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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38:30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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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195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项(略)二、关于所询问题,就一般情况答复如下:
(一)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权问题的解释”和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夺公权问题的解答”之精神,如果原判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者,自无政治权利,但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而宣告交付管制者,其虽尚有政治权利,而因其被管制,故在管制期中不能行使其政治权利。如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仍有政治权利。如在宣告徒刑时同时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而在宣告缓刑时又未宣告交付管制者,不应限制其行动上的自由,但宣告交付管制者,应给予其行动上一定的限制(所谓管制),以便教育和监督。如果宣告缓刑者,除另有行政处分外,并非当然不能回原机关工作,他能否在机关工作,要看其犯罪情节与性质来决定。因此,亦非当然不能分配其适当工作。其未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亦未交付管制者,在机关工作时,也并非当然不能叙职。机关对于徒刑缓刑而仍在机关工作者,必须加强教育和监督。(二)对“在执行缓刑期间如果各方面表现良好是否可以取消处分”问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在缓刑期内不再犯罪,确有认罪悔改之真诚表现,缓刑期满时就可以根本不执行原刑,但并非“取消”对其犯罪已宣告的刑事处分。因为其行为对社会存在着危险性,是犯罪的行为,故不能因为其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而消除原判决所给予的刑事处分,也就是说负责有刑事责任的罪过不能因其行为之社会危险性的消除而随之消除。
(三)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原判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如已叙职,自应与政府工作人员享受同等之工薪待遇,但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则不能享受政府工作人员之工薪待遇。至于其生活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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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施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在本市内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施工现场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取得市城市建设局的《施工任务通知书》,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其用地范围总平面布置、地面标高、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给排水方式等设计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
施工单位应指定负责人(经理),按施工程序做好施工准备。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总代表,互相协作,建立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总体布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总包和分包的,要按总包与分包的责任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报市城市建设局审定,作为日后施工技术实施的依据。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工程,一律不许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的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施工或停止施工二个月以上的,必须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超过二个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任务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围栏施工制度。要具“五牌一图”;场地围栏应按照防火、防风、防盗等要求进行,外墙应砌砖墙或标准材料,高度不小于2.1米,并刷上大白灰水或涂料以予美化。
施工单位项目名称牌,应标明施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文号,以备检查。

第三章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合理规划,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保证现场交通道路和排水系统畅通。
未经批准,不得在现场任意占用场地。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生活设施要齐全。符合卫生要求,做到通风、防暑、防潮、防风、防火。
施工现场应设有处理污水的排放设施,泥浆水要妥善处理或沉淀后再行排放,不得直接排入附近单位、居民区的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十二条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采取低噪声、防污染措施,加强对建筑材料、土石方、混凝土、石灰膏、砂浆等在生产和运输管理,以免造成扬尘、滴漏污染。
第十三条 在市区施工打桩工程(灌注桩)和折除建筑物等噪声大的作业,要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确需连续施工的,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在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向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办理建筑垃圾的排放手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所有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在市区施工的市政配套工程,包括上下水道、供电、通讯、煤气等管线(网)工程,除办妥申请开工手续外,要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并按时竣工,清理好场地。
第十六条 在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要组织专人负责对受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定期观察检查,发现险情,应提前进行加固和防范;设计单位应协助提出加固和防范措施(方案)。受其影响而造成损坏或移位的,除临时加固外,建设单位应按
原来标准进行修缮。
第十七条 在市区内进行高空施工作业的工程、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应采取切实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四章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实施控制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参加图纸会审,对规程、规范、工艺标准、技术措施方面进行技术交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要逐级进行施工交底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现行的施工规程、规范、工艺标准,组织好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规格,做好测试、材质证明、施工试验报告、隐检记录、暖卫检查、电气资料、施工日志、砼配合比自检预检等质量评定记录,对结构验收
、质量事故、回防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安全交底等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凡属本市管理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实施全面监督,实行基础、主体结构、竣工核验“三部到位”。严格实施“三不”;即基础工程质量
不合格,不准施工上部结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装饰;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时,要按照有关部门专业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按国家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海南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责任制。从设备造型到安装验收、调试、投产都要有专人负责。必须按《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进行检验,禁止不安全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机械操作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规定。无操作证者,不得上机操作和进行维修。操作班组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造成机械事故者,应按机械事故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针对施工现场的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走向,固定配电装置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集中用电设备等,以及针对性的电气安装措施。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签注使用期限。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搭设,必须建立严格的分阶段检查验收和专人维修、养护制度。基础部分,未经验收不准搭设脚手架,并应建立档案。
在旧街或居民密集区搭设的脚手架,应设置全封团围护设施,临近高压线的脚手架,必须在高压线水平上方,全部张设安全护网。水平安全网要从二楼设置,每隔四层楼设置一道,同时要设置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垂直安全网。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三宝”及“四口”和坑、沟等危险处,要做好临边防护设施及显示警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的劳动保护器具,安全帽、安全带等要经常检查,各类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按规定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佩带不同颜色的袖章,以示区别。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职责。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定期更新,保证完好使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提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施工许可证的处分。
发生重大伤亡(死亡一人以上)事故,一律停止施工企业三至六个月以上承领施工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行为,由质量监督机构除对责任单位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直至提请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进市
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低劣,不按有关规程、规范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场容、场貌不符合管理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废止。



1993年7月14日

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1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总局、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召开的京、津、沪、辽、鲁五省市经济责任制座谈会上讨论制订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1981〕159号文件《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经济责任制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好的。同时必须看到,工业的情况比农业复杂得多,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对可能和已经出现的问题一定要有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并加强宏观指导和必要的监督,使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以促进工业生产的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按本规定改过来。

