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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一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和作废部分编制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8:02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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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一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和作废部分编制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一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和作废部分编制计划的通知




建设[200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一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安排编制力量,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编制中的具体问题,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联系。

  建设部曾下达的《建筑制图标准示范图集》等26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由于已不适应市场需求,停止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五日

  抄送:全国标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办,各大区标办,各编制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标准设计协会

附件一:

二○○一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二○○一年一月

说  明

  一、本编制工作计划是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经过研究确定。

  二、本计划编制项目共10项,其中建筑4项,结构2项,给水排水1项,电气1项,弱电2项。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住宅厨房 各类住宅厨房平面及管线布置、安装节点、管线接口等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建设部居住建筑与设计研究所 2001年6月 新编
2 标准图 住宅卫生间 各类住宅卫生间平面及管线布置、管线接口等 建设部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6月 新编
3 标准图 建筑色 各种建筑色彩(彩色)、统一建筑色彩以满足建筑设计、装修施工及建材生产与选色时的需要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4 试用图 建筑统一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深度要求 待定 2002年6月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钢结构标准设计CAD系统 钢结构标准构件分析结构优化及施工图自动输出(与钢结构标准图配套使用) 汕头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2 标准图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预应力筋为螺旋肋钢筋) 采用中、高强螺旋肋钢筋,跨度2.1-4.2、4.5-6.0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年12月 新编



  给水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室内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安装 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水幕、泡沫喷淋以及水喷雾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龙庆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参编 2001年12月 修编



  电气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利用建筑金属体做防雷接地 利用建筑金属体做防雷接地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 2001年9月 修编



  弱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住宅用综合布线设计安装 各类智能化住宅信息传输系统的布线方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全国通信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 2001年12月 新编
2   弱电设计统一技术措施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1年12月 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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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检举或协助海关查获低报、瞒报价格案件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检举或协助海关查获低报、瞒报价格案件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的通知


(1990年6月13日海关总署〔90〕署税字第520号文)

目前,各关查获的低报、瞒报价格偷逃税案件逐渐增多,有许多案件是根据知情人的检举和协助查获的。为了进一步调动有关人员协助海关开展审价工作和查处低、瞒报价行为的积极性,请各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低报、瞒报价格偷逃税案件的有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和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上述所需要奖励费用在办案中开支。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
山西省政府
晋政发第49号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拾农民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由招工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与农民工协商同意,可以续订(但矿山井下用农民轮换工的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续订后的劳动合同应同时报农民工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与农民工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应在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其本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
(一)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
(二)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四个月;
(三)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五个月;
(四)十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停工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根据其工作年限,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一)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
(二)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四个月;
(三)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五个月;
(四)十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六条 农民工非因工死亡(合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与企业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一)之规定的,企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的标准为:
(一)年龄为四十五岁的,为五万元;
(二)四十五岁以下的,每小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千元;
(三)四十五岁以上的,每大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减少一千元。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二)之规定的,企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的标准为:
(一)年龄为四十五岁的,为三万元;
(二)四十五岁以下的,每小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五百元;
(三)四十五岁以上的,每大一岁在原标准基础上减少二百元。
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三)之规定的,企业可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十八个月标准工资的因工致残抚恤费:
(一)伤残程度为十级的,按六至八个月发给;
(二)伤残程度为九级的,按九至十一个月发给;
(三)伤残程度为八级的,按十二至十四个月发给;
(四)伤残程度为七级的,按十五至十八个月发给。
第八条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凡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企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共一万五千元。
第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缴纳办法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金的规定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连本带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条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7%,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逐月交纳回乡生产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发给本人。
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不再发给回乡生产补助金,其储存的回乡生产补助金连同利息均作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其缴纳回乡补助金的年限应计算为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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