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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3:08  浏览:9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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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

2005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效治理乱张贴、乱涂写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是指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区范围内的乱张贴、乱涂写的治理负总责。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治理乱张贴、乱涂写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有治理该地区乱张贴、乱涂写的责任和义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乱张贴、乱涂写的治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治理乱张贴、乱涂写的工作。
第五条 张贴广告应当符合《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条例》,按照规定在公告广告张贴栏中张贴。
第六条 禁止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并现场抓获乱张贴、乱涂写行为人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给予奖励200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被抓获的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人,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单位或雇主,对单位或雇主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环境卫生“三包”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当对其环境卫生“三包”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及宣传品在24小时之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行为人处以200元罚款;对行为人的单位或雇主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对用于乱张贴、乱涂写的工具,依法处置。
乱张贴、乱涂写损坏有关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能在24小时之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中留有通讯号码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对其拍照取证并送电信服务单位,电信服务单位应当依法中止为其非法活动提供电信服务。其中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乱张贴、乱涂写的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侮辱、殴打、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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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才应具备那些能力?相关的讨论和研究相当的多,大体归结为要懂技术、懂外语、懂法律、懂经济等。笔者认为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对人才类型先进行分类,从现有的知识产权工作分工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界可以分为三个“江湖”,第一个“代理人江湖”,以专利代理人为主体,主要从事与专利、商标代理相关的业务。第二个“法律江湖”,律师占其主导,主要做知识产权维权。第三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江湖”,大体由在企业从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构成。这三个“江湖”代表了知识产权人才的三个类型,每个“江湖”工作侧重点不一样对人才要求并不一致。“代理人江湖”一般不要求法律及经济学背景,而“法律江湖”主要是法律专业出身的律师。这些人才中号称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背景的“双栖律师”全国只有1000多人,再懂经济更是稀有动物了,因此笔者绝不赞同笼统把知识产权人才界定为复合型人才。“术业有专攻”,不同的工作岗位对人的专业、技能等要求不一样,绝不能以一元化的思维用一个固化的标准简单去衡量知识产权人才。
本文侧重讨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江湖”对人才的需求,对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内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分为: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方面,涵盖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创造就是智力创新活动,对企业而言主要体现为技术研发,创新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石,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源泉。单纯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没有实质价值,企业的目的是要将知识产权变为企业的财产,最终为企业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这就是运用。