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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5:35:50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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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 证监发字[1998]1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1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

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

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

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

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

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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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客运事业的发展,加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管理,确保农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乡村等外公路,是指按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由于地形或投资等原因限制,某些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等级公路标准,但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公路。

本规定适用于乡村等外公路通行客运车辆管理。禁止在不符合本规定的乡村等外公路上开行营运客车从事客运。

第三条 单车道乡村等外公路(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和山区重丘的双车道乡村等外公路(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允许通行的客车车长应在6米(含6米)以下、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在12人(含12人)以下;双车道乡村等外公路(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允许通行的客车车长应在7米(含7米)以下、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应在19人(含19人)以下。

第四条 乡村等外公路通行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并应根据乡村等外公路技术指标的实际情况,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同级安监、公安交管部门确定具体路段通行客运车辆的类型。

客车类型的划分标准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通行客运车辆的乡村等外公路,其技术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应参照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等外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下,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3%,单车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的急弯路面加宽值不应小于2.5米,道路桥梁承载能力应不小于6吨(轴荷)。

第六条 乡村等外公路客车行驶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路段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单车道路段每小时20公里,急弯路段每小时10公里;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双车道路段每小时40公里,其他路面的双车道路段30公里,急弯路段每小时10公里。

第七条 每天20时至次日6时,禁止客运车辆在乡村等外公路上载客行驶。

第八条 从事乡村等外公路客运经营的企业和客车驾驶员必须符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盘锦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系列或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后,使我市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使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经市级以上科技系统组织鉴定、评审,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重大科技计划经市级以上专家验收合格,发明专利经授权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盘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研究开发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果水平居我市同类技术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应用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科学价值,并在我市国民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中,项目的转化程度高,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强,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或产品的更新换代,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明显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标准、计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工作中,对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软科学、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对提高我市全民科学素质和社会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六)发明专利经授权,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市域外人员或者组织:

(一)同我市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向我市的个人或者组织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为促进我市的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并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与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无符合条件人选可以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设立盘锦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处理曰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专业评审组应向盘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与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人员由评审委员会直接评出。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每2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按隶属关系申报:

(一)由属地各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

(三)项目由驻盘中、省直单位完成并在我市实施的,可直接申报上款规定的奖项。

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由我市合作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

由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通过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申报,由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盘锦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十六条 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提供市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报告、专利证书、研究报告、查新检索报告、应用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公告后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出必要的证明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长签署后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盘锦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

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3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登报声明。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杏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参评、授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在盘锦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15日盘锦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盘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2003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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