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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16:50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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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

冶金部:
国务院同意《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1994)冶黄字第535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施行。

附: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黄金工业的改革步伐,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黄金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勘)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金地勘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原来的拨款方式改为贷款方式。
第三条 黄金地勘资金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负责管理,统筹安排。年度黄金地勘资金规模纳入国家地勘费用计划。
第四条 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发放、回收业务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委托有关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
第五条 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六条 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独立金矿和共生金矿详查、勘探阶段(以下“勘探”均指“详查、勘探”两个阶段)的地勘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新矿区的开发。

第二章 黄金地勘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黄金地勘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开展黄金地勘工作,有还本付息能力。
(二)勘探矿区秩序良好,并有经省级储量管理部门或地勘单位批准的地质普查报告。
(三)有勘探矿区的勘探设计。
(四)有与具有资质认证的地勘单位达成的承包意向书。
(五)有具有法人资格和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有可作抵押的财产。
(六)矿山企业申请自行地质探矿的,须符合国家地勘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条(一)、(三)、(五)款的要求。
(七)地勘单位作为贷款企业申请在本单位普查工作区内用黄金地勘资金从事黄金地勘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
第八条 具备第七条所述条件的企业先向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各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筛选,并编制本地区的黄金地勘项目的贷款申请,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在审查各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贷款申请后,根据当年资金平衡情况和择优原则,编制下达黄金地勘资金贷款项目计划。

第三章 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发放与还贷资金来源
第十条 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发放。
(一)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在代理银行总行设立委托存款户。
(二)冶金部黄金管理局编制黄金地勘资金项目委托贷款计划,并分年度下达。项目贷款计划抄送代理银行总行和有关经办银行。
(三)代理银行根据已确定的委托贷款年度计划和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提供的委托贷款通知,经审核后与贷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书。贷款企业必须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必要时应办理公证。经代理银行审核认为不可行的项目,由其总行通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并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
(四)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根据项目贷款年度计划分批将款项存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向矿区所在地经办银行下达委托贷款指标。经办银行按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汇总的各项目用款计划,在代理银行下达的委托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的还贷资金来源为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企业留利以及企业可用于还贷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黄金地勘资金使用的期限与利率
第十二条 企业按贷款合同从贷到第一笔贷款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止的时间为贷款期限。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根据勘探工作量的大小和矿山建设期的长短等具体情况核定,一般为1至6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具体利率和计算方法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和代理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申请贷款展期的,应于贷款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签署意见后,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审批,对不同意展期的项目,代理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展期的,由经办银行与贷款企业续签合同,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视项目的实际情况,商经办银行确定。

第五章 使用黄金地勘资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黄金地勘资金贷款获得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办勘查许可证。所开展的勘探工作,可以与地勘单位实行储量承包或工程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报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的同时,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储量或工程承包单价,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工程定额,由承、发包双方议定。
第十七条 勘探矿区的工业指标,按矿床的储量规模,大型矿床报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审批,中、小型矿床由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地勘报告的审批、财务结算等,并会同地勘单位组织对地勘工作的质量检查、地质报告野外验收等。上述工作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黄金地勘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九条 由冶金部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地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及代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成立黄金地勘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对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监督和协调。
在贷款期间,冶金部黄金管理局、代理银行和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对贷款企业使用黄金地勘资金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贷款企业应按有关规定,通过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向代理银行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终,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应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黄金地勘资金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贷款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的还贷期限归还贷款,对逾期部分,由代理银行按同期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和罚息率收息和罚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通知代理银行停止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对违约挪用部分,按同期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和罚息率收息和罚息。
第二十二条 勘探矿区秩序混乱,不能保证正常勘探工作的,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通知代理银行终止贷款,按有关规定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与地勘单位在执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凡各省(区、市)与原国家黄金管理局(中国黄金总公司)签订的黄金储量承包合同、矿山地勘合同的项目,其地勘资金也均实行有偿使用。
1993年9月1日以后提交储量报告的项目,或虽在此之前提交储量报告,但未列入原国家黄金管理局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地勘资金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归还资金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统一纳入黄金地勘资金,继续用于黄金地勘工作。
1993年9月1日以前提交储量报告,并已列入原国家黄金管理局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后的归还资金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和矿区所在省(区、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用于黄金地勘工作,具体分配比例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确定。
提交储量报告的时间以各级储量管理部门或发包方及其委托单位的审批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个别国家急需而又暂时无企业愿意承揽的黄金地勘项目,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可先直接发包进行勘探,再有偿转让勘探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冶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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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技术改造的含义
技术改造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原有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
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
一、对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对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技术改造相应配套而必须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
二、为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三、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资源综合利用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四、为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对现有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三条 技术改造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省编制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为依据,有步骤、有重点地对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进行改造。通过改造和横向联合,达到企业向专业化、群体化、规模最优化方向发展,产品向中高档转变,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目的。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节约外汇
、出口创汇、替代进口的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以优质产品为龙头,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为重点,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力求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在某些部门、企业和技术领域,采用国内外最新技术,以带动全省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注意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并以引进“软件”为主,尽量少进口成套设备,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重点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标准化工作;
五、尽量少搞土建工程。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原有生产建筑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的投资,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确需超过的,必须报请省经委批准;
六、技术改造工程原则上应在现有厂址内进行,尽量不新征土地;
七、进行技术改造时,与本工程有关的“三废”治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必须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八、不得将基本建设项目挤入技术改造。