保护就是将创新成果权利化,包括两个方面: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维护,权利的取得是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含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知识产权权利;权利维护主要是预防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管理则是个框,凡涉及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都可以装到管理这个框中。因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重心在三个方面:创造、运用、保护,也即是“知识”、“产”、“权”,“知识”对应创造,“产”对应运用,“权”对应保护。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包括“知识”→“权”→“产”三个流程。第一个流程:“知识”就是创新,一般认为创新是个技术活,传统的做法是主要仰仗技术人员来完成,但这种做法已经不符合潮流了,现在的技术研发小组是小而全,“小”是指研发团队人数少(以7-8人为限),“全”是指研发团队需要包括法律、生产、销售、财务等多部门的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当然要从研发开始就要介入,查询专利文献,了解该技术的专利布局,研究如何绕过现有专利等?介入研发过程确实需要具备一定技术背景。第二个流程“权”就是将创新成果权利化和维权,权利取得一般是向政府机关申请,专利、商标等申请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权利维护中打击侵权也由律师代理,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专利、商标申请的代理率都在70%以上,知识产权维权外包的比例也较高。尽管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和权利维护外包比例较高,但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必须了解一定的代理知识,了解基本代理流程,对于知识产权维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第三个流程“产”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所在,第一、第二个流程都花费了企业的成本,企业指望在第三个流程中加倍赚回来。知识产权运用不仅仅是企业自行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现在的产品包含的技术日益复杂化,据介绍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集成了几万个专利,如果这些专利技术全部由一家公司来开发,至少需要配备300万个技术人员,这是任何企业都无法做到的,现代的技术研发靠愚公移山式的自主开发是不可能完成的,“开放式创新”是对创新活动本身的创新,企业以做集成工作为主,因此专利技术运用的关键在于各种许可谈判,这就是做买卖,没有经济头脑,没有一定的商务知识也是搞不定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三个方面以及三个流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确实需要具备理工科、法学、工商管理、经济等多个专业的知识,涉及面如此之宽,至少跨了几个大学专业,一般人绝难达到。据笔者对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一项调研,示范区内只有6%的企业知识产权由专门的部门管理,8%的企业由技术研发部门管理,2%的企业由法律部门管理,60%以上的企业知识产权由行政或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即便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也相当薄弱,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高度缺乏有关。人才不足必须要培训,在我国“代理人江湖”及“法律江湖”都是有进入门槛的,有强制的执业资格认证,也有完善的人才培训和考核鉴别机制。大家对知识产权人才的讨论常常忽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江湖”,这个江湖是开放的,没有准入机制,到目前也没有相应的人才任用标准,没有规范的人才培训计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如何进行培训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需要的专业能力和实务技能涉及这么多的专业,如此求全责备不利于缓解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高度缺乏的现状。
在医学领域有个大家不太熟悉的名词:全科医生(General Doctor),是指经过全科医疗这种范围宽广的医学专业教育训练的医生,具备综合性的知识结构、丰富的经验、卓越的管理才能。全科医生制度已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各国全科医生数量占医生总数的30%—60%。我国医生的培养机制也曾经以专科医生为主,医院也按照专业进行设置。病人没有医学常识,哪里知道自己的病该去哪家专科医院呢?到医院看到让人眼花缭乱的科室该挂哪个科室的号呢?笔者有个亲戚大腿上有大片的肌肉萎缩,家里穷偶尔有些痛忍忍就过去了,几十年来不知道怎么回事,经济条件好了想到了治疗,遇到北京某部队医院的医生,看一眼就说出了病名,并说这是因为年轻时打多了青霉素引发的后遗症。亲戚回到省城,跑遍了所有的三甲医药,都说不清是什么病,还说要割一块组织进行化验,后来又来北京找到部队医院,医生说这病对生活不会有多少影响,治疗不一定有效果,因此建议不用治疗。我们在网络上进行检索,了解到发病原因和各种症状全部如部队医生所说,几十年的心病才算落定。省城的三甲医院条件不能说不好,也不能说医生水准不高,其实只是找错了科室,普通病人怎么知道肌肉萎缩要找骨科呢?专科医生制让医生们在某个专业很精深,但是对于非专业的病甚至缺乏基本常识,这样造成病人无所适从,在各医院、各科室之间徒劳奔波,浪费了钱财,可能还贻误治疗时间。专科医生制度致使医疗资源过于集中,眼睛有毛病全中国的人都来同仁医院,心脑血管病都挤到阜外医院去排队挂号……造成这些医院的医疗资源极度紧张,而社区医院却门庭冷落。其实大部分病情都是普通常见的,一般的医院一般水准的医生都可以治疗好,由于缺乏可以信赖的医生的指导造成民众病急乱投医,有钱没钱都往传说中最好的医院跑。全科医生由于其全科背景对各种病情都有所了解,一般的病情都可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引导到专科医生解决,这样全科医生可以服务于每一个病人,可以作为个人健康相关事务的顾问,也是引导专科医疗的经纪人,成为值得信赖的一辈子的个人健康保护神。