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摘录)
三、四,略
近两年来,工交战线逐步实行了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是,由于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办法不够完善,还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现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实行和完善经济责任制需要注意解决的若干问题,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对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必须要有全面的理解。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车间、班组和职工,都要层层明确各自在经济上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项专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国家提供优质适销的产品和更多的积累;它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把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果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有奖有罚;它要求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条件,使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按社会需要生产,不能利大大干、利小不干,造成产需脱节。要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进行全面考核,不仅要考核上交利润,同时还要考核产量、质量、品种、成本等指标。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确定考核指标时,可以有增有减,有所侧重,并制订具体的考核标准。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按规定提取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每少完成一项,参照国务院〔1980〕23号文件的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利润留成(分成)额。
(五)所有企业都必须首先保证财政上交任务的完成,使国家财政收入能够逐年有所增长。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每年增长的利润,国家所得比例要高于企业。
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的单位,留成比例、包干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都要订得合理,要与国家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计划和财政任务相适应。
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其留成基数由上年实际利润,改为按前三年平均利润计算。
生产正常的盈利企业的利润包干基数,一般要高于上年,并根据增产增收潜力的大小,确定不同的递增速度;亏损企业的亏损包干基数一般要低于上年,并逐年递减。原来规定的包干基数偏低的,应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盈亏包干的超收或减亏分成比例,上交国家部分一般不能低于60%,留给企业部分一般不超过40%。有些生产日用品的微利企业,分成比例可以适当大一些。完不成包干基数的单位,要用自己留用的专项资金补足。
(六)实行利润留成的扩权企业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试点单位,原则上应当继续执行原定试点办法。原定留成办法到期的企业,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商定,可以继续实行原定办法或另行制订办法,继续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有些企业因经济调整,生产和利润大幅度下降,执行原办法所得留成资金不能保证其职工正常福利的,由主管部门商同财政部门采取适当办法予以照顾;有的企业由于调整产品结构,生产不减而利润大幅度下降的,除保证其职工正常福利外,还可以核定适当奖金。
(七)一个企业只能实行一种形式的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不能兼用两种办法。实行利润留成的单位,不再提取包干超收分成;实行盈亏包干的单位,不再提取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凡是重复提取的要改过来,多提的部分要退回。
今后,有条件的应积极推行按行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企业实行哪一种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由财政部门同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商定。企业利润留成或包干办法确定后,要相对稳定,一般三年或四年不变。生产不正常,变化较大的,包干时间可一年一定。
(八)企业各项技术措施贷款,必须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不能用原有的利润归还;也不能有了新增利润拖延不还,虚增利润,多分留成。
(九)企业的奖金水平,应当随着生产和利润的增减、产品质量的提高或降低、生产成本的降低或提高,有升有降。生产和利润下降的,质量降低和成本增加的,奖金水平也要相应降低,或者不发奖金。
(十)奖金的发放要有所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1981〕10号文件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各地区和部门,要根据各行业、各企业的经营好坏和贡献大小,层层核定奖金发放限额,企业之间要有高有低,不能经营好坏一个样。企业要在主管局核定的限额内,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有奖有罚,不搞平均主义。已按上述国务院规定核定了奖金发放限额的,不得突破。提取的奖励基金,按规定发放后有节余的,可以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劳动保护设施,或建立储备基金,以丰补歉。凡是尚未核定的,必须尽快予以核定。已核定但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必须纠正过来。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水平的,省、市、自治区和工交各部,要报国务院批准。
(十一)奖励基金要严格按规定提取,不得重复提取。每月已按核定的限额发放了奖金的,到年终时不得再用超收分成资金和其他资金加发奖金。
(十二)实行计件工资要有控制,要在总结经验,搞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条件,经过审查批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实行计件工资的条件是:企业领导班子健全,生产任务饱满,产供销比较正常,产品可以计件计量、有平均先进定额、合理的计件单价和比较健全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行。
已经实行计件工资的,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总结、整顿和调整。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降低了产品质量,提高了成本,增加了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绝对额),不与最终产品挂钩,造成生产不均衡、产品不配套,完不成全厂生产任务的,要停止实行,认真进行整顿。整顿好了,经过审查批准,可以再实行。
鉴于当前多数企业的劳动定额不准,或达不到平均先进水平,一般计件的超额工资应限制在企业平均标准工资的30%以内。实行超额计件的,完不成定额应适当扣发基本工资。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和海港码头装卸工人,在有平均先进定额和搞好设备维护、注意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计件超额工资可以不予限制。
计件单价应该按照标准工资来确定,不能包括标准工资以外的因素。已经包括其他因素的,应当改过来。
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不再提取生产综合奖金。除了在法定节假日经过批准加班的以外,其余加班时间,不得发加班工资。
(十三)企业的福利基金,除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如困难补助费等)以外,主要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
今后有关福利开支的项目和标准,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已有统一规定需要改变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才能执行。不能乱开口子,不得巧立名目滥发“福利产品”、加班费和各种津贴、补助。各级财政、银行、劳动部门和工会,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滥发和私分福利基金的,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财政、银行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对企业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年至少检查两次。企业的正当权益要保护,遵纪守法的要表扬;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隐匿、截留、虚增利润,搞偷工减料、降低质量、偷税漏税、擅自提价、私分产品等歪门邪道的,除追回不正当的经济所得,减发或停发利润留成或分成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十五)实行经济责任制,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思想领先,坚决改变思想政治工作软弱涣散的状况。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树立全局观念,摆正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关系,摆正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为国家多作贡献。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要认真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到加强企业整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上来,使经济责任制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持久地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四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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