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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3:35:33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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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26
国税发[2001]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为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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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6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一○年八月五日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城乡规划、房地产、市政、园林、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金融、邮政、电信、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义务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建设和改造责任的,由约定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按照标准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本省有关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无障碍设计进行审查,对存在违反无障碍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建筑施工许可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未按照《设计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的,不得作出施工许可决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责任单位、改造目标、改造时限、资金落实等内容。

  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主要的城市道路,邮政、电信、金融等企业的营业场所,医院、学校、康复机构、敬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商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车站和码头、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应当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应当根据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及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与装修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邮政、电信、金融等企业的营业场所,医院、学校、康复机构、敬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商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车站和码头、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等无障碍服务。

  第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采取警示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社会组织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指定他人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建设项目所有人或者约定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建筑装修时未按照现行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以及组织竣工验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6日起施行。



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再次续研”
-兼与《桂林晚报》作者:蒋伟华、廖德超、吴列军诸君商榷

龙君钱


  对于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行为犯而言,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明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话,就将其行为定罪显然缺乏刑法上关于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在判决某一罪时,也不要一头栽倒在刑法分则的某个条款上。还须综合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考虑,如主观要件及正当化事由等,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冤错案的发生。例:饥渴难忍的迷途驴友孙行者走进深山且无锁的龙某家,吃掉上千元的鲍鱼(仅有此食物)和上百元的矿泉水。如果我们仅紧盯住其“窃”之行为及损害后果,不加以考虑其主观因素及阻却事由,就根据刑法246条定盗窃罪的话,极有可能枉及无辜。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包括了行为、对象、罪责。该“罪责”用司考教材的原话即“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滥伐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全国性的司考教材应值得参考,陈兴良教授和前不久到我们广西讲学的张明楷教授也参编。这些观点是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结晶,是达成共识的而且是没有争议的。如徐平先生在法制社的《环境刑法研究》第84页就支持上述观点。武大韩德培教授也在法律社的《环境保护法教程》第411页倒数2段认为破坏环境犯罪“主观上都是故意,过失实施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当然我们也不勉强极个别顽固分子认同这种观点)。本案中,58岁的文盲林农洪大妈并不“明知”伐林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而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其目的也具有正当性,因而是无罪的(详见资料4)。

  回到昨天《桂林晚报》这篇《大妈为生计砍树获刑 千元罚金牵动网友心》文章上来,文中“longqian”的本意及主题均层层拷问本案洪大妈是否有罪?而该文章却很刻意的规避此话题而大谈罚金刑。甚至在谈到减免罚金刑时,要这位“丁字不识”(该词引自《家庭困难砍树卖 无证采伐被判刑》)的贫困林农洪大妈“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可笑哉!作者认为,正因为洪大妈为了生存“不求人”才伐林,要不然早就为了生存放下尊严带上瘫痪的丈夫去龙胜县城乞讨咯!也不会捞到如今“犯罪”的下场!

  综言,除非本案非法适用了严格责任,否则龙胜文盲林农洪大妈是无罪的。我们也时刻感受到洪大妈是积极乐观的。希望她能在未来的日子里能雪耻,而不是下辈子才得以洗冤。也在平安夜的洋节日里,祝福所有贫农平平安安!祝愿龙胜洪大妈阖家幸福!!

优秀著作推荐:
1.《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 北京大学 汪 劲 7301102348 38圆
2.《环境人权:权利伦理与法律》 重庆出版 汉考克[英] 7501435847 34圆

3.洗冤录之一:《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13084317.htm《东方法眼》 作者:龙君钱

4.洗冤录之二:《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续研》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22134052.htm《东方法眼》 作者:龙君钱



龙君钱 苗族林农 广西龙胜人 平安夜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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