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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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13日 证监发字 [1997] 2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 [1997] 2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6] 169号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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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28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使用各类政府性贷款行为,确保贷款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规避政府债务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使用各类政府性贷款行为,保证贷款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安全偿还,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审批
凡是能形成政府直接或间接债务的贷款都必须经政府审批。
(一)市本级的贷款项目报请市政府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县(区)、乡(镇)级的贷款项目报请县(区)政府审批、报县(区)财政局备案,须市财政局或贷款平台转贷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贷款的审批文件有政府文件、政府会议纪要、市长、县(区)长签字等几种。
二、贷款的使用方向
(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用于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用于棚户区改造工程;
(四)用于社会保障;
(五)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经济建设项目;
(六)用于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贷款的运作方式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贷款申请,待上级批准后,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出具有市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同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如果贷款项目是县(区)的,由县(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有县(区)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或提供财产抵押。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1、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贷款申请,得到批准后,出具由市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如果贷款投放县(区),由县(区)财政局出具有县(区)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它事宜按(辽政办发[2005]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8号)执行。
2、国家开发银行“协议”贷款。在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并确定贷款项目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申报项目及相关的资料,由市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项目单位向贷款融资平台提供所需的项目资料和必备的附件。非公益性项目贷款,项目单位要向贷款融资平台提供足额财产抵押。
3、农业发展银行“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在市政府与农业发展银行签定“政府信用协议”基础上,由县(区)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经市“政府信用协议”贷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农业发展银行推荐项目。农业发展银行审核批准后,贷款企业与贷款经办行办理贷款手续。其它事宜按《关于加强“政府信用协议”贷款管理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98号)执行。
(三)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由项目单位提出担保申请,经同级政府审批,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项目单位和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必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贷款审批手续(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或政府领导签字)。
四、 贷款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性贷款的监管主体,负责各种政府性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并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汇报、沟通,落实贷款资金,监督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由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做为贷款的承贷主体,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事项,具体组织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的实施,并负责资金的拨付与核算,及时向上一级贷款融资平台和同一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财务报告。
(三)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度和有关财务报表。
(四)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按有关程序组织工程验收,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查,批复经审查后的工程决算。
(五)项目单位和承贷主体应接受审计、财政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贷款资金的,停止办理贷款支取,并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金融组织对贷款项目的监控,按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七)其他管理事项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贷款的偿还
(一)还款的资金来源:
1、项目收益及项目单位其他资金;
2、城市建设发展基金;
3、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4、项目单位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5、其它资金。
(二)还款的偿还责任:本着谁贷款、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政府公益性项目贷款由同级财政偿还;有收益的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偿还。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上下级财政部门承借承还,如果贷款项目是有收益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清收到期的贷款本息。
2、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应由项目单位偿还的贷款,当贷款到期,项目单位要主动偿还贷款,同时贷款融资平台要积极组织清收;应由政府偿还的贷款由同级财政将资金拨付到贷款融资平台,然后由贷款融资平台偿还给贷款银行或上级贷款平台。
3、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协议”贷款,当贷款到期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企业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在协调的基础上帮助农业发展银行清收贷款。
4、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到期,由担保机构督促贷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5、县(区)通过市财政或贷款平台转贷的项目,当贷款到期不能及时偿还,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贷款到期本息数对县(区)财政实行预算扣款,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加收资金占用费。
6、项目单位与贷款机构直接办理贷款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如贷款发生损失,政府不承担债务风险。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9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2月7日海关总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第四条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对多项海关事务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三)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五)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第九条 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海关予以保密。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以外,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不应泄露。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要求,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十条 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三)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四)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采用。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
第十五条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有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
审查过程中,海关可以征求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第十八条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一)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第二十条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
主题词:海关 行政裁定 规章
分送: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附件(格式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商品归类)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商品名称:
中文
英文
其他名称
商品价格、数量/重量:
商品详细描述:
(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化验结论等)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补充说明:
申请人声明:
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
申请人(印章):
日期:
提交人: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人:
申请书编号:
关〔 〕第 号
注:1.申请行政裁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
附件(格式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原产地确定)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商品名称:
中文
英文
其他名称
商品价格、数量/重量:
海关商品编码:
商品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功能、成分、制造加工工序等):
商品中所含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名称、税号及原产地: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补充说明:
申请人声明:
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
申请人(印章):
日期:
提交人: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人:
申请书编号:
关〔 〕第 号
注:1.申请行政裁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
附件(格式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商品名称:
中文
英文
其他名称
商品价格、数量/重量:
海关商品编码:
商品描述(规格、型号、成分、状态、功能、用途、原产国/地区等):
商品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情况: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补充说明:
申请人声明:
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
申请人(印章):
日期:
提交人: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人:
申请书编号:
关〔 〕第 号
注:1.申请行政裁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