们施展才华、报效祖国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他们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荐青年人才,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大批高素质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二是做好民族地区青年和宗教界青年的工作。要进一步在各民族青年中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和引导他们坚决与各种敌对势力和分裂分子作斗争,不断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要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围绕关系民族地区青年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工作,引导民族地区青年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实实在在的贡献。要以积极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出发点,切实做好宗教界青年特别是青年代表人士的工作。要积极团结和教育青年宗教教职人员,引导他们正确地认识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参与宗教事务管理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宗教界青年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帮助和引导他们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三是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青年的工作。要按照“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广泛团结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逐渐培养起一支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要引导和帮助广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做到爱国、敬业、守法,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更大作用。要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中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帮助更多的青年走上富裕之路。要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团组织建设,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青年的合法权益,把广大青年团结在团组织周围,不断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

  四是做好出国和归国青年留学人员的工作。要开辟多种渠道,多方牵线搭桥,推动海外学人以各种形式、在各个领域为祖国发展服务,做到用事业吸引人才,用理想凝聚人才,用感情留住人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已归国的青年留学人员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祖国建设。

  五是做好港澳青年、台湾青年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内地青年与港澳青年的交流与交往,推动港澳青年对祖国历史文化的深入认识与了解,促进内地与港澳青年人才的共同发展,为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作出积极努力。要在江泽民总书记对台八项主张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引下,最大限度地团结和联合港澳青年、台湾青年、海外青年侨胞,与大陆青年组成广泛的青年爱国统一战线,共同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为形成全体中华儿女共同致力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政治局面,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会议研究和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青年统战工作。

  第一,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5·31”重要讲话和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青年统一战线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按照党的要求,教育引导各族各界青年努力为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作贡献,努力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与青年统一战线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以讲话精神为指导,研究青年统一战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根据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集中力量研究一些影响青年统一战线工作全局的理论问题以及当前青年统一战线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为开创新世纪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新局面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团结凝聚广大青年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贡献。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全面推进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以实施“金桥计划”为重点,团结带领海内外各族各界青年投身科教兴国战略,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作贡献。要充分发挥青年科技人员的作用,组织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青年专家科技服务团,根据地方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服务。要大力推动出国和归国青年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海外学人为国服务活动,以高科技园区和相关企业为载体,以短期交流、项目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为主要形式,积极帮助和引导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祖国建设。要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青年代表人士工作,加强同高科技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非公有制经济青年代表人士的沟通与联系,支持他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要深入开展十大杰出青年、青年科学家奖、青年科技创新奖、软件行业杰出青年等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完善评选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大批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突出业绩、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加大对这些青年典型的跟踪培养和监督服务力度,激励他们向更高的目标奋进,在青年统一战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继续办好青年创新论坛、中关村论坛等各类论坛,使之成为青年人才交流成果、传播知识、献计献策的重要阵地。进一步深化博士服务团工作,引导高层次青年知识分子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第一线去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发挥作用。继续以全国青联志愿者艺术团和各地方分团为主要载体,开展各类文化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界优秀青年在弘扬先进文化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增进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大力宣传符合时代特征的各族各界优秀青年的先进事迹和奋斗历程,用榜样的力量影响青年、教育青年,引导各族各界青年把个人成长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

  第四,切实加强民族地区青年、少数民族青年和信教青年工作,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社会的团结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和中国青年西部创业行动要向民族地区倾斜,广泛动员和引导各族各界青年尤其是发达地区的青年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服务民族地区的建设,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继续深入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典型的先进事迹,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而努力。继续深化“培养计划”,在形成规范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培养力度、扩大培养规模、拓宽培养范围,培养更多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少数民族青年干部。通过读书班、集中培训和参观考察等形式,加强对宗教界青年代表人士的教育、引导工作,通过他们影响和团结广大信教青年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作贡献。

