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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5:33:41  浏览:9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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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2004年9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按照本规定享受老年人优惠服务和优惠待遇。
第三条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优待老年人的工作。民政、卫生、建设、司法、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优待老年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二)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三)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第五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三)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六)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七)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第六条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60—64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给予适当的特殊生活补贴;县(市)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每年为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第八条农村60—64周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以及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九条宾馆、饭店、电信、银行、邮政、交通等各类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专门服务设施,提供及时、便利、优质服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老年人享受的各项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限制老年人享受各项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对老年人实行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的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待的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地县(市、区)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身份证原件,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到所在地县(市、区)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一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领取或者换领老年人优惠待遇证。
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免费发放老年人优惠服务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以下统称老年人优待证)。所需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一样式。
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和买卖老年人优待证。
第十四条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待老年人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有关纠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在优待老年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在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转借、冒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老年人优待证的,由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收回老年人优待证,并给予批评教育;伪造、变造老年人优待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老年人优待证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当事人补缴应当支付的费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滥发老年人优待证的,由县(市)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收回老年人优待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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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商服贸发[2011]340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十二五”期间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2]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将按照“部门组织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遴选有融资需求的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在信贷等方面进行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项目应属于《规划纲要》和《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的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具有规模优势或发展潜力,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突出。企业和项目类型包括:

  (一)出口类企业和项目。符合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的出口企业和项目。

  (二)进口类企业和项目。包括为促进服务贸易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为提升国内服务业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优势而实施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以及能够带动服务贸易快速增长的平台类、示范类项目。

  (四)其他企业和项目。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符合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的其他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商务部 进出口银行支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表,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网站服贸司子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二)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境外投资项目需出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程序和要求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程序如下:

  (一)服务贸易企业或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申报。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做好本地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商所在地进出口银行分行初步遴选出不超过10个(家)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和项目,于7月31日前正式报商务部(服贸司)(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四)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向进出口银行提供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推荐清单。

  (五)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进出口银行分行(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加强沟通,及时建立工作联系。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商务部(服贸司)。

  联系人:服贸司 王 波 安 琪

  电话:010-65197392 65197276

  传真:65197030

  电子邮件:wangbo@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附件:1. 商务部 进出口银行支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表
     2. 进出口银行各经营单位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h/redht/201207/20120708217659.html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序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序言的通知

法发[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担任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迄今为
止我国最全面、系统、实用的大型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汇编类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已于2002年10月由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江泽民总书记亲自为该书撰写了
序言。10月16日,全国各大媒体播发了江泽民总书记为《法
库》作序的新华社通稿。
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的《序言》,
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精辟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重视法制
建设的历史经验,深刻论述了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形成
完备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回答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是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变化的实际相
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一脉相承的法治理论体系,是我们党治党、治国思想的最新
发展,对于在新世纪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的
《序言》,对于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的方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和完善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项工作,促进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意义重大。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的《序言》,同学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紧密结合起来。《序言》中关于我国
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思想,是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
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工作,特别是人民法院推进法院改
革与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开展学习
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序言》的活动,
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序言》的丰富内涵和
精神实质,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审判工
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
建设,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不断开创人民
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这次学习活动,精心组织,认
真部署,确保学习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组织学习时,
应当主动邀请当地党委、人大的领导同志参加,加强学习活
动的领导。同时,要向本地党政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库》的宣传发行工作,扩大社会影响。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2002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序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取得了重大的成果。我们深刻地认识到,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国家兴旺发
达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一九九七年九月,中国共产党第
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标
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
法律,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对社会发展产生作用。经
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引导和规范经济
生活和社会生活。依法治国,是我们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
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方式。只有严格依照宪法和
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保证全体人民依法行使国家
权力和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只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作保
障,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只有正确运用
法律手段,有效调节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才能保证国家和
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
乱,这是一条被古今中外历史所证明了的为政之道。
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我们己经明
确,要在二0一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
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首要任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
会主义性质和方向。要从国情出发,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
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在我国宪法的基础上,
形成体系统一、结构逻辑严谨、法律部门齐全、体例安排科学
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和社会的各方面生
活都有法可依。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需要我
们进行长期的努力。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也取
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我们面临的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任务还
很重,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我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下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我们必
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努力体现人民的意志,大力
加强立法工作,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
加强法律教育和研究工作,大力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尤
其要大力增强各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总之,
实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法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一定要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懈努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是一套反映我国法制建设成就
的法律全书。编辑出版这套大型的法律全书,是一件很有意
义的基础工作。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有助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特别是有助于推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进程。

江泽民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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