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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检察机关赴外地办案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47:30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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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检察机关赴外地办案的几项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检察机关赴外地办案的几项规定
199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之间在办案中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依法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高检院于1990年12月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总的看,各地执行是认真的,效果也比较好。但也有少数检察院不严格执行规定,赴外地办案时不通过当地检察机关,或法律手续不齐备,随意拘捕人犯、搜查和讯问,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为此,特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中,需自行到外地拘捕人犯时,应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办理。执行拘捕的人员应当携带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工作证、介绍信和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等,与人犯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联系办理。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执行拘捕的人民检察院不能出具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的,应当及时向人犯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二、人民检察院需要到外地执行搜查任务和讯问被告人的,执行人员应携带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以及有介绍案情和执行搜查、讯问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
三、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追缴赃款赃物,应当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并出示有关的案件材料和办理必需的法律手续。
四、人民检察院到外地问询证人时,不得以各种理由将证人带回本地询问。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外地检察机关拘捕人犯、搜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追缴赃款赃物等执法活动要积极予以协助,不得违法阻挠、刁难。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违法办案,或违法阻挠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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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1994〕63号《关于印发〈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收悉。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交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045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



1994年7月26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活动的通知

民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巩固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扩大受益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决定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为引领,以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抓手,以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完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为保障,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推动各个层面确定的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单位在较短的时期内尽快实现实验工作全覆盖,让更多的农村居民从中受益。

  二、创建标准

  (一)领导协调机制的全覆盖。县乡两级建立有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中职责明确、政策到位、工作有力,形成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整体合力。社区(村)一级成立有相应的协调共建机制。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有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各项资金合理统筹。

  (二)社区建设规划的全覆盖。制定有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农村社区的设置模式、分布范围、功能定位、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投资方式合理,农村社区建设的步骤可行。社区建设规划既能满足农村社区化管理服务的新要求,又能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有机衔接。辖区内全部农村地区都按照规划要求开展了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

  (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全覆盖。农村社区全部建有或规划建有综合服务中心,初步形成了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站点为补充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社区服务设施幅射半径一般不超过2-3公里,社区居民步行前往一般不超过20分钟。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功能整合、使用方便、利用率高,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方便、就近、快捷的生产生活服务,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资金和人员落实到位。

  (四)社区各项服务的全覆盖。初步构筑起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和互助服务、社区服务业相衔接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教体育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社区,群众性的志愿服务和互助服务活动普遍开展。兴建了一批有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便农民消费需求的农资供销、农产品经营、农村金融、农业科技类社区服务业网点。农民群众对社区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基本满意。

  (五)社区各项管理的全覆盖。农村社区组织体系完善,社区党组织(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健全,社区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建立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农村社区工作队伍,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得到切实解决。推行了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初步形成一支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外来人口能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驻在农村社区的机关、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与社区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资源共享、共驻共建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以人为本。创建活动中要切实尊重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把满足农民群众需要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听取农民意见、吸纳农民参与、支持农民当家作主,使创建活动真正成为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实惠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因地制宜。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因陋就简,有效整合资金、资源、资产,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为兴建社区服务设施而增加农民负担、产生新的乡村债务。注重强化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农村特色、民族特色,对不同类型和建设模式的农村社区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批解决,不搞“一刀切”,切忌形式主义。

  (三)分级创建。创建活动要以社区为基础,在不同层面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局面。民政部重点抓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单位的全覆盖创建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要分别抓好各自确定的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单位的全覆盖创建工作。要以创建活动为抓手,凝聚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共同参与创建的合力。

  (四)择优宣传。本次创建活动不搞统一模式、不搞集中命名表彰活动,成熟一个宣传一个。民政部确定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单位只要达到创建标准就可以向民政部申请自荐,经评估合格后,即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名义进行宣传推广。省级以下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的宣传推广由各地自行组织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深化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推动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以及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创建活动持续、健康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采取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升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要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推广示范单位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成以点带面的工作态势。要继续做好各级民政干部和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强化其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认识和能力,提高农村社区建设整体水平。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创建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大督查力度,指导各地查找共性问题、研究疑难问题、解决重点问题,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附件: 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自荐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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