  第五,进一步加大对港澳台青年和海外青年侨胞工作力度,为早日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奋斗。继续深化同香港、澳门地区青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深入开展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活动,帮助港澳青年了解祖国历史文化和现代化建设成就,为他们参与祖国建设提供切实服务,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澳门的稳定发展做贡献。大力推进海峡两岸青年的交流与合作,以江泽民总书记对台八项主张为指导,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纽带,以两岸青年中秋、元宵大联欢等交流项目为主要载体,切实做好连人连心工作,最大程度地密切两岸青年之间的联系,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为早日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海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努力争取他们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认同和支持,为促进祖国早日实现完全统一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充分发挥青联组织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巩固壮大青年统一战线。青联组织要抓住重点,以教育和服务为手段,以活动和项目为载体,不断增强青联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努力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青年创业人员和青年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青年管理技术人员、青年个体从业人员、青年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青年从业人员和青年自由职业者的工作,把更多政治上信得过、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的青年代表人士吸纳到青联组织中,凝聚到党的周围。要经常倾听青年呼声,反映青年意愿,集中青年智慧,使各项工作符合青年的实际需要。切实做好优秀青年的培养和推荐工作,不仅把各行各业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吸纳到青联组织中来,还要有计划地向有关部门大力举荐德才兼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素质青年人才,使他们在更广阔的舞台和更高层次上参与社会事务,发挥积极作用。



  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研究青年统一战线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党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再创新,不断开创青年统战工作新局面。

  一要努力构建青年统一战线工作体系。继续坚持和巩固共青团在青年统一战线中的核心地位,树立全团抓统战的意识,引导青年统战工作沿着党指引的方向不断发展;充分发挥青联组织在联系各界青年、代表青年利益、促进青年成长等方面的作用,更广泛地把各族各界优秀青年汇聚到青年统一战线中来;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各类青年社团健康发展,并通过它们影响和带动更多的青年群体,夯实工作基础,延伸工作手臂,构建起以共青团为核心、青联组织为主渠道、各类青年社团为基础的工作体系。

  二要不断扩大青年统战工作的覆盖面。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工作对象,我们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青年群体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统战工作,切实扩大工作覆盖面,不断壮大青年统一战线的力量。

  三要巩固和拓展联系青年的渠道和纽带。进一步发挥好青联组织和青企协、青乡企协、青科协等社团联系青年的作用,加强青年社团建设,探索管理的新模式,以居住社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业等为依托,通过建立社区青年团体、园区及开发区青年组织、行业青年协会等方式,广泛开辟联系青年的新渠道。

  四要充分发挥活动载体的作用。针对青年的新特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更多符合青年统战工作要求的活动载体,强化品牌效应,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的活力。

  五要努力提高服务青年工作的水平。大力做好服务高层次青年人才的工作,把蕴藏在他们中间的创新精神和知识潜能发挥出来,为他们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搭建舞台。积极培养、宣传、举荐青年人才典型,帮助他们增长才干,推动他们不断进步。

  六要高度重视青年统战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共青团统战工作的部门建设和干部配备,各级团组织特别是省级团委的统战部要给足编制,配足人员,地(州、市)级的团组织要设立统战部,县级团组织要有专人负责统战工作,把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服务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年轻团干部选拔充实到团的统战工作岗位上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青年统战工作干部队伍。关心青年统战工作干部成长,为他们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会议号召,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共青团统战部门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凝聚引导各族各界青年,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用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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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9〕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六日


