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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33:07  浏览:8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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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


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批复
(测办[2004]119号)

宁波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工程建设中有关测绘资质问题的请示》(甬规字[2004]142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第二条关于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的规定,沉降观测属于测绘活动。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国家测绘局依据《测绘法》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沉降观测(属变形观测的一种)的资质标准做了具体的规定。因此,从事沉降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测绘法取得相应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ОО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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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广告管理法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6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广告经营登记的下列单位:
1、发布广告的媒介单位及其它开展广告经营的事业单位;
2、各类内资广告企业(含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及个体广告工商户;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制定的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进行实地检验,并按规范用语重新核定广告经营范围;
2、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广告业务档案保存、广告合同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及具备广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广告从业人员情况;
4、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制度执行与广告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5、广告经营中有无不遵守广告法规的情况;
6、1996年度广告经营状况(年广告营业额、利润、业务开展等);
7、广告经营资格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三、检查时间、步骤及方法
1、检查时间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通知之日起,至1997年6月20日结束。共分广告经营单位自查申报,对所管理的广告经营单位普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抽查验收三个阶段。
1997年6月21日至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集中检查可结合广告经营年度专项检查和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工作进行。
3、此次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组织落实。
四、对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各广告经营单位原广告经营主要登记项目,即单位名称、地址、广告经营范围等有变动的,或者不规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此次检查中予以变更和规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此次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
(1)经审查已不符合广告经营资格条件者;
(2)经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能开展正常的广告经营业务者;
(3)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经处罚后仍未改进者。
3、对不符合某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广告经营单位可以限期整改、缓期通过。
4、对未予通过此次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5、对通过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五、检查工作要求
1、此次检查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实际情况做出具体部署。要讲求质量,保证进度,做到情况清楚、资料齐备、程序完善、依法办事。
2、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介对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要深入动员,明确此次检查的目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有关的广告管理法规。
3、各地要严把资质标准关,对不具备或需进一步完善广告经营资质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要认真清理规范,切实把此次集中检查作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此次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并以《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为基础,建立管理档案,对各类广告经营单位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基础和机构、人员等实际情况,对过去没有实行《广告
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广告经营单位,在此次检查中补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1997年7月15日前,将包括通过、未通过或暂缓通过此次集中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类型、数量,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总结和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统计表
单位:户
-------------------------------------------
| 广告经营单位类型 | 检查前总数 | 通过数 | 未通过数 | 暂缓通过数 |
|------------|-------|-----|------|-------|
| |电视台 | | | | |
| |--------|-------|-----|------|-------|
| 媒 |广播电台 | | | | |
| |--------|-------|-----|------|-------|
| |报社 | | | | |
| |--------|-------|-----|------|-------|
| 介 |期刊杂志社 | | | | |
| |--------|-------|-----|------|-------|
| |其它 | | | | |
|---|--------|-------|-----|------|-------|
| |综合型广告企业 | | | | |
| 内 |--------|-------|-----|------|-------|
| 资 |广告设计制作企业| | | | |
| 广 |--------|-------|-----|------|-------|
| 告 |兼营广告业务企业| | | | |
| 企 |--------|-------|-----|------|-------|
| 业 |个体广告工商户 | | | | |
|---|--------|-------|-----|------|-------|
| | | | | | |
| | 合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作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 |
| | |
| | |
| 注 | |
| | (公 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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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自1994年度起实行。该文件执行三年来,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兼顾了企业的利益。但也存在操作困难和概念界定不清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鼓励外经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目前外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1995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期废止。
附件: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

办法
一、境外所得的计算
(一)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二)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二、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四、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一)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1.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2.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
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二)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五、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以及本办法中“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
六、境外减免税处理
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民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七、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的处理
(一)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二)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八、纳税年度和申报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九、税款预缴和清缴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十、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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