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已制定修改完毕,并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实际运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博州政发2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以年度为单位,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州级统筹。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州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非在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参保缴费与筹集管理
第三条 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统一按8个月缴纳,缴费时间为5月1日至7月31日,自5月1日起享受医疗待遇。2010年及以后年度参保人员正常缴费期为上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当年缴费次年享受待遇。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儿童)以学校为单位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其他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缴费。
第五条 参保人员需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根据实际情况还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㈠对非学生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须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⒊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证明。
㈡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须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㈢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提供《暂住证》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
第六条 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保障所(站)工作人员应核对城镇居民提供的户籍资料、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对低保人员、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进行人员身份与有效期限核定。参保人员信息资料核定无误后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凭参保人员缴费凭据在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七条 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儿童)由学校统一组织审核填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向学校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由学校统一收取学生个人应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交至指定银行,凭缴费凭据在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医疗保险证。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标准
㈠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儿童)和非在校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
㈡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80元。
㈢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200元,其中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 元,财政补助140元。
㈣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100元,其中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90元。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居民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及其它补助资金等组成。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自治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较大结余或不足支付的情况,应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交调整政策的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做出是否调整政策的决定。
第三章 医疗管理及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含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就医须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全额收取;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之后每月与社会保险管理局结算。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增补的儿童用药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或设备原因需州内转诊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安排病人到具备条件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推诿或滞留病人。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往州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应按行政级别逐级转院转诊,须由州级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经医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方能转诊转院。州外转院转诊选择医疗机构仅限于转入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出院疾病诊断书、费用清单明细、原始票据以及转诊转院手续。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的药品、耗材、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疗材料时,应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签字同意,并主动提供每日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需要家庭病床服务的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或异地居住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视同转当地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
第十八条 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探索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建立参保城镇居民由低到高,由高到低的就医格局,鼓励恢复期治疗转往下级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九条 参保城镇居民发生下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
(五)美容、矫正先天畸形等治疗;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分别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计算,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为广大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主动适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管理局共同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对主要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坚持验证诊治制度,切实做到证与人、人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钱“五相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参保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临床处置中,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药品告知制度,减轻参保城镇居民自付项目和自付药品负担,保证自付项目和自付药品医疗费用控制在总医疗费用的8%以内。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每年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等内容的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要共同探索公平合理的费用结算体制,既要考虑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又要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发展,科学规范地建立起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时预留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与年度检查考核考评结果挂钩。考核办法参照《博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办法》执行,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兑付质量保证金,对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发生的金额,处以违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二)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规定滥施检查、滥用药品、扩大费用支付范围的;
(四)将本人《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诊或医患联手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的;
(五)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乱收费的;
(六)利用各种手段非法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州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州、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工作。
第三十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规划,协调解决试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州财政部门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负责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和基金监管,保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州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组织发动,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参保缴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州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身份认定、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对城镇低保对象参保和城市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卫生政策的管理,负责街道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要配合做好残疾人登记、参保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印发“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印发“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89〕59号 1989年4月3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加强对进口废旧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
