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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49:51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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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九条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实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和实习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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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废止、失效及修改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废止、失效及修改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在前几次清理的基础上,吉林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又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对主要内容或部分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不符合我市实际或适用期已过不应继续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决定废止市政府规章8件,修改市政府规章3件,废止、失效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60件。

附:1、第七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8件)

2、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3件)

3、第七批废止、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60件)


附件一:第七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8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文 号 │发布机关│
├──┼──────────────────┼────────┼────┤
│ 1 │吉林市户外装潢牌匾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32号令 │ 市政府 │
├──┼──────────────────┼────────┼────┤
│ 2 │吉林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 市政府第76号令 │ 市政府 │
│ │办法 │ │ │
├──┼──────────────────┼────────┼────┤
│ 3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 市政府第87号令 │ 市政府 │
│ │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 │ │
├──┼──────────────────┼────────┼────┤
│ 4 │吉林市劳动力输入输出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92号令 │ 市政府 │
├──┼──────────────────┼────────┼────┤
│ 5 │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2号令 │ 市政府 │
├──┼──────────────────┼────────┼────┤
│ 6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132号令 │ 市政府 │
├──┼──────────────────┼────────┼────┤
│ 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市政府第144号令 │ 市政府 │
│ │的规定 │ │ │
├──┼──────────────────┼────────┼────┤
│ 8 │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66号令 │ 市政府 │
└──┴──────────────────┴────────┴────┘

附件二: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3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内容 │
├──┼─────┼───┼──────────────────────┤
│ 1 │吉林市城市│市政府│ 第十六条(一)修改为:(一)违反第七条第│
│ │建筑垃圾管│第186 │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理办法 │号令 │及炉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 │
│ │ │ │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
│ │ │ │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三)修改为:(三)违反第九条规│
│ │ │ │定,产生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未及时处置的,给│
│ │ │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 │
│ │ │ │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四)修改为:(四)违反第十条规│
│ │ │ │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及炉渣处置核准文件的,│
│ │ │ │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处置建筑垃圾及炉渣的│
│ │ │ │单位超出批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及炉渣的,给予警│
│ │ │ │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至 │
│ │ │ │30000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 │
│ │ │ │元至30000元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五)修改为:(五)违反第十一条│
│ │ │ │第一款规定,产生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和个人将│
│ │ │ │建筑垃圾及炉渣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及炉渣│
│ │ │ │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 │ │ │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个│
│ │ │ │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八)修改为:(八)违反第十四条│
│ │ │ │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及│
│ │ │ │炉渣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 │
│ │ │ │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 │吉林市机动│市政府│ 第五条一款修改为: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经营│
│ │车辆经营行│第194 │者,须在取得经营资格或聘用驾驶员后十日内按照│
│ │业治安管理│号令 │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
│ │办法 │ │备案,领取《治安备案卡》。并签订《治安责任 │
│ │ │ │书》,明确治安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
│ │ │ │ 第十一条(一)修改为:(一)与机动车辆经│
│ │ │ │营行业经营者签订《治安责任书》,经营时必须随│
│ │ │ │身携带《治安备案卡》; │
│ │ │ │ 第二十五条(四)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一│
│ │ │ │)规定,营运时未随身携带《治安备案卡》的,处│
│ │ │ │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 │ │ │ 第二十五条(八)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八│
│ │ │ │)、(九)规定,欺行霸市、组合搭乘及倒卖客 │
│ │ │ │源、货源的,客、货运站周边违法招揽客源、货源│
│ │ │ │的,异地客运车辆驻点营运扰乱客运治安秩序的,│
│ │ │ │异地货运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以500元至 │
│ │ │ │3000元的罚款; │
│ │ │ │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 │ │ │未取得经营资格、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的货运、│
│ │ │ │客运车辆用于经营的,由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组│
│ │ │ │织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至 │
│ │ │ │10000的罚款。 │
├──┼─────┼───┼──────────────────────┤
│ 3 │吉林市药品│市政府│ 第十九条(一)修改为:(一)违反第五条规│
│ │安全监督管│第198 │定,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
│ │理暂行办法│号令 │理规范》或者未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
│ │ │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 │ │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
└──┴─────┴───┴──────────────────────┘

附件三:第七批废止、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60件)