第二章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规划
第四条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要条块结合,自下而上地编制规划。
各市地经委根据国家建设方针和全省工业发展要求,在省分配控制规模内组织编制,报送省企业主管部门及省经委审查。省经委负责对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并作为编报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第五条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规划,由省经委根据市场变化及国家公布的限制发展产品信息,与省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地会商后,不定期进行调整滚动执行。

第三章 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划分标准
一、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具有独立工程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建成后能发挥效益的措施。在一个企业内,主体改造工程及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一个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项目;也不允许将一个独立的项目人为地分解为几个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可分为:
1.限额以上项目:一般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五千万元以上(含五千万元)或外汇额度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项目;
2.限额以下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五千万元或外汇额度在五百万美元以下(不含五百万美元)的项目;
3.小型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不含一百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为“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阶段:从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
三、效益考核阶段:从项目交付使用,到达到设计和引进项目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需编报的主要文件和审批权限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企业(有设计权的)或委托设计、咨询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后,由省计委、省经委按规定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初步设计由省建委组织审批。
二、限额以下项目:
1.济南、烟台、潍坊、淄博四市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其他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威海市五百万元以下(不含五百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地经委或省直公司审批;
2.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权限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有设计证书的)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具备相应资格的)编制项目建议书,按企业隶属关系层报审核,由省经委审批。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市地、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及市地经委
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经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审批。初步设计报批前,省、市地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逐级提出审核意见,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3.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情况,省经委可以委托省企业主管部门代替省经委批复上述前期工作文件;
 4.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术改造方案)由市地经委、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根据规划组织审批;
 5.申请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的前期文件,按审批权限规定审批,抄报国家有关部门;
6.凡未列入省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各市地经委在批复前应与省企业主管部门、省经委协商,如有争议由省经委协调和裁决;
7.各市地经委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应抄报省各有关部门备案,五百万元以上项目的批准文件,抄报国家归口部。各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项目提出复议或缓行的意见。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市、地经委即可组织实施;
 8.不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要附有承贷银行的审查意见。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要按(86)国环字第003号文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省、市地环保部门审批。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与调整
一、根据省政府“调、改、放”要求,省经委将技术改造规模和资金,切块给各市地和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控制使用,无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的项目,所需技术改造规模和资金,均在切块内平衡。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和省管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
2.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所管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
3.引进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年度计划管理
1.限额以上项目、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下达;
2.限额以下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审批权限以上项目,省专项和省筹资金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3.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市地经委、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抄报省经委、省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4.企业全部用自有资金安排,能源、原材料能自己平衡解决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省、市地规划指导下,由企业自行安排,抄报各有关部门备案,不受资金额度限制;
5.使用国家贴息贷款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省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经委、国家资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
6.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因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不能继续进行时,由原计划批准单位决定停建、缓建或调整规模,下达调整计划。

