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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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认为有必要为发展这种合作奠定长期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双方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并共同确定这种合作的方向和领域。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可包括:
一、交换科学技术团组以及交换学者和专家,包括学者和专家的进修;
二、互利地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研讨会、讨论会和其他各种学术会议;
四、进行共同研究和研制;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指定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办公厅科学和新技术局为执行本协定的协调机构。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应根据两国现行法律签订单独的协议和合同予以解决。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和双方代表获得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成果,未经双方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对本协定所作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缔约双方同意。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在明斯克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俄文写成,各种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惠永正 弗·费·孔德拉坚科
(签字) (签字)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8〕31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警告:
(一)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同期市人民政府下达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控制指标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起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日内发生3起以上(含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和市监察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政协、工会等单位列席。
第六条 接受行政问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
第七条 行政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九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责令辞职;
(六)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国民经济各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根据各自的能力和兴趣,鼓励和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届时商定的计划,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相派遣科技和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和进修;
二、互相聘请专家传授技术经验;
三、就共同感兴趣的专业课题进行共同研究;
四、组织双边科技专业讨论会、讲座;
五、互相交换和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六、互相交换和提供供科学试验用的产品和设备以及用于同样目的的农业、林业、牧业、水产等方面的优良品种;
七、建立、管理和使用科技试验研究中心或试验性生产中心;
八、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合作,双方将定期制定具体合作项目计划。
第四条 双方同意,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一、派遣专家访问、考察、进修的一方负担专家的往返旅费;接待方负担专家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药费用。
二、聘请专家传授技术经验的一方负担专家往返旅费、食宿、交通、医药及同专业任务有关的其他一切费用,双方商定的在聘请国工作期间的津贴费以及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规定的回国休假往返旅费。
三、双方互相免费提供科技情报、资料、产品、设备以及良种等,由提供方交需要方国家的大使馆,并由双方代表办理交接证件。
四、本协定项下各项合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将根据具体合作项目计划规定的方式办理。
第五条
一、双方同意建立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混委会的职能是根据本协定规定的合作方式制定具体合作项目计划,商定具体协议,督促和检查合作项目计划与协议的执行,分析研究合作项目计划与协议的执行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科技合作的建议。
二、混委会由双方各指派三至五名委员组成。
三、混委会每年举行一次工作会议,轮流在北京和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为本协定的协调执行机构。
两国协调执行机构将通过两国大使馆保持经常性的必要联系。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派遣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应按本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提供一切协助和方便,以便其顺利执行任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执行,自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以书面形式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协定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以后并以此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本协定项下已经商定的合作计划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两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姬 鹏 飞 卡洛斯·华盛顿·帕斯托
(签 字) (签 字)
(国务院副总理) (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