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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21:04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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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办发〔2004〕6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驻外办事机构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北京联络处、驻成都办事处、驻新疆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充分发挥“窗口”作用,为振兴广元经济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服务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政府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市的有关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隶属于市政府,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驻外办事机构的领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工作变动,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报告、请示制度。每半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请示。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一周以上,必须事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市委、市政府年初向驻外办事机构下达工作目标,年终对其进行严格考核并逗硬奖惩。
  第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会议。全市性的重要会议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接待联络   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搞好市四大班子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外出开会、学习等公务活动的接待服务,为市、县区、市级部门和市内各企事业单位对外交流、招商引资、劳务输出等工作搞好联络和协调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区和市级部门在驻外办事机构举办会议或开展其它活动,费用按成本核算,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经济联络、服务功能,积极为市内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第十四条 驻成都办事处要坚持强化资产经营管理与搞好市内接待服务“两不误”。
  (一)在住宿价格上体现内外有别,对内减半收费。
 (二)市四大班子领导公务用车免费,县区、部门主要领导公务用车减半收费。
  第十五条 驻新疆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多渠道、多领域拓展国内、国外劳务市场,为做强做大我市劳务产业服好务。
  第十六条 驻北京联络处要密切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的联系,切实搞好政务和经济信息的搜集、整理、反馈,配合筹办各种会务和宣传活动
             第五章 信访及安全   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妥善处理涉及我市的各类上访事宜(驻新疆办事处要妥善处理好民工上访事宜),做到果断、准确、及时,不因推诿、扯皮、拖延导致上访事态扩大,绝不允许有影响市委、市政府形象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发生赴省进京上访时,办事机构要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由上访人员所在县区、部门和单位将人接回,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理其它善后工作由相关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搞好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保卫、消防、值班以及物品、车辆、出入管理等各项制度,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资产及经营   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对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实行登记制度。对于在用、库存(驻成都办事处还要将对外出租、联营)等固定资产作为登记内容,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每年要对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盘点造册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驻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审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调离前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实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认真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情况、纠纷、争议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驻外办事机构对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调拨、转让、赠送、报损、报废和对房屋进行修缮改造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必须书面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购置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驻成都办事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或重要设备,需专题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业务。
  第二十六条 驻成都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经营。
  (一)加强宾馆内部经营管理,严格按照二星级标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搞好市场租赁管理和服务,提高经营档次和经营效益。
  (二)经济效益的处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管理(试行)办法》(广府办函〔2004〕71号)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坚持依法经营,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严禁从事经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参与非经营资产的经营性活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
  第二十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财务活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必须在每年初将全年经费预算报告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汇总上报市财政局,严格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
  第三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及时入帐,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第三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严格按有关规定由经办人员、主管人员层层审核,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审批。重大支出项目须经驻外办事机构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一次性经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上〔(驻成都办事处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上〕,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经费支出预算,经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财务半年报于当年7月10日前、财务年报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财务、经费收支情况(驻成都办事处还包括经营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于次年初对上年度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第八章 人事管理   
  第三十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定编管理,核定编制内的人员调动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核定编制以外工资总额内的用工,自主用工,可按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三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中层干部按《广元市党政机关中层干部推行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办理,考核、奖惩按《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办理。驻成都办事处事业人员与所属企业聘用人员可交叉轮岗、竞争上岗,实行绩效与收入挂钩。
  第三十八条 驻成都办事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实行总额包干,并在确保基数收入的前提下,完善内部分配、福利、保障等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驻北京联络处、驻新疆办事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实行财政核拨经费包干。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驻外办事机构主任的工资、奖金、福利实行审批制,对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实行备案制。
              第九章 自身建设   
  第四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以身作则,带出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四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四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制定的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勤政务实,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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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7〕1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北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北海市开办对越五日游项目的复函》(旅国际发〔1997〕258号)精神,依照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北海市开展对越南五日游有关出入境和边防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境出〔1998〕41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市的特殊旅游项目,由特许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承办社)组织和接待中越两国公民,集体从北海海上客运口岸出入境,通过具备国际旅客运输资格的船舶由北海前往越南,或由越南前来北海的旅游项目。中越双方游客在对方国的旅游范围、停留期限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 成立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和《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应急预案》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依法规范该项目的经营,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北海市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和市政府的指导下管理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北海市公安、国家安全、交通、海事、港口、口岸检查检验机关按各自职责对该项目进行业务监管,其他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北海市东盟游管理服务中心(简称“管理中心”)代表北海市政府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进行具体监督、协调和管理,受政府委托,与经营海上航线业务的船务公司和承办旅行社签订相关管理合同,同时为各承办社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旅游业务提供统一服务。具体包括:对该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协助办理中越双方旅游团队出入境手续,及时处理团队在旅游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汇总旅游团队各项资料,代市政府统一收取综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向船务公司、外轮代理公司、中方和越方口岸检查检验机关等相关单位传送游客汇总名单,派遣航班总领队等有关事宜。