全科医生制度可以将医疗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能在社区或县乡医院解决的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再到专门的医院治疗,对病人而言节省了医疗费用,对医院而言解决了冷暖不均的沉疴。我国现在非常重视全科医生制度,并大力推行全科医生的培养,卫生部与教育部为此联合制定了全科医生的培养规范。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也走了专科医生培养模式的弯路,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及专利相关方面的人才培养,忽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的培训,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极度缺乏,另一方面也造成代理人及法律资源过于集中在北上广几大城市,企业也盲从非要到北上广找大所,地方留不住知识产权人才。知识产权人才与医生一样可以区分为“专科医生”和“全科医生”,“代理人江湖”和“法律江湖”可以看作是专科医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江湖”则是全科医生,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可以借鉴全科医生制度。全科医生对我国是个相对新的名称,有人马上联想到是不是“包治百病”的乡下郎中?当然不是这样的,全科医生具备扎实的医疗知识,受过专门的全科医疗教育,基本都在硕士学历以上的层次,其社会地位和工资收入超过多数专科医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培训可以借鉴全科医生的培训机制,像全科医生一样应当作为高级人才进行培训,“代理人江湖”和“法律江湖”贵在于精,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江湖”重在于广。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要素是管理,管理人不需要对各项工作、每个流程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但要像全科医生那样具备较高素质,对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内容和各个工作流程都通晓,能够全面把控日常管理事务,懂得如何根据企业战略进行整体规划布局,遇到需要延请外部机构解决的问题能够和外部的“专科医生”互相协作……能够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健康顾问”,守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运营好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收益。
综上:笔者建议相关机构尽快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全科教育。鉴于我国目前高等学校的教育还没有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的全科教育,为了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人的急迫需求,可以通过继续教育方式来进行短期培训,培训工作可以让社会培训机构来完成。

作者:王瑜,海航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下)
王世民  杨永波马幼宁  彭永和

  在法国,由于法官职业的重要地位,事关法官素质高低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受到了格外的青睐。据统计,仅1974年至1995年21年间,有关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法兰西共和国就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先后颁布了16项法令。国家法律建立了法官教育培训的基本框架,健全了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强调了法官教育培训的特殊意义,有力地推动了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法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包括三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基础教育、继续教育、法律文化传播教育。三者既互相独立又互相渗透,构成了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
一、法官基础教育—步入法官职业前的教育
  法官基础教育,是指担任法官前所必须接受的一段专门职业教育培训。法国目前在岗的6558名法官,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均在历史上接受过这样的培训,先培训后上岗,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一)法官基础教育机构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是国家的法官基础教育机构,所有法官都诞生于该所学校,是名符其实的“法官摇篮”。同时,国家法官学院也是法国法官继续教育和法官文化传播教育的规划部门和实施主体。
  鉴于法官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法国并没有简单地把国家法官学院定位在事业单位的办学实体,而是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特殊性和有利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出发,在主体上把国家法官学院规定为国家行政机构,同时,赋予教育事业单位的办学职能。根据法国1970年7月10日发布的70—613号国家法令:“国家法官学院,系国家的行政机构,由行政理事会和一位校长负责管理。”
  行政理事会是国家法官学院的权力机构,由19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既有国家司法界、教育界的权威人士,也有学校的教师及学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包括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最高法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司法部法律事务司司长或他的代表、行政事务总督或他的代表。
