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26:50  浏览:9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豫劳监察〔1996〕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
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用人单
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1996年9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结合晋宁县实际谈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意味着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摆脱理论上存废之争的困境,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在民主法治国家,人民掌管着公平与正义的裁决。吸收公众参与审判,让普通民众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这是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实现宪法参政议政权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作为中国诉讼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其更现实的价值还在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当前,如何通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也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结合云南晋宁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际,笔者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落实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和方法。
二00四年十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抓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确实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接到通知后,晋宁县法院院积极筹备,认真落实,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晋宁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主要选任步骤为:2004年10月,晋宁县人民法院向晋宁县委上报了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请示,在批复同意后,随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人民陪审员的初选,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柏会前等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推荐和审查确定为初选人员名单,初选名单确定后,将初选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送晋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之后,经法院院长提名,向晋宁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2004年11月24日县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十人为晋宁县法院人民陪审员。法院同时进行了相应的通知及公告。2005年4月中旬,十名陪审员参加了昆明中院组织的昆明市人民陪审员初任培训,经过学习并顺利通过考试,获得上岗资格。2005年5月18日,通过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办法确定一名人民陪审员首次参加案件审理,其余九名人民陪审员旁听了该案的审理。目前,晋宁法院已经有3件刑事案件邀请了人民陪审员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晋宁法院具体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一、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法院政治处负责,对聘请的人民陪审员建立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二、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三、每年与县司法局共同组织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四、每年年底将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落实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是需要修改整合相关规定,出台正式的《人民陪审员法》。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过于笼统和缺乏可操作性是以前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以前的人民陪审员规定饱受法学理论界争议的一个重要因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确定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采用随机抽取的产生方式,赋予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时对参审案件的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有法可依。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在实行司法公正和“阳光审判”努力中的一个重要举措。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困难,还必须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整合,进一步出台一部正式的、适应中国国旗的《人民陪审员法》,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发挥其效能。
二是担任关于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是否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陪审制度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另一种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在陪审团模式中,陪审员只负责认定案件事实,至于适用法律,则交由法官负责。陪审员和法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所以,在这一模式中,客观要求陪审员并不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或者法律专业知识。而在参审制模式中,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参与审判案件、认定事实,一起作出裁决,他们之间没有明显的职责分工,这就要求陪审员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读我国现行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吸纳了参审制的主要做法,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同样负责事实部分认定和适用法律。基于这一点,如果在实践中选用的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如何行使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如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质量?这一点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不断发展,法律体系越来越庞大,而法律越来越趋向精细的背景之下,越发值得我们的立法者深思,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怪圈是否会再度出现?在不解之中徘徊的陪审员如何走出迷茫的困惑?司法实践会不会又再次远离立法者的本意?
三是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问题虽然有相关规定明确,但在具体实践中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主义务,目前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所需的费用应列入法院的业务预算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所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出标准给予补助。这些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这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确保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视和支持,而且更有效地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积极性。以晋宁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经费为例:根据预算,2005年度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需要11万多,但是县财政核仅拨给法院1万元的经费,这就给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职业法官的知识局限。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我们的立法者也应当不断探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立法的新路子,立足我国国情,高屋建瓴,迅速完善这一益国益民的良好制度。


作者: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唐时华
邮编:65060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审批中心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应于全市各级行政审批中心、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所进行的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审批中心,是指由市政府统一建设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该系统联接市级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门(机构)、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

第四条 审批中心的建设与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要同步进行,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各单位要通力协作,专人负责,做好需求调研,规范审批流程,确定审批表格。已建有业务审批系统的单位要向审批中心开放数据接口,提供本系统的有关技术规范,做好系统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

第五条 在审批中心推广应用阶段,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和效能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本暂行办法使用审批中心。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审批中心的运行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市网上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网上行政批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建设、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维护、技术培训和技术保障工作;市监察局“网上行政审批监控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的监督监察工作;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的运行及管理。

第七条 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要保证系统公布的本单位审批项目信息完整可靠,如果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市电子政务中心。

各使用单位要及时受理用户注册及网上申请、网上咨询、网上预约。其中,网上咨询、网上预约要求2个工作日内回复;网上申请要求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回复,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结果和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等,要及时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反馈申请人;录入系统的审批信息要真实、完整、可靠。

各单位使用审批中心进行行政许可时,许可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按行业特殊要求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审理期间需要进行延期、挂起等处理的,由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向本单位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在处理延期、挂起等业务时,要记录原因,以方便用户查询和网上监督。

第八条 审批中心提供网上受理和办事大厅(办公室)受理两种模式。申请人到办事大厅(办公室)办理业务,由工作人员负责将申请人材料电子化并上网,不适宜电子化的纸质材料,其名称和份数在网上电子表格中要有显示。网上受理和办事大厅(办公室)受理,其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阶段性意见和办理结果必须上网。

第九条 法律没有要求必须看原件的材料,允许从网上提交电子材料。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网上注册用户的审批。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网上审批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运行情况,受理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的投诉、检举及查处。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审批中心的管理机构和各使用单位要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对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负责制作和发放Ukey(钥匙盘);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和网络的安全、Ukey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审批中心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审批中心,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审批中心中数据和应有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六)故意干扰审批中心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审批中心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人员要求及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应明确业务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使用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培训,熟练系统的操作使用。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网上行政审批监控中心发出警示、整改通知或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的;

(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三)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系统受理业务、咨询、预约和告知事项的;

(五)在审批中心建设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程延误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