第四章 引进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限额以上项目:不分外汇来源如何,均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审批。
二、限额以下项目
1.使用国家外汇的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经委、资金管理部门和省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使用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切块给省的外汇、省技术改造外汇、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安排的引进项目的建议书,企业提出后,由市地经委和资金管理部门上报省经委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企业主管部门,经省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委审批。使用外贸外汇担保的中国银行贷
款项目,前期文件上报时应具有省外贸部门的担保函件,由省经委会同省外贸局及有关银行联合审批;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办理。其中经批准需要进行标准化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4.利用市地自有外汇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由市地经委落实外汇来源后,按规划要求审批,报省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市地自有外汇担保安排的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引进项目,仍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的管理
一、限额以上项目
年度计划由国家下达。
二、限额以下项目
1.使用国家外汇的项目,由国家经委和主管部门下达;
2.使用国家经委切块外汇和省技术改造外汇及中国银行贷款安排的引进项目,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3.使用国家计委切块外汇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由省经委、计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4.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引进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引进。未经计划批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引进内容。如果发现引进内容改变,计划批准部门有权撤销计划,一切后果由引进单位负责;
5.各市地自己下达的引进计划(不含青岛、烟台),每季度报省经委一次,由省经委汇总上报国家经委纳入国家或省技术引进计划,作为办理减免关税的依据。
第十二条 计划的实施
一、引进计划下达后,企业可委托有进口权的外贸公司对外洽谈,也可由计划批准部门指定外贸部门洽谈。
二、引进单位必须填写引进委托书送给受托外贸公司,同时抄送计划批准部门和省企业主管部门。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切块外汇的引进单位,其引进委托书还须报经贸部。

三、外贸公司接到委托书后,即可对外进行商务洽谈。在洽谈中要工贸结合、货比三家。没有计划批准部门同意,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用汇指标;成交价格低于批准用汇指标时,也不得增加引进内容。
四、对外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计划审批部门、省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引进软件技术的合同,还应报省经贸委批准。凡使用国家外汇、国家切块外汇成交的项目,各受托的外贸公司必须按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85)经贸综计进出字第111号文件
要求,填写成交和用汇计划,按季报省经贸委。
五、凡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成交后,企业可凭引进计划批件和成交合同到省经委办理减免关税证明,由海关审查批准后减免关税。
六、引进设备到达口岸后,企业应抓紧组织商检、安装、调试,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全部涉外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和支付方式
一、使用国家外汇、国家切块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支付外汇计划由省经贸委汇总上报经贸部审批。
二、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项目,由中国银行直接对外开证付汇。
三、使用省和市地技术改造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支付外汇额度,分别从省经委和市地技术改造外汇帐户支付。

