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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54:20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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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
  考 核 办 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市重点培育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工业功能区)。
  2、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考核原则
  (一)规范建设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各类工业功能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转让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二)特色定位原则。坚持差异化发展方针,明确各工业功能区(开发区)产业定位,鼓励工业功能区(开发区)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加快结构调整;按照经济合理原则,以区、县(市)为基本单位,统筹规划布局,防止重复建设。
  (三)集约发展原则。加大引导力度,提升产业链配套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向工业功能区(开发区)集聚,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可持续原则。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开展“生态园”试点工作,切实做好工业功能区(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考核标准
  考核指标由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一票否决事项组成。
  (一)定性指标。
  1、设计规划。工业功能区(开发区)规划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有产业和生活布局、消防、道路、给排水、排污等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规划,并编制工业功能区(开发区)环境评价报告。
  2、产业特色。主导产业优势明显,营业收入份额应占全区总额的50%以上。发展潜力大,前景看好。
  3、基础建设。区内“五通一平”达标,完成土地平整及给排水、电力、通讯管网铺设,排污管应接入污水处理系统或单独建立污水处理厂,道路硬化率在70%以上。
  4、管理服务。有专职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一站式”和全程代理服务,具有必要的项目、基建、绿化、环保、环卫等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编报规定的报表。
  (二)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包括工业功能区(开发区)面积、累计基础设施投入、入区企业数、营业收入、已缴税收、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入、企业投入产出率、累计引进境外投资或市外资金、规模以上企业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规模以上企业新产品产值率等量化指标。
  (三)一票否决事项。
  1、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用地现象。
  2、环境保护。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3、安全生产。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火灾事故。
  四、考核程序
  工业功能区(开发区)考核实行一年一评。工业功能区(开发区)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要求,填报《杭州市重点培育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资料,由所在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和财政局出具初审、推荐意见后,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其中,原按《杭州市区县(市)重点培育工业园区达标考核实施办法》考核已分类达标的功能区(开发区),应申报升级考核。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考核确认,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认可后,再提请市政府审定、命名。对考核认定的示范、先进、达标工业功能区(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为:示范工业功能区(开发区)50万元,先进工业功能区(开发区)30万元,达标工业功能区(开发区)20万元,先进、达标单位升级给予相应差额补助;工业功能区(开发区)所在区、县(市)政府应按1:1比例予以配套。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县(市)重点培育工业园区达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分类达标标准(略)
    2.杭州市重点培育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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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 2010 ] 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周口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

实 施 意 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和《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周发〔2009〕13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性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向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用途、来源和补偿对象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

第五条 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以及其他地方税款的15%比例提取安排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

第七条 申请条件。风险补偿基金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依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公企业大中小型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标准划分,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含当年核销的中小企业损失类贷款)、银行承兑(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贸易融资。

第八条 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余额减去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年初余额即为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数,并据此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

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金融机构上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和其他地方税款)×15%

补偿标准=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

单个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额度=该金融机构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补偿标准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

第九条 审核部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银监分局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

第十条 审核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新增情况、上一年度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新形成的列入损失类不良贷款情况,以及当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报送市政府金融办,按照有关要求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报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人行、市银监分局于当年3月底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及相应条件进行审核,并由市政府金融办拟定风险补偿基金核定意见书,核定意见书列明当年风险补偿基金的实际拨付对象和金额。

核定意见书报经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额将资金直接划转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损失类贷款为2009年1月1日(含)后新发放贷款产生的损失(以借据下账日期为准)。2009年以前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损失部分不属于本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滚动使用、余额控制的使用原则。使用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风险补偿基金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损失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基金补偿不足部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解决,当年补偿资金如有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的管理

(一)市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审核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预算、拨付等工作。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工作。

(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是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并接受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的监督。

(三)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全额收回。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按周发〔2009〕13号文的要求足额提取,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

(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核定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定意见书中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总额将资金划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4年农民科技培训“四个一”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2004年农民科技培训“四个一”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科[2004]11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我部提出了《2004年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科技提升试点行动》,并决定在13个粮食主产省区的100个县围绕提高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现将《2004年农民科技培训“四个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省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3月10日前报部科教司。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4年农民科技培训“四个一”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2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科技提升试点行动》,在13个粮食主产省区结合农时季节,对农民开展四大作物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种田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为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增收提供智力支持。

  在13个粮食主产省区选择100个粮食生产大县,每县选1万个粮食生产大户,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四大作物的50个主导品种和10项主推技术为主要培训内容,为每户培训1个明白人,累计培训100万农民,使100万户农民直接受益。

  二、实施区域

  配合《2004年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科技提升试点行动》,确定100个县作为开展农民培训的重点县(实施县名单见附件1),各种作物培训区域安排如下:

  大豆: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内蒙古等省区安排12个县,培训12万人。

  小麦:在黑龙江、内蒙古、河北、河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苏等省区安排24个县,培训24万人。

  玉米:在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吉林、河北、河南、山东等省区安排22个县,培训22万。

  水稻: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湖北、安徽、四川、江苏和江西等省安排42个县,培训42万人。

  三、组织实施

  “四个一”工作方案由农业部统一部署,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管、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机构承办、任务落实到人”的运作机制。

  (一)“四个一”培训模式

  “四个一”培训模式是指免费发给农民“一张培训卡、一张明白纸、一本技术手册,在培训区域的每个培训点配送一张生产技术光盘。通过“四个一”培训模式开展农民培训,既让农民获得了实惠,又便于对培训工作的有效监督。

  1.“培训卡”由农业部统一提出样本(见附件2),各省农业厅负责印制,县培训机构负责发放。培训卡在2月底完成印制,3月初由培训机构发放到农民手中,并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卡不仅记录农民参加培训的基本情况,农民持有培训卡还可得到免费培训和相关资料。

  2.“明白纸”由实施县农业部门根据四大作物生产技术规程,结合本地的农时季节,列出分时期的技术要点。要求在四大作物春播(或春管)前由培训机构发放到农民手中。

  3.“技术手册”由各省四大作物的首席专家根据农业部科教司编印的四大作物生产技术规范统一编写,也可由实施县的技术专家编写。3月上旬完成印刷任务,并尽快由培训机构发放到农民手中。

  4.“VCD光盘”由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根据四大作物的技术规范,分类介绍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并制作1小时的实用技术光盘。表现形式:专家讲授与图表、动画演示相配合,加强直观教学效果,达到易懂易学的目的。中央农广校要按每个县的乡镇数和作物种类,于3月初将VCD光盘发放到县级培训机构。县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光盘发放到培训点(光盘制作内容及安排见附件3)。

  (二)工作方式

  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直接领导下,组成由行政领导、首席专家、培训机构形成的三支队伍。承担培训任务的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每省、县确定一名相应作物的首席专家,负责技术指导;县农广校或技术推广中心等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组织技术人员和农民结合农时季节开展培训。各省区要将省、县行政监管负责人、联络人、首席专家、培训机构负责人、联络人员名单2月底前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样表见附件4)。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承担培训任务的省、县要根据工作方式图(见附件5),分清责任,层层抓落实。行政监管、首席专家、培训机构等方面的人员及受训农民要落实到人。

  2.增加投入,圆满完成培训任务。承担培训任务的省、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展培训。对实施县的培训工作国家将按有关政策给予培训补贴。

  3.强化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培训工作将采取管理与培训分离的制度。县级培训机构要根据当地的农作物生产季节,按照“四个一”的培训模式,切实把培训任务落到实处。

  4.严格监管,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各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培训机构要将本县的分乡、村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的监督。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将聘请有关专家对实施县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培训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县,将给予通报批评和采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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