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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5:03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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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5〕1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重点企业:
按照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制定了《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现予印发。为鼓励节约能源,今年增加了入统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的调控目标。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考核评比办法



一、全市工业主要调控目标
(一)入统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4%以上;
(二)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增长15%以上;
(三)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16%以上;
(四)入统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3%以上;
(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以上。
二、指标分解及考核分组
为确保2005年各项调控目标如期完成,根据2004年全市工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实际,经过综合分析、测算、平衡后,确定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部分重点企业具体考核目标(见附表)。各县(市)区要将所承担、可分解的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所属企业。列入目标考核单位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17个县(市)
第二组:7个区
第三组:国资委、中小企业局、信息产业局、商务局、粮食局、民政局
第四组:50家直报重点企业
三、评分办法
对全面完成任务目标的单位进行考核评分。具体办法是:以上五项指标,每项指标均设基础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分。
(一)工业增加值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二)实现利税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三)实现利润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四)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降低幅度比目标值每增0.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20分。
(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基础分为15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15分,增长幅度比目标值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
(六)工业增加值、利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三项指标实行绝对值加分的办法。四项指标均按绝对值从大到小,17个县(市)前八名分别加8、7、6、5、4、3、2、1分,7个区前四名分别加4、3、2、1分。
四、指标分管责任部门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工业增加值、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指标;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实现利税指标;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财政局负责实现利润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
五、考核奖励
(一)对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分组按总得分排列名次,由市政府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其中:第一组前六名、第二组前三名、第三组前两名,由市政府给予重奖。
(二)对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的重点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荣誉表彰,物质奖励由各企业按照市工业经济促进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对承担和分管调控目标的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考核工作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及时、准确反映全市工业调控目标进展情况,市统计局负责各项指标的统计计算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具体负责考核评比的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以统计局数字为准,每季度通报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年终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评比表彰。考核结果及奖金额度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单位,一经查出,追回所得荣誉和奖励,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本意见由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05年工业经济调控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 入统工业企业增加值
增长(%) 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增长(%) 入统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 入统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全市合计 14 15 16 3 18
长安区 15 16 17 3 18
桥东区 15 16 17 3 18
桥西区 15 16 17 3 18
新华区 15 16 17 3 18
矿 区 15 16 17 3 18
裕华区 15 16 17 3 18
开发区 15 16 17 3 18
井陉县 15 16 17 3 18
正定县 15 16 17 3 18
栾城县 15 16 17 3 18
行唐县 15 16 17 3 18
灵寿县 15 16 17 3 18
高邑县 15 16 17 3 18
深泽县 15 16 17 3 18
赞皇县 15 16 17 3 18
无极县 15 16 17 3 18
平山县 15 16 17 3 18
元氏县 15 16 17 3 18
赵 县 15 16 17 3 18
辛集市 15 16 17 3 18
藁城市 15 16 17 3 18
晋州市 15 16 17 3 18
新乐市 15 16 17 3 18
鹿泉市 15 16 17 3 18
国资委 14 15 16 3 18
中小企业局 14 15 16 3 18
信息产业局 14 15 16 3 18
商务局 14 15 16 3 18
粮食局 14 15 16 3 18
民政局 14 15 16 3 18



单位 工业增加值增长(%) 实现利税
增长(%) 实现利润
增长(%)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石家庄卷烟厂 14 15 16 3 18
华能上安电厂 14 15 16 3 18
辛集猎魁皮革公司 14 15 16 3 18
石家庄钢铁公司 14 15 16 3 18
石药集团 14 15 16 3 18
平山敬业集团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炼油厂 14 15 16 3 18
三鹿集团 14 15 16 3 18
西柏坡电厂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焦化集团 14 15 16 3 18
华药集团 14 15 16 3 18
神威药业 14 15 16 3 18
石家庄印钞厂 14 15 16 3 18
双环汽车有限公司 14 15 16 3 18
常山纺织股份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高营企业集团 14 15 16 3 18
实力克液晶材料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热电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诚信 14 15 16 3 18
宝石集团 14 15 16 3 18
石家庄以岭药业 14 15 16 3 18
赵县兴柏集团 14 15 16 3 18
河北平山县化肥厂 14 15 16 3 18
光华企业集团 14 15 16 3 18
河北银港人造板公司 14 15 16 3 18




