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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扩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21:13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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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扩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扩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交管[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计委、经贸委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经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进话精神,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经济建设,方便人民群众,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范围,对已通过生产一致性审核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上检测线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车型:

  (一)以下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新车入户时免上检测线检测: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华利(天津)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西安秦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十铃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

  上述汽车生产企业变更名称的,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为准。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车辆的注册登记或者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第56号令)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的规定,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关资料,查验车辆,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出厂日期满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注册登记前因事故损坏的免检车辆,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三、免检车型的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出厂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免检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规定。对于社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普遍反映免检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公交管[2001]183号)同时废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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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的通知

外经贸配发[2002]579号
  

  为推进金关工程建设,落实外经贸信息化建设的三大任务要求,进一步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并方便快捷服务于企业,全面实现进出口许可证签发与管理的网络化,在2002年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发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作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重要子系统,是国家金关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配额管理机关、许可证发证机构、海关及进出口企业,对进出口配额的分配、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审批、同海关的联网核查等整个进出口业务和管理的各环节实现全面监管,形成全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闭合网络,从而贯彻落实了国务院领导提出的“要抓紧实现全面联网并进一步走向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指示精神。该系统减少了办证流程,提高了办证效率,降低了办证成本,完善了发证管理,强化了监控手段,同时也将进一步增强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签证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网上申领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

  二、为保证企业联网申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广,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先后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地进行了试点,并举办了三期全国发证机构签证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班,具体落实了全面推广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有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收到了良好效果。各发证机构要积极做好企业网上申领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得到企业的支持和配合,确保网上申领许可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发证机构要注意收集企业在办理网上申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向我部反馈各种相关信息。我部还将对各发证机构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发证机构于明年一季度末将网上申领许可证工作的执行情况书面报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四、考虑到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推广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发证机构要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各地的代表处加强联系,做好应急预案。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成立了技术、业务支持服务保障小组,设立了服务热线,专门受理各发证机构和企业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技术、业务保障措施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许可证管理系统运行暨网上申领许可证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外经贸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许可证管理系统运行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
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为保证许可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同时保证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推广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处理问题的原则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经过一年多的运行,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也通过了近一年的试运行,实践证明该系统能够满足日常发证工作的需要,并适应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实际要求,因此在全面推广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在本系统范围内予以解决。

  (二)一旦企业网上申领系统出现故障,企业无法通过网上递交、打印申领单时,发证机构应首先保证企业及时领取证书。

  二、技术保障措施

  (一)配额来源数据处理办法

  1、进口配额数据

  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外资司、机电司)、国家化武办、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配额数据,各发证机构根据商品管辖权限可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

  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配额数据,由许可证事务局录入,各发证机构直接使用。

  2、出口配额数据

  由外经贸部(外贸司、外资司、机电司)、国家化武办、国家环保总局、两部委联合下达的配额数据和地方的二次分配数据,各发证机构根据商品管辖权限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一次分配数据由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从电子商务中心录入的数据中提取)。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其他部委下达的配额数据如无电子数据,请报外经贸部协调解决。

  (二)发生技术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处理方法

  1、线路故障影响发证时,区分情况按以下方法解决:

  (1)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CIECC中心)与CIECC中心代表处之间的专线连接出现故障,导致发证机构不能正常使用发证系统时,可用调制解调器拨号方式连通CIECC中心后发证。

  (2)发证机构与CIECC中心代表处之间的专线出现故障,可用调制解调器拨号方式连通CIECC中心代表处发证。

上述二种情况,由于是拨号上网,数据传输速度较慢,因此仅用于应急发证,专线恢复后,应立即切换回专线连接。

  (3)企业由于线路、设备等故障不能在网上递交、打印申领单,可恢复受理纸面申请方式,解决企业急于领证的问题。

  (4)对于企业不能正确安装设备驱动程序、不能正确连接到申领系统、不能正确填写电子申领单、不能正确打印申领单、不能正常查询申领单状态的情况,发证机构要提请企业注意仔细阅读下发的培训教程,有关技术问题可与技术支持热线联系。

  2、CIECC中心主机系统瘫痪,完全不能运行的情况:

  由各发证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报经许可证事务局同意,向海关出具保函,解决企业急需,待系统恢复后补发许可证;

  三、退换证问题

  2002年度的许可证直接在现行系统中进行退换,各发证机构不得倒签或提前发证日期,2001(含)年以前的许可证退换,报许可证事务局解决。

  四、投诉及热线联系制度

  为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许可证事务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分别设立了投诉电话和热线值班电话,专门受理各发证机构在使用和推广中遇到的问题。

投诉电话:

  许可证事务局:010-65225868;65225870;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010-67800108。

热线电话:

  许可证事务局:010-65225875;65224689;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010-65129170(电子钥匙)
         010-65129141(申领系统)。

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了有效地控制我市地面沉降,根据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三年实施计划安排,对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深水井,采取了分期停止使用的措施,地面沉降有了明显的缓和,以河水代替井水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停用深井后回填处理工作尚未落实,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地下水资源将受到不
同程度污染。望各有关单位,都要加强对已停用或报废深井的管理工作,确保地下水资源水质不受污染。

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已停用或已报废的深井的管理,确保地下水资源水质不受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有使用价值暂时铅封的水井,提水设备暂不拆除,每年第四季度开泵抽水一次,开泵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小时。每次开泵前必须经市节水办公室同意,停泵后由市节水办公室重新铅封。水井产权单位要将开泵时间,抽水记录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查。
第二条 铅封后的水井,由产权单位妥善保管。井口高出地面不少于半米,并注意搞好水井周围的卫生防护,严禁倾倒垃圾、废渣和灌注污水。不得在井上和井周围二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排除各种污染井水的因素。
第三条 凡有条件人工回灌的水井,其回灌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四条 凡留作长期观测的停用井,由市地矿局负责安装观测设施,并与产权单位办理委托保管协议。产权单位要给予协作,为观测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条 对无保留价值的报废井,都要拆除提水设备,限期用粘土或水泥回填封井。废井的回填封井结果,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节水办公室、市地矿局和产权单位存查。在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及大港区)内的水井报废手续,一律由市节水办公室办理。



198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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