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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4:12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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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1999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贵州省体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健身、竞技等项目为内容的活动。
体育健身、竞技等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省人民政府认可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有益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危害公民身心健康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体育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体育活动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省体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对具备的各项条件作出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提交组织章程。
申请从事射击、登山、攀岩、探险、漂流、武术、拳击、热气球、航空运动、水下运动和自然水域游泳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健身、竞技等经营活动,还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核程序,并审核以本省名义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以本地、州、市名义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以本县名义和个人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条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在本行政区域举办的,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跨省内行政区域举办的,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举办的,按规定报省体育主管部门或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应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的项目、内容和场所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须报原审核、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培训和救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体育主管部门培训或其委托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发给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利用体育场馆、设施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属国家投资建设的,其价格由主办单位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属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其价格由主办单位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未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擅自进行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至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提供场所给未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撤消原审核文书并通知同级登记部门:
(一)聘用未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练、技术指导、救护工作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变更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内容、场地等事项的;
(四)伪造、涂改、租借、转让体育经营活动审核文书的。
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获批准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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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出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五)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八)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九)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十一)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

(一)申请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对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抄送中国证监会派驻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四、申请股东资格应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六)申请人的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5号)、《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

四、申请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证监会办公厅 2004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一: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



××公司关于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拟通过……(如受让股权、增资等)的方式参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占××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申请核准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二: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

填表日期:

申请人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净资产


经营范围


申请人的股东及其在申请人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权投资(须填写投资金额及控股比例)


是否曾经或者正涉及诉讼?如是,请详细填写诉讼的事由,诉讼对方的名称、诉讼结果


是否存在逃废债务的行为?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是否存在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是否曾经从事期货业务或者拥有期货交易所的席位?如是,请详细说明情况


是否曾经因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业务受证监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或者处罚?如是,请详细说明有关部门的名称、调查事由及处罚结果。


申请人的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前两年度的税后利润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申报材料一致,并承担与保证相应当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请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

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项 目
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10%以上或者有实际控制权的新股东的名称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此表必须使用A4纸,填写内容必须打印,不得手写。“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每个栏目都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原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如实填写,不变更的也要填写;“申请变更事项”栏目中,只填写变更事项,不变更的请填写“无”。

2、“股东单位投资金额和比例”中“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应当依次填写股东名称、股东在注册资本中所占金额及比例;“申请变更事项”中只填写发生变化的股东或者新增股东的金额和比例,金额和比例均不变的股东填写“股东名称,不变”。

3、涉及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此表仍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四:

申请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出卖子女等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出卖子女等问题的指示

195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皖南人民法院:
你院1951年2月5日法行统字第255号签呈收悉。除关于判决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同时宣告■夺政治权终身的问题,因各处提出的意见极不一致,已转请中央作统一解释,俟得示复再行通报外,兹将所询乙丙两个问题,分别批复,以供参考:(一)关于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所为之判决,如有异议,所用公文书名称问题: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通则第三条一款二项规定:“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既有明文规定,其名称可用抗议书。(二)关于确因生活困难出卖己生之子女其罪名问题:一般地说,父母没有不爱护子女的,并且法律又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养育之义务,非万不得已,即不致发生出卖问题。如有人确是由于自己或家庭贫困所迫,一方面为了自救,另一方面为了子女的生存,而将子女出卖,人民政府对这样行为,首先应是同情其困难,设法帮助克服,除明知将快要成年的女孩出卖为娼妓以外,一般不应作为犯罪问题看待。因此,如果有此项事件发生,我们认为只可用教育方法予以说服教育,不宜肯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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