  国家法官学院校长,由司法部长提名,由国会通过法定的程序与形式予以任命。
  依照法律,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国家行政机构和教育事业单位的双重性质。其办学经费的来源也具有双重保障机制。一方面,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机构,其学校经费主要由法兰西共和国国会直接审批拨付。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法官学院还可以发挥事业单位的优势,接受以下六个方面的经费补充: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酬金;社会团体提供的基金;社会的捐赠及遗赠;转让财产的收入;财产的直接收入;贷款等。
  (二)通过会考招收见习法官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每年招收的学员进校后为见习法官。招收学员的数量以全国法官前一年的缺岗数、退休数为基本额度,具体招生数额由国家司法部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法官学院通过国家每年举办的“一、二、三级”会考公开向社会招收学员。分级会考的宗旨是根据考生不同的社会资历及年龄条件等实行有区别、有侧重的入学测试。会考招生的组织形式、纪律规定、口、笔试会考科目和阅卷方式由司法部长征求国家法官学院行政理事会的意见后确定。考生知识水平及业务能力的考核评价由会考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有以下五名成员组成:1名最高法院法官任主席;2名大学教授;1名高等教育部部长的代表;1名公共事务部部长的代表。各级会考均分初试与复试两部分。鉴于报考国家法官学院的学员,必须先行具备大学毕业的学历条件及法律专业知识条件,会考不再测试一般的法律专业知识,而是重点考核考生应用法律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通过会考被择优录取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学员,均为实习法官(助理办案员),可以协助在职法官审理案件,但对判决的确定没有表决权。
  (三)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官基础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官,所以其教学不是一般的法律讲授,而是教育学员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办案能力与水平,提高职业素养。国家法官学院的基础教育注重发展双重技术培训:一是司法各岗位职能及方法论的培训,二是与司法工作有关的业务范围和技术的培训。通过第一种培训,使学员剖析具体案例和法律文书,逐步掌握普通法官、专业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同职能。通过第二种培训,使学员掌握法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以及交谈、联络、信息技术等学科的基本内容。同时辅导学员熟悉他们的工作环境,了解并促进与律师、警察、行政官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合作关系。基础教育还注重通过一定的调查,向学员剖析司法诉讼的复杂性,努力开拓学员对社会的观察视野,使他们熟悉司法工作的严格要求,明确司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和道义准则,充分认识司法判决的社会影响,全面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准。
  (四)基础教育的教学计划与实施
  国家法官学院基础教育共两年半(31个月)时间,分两大阶段。教育方式原则上不采用刻板的学院式教育方式,而注重在实践部门的实习、考查等实践活动,即使是在校的理论学习,其教学方式也主要采用报告会和小组研讨等方式。
  基础教育的第一阶段为25个月,为围绕司法组织和法官条例进行的多学科型的普通教育培训。具体包括:1?三个月在企业、行政机关等司法机构以外的单位实习,目的在于站在社会角度重审法官的职业并理解其职责要求,同时增进对社会的认识。2?七个月在法官学院内部的学习,主要对学员就有关司法技能、业务知识及合作部门的业务知识进行培训。3?在法院实习并帮助办案十四个月。在法院实习阶段,学员还应有两个月左右时间在监狱、警察局、律师事务所实习,担任监所教育辅导员、副监狱长、出庭辩护的实习律师等。
  在第一阶段教育培训结束后,学员应返回学院接受考核,并参加为期一个月的研究活动,进一步消化实习成果,总结办案经验。
  基础教育的第二阶段为5个月,被称之为专业化的教学阶段,也是为即将担任法官职务做准备的最后教育阶段。在这个阶段,学员继续在法院系统实习,并从事预审法官、少年法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执行法官等法官岗位之一的辅助办案工作。在这个阶段,教育培训努力实现技能与实践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
  (五)基础教育考核
  经过入学会考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参加基础教育的学员,并不可能当然地取得毕业资格而就任法官。在历时两年的学习中,他们要接受学院及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来自任何一方的否定评价都将使学员受到淘汰。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实践考核和纪律考核。事实上,每届学员总有1-2名最终被淘汰。而每年总有4-5名学员因考核不合格而重新参加司法技能的实习。
二、法官继续教育—全员性的法官终身教育
  法国法官的继续教育,是指在职法官定期接受的以提高技能、更新知识为目标的教育培训。可称之为岗位培训。相比法官基础教育而言,法官继续教育起步稍晚。但七十年代以后,法官继续教育规模迅速扩大。1998年,占法官总数98%的法官参加了不同类型与主题的继续教育。法国法官的继续教育已作为基础教育的延续,伴随着法官的整个职业生涯,使他们适应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不断提高审理各类案件的业务水平。
  (一)规范的继续教育制度