为严格控制废旧物品的入境,根据卫生部《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加强卫生检疫管理,特做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进口废旧物品的资料到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一年内有效的批件。
三、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申请卫生检疫机关到废旧物品的来源地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监测,卫生检疫机关可前往,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决定可否进口。
四、《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管理范围以外的废旧物品需要进口时,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件及有关资料(合同书、废旧物品的来源地、种类等),根据《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由卫生检疫机关审核并报卫生检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准办理进口手续。
五、对交通工具运载的散装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在其入境时实施卫生处理。
六、封闭容器内装载的废旧物品,应在最先到达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地点实施卫生处理。如果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申请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处理,需经该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同意。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情况派人前往或通知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
七、卫生检疫机关对做饲料用的废旧原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卫生处理。
八、卫生检疫机关对个人携带的废旧物品,可根据其卫生状况实施卫生处理。
九、进口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必须在货物到港之日起,七日之内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如实申报卫生检疫。对逾期不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检查、卫生处理以及签发卫生证书的收费,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的规定和国家物价总局(1987)价涉字592号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卫生检疫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物价部门共同磋商制定。
附件:1.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收费暂定标准
2.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收费依据
3.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申报单
4.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
5.临时移运许可证
附件1: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收费暂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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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 名称 │ 收费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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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 │旧家具 │3 ̄5元/件 │1.第6项指电视机、冰
│2 │旧床上用品 │2 ̄5元/件 │箱、录音机、电风扇、空
│3 │旧地毯 │2元/平方米 │调机等。
│4 │旧玩具 │ │2.个人携带自用的1 ̄
│5 │旧茶餐具 │2 ̄5元/套 │7项废旧物品5件(套、
│6 │旧电器 │5 ̄10元/件 │辆、平方米)以下者,按
│7 │旧自行车、轮椅 │3元/辆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 │推车 │ │》第10项第7款标准收
│8 │旧摩托车 │10 ̄15元/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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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9 │旧汽车 │小车20元/辆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
│ │ │大车40元/辆 │标准》
│10│垃圾 │50元/立方米 │
──┼──┼────────┼─────────┼───────────
三 │11│旧轮胎 │2元/条 │同上
──┼──┼────────┼─────────┼───────────
四 │12│废旧橡胶、塑料 │30元/吨 │同上
│13│废五金 │5 ̄10元/吨 │
│14│旧布碎 │30元/吨 │
│15│动物皮 │干:30元/吨 │
│ │ │湿:15元/吨 │
│16│动物毛、人发 │30元/吨 │
│17│动物骨 │1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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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8│废旧木料 │5元/立方米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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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9│废纸、废旧棉絮 │2 ̄5元/吨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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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糟 │5元/吨 │
七 │21│粪便 │5元/吨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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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22│签证费 │5 ̄20元 │同上
──┼──┼────────┼─────────┼───────────
九 │23│外出卫生处理劳务│1人30元、2人 │同上
│ │费 │50元 │
──┴──┴────────┴─────────┴───────────
附件2:
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收费依据
卫生处理药品种类及价格:
1.过氧乙酸(纯) 80元/公斤 0.08元/克
2.环氧乙烷(纯) 200元/公斤 0.20元/克
3.溴氰菊酯 240元/公斤 0.24元/克
4.二氯苯醚菊酯 400元/公斤 0.40元/克
5.氨菊酯 500元/公斤 0.50元/克
6.溴甲烷 25元/公斤 0.025/克
7.敌敌畏 20元/公斤 0.02元/克
一、旧家具、旧床上用品、旧地毯、旧玩具、旧茶餐具、旧电器、旧摩托车、
旧自行车的卫生处理费用(以件、套、平方米、辆为单位计算药量)。
过氧乙酸 5g/件、平方米、辆、套 0.40元
二氯苯醚菊酯 3g/件、平方米、辆、套 1.20元
其他药物 0.20元
器械折旧 0.20元
人工 1.00元
合计(以二氯苯醚菊酯为准) 2.60元
二、旧轮胎的卫生处理费用(以大小轮胎平均15条为1立方米计算药量)。
1.蒸熏:
溴甲烷 75g/立方米 (5g/条) 1.88元
环氧乙烷 750g/立方米 (50g/条) 150.00元
器械折旧、密封用品 0.50元
人工 2.00元
合计(以环氧乙烷为准) 152.5元/立方米
2.喷杀:
过氧乙酸 3g/条 0.24元
二氯苯醚菊酯 3g/条 1.20元
其他药物 0.10元
器械折旧 0.10元
人工 1.00元
合计(以二氯苯醚菊酯为准) 2.40元/条
三、废旧橡胶、塑料、废旧布碎、动物皮、毛、骨、人发的卫生处理费用
。上述物品以每吨平均3立方米计算。
溴甲烷 50g/立方米×3=150g 3.75元
过氧乙酸 4g/立方米×3=12g 0.96元
器械折旧、密封用品 5.00元
人工 10.00元
合计(以溴甲烷为准) 18.75元
四、废旧木料的卫生处理费用
溴甲烷 50g/立方米 1.25元
溴氰菊酯 20g/立方米 0.80元
过氧乙酸 4g/立方米 0.32元
器械折旧、密封用品 1.00元
人工 3.00元
合计(以溴甲烷为准) 5.25元/立方米
五、废纸、废旧棉絮的卫生处理费用,以1立方米1吨计算。
1.溴甲烷 50g/立方米 1.25元
敌敌畏 3g/立方米 0.30元
过氧乙酸 2g/立方米 0.16元
器械折旧 0.50元
人工 1.00元
合计(以溴甲烷为准) 2.75元/吨
2.溴甲烷 50g/立方米 1.25元
环氧乙烷 1000g/立方米 200.00元
器械折旧、密封用品 5.00元
人工 5.00元
合计(以环氧乙烷为准) 210.00元/吨
六、粪便、酒糟的卫生处理费用,以吨计。
敌敌畏 3g/立方米 0.30元
器械折旧 1.00元
人工 2.00元
合计 3.30元/吨
注:如按《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规定,药费按市场的2倍收取,则上述项
目测算费用将应随之增加。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所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申报单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物品来源_____________ 经途港_______________
接收单位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
入境口岸、日期__________ 提单号_______________
承运交通工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境前是否实施卫生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申报时请交物品清单一份
申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存根 No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申报人_________________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进口日期_______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日期____________签证人_____________
....................................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 No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申报人________________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
物品来源__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___
进口日期________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有关规定,上述物品已经卫生检查
/卫生处理,认为满意,特发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签发日期__________卫生检疫医师签字__________
附件5:
临时移运许可证存根 No
申报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
提单号______________进口日期_______________
上述物品同意移运至________接受卫生处理。
签证日期_________签证人________________
....................................
临时移运许可证 No
申报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
提单号______________进口日期_______________
上述物品经卫生检查,需经卫生处理方准入境。根据货主要求移地实施,同意
临时移运至______________接受处理。
请海关凭证准予临时移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签证日期________卫生检疫医师签字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