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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六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7:44  浏览:9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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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六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决定,自1997年2月28日起,停止沈阳代办处专利受理和收费业务,进行整顿。请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专利事务所自1997年2月28日起,直接将申请文件、中间文件寄交中国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各种专利费用直接汇缴中国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
理部费用管理处。
特此公告。



199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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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展农业生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保证。1998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始终把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打假治劣作为保农护农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仅1998年
上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获假冒伪劣化肥3.5万吨,农药8887吨,种子近1.1万吨,有力地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1999年春耕季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的精神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改革暨工作会议提出的“抓好农资市场的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工作部署,
继续做好1999年农资市场打假护农工作,决定开展有规模、有声势的全国“红盾打假护农”的执法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查农资生产、经销单位的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对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销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核查登记工作;核查中发现不具备经营资格、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未经许可生产、经销种子、化肥、农药的
,要坚决取缔。
要在清查农资经营资格的同时,清理整顿农资经营渠道。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和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
7〕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的精神,加强对农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严厉查处农资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配合,在清理整顿农资经营资格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1.生产、销售化肥、农药无产品登记证的;
2.无质量合格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变质失效的;
3.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的;
4.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的;
5.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
三、加强对农机具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有关农机“三包”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农机具生产企业加强规范,督促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提高质量。加强对农机具经营单位的监管,不合格的农机具一律不得
出售。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农机具,防止其流入市场。对投诉有质量问题的要监督经销单位或生产企业按“三包规定”给予维修或退换。
四、要把“红盾打假护农”的执法行动与逐步建立对农资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制度结合起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积极探索采取县局辖区负责和工商所监管到经营户的办法。同时,提倡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辖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农
资的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也要签订责任书,强化属地管理的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在执法活动中,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深挖案源,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件。同时,要把执法行动与执法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宣传媒体
的作用,教育群众,震慑违法分子,树立“红盾”形象。通过这次执法行动,力争春耕期间不出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案件,确保春耕生产安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沟通信息、上报本地区农资打假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分阶段于1999年4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春耕、秋收期间的“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文字材料和报表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
司。
上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情况:出动人员、车辆数,被检查对象数,宣传咨询活动数及接受宣传人员数;(二)案件查处情况:查处案件数,涉案农资品种、数量及价值;(三)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量或价值;(四)查处假冒伪劣农资的大要案案件;(五)核查登记情
况;(六)问题及建议。
附件一:“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统计表
附件二:“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大要案情况报告表
(略)



1999年1月11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6〕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青人综字 〔2005〕1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经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四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技术等级、与岗位相适应的民族语言。
(五)具有全面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和资历、能力;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本行业执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证;
(六)具有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第五条 州级人事部门负责全州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招聘实施、审核备案等工作;各县市行委人事部门负责当地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计划申报、报名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坚持民主与多方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州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和招考程序进行。
第八条 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各县乡镇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报州人事部门审核;
(三)人事部门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招聘考试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各县市行委人事部门负责本地的报名工作,报名结束后报州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统一编发准考证。
(五)考试(分笔试、面试);
(六)考核;
(七)体检;
(八)公示;
(九)聘用;
(十)聘后管理。
第九条 招考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考单位和岗位名称;
(二)招考对象和人数;
(三)所需资格和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五)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
(六)招考程序;
(七)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对主体少数民族应优先照顾,确定一定的岗位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符合引进高层次特殊人才条件的人员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考核招聘。
第十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发布招考通告、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等项工作,由州人事局授权所属的州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聘用合同鉴证、聘后管理等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授权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 全州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全州统一公开招录考试,凡自行调入、招聘的人员,人事编制部门一律不予认可,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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