单位 工业增加值增长(%) 实现利税
增长(%) 实现利润
增长(%)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河北吉藁化纤 14 15 16 3 18
石家庄东方热电 14 15 16 3 18
石家庄三九啤酒 14 15 16 3 18
新化股份公司 14 15 16 3 18
灵寿正元化肥 14 15 16 3 18
鹿泉钢铁公司 14 15 16 3 18
东华化工公司 14 15 16 3 18
久乐公司 14 15 16 3 18
国祥制冷设备公司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燃气集团 14 15 16 3 18
博深工具 14 15 16 3 18
鹿泉鼎鑫水泥 14 15 16 3 18
城胜特种铜材公司 14 15 16 3 18
赵县利民淀粉集团 14 15 16 3 18
藁城化肥总厂 14 15 16 3 18
石家庄市联碱厂 14 15 16 3 18
辛集澳森钢铁 14 15 16 3 18
新世纪焦化有限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太行机械 14 15 16 3 18
三环阀门公司 14 15 16 3 18
辛集化工集团公司 14 15 16 3 18
石家庄泵业集团 14 15 16 3 18
石家庄煤矿机械公司 14 15 16 3 18
河北电机 14 15 16 3 18
三五零二厂 14 15 16 3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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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冶金、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河岸决口引发溃水淹井、山东省邹平县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铝水外溢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事故充分说明,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安全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责任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近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级检查,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二、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当前,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自然灾害严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对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或与塌陷区、废弃井口联通的矿井,要立即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填实废井口等疏堵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要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突水突泥事故措施,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防范暴雨、滑坡、泥石流等引发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排查治理工业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
  要组织力量对各行业领域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事故的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突出抓好煤矿隐患排查,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强技改、新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要严密防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坍塌、坠落、透水、窒息等事故,加快病险尾矿库治理。
  要组织开展在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地铁和建设施工项目安全大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和危桥改造力度,并加强通行、使用管理,防范坍塌、坠落、塔吊倒塌等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冶金、有色等工业企业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等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投产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小企业、小作坊的火灾隐患,要抓紧进行排查整治。同时,要全面做好石油化工、电力、民爆器材等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高压油气田井喷、大面积停电事故,严厉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和违法制售、使用火工品等行为。
  四、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特别要盯住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深入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违章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规载客和超速、超载、超限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和危险路段的整治,严禁非法改装生产车辆。要大力推进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航空企业反事故征候、反违章操作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校车安全管理。铁路、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汛期行车、行船的安全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交通安全。
  要加大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测检验,淘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老旧渔船,加快渔船通讯、自救设备的配备,加强对拖拉机和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以及农村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要全面做好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工作,在秋季开学之际集中开展一次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大检查,严防拥堵、踩踏、火灾等事故。
  五、认真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建立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做到科学施救。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大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举措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事故发生和抢险救援情况,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核查处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期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届时要对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财政部(85)财预字第47号《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规定的精神,立即组织力量对所属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处理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进行彻底清点,造册登记。依照规定变价后如数上缴国库,不得自行提成和留用。并请将检查清理情况于6月20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财政部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 (85)财预字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重庆市财政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海洋局、文物局、交通部、林业部、建设部、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铁道部、经贸部、司法部及其他有关部委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中央总金库,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的问题,国务院、中纪委早有明确指示。财政部根据国务院、中纪委的指示精神,于1982年又以(82)财预字第91号、78号通知《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据了解,全国大多数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了国务院、中纪委的指示和上述两个具体规定,把各项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据反映,也有少数地区和部门,擅自截留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乱搞计划外基建,乱买高级设备和消费品,滥发奖金,请客送礼,个别单位甚至乱拿乱借或低价私分罚没物资。这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损失,更严重的是腐蚀了一些干部,给国家执法机关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这种新的不正之风,必须坚决制止,立即纠正。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有关规定再重申如下:
一、认真整顿和清理查处经济案件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
中央纪委1982年7月14日中纪〔1982〕31号《关于纠正当前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重罚轻刑’现象通知》中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应责成有关单位对尚未处理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都要立即进行彻底清点、造册登记,依照规定变价后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提成和留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审计机关再次认真督促检查,彻底整顿和清理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对应交未交的罚没收入,应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已经挪用的,原则上要如数追回,“贪赃枉法”的,要报告领导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项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坐支截留。198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的东南沿海三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情况汇报中指出:现行的对走私、投机倒把案件的罚没收入提成和奖励办法,执行中弊病很多,使一些单位滋长了本位主义“向钱看”的倾向,有的对应该法办的“以罚代刑”,有的滥发奖金和私分赃物,使一些干部职工受到腐蚀。为了杜绝这些流弊,各项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办案部门不得自行提成和坐支截留,其所需的办案费用,由财政部门另行专项拨付(见国务院办公厅〔1982〕第10号参阅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上述指示,和随后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制发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重申,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和海关、工商管理、物价、交通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案件,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罚没物资变价款,都必须作为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提成、截留或坐支(海关总署按国务院国发〔1984〕167号文件办理,下同)。依法追回贪污盗窃等案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除依法归还原主部分外,也都要如数上缴国库。对于屡催不缴的,各级财政部门除报告领导机关严肃处理外,有权从其行政事业经费中扣缴。
三、依法没收的各种物资,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动用。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依法收缴保管的各种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有关罚没财物的处理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价处理,不得内部处理。商业部门对经销的罚没物资,也必须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入市场,不准内部处理;属于金银、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物资,应及时交由专管机构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凡是乱拿、乱借或低价私分罚没物资的,应以“贪赃枉法”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四、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应由财政机关核实退库,不得自行坐支留用。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犯罪活动,是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其办案所需费用,包括正常的办案费用,国家预算都已有安排。有的执法机关,如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侦缉调查任务较重,还要支付告发检举人奖金等,因此,除正常行政事业经费外,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的20%至30%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以弥补正常经费的不足。但是,办案费用,必须由财政机关统一掌握退库核拨,不得从罚没收入中自行坐支留用。否则,不仅造成预算执行的紊乱,而且脱离财政监督和制约,容易产生流弊。各地如有自行坐支留用的,应即按国家统一规定改过来。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至于公安等机关因参加查缉走私等案件需要增加的办案费用补助,由案件主办单位(海关或工商管理等部门)从财政机关核拨的办案费用中酌情分拨。公安等联合办案单位,不与财政机关直接发生办案费用的领拨关系。
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后,各级财政机关对于不另外领取办案费用的执法机关,应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节俭压缩行政经费的原则下,在安排经费支出预算时,要考虑这些执法机关的业务特点,对其办案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予以妥善安排。
以上各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中央各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中纪委的指示精神以及我部有关制度办法,迅速布置并做好整顿和清理检查工作。有关检查情况,请于6月底以前报财政部,以便汇总报告中央和国务院。
198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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