第二章 业务规范要求
第六条 中越双方游客出入境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游证件。中方游客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规定签发。
第七条 对北海对越五日游项目海上营运实行政府特许有偿使用和服务质量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意向经营北海对越五日游项目的船务公司及其运输船舶应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可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获得同意的船舶及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国际海运合法资格,并在我市成立相应机构,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向政府交纳价格调节基金和服务质量保证金。不按规定交纳价格调节基金和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将中止其运营资格。今后凡船务公司及其运输船舶申请参与经营北海对越五日游项目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符合市政府制订的准入条件,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准入。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条件的船舶经所在船务公司申请,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交通、卫生、检验检疫和海事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船舶的安全、卫生、资质及载客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意后,船舶方可投入使用。在营运过程中,应保证船舶旅游环境的舒适,提供良好服务,保证所提供项目和服务不涉及黄、赌、毒。
第九条 船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投资人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一周内报至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因各种原因,需更替或增加营运船舶的,应提前30天报至市旅游主管部门,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替船舶。
第十条 获得资格的船务公司在船舶开航前,应当与项目承办旅行社、港口等相关单位签订业务合同,就服务、价格、质量、游客投诉处理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约定,并报管理中心备案。凡未签订相关合同,造成旅游活动缺乏安全和质量保证的,旅行社一律不得组团乘该船舶参游。
第十一条 船务公司船舶航期由管理中心批准并提前30天对外公布,经公布后一般不得变更,凡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变更造成旅行社和游客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船务公司船票销售价格应当报市物价、交通和旅游部门备案并提前30天向社会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价格不得执行。
第十三条 船务公司船票应当向具有承办资格的旅行社销售或预订,由承办社进行统筹安排,不得直接向游客或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个人销售,否则承办社不得给予办证,旅游主管部门对团队不予审批。船票的预订和销售必须标明航期、舱位和价格,出具正式发票,符合行业规范的要求,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不得利用票务便利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
第十四条 公安、旅游等部门应不定期派出检查人员随船或随团检查。
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船务公司,其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必须随时接受公安、旅游等部门的检查并接受管理中心的总领队的随船监管,并为随船检查人员和总领队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凡不接受检查和拒绝提供便利条件的,公安、旅游部门应责令船务公司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故意为正常检查和监管设置障碍的,旅游部门应当责令旅行社停止组织团队乘坐该船务公司的船舶出游,公安部门应停止为乘坐该船的旅行社团队办理证件。因此造成预订团队不能出游,造成损失和赔偿的,由管理中心直接从船务公司交纳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扣进行赔偿。
船务公司、承办社及其领队在业务合作、工作协调、操作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均应将情况书面报告管理中心,不得随意中止合作。管理中心接报告后应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不了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及市人民政府,由上级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北海市公安局应为公安、旅游等部门委派的多次往返随船随团检查的人员、航班总领队及团队领队提供办证的便利,根据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其入出境通行证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 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承办旅行社实行适度控制制度和收取特许费用制度,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发展需要对承办旅行社的发展进行规划与控制,获得市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国际旅行社,经自治区旅游局转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方可成为北海对越五日游项目的经营旅行社(以下简称“承办社”),按规定每年交纳一定的特许费。特许费由管理中心代为收取,用于航线促销和相关监管。具备资格的承办社负责承办中越双方海上旅游业务(包括与越南接待社的业务联络和签约)和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承办社在越南境内的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有涉及黄、赌、毒的项目和内容,并要求越南接待社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有涉及黄、赌、毒的项目和内容。承办社应加强对领队的培训教育,监督领队做好相关服务和监督工作。
其他旅行社及个人不得直接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旅游业务。
第十七条 参与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相关业务的船务公司、承办社、领队人员及参游的游客必须签署相关的承诺书,保证不提供、不安排、不参与涉及黄、赌、毒的项目和内容等。
第十八条 承办社须签署《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经营诚信公约》,依法诚信经营,确保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不得开展恶性竞争,坚决杜绝出现零团费、负团费的现象。
第十九条 中方游客参加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活动,必须向北海市有经营资格的承办社提出申请。承办社负责收集、审查游客个人信息资料后,向北海市公安局申办出入境证件,同时填写《广西北海赴越旅游团队名单表》,交由管理中心报北海市旅游局进行团队审核。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中越双方旅游团队应集体出入境,北海边防检查站根据管理中心送交的经过北海市旅游局审核的团队名单表,按规定验证放行;北海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游人员及其携带的出入境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监管,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对非经承办社组织的团队参游人员(航班总领队、公安、旅游等部门经委派的随船随团检查人员除外),一律不予放行。
各承办社领队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和管理,严禁在进出关检查中出现逃检和漏检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游客在境外滞留不归。承办社要做好游客资料审查和游客证件统一保管工作。若发生游客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要及时向承办社和中国驻越南使领馆报告,承办社要及时向北海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和北海市旅游局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北海市公安局要加强对申请出入境人员的审查、把关,严格做好对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的查布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北海边防检查站对参团人员加强出入境证照的管控,防止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出入境和发生非法出入境以及偷渡事件。
第二十四条 北海市旅游局应加强对旅行社操作经营行为及旅游团队领队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确保旅行社及旅游团队领队规范操作,确保北海对越五日游项目的服务质量,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由于船舶延误、发生安全事故或服务质量原因需要处理或赔偿的,经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责令船务公司向旅行社或游客赔偿。船务公司不执行的,可从其上交的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划扣赔偿。
第二十六条 承办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越方接待社不得组织游客参与涉及黄、赌、毒的项目和内容及违规直接安排的,或者在越方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北海市旅游局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承办社处以组织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承办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北海市旅游局报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取消其承办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北海市旅游局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办行字〔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为做好《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安监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6〕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拥有近200万职工的林业行业,认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对于保障生态建设稳步进行,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自觉性。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准确把握《暂行规定》的各项内容和基本精神要加大力度,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学习和宣传。林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林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学习《暂行规定》列入重点学习培训计划,近期我局还将结合全国林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安排专题学习(通知另发)。通过学习培训,要掌握《暂行规定》的各项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内容,在全国林业系统形成人人关心林业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检举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推动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强化林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纪检监察机关和林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林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对发生重大林业安全事故的单位,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管理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要把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重要环节来抓。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受理举报等渠道,深挖细查腐败问题线索。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纪检监察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林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巩固林业安全生产良好态势。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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