第五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第十四条 设计管理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企业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有关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限额以下项目,由企业(有勘察设计证书的)或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施工管理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立项的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厂长、项目经理、项目局长),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科研、设计、制造等方面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班子,从项目的提出、技术经济评价、引进、实施、投产达产、消化吸收、实现国产化,直
至还清贷款,负责到底。
二、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要实行“四定四包”责任制(即定改造目标、定工作程序、定协作关系和定人员责任;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安全和包经济效益),并签订承包合同。
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要积极推行设计招标和施工招标,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现场指挥机构,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加快工程进度。市地、省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调度制度,定期调度。
四、加强技术管理,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六条 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经济效益考核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验收
一、验收范围:凡列入国家、省、市地技术改造计划,并具备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均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验收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和工程施工图。对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应以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为依据。
三、验收标准:
1.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经竣工,符合设计要求,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试车合格,正式投产使用并达到规定效益。
2.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环境、劳动保护措施达到设计要求。
4.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能适应生产初期的需要。
5.财务决算能正确反映工程开支情况,债权债务和剩余的设备材料已处理完毕或已有处理措施。
6.各种技术资料已整理完备,收集立卷。
7.上述要求基本达到,由于某些设备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局部辅助工程、生活设施尚未完全竣工,但基本具备投产条件的项目,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验收程序:
1.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项目批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和其它有关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资金、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并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两个月内组织验收。
2.限额以上项目和省定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由省建委组织验收;国家安排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限额以下项目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地经委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小型项目由市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经济效益考核
从项目竣工投产,到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之前,企业应逐年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核与分析,对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要提出补救措施,填报经济效益考核报告。限额以上项目的考核报告要层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限额以下项目的考核报告报省企业主管部
门,其中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抄报国家主管部门,含技术引进内容的应抄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省企业主管部门应选定一批投产后一至二年的项目组织后评价,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重点引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应会同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招标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用于技术改造部分)、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治理三废、综合利用按规定留得利润以及经批准减免用于技术改造的税收款。
二、国家拨款:包括国家、地方技术改造拨款。
三、银行贷款:银行可用于技术改造的各种贷款。
四、股票、债券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条 银行贷款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贷款的原则:技术改造贷款要贯彻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原则。不论国营和集体企业,凡是向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的,一般要有10~30%的自有专项资金用于贷款项目。对于自有资金确有困难而又必须改造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征得银行同意,可放宽申请贷款必需有自有资
金的限制。
二、贷款的种类与使用
1.专项贷款、贴息贷款:由省经委会同省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经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改造贷款计划下达各市地执行。
2.其它贷款: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三、贷款的归还
1.国营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及折旧基金归还;集体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税前还60~80%。用上述资金仍不足还贷的,可申请省财税部门批准,用减免的产品税归还。
2.本企业获利小而社会经济效益大的项目,经贷款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还款或用企业综合效益还款。
3.贷款到期,企业或担保单位必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贷款的审查与监督
1.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有权对贷款项目会计帐目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计划,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挪用贷款或物资的企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2.各级银行要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帮助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用好贷款。  3.使用贷款的企业,应按年、季向各有关部门、当地资金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改造项目进度及贷款使用情况,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八章 技术改造的物资供应
第二十一条 材料供应
一、列入国家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国家物资部门按计划分配材料指标;省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省物资分配计划、单列指标。省经委每年将国家及省物资部门下达的材料指标,按投资比例切块给各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掌握分配。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材料,原则上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国内设备供应
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用的专用设备,由企业分别向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通用设备由省机械设备成套部门组织供应,企业也可直接向生产厂家订购。非标准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自己解决。

