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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4:23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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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6月7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凡超过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放射性防护规定》,或者超过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均要征收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根据各种污染物的危害大小、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或数量分类、分级确定。
(一)废水
按污水类别和污水浓度所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确定收费标准。
污染物分类:第一类:PH值、化学耗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第二类:硫化物、挥发性酚、氟的无机化合物、石油类、有机磷、铜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氰化物、硝基苯类、苯胺类;第三类:汞、镉、砷、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第四类:病原体。
(二)废气
(1)烟尘:各种锅炉和工业炉窑排放的烟尘,按林格曼浓度或超标倍数收费。
(2)生产性粉尘:第一类:玻璃棉、矿渣棉、石棉、铝化物;第二类:电站煤粉、水泥粉尘;第三类:炼钢炉粉尘、其他粉尘,以超标排放量收费。
(3)十二种废气:第一类: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以超标排放量收费;第二类:硫酸(雾)、铅、汞、铍化物,以超标浓度收费。
(三)废渣
第一类: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物废渣,未经无害化处理任意堆放或向水体倾倒的,按废渣重量收费;第二类:电厂粉煤灰;第三类:其他工业废渣。上述二、三类废渣,向水体倾倒或无专设堆放场所的,按重量收费。
(四)噪声
凡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按超标分贝数确定收费标准。
在征收排污费时,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当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的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加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者;
(2)为逃避收费,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放浓度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者;
(3)国家或地方有限期治理要求和可靠措施,到期未达到预定要求者;
(4)已有治理设施闲置不用或擅自拆除者。
第六条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的,或减少排污量和降低污染物浓度有显著成效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监测核实,可停止或减少收费。
减少或停止收费以后,排放的污染物又增高或超标的,仍应增加或恢复收费。
排污单位因各种原因停止排污,连续半个月以上的,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停止排污期间免收排污费。
第七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成份、浓度和数量,经环保监测站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对监测数据有争议时,以上一级环保监测的监测数据为准。
第九条 根据监测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确定排污单位缴费金额,向排污单位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应督促缴费单位按时缴纳排污费。
第十条 排污单位接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地属和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分别缴入地、市财政;县属及县以下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县财政。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
开支,如有不足,可以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移作他用。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当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进行,如确有不足,可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使用计划由环保部门、主管部门、财政
部门共同审定。属于第五条所列情况的单位,不予补助。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十,可用于环保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等方面的专项支出。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由财政部门实行监督。
其余部分用于综合性治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源和综合性治理的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
第十四条 违反《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有下列情形者,要追究责任,限期治理,并予以罚款:
(1)事故性排放污染物者;
(2)污染严重,逾期不治,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使工农业生产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者;
(3)向饮用水源防护地带、风景游览区、水产养殖区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者;
(4)工矿企业将污染严重的产品下放到街道、社队企业生产,没有落实治理措施,造成环境污染者;
(5)有毒有害废水采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埋入地下、排入河道,造成环境污染者;
(6)一般工业废渣,无防止扬散、流失等措施,排入江河湖泊、农田造成环境破坏者;
(7)运输过程中撒泼、泄漏、散失有毒物品者;
(8)在居民区焚烧沥青、塑料、油毛毡等散发有毒有害物质,在江河中洗涤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者。
第十五条 罚款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进行审批:一万元以内由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三万元以内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五万元以内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超过以上数额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罚款应由企业利润留成基金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从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结余中支出。罚款全部缴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保护专用资金。
对被罚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要停发一至六个月的奖金。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82年7月1日起执行。



198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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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9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79号),设置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正处级行政机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同时挂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协调和管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政务信息、会务、财务和车辆等后勤管理;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员日常管理。
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和组织听证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的行风管理及对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考核;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科研及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报批和监督检查。
(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起草重要文件及报告;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负责有关考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参与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四)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矿山安全监察处)
负责监督检查矿山、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发证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铁路、建筑、旅游、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员编制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15名(含纪检、监察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 5名。
四、其他事项
设立嘉兴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监督管理类科级事业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本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受理有关群众举报投诉;负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行政执法工作。
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2011年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与2001年商标法对照表

王咏东律师


笔者按:2011年商标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9月2日公布,10月8日截止意见征求。笔者为了更加清晰的看出征求意见稿与2001年商标法的差异,特意进行了对比,编制了对照表,希望经过对照,可以更加清楚的看到征求意见稿和2001年商标法的区别,看出征求意见稿进步和退步,为更好的提出意见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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