  继续教育既是法官的权利,更是法官的义务。法国试图通过让法官接受继续教育,确保法官文化专业素养适应时代发展,实现法官办案的科学、公正、合理。1970年国家70-642号法令把法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写进了《法官条例》,确定国家法官学院除负责法官的基础教育外,同时负责保证在职法官的继续教育。1992年国家92-189号法令通过的《法院组织法》确认“任何法官每年至少应有5天的培训期。”“法官参加继续培训的权利必须得到保证,同时法院的正常工作不得受到影响。”
  由于得到法律的保证,几十年来,法国法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有序地向前发展。国家法官学院行政理事会根据校长建议制定多种形式继续培训法官的年度计划。这一计划下发至各级法院。每年九月,每个法官都能收到一份来年的全国法官培训计划。计划中写明培训活动内容、日期、对象、名额及报名办法。每个法官根据各自的不同需要和国家法官学院的安排,自主选择每年的受训时间与受训内容。经过各法院院长对本院所辖法官的培训要求综合审查后,按照轻重缓急的不同需要,依次排出受训法官计划表,交给国家法官学院,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实施。
  为确保法官素质符合国家要求,考虑到法官接受继续教育的特殊重要意义,法国国家司法部与人事部等有关部门联合签署文件规定,法官参加继续培训实行《个人培训卡》制度,其培训情况归入国家永久档案。《培训卡》记载每位法官每年是否依法接受培训教育,培训的成绩与表现等内容。《培训卡》由法官本人持有,由国家法官学院在全国联网管理。
  (二)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
  法国传统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单独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由于正规化、全员性的法官继续教育任务繁重,各地法官培训又有其特殊要求,法官继续教育的权力自八十年代末有所下放。1989年10月15日及11月6日国家司法部的两个通知规定:继续培训的部分权利下放到上诉法院。
  现行的法国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实行由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性的集中培训与由各上诉法院举办的分散培训相结合的两级培训体制。事实上,分散培训是全国集中培训的重要补充。
  依照1972年5月4日国家72-355号法令第51-2条规定,“每个上诉法院必须组成一个法官分散继续培训委员会,由上诉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共同主持,1名授权负责继续培训的法官兼任秘书。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职能,由国家司法部长签令批准。”该委员会讨论、确定由委员会秘书提出的分散培训计划,并上报国家法官学院,由国家法官学院审核、评价,对其中列入正式培训计划的,由国家法官学院行政理事会拔给该上诉法院分散继续培训的经费。
  分散培训具有集中培训所不具有的特点。这种培训离工作单位近,培训期短,专业性强,反映了基层法官的愿望。分散继续培训还能使法官有机会在当地同一些经常合作的律师及其他司法界人士、行政官员等共同研讨法律与社会问题。其灵活性及务实性受到广泛欢迎。
  (三)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法国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针对成人教育的特点,考虑到法官已具有一定的文化专业基础以及法官的职业素养需要,采用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不同于经院式的古板授课方式,而是生动活泼,切合培训对象,富有职业特点,形成了独特的培训方式、方法。
  1?“讨论会”方式。主要是对规定的有关主题进行深入讨论,在讨论会主持人的领导人开展以下活动:报告会,与会者和报告人展开辩论,有时也集体参加一些实践活动。培训期限一般为五天。
  2?“周期培训”方式。主要是以小组为形式,分成若干次进行培训。期限:半年内分几次进行,每次2-3天。
  3?“讨论日”方式。主要是配合法制改革或学习新的知识进行“一日讨论”活动。这种方式直接了当,解决问题,属于就近便利的分散培训的一种。
  4?“会见活动”方式。主要是安排法官与司法界其他同行,如律师、警官等,以及政府官员、心理学家、法学家、金融专家等的直接对话,目的是让法官和其他业务部门交换看法。期限一般为1-3天。
  5?“现场培训活动”方式。在一位法官学院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法官们围绕学校确定的主题观摹其他法官的审判活动,并尝试展开自己的工作。目的在于互相启发借鉴,促使参加活动的法官发挥创造性,增进业务知识,培养独立思考能力。期限长短不同。
  6?“实习”方式。由法官学院组织法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私营机构进行集体实习或个人实习。期限:3至5天。
  7?“研究会”方式。主要是采取恳谈的方式由与会法官们共同研究某一个或几个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期限无固定要求。
三、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法官教育国际化
  法国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是指法官教育的国际化,主要是指向其他国家的法官传播本国的法律文化,介绍本国的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派出本国法官到他国进修培训。法国此项教育的主要机构是法国国家法官学院。
  在本文上篇中我们已经提到,法国司法制度具有悠久历史,是典型、完善的大陆法系制度。与此相关,法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在欧洲、非洲、澳洲乃至美洲都是颇受赞许的。也正因为如此,法国十分注重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把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视为世界文化财富,努力实现文化共享。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已成为与法官基础教育、法官继续教育并重的第三大教育,共同构成法国法官教育制度的有机整体。
  (一)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地区日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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