第九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督
各级资金管理部门、统计部门,在技术改造中要发挥促进作用、参谋作用和监督作用。对挪用技术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的企业,资金管理部门有权拒付资金,并通知省、市地有关部门处理。国家和省下拨的技术改造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当年未用完的部分,经批准可以结转
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改造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省、市地各级有关部门要搞好技术改造综合统计工作,按期呈报统计报表和总结报告。
二、各级下达的技术改造计划,应抄送省经委和同级统计部门。
三、省各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统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必要的统计指标。
四、各级统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经委提供技术改造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书面报告
市地经委和省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省经委书面报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改造工作的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并节约工程投资的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地予以表彰,并可从节约投资和提前产生效益所增加的利润中提取奖金奖励有功人员。
2.对技术改造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要实行重奖。
3.以上一次性奖励,不计入奖金总额。
二、处罚
1.凡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一年内,技术引进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后两年内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和不能成交的一律取消项目,收回拨款和贷款。
2.凡是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实造成效益极差的项目,省、市地经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各级责任人员和单位通报批评。
3.由于设计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等。
4.由于施工人员不遵守技术规范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国家计划单列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新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管理需编报主要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
限额以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企业概况和生产技术现状及同国内外技术的差距。引进技术项目要说明引进的理由和联合引进的科研单位及其技术现状与企业的分工,承担消化吸收的能力及目标设计等。
(二)产品方案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方案,市场需求的初步预测,对改造规模的初步意见。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可能从哪些国家、厂商引进的初步分析。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办法,包括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方式和可能性。
(五)改造的主要内容和进度的初步安排。
(六)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可简,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及需要改造理由;
(二)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的主要内容;
(三)改造后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效果;
(四)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要说明包括项目提出单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承办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现有基本情况及条件。
(三)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产品水平和生产规模的选定,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四)燃料、动力、原材料、协作配套件以及公用设施的适应情况。
(五)技术与设备的选定,提出几个可供选择方案进行论证,并估算费用。
(六)论证结论并推选出最佳技术改造方案。
(七)环境污染的防治及劳动保护措施。
(八)生产组织与人员培训计划。
(九)项目实施进度(引进技术的项目要包括消化吸收、国产化的计划进度)。
(十)投资估资算和资金的筹措,包括还款方式和汇价风险预测。
(十一)经济及社会效益的评价与分析(包括生产成本与销售收益的估算;分年的现金流量,分年损益计算表的资金平衡表;投资回收率与投资回收年限按现值算净产值与内部回收率;项目的盈亏分析;其它技术经济指标)。
(十二)外部条件协议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三、设计任务书
限额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技术改造的目的。从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增加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予以说明。
(二)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现有生产条件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确定项目改造规模和产品方案。
1.需求情况的预测。
2.国内现有同行业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3.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4.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5.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1.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及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2.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四)改造条件和征地情况:
1.厂区布置和是否需要征地。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说明来源国别,国内是否已经引进过。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六)主要单项工程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七)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八)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九)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分析。
1.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还包括用汇额)。
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和偿还年限,偿还期财务平衡情况。
(十一)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项目的经济效果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如品种的增加,质量的提高,消耗的降低,产量的扩大和增加创汇、利税与投资回收期等,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作出评价。社会效益则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设计任务书应按上述内容做到一定的准确性,并有必要的附件(如协作的协议等)。
四、技术改造方案
技术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技术改造的必要性;
(三)改造后达到的目标;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主要设备一览表;
(七)经济效益核算表;
(八)实施进度及具体措施。
五、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
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改造的理由和目标;
(二)产品纲领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改造的主要内容(如工艺流程的改进,新技术的采用,设备更新改造和选型,设备购置数量及来源,现有厂房的利用和改造,原有平面布置的改变等);
(四)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增加量及外部协作条件;
(五)公用工程和辅助配套设施的补充;
(六)“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七)工程实施进度和主要建筑材料用量;
(八)企业改造后的经济效益分析;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附图。
六、技贸结合项目方案说明
(一)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承担企业和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技贸结合的依据。
近期市场预测,前三年和后三年国内供货和进口商品数量估计;引进技术列入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改造计划情况;进口商品列入计划情况。
(三)技贸结合方案及具体内容。
引进技术(软件、硬件)内容和水平。与国内现有技术对比分析;进口商品品种、数量;技贸结合内容、对外谈判方案及具体要求。
(四)技贸结合项目消化吸收、国产化以及进口替代(包括配套外购件)分年度进度安排,达到的步骤及目标。
(五)承办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现状和实施技贸结合的条件。
(六)资金及来源,引进技术进口商品(包括零部件、散件)需要外汇及配套人民币数量,来源及落实情况。
(七)拟进口国别、厂商及有关情况。
(八)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九)科研、生产、使用、外贸四方面的分工协作和责、权、利。
(十)地方、部门主管单位和归口部门审核意见。
七、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改造内容及主要经验和问题。
(二)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三)设备自制、购置和改造情况。
(四)主要材料用量。
(五)土建工程情况。
(六)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总投资完成率,技术改造工期,预计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预计收回全部投资的年限,投入与产出比。
(七)验收单位意见。
八、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经济效益考核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经济效益
1.技术改造后提高的生产能力,年总产值和年利润税金的增长额。
2.技术改造投资效果系数,即投入产出比。增长率,出口换汇总额和增长率。  (二)本企业技术效益
1.新产品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标准或国际水平情况。
2.填补行业的产品缺口情况。
3.改造后对本企业和本行业装备水平的提高情况。
4.改造后优质品率,优良品率,原材料利用率的提高,燃料和动力消耗的降低情况。
(三)社会经济效益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性能质量改进后,经用户使用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
1.节约能源(水、煤、油、电、气、折合成标准煤)、节约原材料的情况。
2.节约人民币及外汇的情况。
3.提高使用寿命和节约维修费用的情况。
(四)劳动保护与环境效益
1.技术改造前后,“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情况。
2.“三废”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情况。
3.技术改造前后,职工的劳动条件对比及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或卫生标准情况。
(五)综合效益分析总结
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除按上述各项要求进行填报外,还要将投资效益发挥得好或差的原因,做出效益分析总结。总结中要包括用户对改造后产品的反映评价,要将技术改造前期工作和改造期间实施工作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加以分析说明。



