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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5:44:07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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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02〕182号 2002年12月13日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制,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和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体制,自然灾害按照不同的等级实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军队积极参与,当地政府为主,上级政府为辅,统一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一、自然灾害的等级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一般划分为小灾、中灾、大灾和特大灾害四个等级。
(一)中、小自然灾害一般为一个市范围内发生的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
1洪涝、风雹灾害:成灾人口在10万人以下;因灾死亡人口在3人以下;倒塌房屋在1000间以下;被困人口在200人以下;需要紧急安置人口在500人以下;无家可归人口在200人以下;农作物成灾面积2万公顷以下。
2干旱:西安市辖区内连续50天、降水少于常年不超过50%、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不超过15%;因灾造成3万以下人口、8万头以下牲畜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40—4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滑波、泥石流灾害:死亡人数3人以下。
(二)大规模自然灾害一般为市内发生的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
1洪涝、风雹灾害:成灾人口在10—100万人;因灾死亡人口在3—30人;倒塌房屋在1000—1万间;被困人口在200—500人;需要紧急安置人口在500—3000人;无家可归人口在200—5000人;农作物成灾面积2—5万公顷。
2干旱:西安市辖区内连续50天、降水少于常年50—70%、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15—25%;因灾造成3—10万以下人口、8—30万头以下牲畜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50—59级地震,死亡人数30人以下,市内发生45—55级地震。
4滑波、泥石流灾害:死亡人数4—30人。
(三)特大自然灾害指省内发生的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以下后果:
1洪涝、风雹灾害:成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因灾死亡人口在30人以上;倒塌房屋在1万间以上;被困人口在500人以上;需要紧急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无家可归人口在5000人以上;农作物成灾面积5万公顷以上。
2干旱:西安市辖区内连续50天、降水少于常年70%以上、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25%以上;因灾造成10万以上人口、30万头以上牲畜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6级地震,死亡人数超过30人,市内发生55级以上地震。
4滑波、泥石流灾害:死亡人数超过30人。
(四)其它灾害等级参照上述条件划分。
二、救灾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领导、西安军分区及有关方面负责人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的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西安军分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震局、市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西安供电局、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及重灾区所在区、县。
(二)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灾情信息组和灾情核查组。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救灾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救灾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任务及职责:
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3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计委:负责因灾损毁工程修复的投资计划安排;
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交、商贸系统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所辖水库、河道工程安全运行,组织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修复;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定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财政局:负责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预防;
市经委、西安供电局:负责修复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
市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修复水毁道路,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救灾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药监局:负责向灾区提供、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灾区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防汛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抢险救灾工作等信息;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救灾措施等任务。
西安市红十字会、西安市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视灾情大小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向国际社会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和安排境外对口组织对灾区的紧急救援。
三、灾害应急救助反应
(一)中、小灾应急救助反应。
中、小型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视情况做出应急反应。
1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应急规模,成立救灾工作指挥部,启动中、小灾害应急救助反应预案。
(2)迅速组织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预定方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
(3)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也可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援申请。
(4)区、县民政部门在灾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查灾工作,核定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2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民政局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灾情,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2)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事宜。
(3)市民政局要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指导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4)市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二)大规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反应。
1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灾害损失及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并按规定报告市政府及市民政局。
(2)成立救灾工作指挥部,实施应急救助反应预案。迅速组织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定方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援申请。
(4)区、县民政部门在灾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查灾救灾工作,核定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2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1)启动大规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成立市救灾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2)市救灾工作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及群众生活情况的汇报和应急工作建议;研究确定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
(3)市救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市救灾工作指挥部的要求,依据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并立即抽调人员奔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三)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反应。
1灾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紧急投入抢险救灾,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及时向市救灾工作指挥部报告。
2市政府立即成立救灾工作指挥部,按本预案中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反应程序,统一组织领导灾区的应急救助工作,全力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四、备灾工作
(一)制定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考历史灾情,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制定当地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落实好转移路线、安置途径。
(二)加强民政救灾部门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救灾工作经费,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
(三)建立救灾指挥系统和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救灾指挥系统,预案启动时救灾指挥部要迅速进驻并对救灾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建立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专项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
(四)加强基层救灾人员的培训工作。市民政局定期举办基层灾害管理人员培训班,提高其业务素质。市、区、县救灾指挥系统不定期地进行救灾应急反应演习,以检验各级救灾系统的紧急反应能力。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应急救助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灾害发生后的应急阶段;
(三)其它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参考本预案开展工作;
(四)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民政局督促检查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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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2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常住非农业户口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的人员。
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原国有市属公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保。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如下:
(一)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有开办灵活就业人员业务的镇区劳动保障分局(所)申报和办理参保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的只能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已在单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综合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如转换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须在每年5月23日前提出申请,6月份按新险种缴费,从7月份起享受新险种待遇。原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能参加原险种。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足额补缴中断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停保,之后如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再参保,视为重新参保。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基数的11%缴交;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缴交。
第六条 参保人可选择按月、季、半年缴费或按年度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但不能跨社保年度缴费。
第七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以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规定执行。
对参保期间多次变换医疗保险参保险种的参保人,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缴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累加计算;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中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与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第八条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设为期6个月的等待期,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自第7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但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从参保次月起按月划拨个人帐户金额。医疗等待期计入参保人连续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按参加的险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救助金待遇;
(三)参保人适用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转院诊疗、异地诊疗等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如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中断缴费的参保人,中断期内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且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只可以按补缴的月份补划个人帐户金额。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京汇[2000]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符合园区规定条件的高科技企业。

