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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04:45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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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
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三、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19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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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开庭审理的程序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首先是庭审准备,庭审准备是审理的纵深发展。二者的目的一致。人民法院在庭审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两件事:(1)依法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开放审理活动的不可缺少的参加者,离开他们,诉讼将无法进行,案情将难以查明。鉴于开庭日期是法院根据审理前准备情形单方决定的,因此开庭3日前人民法院应用通知书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按时出庭。对当事人采用传票传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离婚案由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出庭通知。(2)发布开庭审理公告。为扩大影响,晓喻民众,法律规定凡公布审理的案件都应发布公告。公告内容有案由、当事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公告日期法无规定,从传唤当事人出庭日期推定,公告日期至迟应在开庭审理3日前作出并张贴,张贴地点一般在法院门前,巡回审理的亦可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地点。
其次是宣布开庭,宣布开庭是案件进入庭审调查前的必经阶段。本阶段活动主要由书记员和审判长进行。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将结果报告合议庭。同时向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核对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内容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姓名、职务。核对完毕即再次告知他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若有人申请回避即按法定程序办理。最后,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仅审查其代理权限。
再次庭审调查,庭审调查的中心任务是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充公陈述和提供证据,听取证人提供的证言、出示各种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全面核实证据、揭示案件真相。庭审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应严守法律规定的发言顺序,不能随便颠倒,更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发言权。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发言。当然,审判人员必要的插言是需要的,但不可太多,要始终坚持秉公裁决人地位,严禁包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庭审调查顺序是: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陈述。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时,可依次陈述,也可公推代表陈述。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无法出庭,应由他们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是案件的发生、经过、时间、地点,诉讼请求,事实根据、理由和证据。
2.证人作证。凡能出庭的证人均应出庭作证。作证前,合议庭告知证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责令他们实事求是地提供证言。证人作证后,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可忙向其提问。证人因故不能出庭时,其证词应由法庭当众宣读。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或来自当事人举证或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得。法庭出示他们,目的在于进一步审核其真实、可靠度。出示书证、物证应由法警进行,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播放演示。
4.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时,可由鉴定人宣读,同时简述其科学依据。鉴定人缺席时,可以由合议庭成员宣读。宣读后,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也可对鉴定结论质疑。当事人请求重新鉴定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直接当众宣读。读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提问。申请重新勘验,由人民法院决定。
庭审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一般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供有关证据,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出反诉,第三人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后其庭审调查顺序基本不变,必要时允许适当变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已比较普遍地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在改善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电能。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多年以来,我国公共建筑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目前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提前谋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地可在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控制标准。各级国家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三、切实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要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办法。

四、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实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相关规定和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合理调配人力物力,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开处理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注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五、大力倡导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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