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行为,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商标专用权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权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除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当一并提交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统一格式质押商标专用权贷款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情况、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在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预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有关规定浮动。
  第十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及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在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贷款人在借款人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当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终止,借款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贷款人应当同时将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退还借款人。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可以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推动待处置质押商标的转让。
  第十六条 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可以优先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加强管理,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第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驰(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和借款人违约情况。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六月六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电力建设有所加快,发电能力不断增长,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增长的需要。据测算,“七五”期间须在三百三十万千瓦基上,净增新装机二百七十至二百九十万千瓦才能扭转缺电局面。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加之新装烧煤机组顶替原烧油机组,实际净增
新机只有约一百五十五万千瓦,缺电一百二十万千瓦以上。这个问题不解决,就骓以实现“翻两番”的奋斗目标。为了加快电力工业建设,必须从单纯依靠电力部门独家办电的传统作法中解脱出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广开渠道筹集电力建设资金,经调查研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
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筹资办电实施办法。
一、按照我省“七五”期间缺电情况,一九八五年一九九○年间计划筹资八至九亿元,在国家计划安排项目之外,办电八十至九十万千瓦,其中:
1、国家电网内,除民用照明,中小学、医院采暖照明,农业排灌以及经过批准的机关采暖照明以外的用电,在现在用电量和电价基础上,每度电筹措二分钱,作为地方筹资办电基金。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筹资四亿元。
2、国家电网内中央企业(煤矿除外)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筹资一亿元。
以上两项“七五”期间筹资五亿元,办电五十万千瓦。
3、大庆油田单独筹资二亿二至二亿五千万元,办电三十万千瓦。
4、在有条件的企业或县镇,开展余热与供热发电,由企业或县镇自筹,上级补助或贷款筹资一亿元,办电十万千瓦。
二、筹资办电的组织领导,由省计经委、财政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物价局、税务局、电力工业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筹措资金办电办公室(以下简称筹资办)设于省电力局所属电力开发公司,负责筹资办电具体事宜。
三、资金的筹措与使用办法。
1、大庆油田单独筹资。从一九八五年起,分三年,每年以工业用电每度电筹措二分,拨交省电力开发公司,由省电力开发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供电公司合营,于亮子河、佳木斯办电三十万千瓦,具体事宜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2、向用电单位按每度电筹措二分的集资,由省电力局组织各供电部门出具预借凭证收取,并及时存入省筹资办在省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按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进度由筹资办向办电项目拨款。
3、中央企业筹资,按本企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每年需要筹资办电增加的电力,按每千瓦一千四百元,于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预交到省筹资办在省建行的专户中。于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按相应的年份和数量增加用电指标。
4、鉴于中央所属煤矿企业亏损,其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每年需要由筹资办电增加的供电量,以按国拨价拨给电厂统配煤作为筹资条件,以每增一万度按五十吨煤计算,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年各年度内拨给指定电厂。
5、企业或地方余热办电与供热发电,以自筹与上级补助为主,如资金不足,并有还款条件的可提报计划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解决。贷款银行应给予低息、优先、优惠的待遇。
四、筹资办电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事。必须履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程序及审批手续。在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上采取招标承包方式,一律按合同办事。
五、筹资办电所需燃料,由省向国家申请,不足部分省解决。为了解决筹资办电用煤,省有计划地从一九八七年开始,每年筹措三百至五百万吨煤炭作为筹资办电用燃料。
六、筹资办电的主机和配套设备以及三材,申请国家统一安排或从国外进口。主机和配套纳入国家计划,参加国家设备订货;三材缺口除从地方留成或与外省协作解决一部分或大部分外,由省指定一、两个水泥、钢厂与林场专门作为供应筹资办电用水泥、钢材和木材的生产厂(场),
以保证集资建设项目的三材供应。
七、筹资办电的管理和财产归属。
1、凡在省电力局所属电厂中扩建的机组建成后,由省电力局负责代管经营,固定资产属于地方所有,实行独立核算,有关利润划分等事宜另行商定。
2、县、镇筹建的电厂,建成后产权属县、镇,由县、镇管理,电力就地分配。自用有余向电网送电,按《自备电厂向电网送电结算办法》结算。实行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3、企业余热办电与供热发电,由企业自行管理,自行核算,自负盈亏。自用有余时可以送入电网。送入电网的电量,统一按《自备电厂向电网送电结算办法》结算,实行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八、筹资办电建成后,实行谁办电谁用电,谁花钱谁受益,早花钱早受益的原则。
1、油田筹资办电燃料由省平衡供应,建成后增加的用电量(发电量减去厂用、网损、线损),油田与省八二分配。电价按国家规定价格加上协议煤价差缴纳,分电比三十年不变。中央企业筹资办电按集资额与分电比,从机组投产开始供电,筹资新增用电指标三十年不变。
2、筹资办电项目建成后,由省三电办于一九八八年开始按发放的预借凭证进行分配,指标三十年不变,原分指标不减。预借凭证的电力指标允许转让。
九、关于筹资办电资金的偿还,原则上是谁花钱还谁。
1、筹资办电企业提供的资金,凡不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如上级拨款或摊入成本,不再偿还企业筹资办电资金,由电业部门按地方国营电厂向地方缴纳利税,并按规定上缴部分折旧。
2、筹资办电企业提供的资金属于企业自有资金,均从建成后发电起,由省电力局代管经营的项目,按规定将新机折旧的一定比例(头三年为百分之八十,以后为百分之五十)及部分利润,按年偿还筹资办电企业与省财政。
由于筹资办电,将影响企业的成本升高,对此,各单位应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节约用电等积极措施加以解决。




198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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