第二章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外归国创业人员个人外汇管理
第一条 对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海外归国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视同外籍来华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条 创业人员从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凭以下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汇出或携出境外: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企业工作的证明(以下简称“个人工作证明”)及复印件;
三、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四、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复印件;
五、原汇入汇款凭证或从境外携带外汇入境时的海关申报证明及复印件;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创业人员在境内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以下的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一、本人申请;
二、个人工作证明及复印件;
三、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四、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复印件;
五、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创业人员在境内取得的人民币投资收益,可以凭以下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一、购汇申请;
二、创业人员投资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企业身份证明(以下简称“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四、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复印件;
五、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六、税务申报单及复印件(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投资企业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及复印件;
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及复印件;
九、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十、《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十一、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科技中资企业开立、使用外汇结算帐户的管理
第一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中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资企业”)可以凭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一、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开户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北京市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高科技企业认证书及复印件;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申请开户的中资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必须有外汇收入,并且有对外进行外汇支付的需求。
第三条 开户企业只能在外汇局指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四条 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额由外汇局根据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需要,每年核定一次。如因经营需要,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外管局申请,可按季度调整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限额。
第五条 一个中资企业只允许开立一个外汇结算帐户。在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帐户视同一个帐户,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和具体情况将帐户限额分割在不同币种的帐户中。不同币种的帐户限额不得任意调整。不同币种帐户内的资金不得在无对外支付的情况下进行外汇买卖。
第六条 中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将外汇结算帐户中的一定金额在同一银行作定期存款,但须纳入其外汇帐户最高限额管理。
第七条 中资企业如果需要将外汇收入保留现汇进入外汇结算帐户,必须在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银行办理收汇业务;如果将外汇收入结汇,可以在经批准园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第八条 开立结算帐户的中资企业应当首先使用帐户内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足对外支付的余额部分,可以到开户行购汇支付。
第九条 银行收到超过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给予入帐,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结汇的,银行应当通知外汇局,由外汇局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外汇局对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开立、使用研发经费专用外汇帐户的管理
第一条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的跨国公司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以凭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研发经费专用外汇帐户:
一、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开户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驻京研发机构证书》及复印件;
四、研发机构章程或组织机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五、《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仅限企业法人);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研发机构只能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研发经费专用帐户。
第三条 外汇局审核批准后为其开立研发经费专用帐户开户通知书,并依据研发机构章程或组织机构相关材料确定的年度研发经费的投入规模来核定帐户最高限额,每季可以调整一次。
第四条 研发经费专用帐户的收入范围限于境外拨入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范围是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有关的经常项目的对外支出。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为研发机构开立研发经费专用外汇帐户,并应对研发机构对外支付业务所提供的材料的表面真实性、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按照规定监督收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将有关凭证和单据留存5年备查,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研发机构对外支付情况月报表》(见附表一)上报外汇局,对研发机构对外支付的异动情况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第六条 外汇局对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研发经费专用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章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的管理
第一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外商投资高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可以凭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按季度调整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
一、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经常性外汇收支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五、外汇结汇水单及复印件;
六、近期外汇帐户对帐单及复印件;
七、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予以调整。
第三条 外资企业最迟应在款到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提高限额手续,超过5个工作日的,银行应当通知外汇局,由外汇局监督外资企业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管理
第一条 开有一个外汇资本金帐户的外资企业办理单笔10万美元以上的资本金结汇仍按原规定办理,单笔10万美元(含)以内的资本金结汇可以凭以下材料到园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一、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资本金结汇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第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外资企业办理10万美元(含)以下资本金结汇时,应在其外汇登记证“资本项目结汇栏目”中注明结汇日期、来源和金额,并应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情况月报表》(见附表二)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外汇局。

第七章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的管理
第一条 外资企业办理单笔10万美元以上的外债结汇仍按原规定,单笔10万美元(含)以内的外债结汇可以凭以下材料到园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一、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外债结汇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外债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在外汇局备案的外债签约表、反馈表及复印件;
六、外债进帐凭证及复印件,合同、协议、工资清单和工资标准等境内支付的证明材料;
七、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手续,并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情况月报表》(见附表三)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外汇局。

第八章 中关村科技园区跨国公司办理由总公司签定全球采购合同、分运各分公司的进口项下购付汇的管理
第一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跨国公司可以凭以下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进入“中关村科技园区跨国公司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手续: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四、对外经济贸易部门赋予企业进口经营权的批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由总公司签定全球采购合同、分运各分公司的进口项下购付汇时,不需要提供进口合同,外汇指定银行凭其总公司签定的全球采购合同及其与总公司的代理采购协议,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审核除进口合同外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
第三条 名单内企业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没有限定的情况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者,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或其他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可取消给予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细则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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