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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41:03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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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3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利益,实施民主监督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增进工会与各级政府联系,使工会直接向各级政府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要求和意见,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2]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利益及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临时举行。联席会议的议题及召开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主持。联席会议的有关会务筹备安排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分工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和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出席会议。其它出席会议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是与议题有关的政府委、办、局的负责同志及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市总工会各部门及各基层工会、产业工会的负责同志。
  第六条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起草,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正式下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在下年度的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联席会议可根据所讨论议题的需要,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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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已废止)

北京市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保护和发扬北京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合理规划和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 不含二环路规划范围) 的地区,不得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二、在本市二环路以外( 含二环路规划范围) 的城区、近郊区进行住宅综合开发,在拆迁负担过大和景观有特殊需要等条件下,可以少量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但其高度,板式楼房不得超过12层,塔式楼房一般不得超过16层,在特殊情况下塔式楼房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8层。
前款规定的地区,不得分散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三、在城区、近郊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超过本规定限定高度的楼房住宅,必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的, 按违章建设论处,对违反规定审批者,要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施工在建的高层楼房住宅工程,地处重要路口、主要干道的,要进行复查,与环境景观不协调或城市公用设施近期内不能配套建设的,要修改建设方案后再继续施工;本规定施行前正在申请建设尚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参照
本规定重新进行审查调整。
六、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的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90年1 月 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5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珠海市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夹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顺生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规章及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已不适用或已过时的《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关于拱北口岸机动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等22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1.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一:
                     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印发机关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4号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10日 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
2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5号 《珠海市技术引进中专利法律状态审查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10日 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
3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12号 《珠海市旅游业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8月3日 已被《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所取代
4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14号 《珠海市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1 0月28日 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
5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21号 《珠海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28日 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
6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29号 《珠海市起重机械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23日 已不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附件二: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印发机关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珠府字[1982]01号 《关于拱北口岸机,动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82年1月6日 已过时且被新规定取代
2 珠府办[1987]105号 《比转市交通局关于改进珠海一香港水路货物运输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87年9月8日 已过时且被新规定取代
3 珠府办[1987]120号 《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87年11月6日 已过时
4 珠府字[1989]30号 《珠海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89年6月23日 已过时且直接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5 珠府[1990]26号 《珠海市口岸客运市场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0年5月26日 已过时
6 珠府[1992]39号 《珠海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2年7月25日 已不适用
7 珠府[1993]5号 《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1月20日 已不适用
8 珠府[1993]10号 《珠海市市区专线中巴线路及新增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5月22日 已不适用,没有专线中巴
9 珠府[1993]19号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4月9日 已不适用
10 珠府办[1993]57号 《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我市石油液化气销售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3年5月28日 已不适用
11 珠府[1994]68号 《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补充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9月10日 已不适用
12 珠府[1994]96号 《珠海市社会公用地秤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23日 已不适用
13 珠府[1994]103号 《珠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29日 已不适用
14 珠府[1995]94号 《珠海市举办展销会的若干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5年11月14日 已不适用
15 珠府办[1995]79号 《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液化石油气计量规范化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5年7月27日 已不适用
16 珠府办[1995]112号 《珠海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5年11月10日 已不适用
17 珠府[1999]14号 《关于对珠海市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9年2月27日 已不适用
18 珠府办[1999]177号 《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执行国家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9年12月21日 已不适用
19 珠府[2000]8号 《珠海市驻港澳地区及驻国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0年1月17日 已不适用
20 珠府办[2001]97号 《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补充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2001年9月10日 时效已过
21 珠府[2002]64号 《珠海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12日 所涉及的许可范围超出了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故予以废止,其余部分执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22 珠府办[2003]44号 《转发市顺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重量的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2003年6月18日 时效已过



 

《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珠海市法制局局长张真寿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位会议出席人员:
  我代表珠海市法制局就《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法制局按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市人民政府规章及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已不适用或已过时的《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关于拱北口岸机动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等22件规范性文件建议废止(见附件一、二)。
  特此说明。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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