┌──┬─────────────────┬─────────┬────┐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 号 │发布机关│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高新技│ 吉市政发 │ │
│ 1 │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规 │ [1999]4号 │ 市政府 │
│ │定》的通知 │ │ │
├──┼─────────────────┼─────────┼────┤
│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食│ 吉市政发 │ 市政府 │
│ │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 [2006]15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3 │城区2006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 [2006]16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06年整治│ 吉市政办发 │ │
│ 4 │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2006]18号 │市政府办│
│ │动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查│ 吉市政办发 │ │
│ 5 │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2006]32号 │市政府办│
│ │的通知 │ │ │
├──┼─────────────────┼─────────┼────┤
│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废旧物资收│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市政府 │
│ │购网点进行规范整治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 │
├──┼─────────────────┼─────────┼────┤
│ 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最低生活│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保障标准的通知 │ [2006]224号 │ │
├──┼─────────────────┼─────────┼────┤
│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资│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06]20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 吉市政办函 │ │
│ 9 │部门关于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 [2006]22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城│ 吉市政办函 │ │
│ 10 │市客运出租汽车税费负担问题的紧急通│ [2006]27号 │市政府办│
│ │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 吉市政办函 │ │
│ 11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 [2006]31号 │市政府办│
│ │见 │ │ │
├──┼─────────────────┼─────────┼────┤
│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06]66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吉市政办函 │ │
│ 13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 [2006]96号 │市政府办│
│ │施方案的通知 │ │ │
├──┼─────────────────┼─────────┼────┤
│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2006年冬季消防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6]107号 │ │
├──┼─────────────────┼─────────┼────┤
│ 15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打击传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6]118号 │ │
├──┼─────────────────┼─────────┼────┤
│ 1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 吉市政发 │ 市政府 │
│ │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10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17 │城区2007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 [2007]4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18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2007年度租│ [2007]8号 │市政府办│
│ │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19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7年全市│ 吉市政办发 │市政府办│
│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07]9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20 │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 [2007]21号 │市政府办│
│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21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 [2007]30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22 │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缴费工作│ [2007]37号 │市政府办│
│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2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灾害性降│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雪清雪防灾工作的通告 │ 通告[2007]1号 │ │
├──┼─────────────────┼─────────┼────┤
│ 2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灾害性降│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雪清雪防灾工作的通告 │ 通告[2007]2号 │ │
├──┼─────────────────┼─────────┼────┤
│ 2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城区分散锅│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炉并网范围的通告 │ 通告[2007]7号 │ │
├──┼─────────────────┼─────────┼────┤
│ 2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交通安全│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整治活动的通告 │ 通告[2007]9号 │ │
├──┼─────────────────┼─────────┼────┤
│ 2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顺城街露天占│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道市场的通告 │ 通告[2007]10号 │ │
├──┼─────────────────┼─────────┼────┤
│ 28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散埋乱葬坟墓│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通告[2007]12号 │ │
├──┼─────────────────┼─────────┼────┤
│ 2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大路和吉林大│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街两侧人行道改造工程相关问题的通知│ 通告[2007]13号 │ │
├──┼─────────────────┼─────────┼────┤
│ 3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秋菜收贮供应工作│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告[2007]15号 │ │
├──┼─────────────────┼─────────┼────┤
│ 3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整顿和│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77号 │ │
├──┼─────────────────┼─────────┼────┤
│ 3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7]6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
│ 33 │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2007]40号 │市政府办│
│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
│ 34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07]81号 │市政府办│
│ │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35 │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 [2008]4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36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 吉市政办发 │市政府办│
│ │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 [2008]6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市政府办│
│ 37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 [2008]23号 │ │
│ │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城镇最低收│ 吉林市人民政府 │ │
│ 38 │入家庭申请2007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通告[2008]1号 │ 市政府 │
│ │的通告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城镇最低收│ 吉林市人民政府 │ │
│ 39 │入家庭申请2008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通告[2008]4号 │ 市政府 │
│ │的通告 │ │ │
├──┼─────────────────┼─────────┼────┤
│ 4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非法使用│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无线对讲机的通告 │ 通告[2008]5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医疗保险及新农│ 吉林市人民政府 │ │
│ 41 │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清理│ 通告[2008]7号 │ 市政府 │
│ │整顿的通告 │ │ │
├──┼─────────────────┼─────────┼────┤
│ 4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构清理核定的通告 │ 通告[2008]8号 │ │
├──┼─────────────────┼─────────┼────┤
│ 4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散埋乱葬坟墓│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的通告 │ 通告[2008]9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2008年│ 吉市政函 │ │
│ 44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2008]11号 │ 市政府 │
│ │方案的通知 │ │ │
├──┼─────────────────┼─────────┼────┤
│ 4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治理车│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8]162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严厉打│ 吉市政函 │ │
│ 46 │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8]276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 吉市政办函 │ │
│ 47 │吉林市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工作实施│ [2008]15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
│ 4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2008年春季消防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8]20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 吉市政办函 │ │
│ 49 │吉林市城区排水设施和各类井盖综合整│ [2008]26号 │市政府办│
│ │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5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废品收购站点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36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 吉市政办函 │ │
│ 51 │展“六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008]41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接│ 吉市政办函 │ │
│ 52 │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安全专项整治行│ [2008]43号 │市政府办│
│ │动方案的通知 │ │ │
├──┼─────────────────┼─────────┼────┤
│ 5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08]52号 │ │
├──┼─────────────────┼─────────┼────┤
│ 5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殡│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葬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8]58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 吉市政办函 │ │
│ 55 │集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 [2008]61号 │市政府办│
│ │查整治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
│ 56 │城区集中整治取用水秩序专项行动实施│ [2008]62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 吉市政办函 │ │
│ 57 │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实施方│ [2008]72号 │市政府办│
│ │案的通知 │ │ │
├──┼─────────────────┼─────────┼────┤
│ 5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秋菜│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收贮供应工作的安排意见 │ [2008]73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全│ 吉市政办函 │ │
│ 59 │市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工│ [2008]93号 │市政府办│
│ │作方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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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市打击│ 吉市政办函 │ │
│ 60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2008]103号 │市政府办│
│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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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2月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2月6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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