1987年7月22日

批转天津商检局拟定的天津进出口商品报验、申报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天津商检局拟定的天津进出口商品报验、申报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商检局拟定的《天津市进出口商品报验、申报管理办法》、《天津市引进设备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处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进出口商品报检、申报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结算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用货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分支机构塘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报验。对《种
类表》内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局在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二条 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单位向商检局申报后自行检验。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局销案;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在索赔有效期满十五日前(特殊情况除外)向商检局报验。商检局复验后签发检验证书。
第三条 进口商品向商检局报验时,必须提供合同、商业发票、海运提单、陆运运单、空运提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第四条 海运进口商品发现残损,须立即向塘沽商检局报验,申请残损鉴定;陆运、空运进口商品发现残损,须向天津商检局或塘沽商检局申请鉴定。
第五条 凡列入《种类表》内和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及一切出口食品,各出口经营部门必须向商检局报验,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者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局的放行章,海关凭以验放。各出口经营部门报验时,必须提供贸易合同、
信用证、厂检结果单、外贸经营部门验收记录(凭样成交的提供成交样品)等有关单证。
第六条 凡未列入《种类表》内和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未规定由商检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出口前,各出口经营部门必须向商检局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合同、信用证、生产厂的检验结果单或其他检验证明。
第七条 凡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和冷冻品等易腐易变食品的船仓、集装箱、以及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由承运人、发货人、包装容器生产部门、装箱部门或其代理人向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局检验合格后,方准装运出口食品和危险货物。
第八条 凡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明书和已盖放行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均不得自行涂改。如需更正时,须持原发证单向商检局申请更正。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由商检局根据《商检条例》及《天津市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处罚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引进设备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引进设备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引进设备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全市境内一切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包括外方以物代资)进口的材料、设备等,都必须经过检验,有关收货、用货、施工、安装等部门的检验工作,由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条 凡引进设备的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将引进的设备检验完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均不准安装投产,不准使用。由商检局按规定签发《不得安装使用通知书》。
第三条 一切引进设备的进口合同,必须订明质量、包装、检验、索赔、仲裁和质量保证条款、质量保证期等,明确索赔期、国外理路期和检验依据及抽样方法,并订明买方可凭中国商检局复验后的商检证书在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向卖方索赔。
合同的检验条款和索赔条款应严格遵守我国商检法规及有关规定。合同生效后,须将副本送商检局备案。
第四条 某些重要的或国内难以检验的进口设备,可到出口国进行装运前检验、监造或监装。我方人员出国前,引进单位应认真制订出国检验或监造的工作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 引进设备的单位应由领导干部直接负责,并指定职能部门组织引进设备的检验工作。需国外来人共同开箱检验或安装调试的,要指定现场总代表;设备到货数量较大的,要设接运工作组。对重点进口成套设备(合同金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者),商检局应设驻现场办公室,由引
进设备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引进设备单位制定的检验技术规程或验收大纲,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商检局备案。
第六条 进口设备到货后,引进单位应及时到商检局办理申报手续,并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记录制度和制定计划表格,包括接运、开箱检验、安装调试等工作。国外来人共同开箱验收和安装调试的,要有情况会签单(或备忘录)和问题处理协议书等;需要修理的,应订明修复期限。引进
单位应将上述情况用文字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商检局备案。
第七条 在引进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前一个月,引进单位应对所引进的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商检局。经检验不合格由商检局对外出证索赔的,引进单位应及时将索赔结果报告商检局。
第八条 中央驻津单位的引进设备到货后,在本市检验的,按本办法执行;同批到货分拔数地的,引进单位应将分拔流向及时通知商检局。
第九条 对重视引进设备检验工作,认真执行《商检条例》,在引进设备检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商检局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商检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及《天津市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部门,由商检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设备,包括各类机械、电器、仪器、各种生产线、装配线及大、小成套设备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统一监督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分支机构塘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进行登记,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包括港、澳地区投资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生产出口商品的食品厂、库都必须向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商检局检查
符合卫生要求并取得注册证书后,才能加工生产,或者储存出口食品。
第四条 外资企业对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口《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必须向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局检验后,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进口其他商品,向商检局申报后自行检
验。经检验合格的商品,将检验结果报商检局销案;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必须在索赔有效期满十五日前(特殊情况除外)向商检局报验。商检局复验后签发检验证书,作为办理对外索赔的依据。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局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口《种类表》内商品、涉及安全或卫生方面的商品、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和出口食品类商品,以及使用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和冷冻品等易腐易变食品的船舱、集装箱和危险品包装容器,必须向商检局报验,经
商检局检验符合规定要求,出具证书后方准出口或装运。其他出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出口时持检验合格单证,向商检局申报,经商检局核验后,方准出口。
第七条 外资企业出口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商品,属于《种类表》内或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或食品类商品,以及使用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易变食品的船舱、集装箱和危险品包装容器,必须向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局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或装
运。其他商品,出口前应持检验结果单向商检局申报,经商检局核验后方准出口。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需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销售前必须向商检局办理质量登记,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产品质量登记表》,并提供年度检验报告。质量登记分商品类别,按年度一次性办理。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商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前,必须向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局检验合
格后,方准销售。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如需产地证明书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符合规定的,可向商检局申请签发。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应向商检局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中,不得订有外国(包括港、澳地区)检验机构来本市进行检验鉴定的条款。
天津商检公司可以接受外国公证鉴定检验机构的委托,代理其检验业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药品检验、计量器具检定、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处罚办法
为加强天津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境内生产、加工、经营出口商品的单位及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单位,进口商品的订货、收货、用货单位以及进出口商品的仓储、运输部门,有违反《商检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令规定的,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条 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负责依本办法行使处罚权。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商品总值2%以下的罚款:
一、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及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出口食品和装运出口食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易变食品的船舱、集装箱及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单位不向商检局报验的;
二、未列入《种类表》并且合同、信用证未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单位不向商检局申报的;
三、由收、用货部门自行检验的进口商品,或由商检局认证单位检验的进口商品,单位不按合同、标准规定检验或不向商检局报告检验结果的;
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和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不向商检局登记或登记不实的;
五、擅自安装、投产、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的;
六、外贸运输单位不及时向商检局和有关收、用货部门提供进口到货通知单,造成损失的;
七、变造商品名称,逃避商检局检验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由商检局处以商品总值20%以下的罚款。
一、外贸运输单位不及时向商检局和有关收、用货部门提供到货通知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由收、用货部门检验的进口商品,未及时组织检验,或发现问题不向商检局报验,以致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进口设备检验中,已发现设备有残短,不注意保留内外包装,破坏检验现场,致使无法判断责任方的;
四、商检局出具进口商品索赔证书后,无故延误,或不向外商提赔,或私下了结造成损失的;
五、伪造、变造、涂改商检局签发的各种单证(包括质量许可证、检验认可证、出口食品厂、库注册证及检验员证等)和印章的;
六、买卖或转让商检局签发的各种检验、鉴定证书、商检标志以及质量许可证、认可证、注册证等证明书的;
七、经商检局检验后擅自换货、改变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的;
八、擅自涂改、移动、销毁商检局在商品包装或物品上所加的封识、标志的;
九、使用未经鉴定的属于《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范围内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使用未经检验的船舱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易变食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其他弄虚作假、掺伪作弊的。
第四条 受罚者应在收到商检局的罚款通知单十天内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交付罚款。逾期不交者,由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自第十一天起至缴清罚款之日止,按日征收应交纳罚款额1%的滞纳金。罚款和滞纳金上缴市财政局。
第五条 受罚者如对罚款决定有异议,可在交付罚款后的十天内,向国家商检局申诉,由国家商检局裁定。
国家商检局裁定不予罚款或减免罚款的,由商检局通知银行退款。
第六条 商检局检验人员因失职而造成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法渎职、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惩处。
第七条 有关罚款手续等具体规定,由商检局、财政局、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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