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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35:45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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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引进资金开发经营房地产,促进本省房地产业发展,加快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本规定所称的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规划开发建设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买卖、租赁、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管理工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计划、对外经济贸易、财政、税务、城市建设、房地产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河北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外商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六条 本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下列房地产项目:
(一)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项目。
(二)高难度、高档次并适于向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销售的项目。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旧区改建的项目。
(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加快外商投资区建设的项目。
(五)属于成片土地开发特别是工业团地开发的项目。
第七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当采用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形式,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开发企业)。
第八条 省内的合资、合作方可以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作为条件,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但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与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的规模相适应。
(二)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以及外商在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三)外商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投资金额,一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或者是等值的其他可兑换外币;外资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是等值的其他可兑换外币。
第十条 设立开发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各级审批机关办理开发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凡具备条件的,必须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售、出租房地产。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可以整幢或者分层、分套出售、出租。分层、分套出售的,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比例。
房屋的出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出售、出租房地产,买卖或者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及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房屋出售前,应当制订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公约,并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一)已经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预售的房屋已经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抵押房地产。但抵押时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出租的房屋,抵押人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型开发企业报经批准的房地产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当终止,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但在批准的开发经营期限内又获得其他房地产项目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开发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开发企业征收其他费用。
向开发企业收费,必须告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否则,开发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九条 对开发经营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办法给予优惠;市、县人民政府没有优惠办法的,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及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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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高血压患者已高达1.6亿,高血压正在严重危害我国居民健康。为指导全国开展高血压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给大众媒介和宣传教育工作者提供正确的高血压防治知识和相关信息,我部委托卫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包括十条基本知识和相关的重要信息,现将《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高血压防治宣传工作,普及高血压预防知识;要主动与当地媒体沟通,加强宣传效果,提高大众共同参与降低高血压对居民健康危害的自觉性。
附件: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防治高血压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一、基本知识
1、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可能危及每一个人的健康,因此成年人每年至少应测量一次血压。
2、高血压病人早期常无感觉,往往悄然起病并造成突发事件,被公认为“无声杀手”。
3、中风、心脏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是最常见的高血压并发症,致残、致死率高,危害严重。
4、超重和肥胖、高盐饮食、过量饮酒是高血压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控制体重、限盐、限酒是防治高血压的有效措施。
5、血压易受环境、活动、情绪及用药不规则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高血压病人要经常测量血压。
6、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高血压防治的基石,持之以恒将终身受益。
7、控制高血压患者血压水平,减少心、脑、肾等器官损害。
8、全面考虑各种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相结合,全面达到治疗目标。
9、合理选择、长期坚持、规律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是持续平稳有效降压的基本保证。
10、人人参与,共同行动,提高高血压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
二、重要信息
1、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可能危及每一个人的健康,因此成年人每年至少应测量一次血压。
*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成年人高血
压的患病率为18.8%,即全国约有1.6亿高血压患者,每5个成人
就有一人患高血压,高血压已成为我国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
*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是居民饮食结构
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国高血压的患病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与
1991年相比,2002年我国高血压患病率上升了31%,高血压患病
人数增加约7000多万。
* 目前我国农村高血压患病率正在快速上升,“城乡差别”明显减少。
* 我国年轻人高血压患病率上升趋势比老年人更为明显,高血压发病
低龄化值得关注。
* 女性在更年期和更年期后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
显著增高,应引起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
* 儿童高血压也不少见,而且知晓率极低,往往被忽视。对儿童期高
血压的早期诊断、早期预防、早期治疗十分重要。
* 美国弗明翰心脏流行病学研究提出,在55岁血压正常的人群中,
有90%的人以后可能会发展为高血压,在美国每3个成年人中就
有1人患高血压。
* 我国65岁以上人群,高血压的患病率达50%左右。若不加强防治,
高血压将危害每一个人的健康。
* 作为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 高血压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公共
卫生问题。
* 早期发现高血压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定期测量血压,建议成年人每年
至少测量一次血压。
* 一次测量血压正常者并不代表以后血压正常,因此应定期测量血
压。
* 有高血压家族史、超重或肥胖、习惯高盐饮食以及缺乏体力活动者
是高血压的易患人群,更应定期测量血压。
* 健康成人的正常血压水平应该小于120/80毫米汞柱,如果发现血
压水平超过140/90毫米汞柱,应到医院做进一步的诊治。非同日
三次收缩压水平均大于140和/或舒张压大于90毫米汞柱者,确诊
为高血压。
2、高血压病人早期常无感觉,往往悄然起病并造成突发事件,被公认为“无声杀手”。
* 高血压通常没有特异的自觉症状,而且病人的主观感觉和血压升高
的程度并不一致,容易被病人忽略,直到出现严重的临床表现才引
起重视,这时已造成心脑血管损害。
* 多数高血压病人悄然起病,不易被察觉。许多病人是在体检或因其
他病就诊时被偶然发现。
* 没有头晕头痛等不适,不能认为就没有高血压。只有测量血压,才
能心中有数。
* 有些患者是以急性中风或急性心肌梗死而骤然发病,到医院检查才
发现高血压,因此高血压被称为“无声杀手”。中老年人的心脑血
管病大多数起源于青年时期的轻度高血压。
* 由于无明显的症状,许多高血压患者拒绝降压治疗或不能规律服用
降压药,从而导致心脑血管事件的发生。
* 平常貌似“健康”而突然死亡者,多数是心脏病或脑出血引起的猝
死;猝死往往与血压骤然升高或严重心律失常有关。许多病人发病
前已有多年高血压,因无自觉不适症状而疏于防范。
* 心脑血管病死亡人数已居世界首位,高血压是我国人群罹患心脑血
管疾病的首要因素。
* 没有发现的高血压,对人体心脑血管损害更大。未经治疗的高血压
病人的心脑血管及肾脏受累的比例明显升高,且易发生恶性高血
压。
* 越早期发现高血压,越早期治疗和控制高血压,高血压对心脑血管
造成的损害就越少。
3、中风、心脏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是最常见的高血压并发症,致残、致死率高,危害严重。
* 高血压是中风最重要的危险因素;高血压常并发中风(脑卒中),脑出血的80%由高血压引起,脑梗死的发生多与血压升高有关。
* 我国是中风高发国家,每年新发生中风200万人;其中2/3病人致死或致残;现存活的中风患者累积700万。
* 高血压是冠心病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高血压可并发冠心病,血压升高常诱发心绞痛。
* 高血压是心肌梗死发病的危险因素,是引发急性心肌梗死或突然死亡的“元凶”。
* 我国每年发生急性心肌梗死30-40万人,现存活心肌梗死患者累积200万人。
* 高血压常并发肾功能不全,导致尿毒症,最终需要肾移植或透析而支付巨额医疗费。
* 高血压常并发眼底病变,造成视力减退或失明,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高血压患者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性至少增加6倍。美国资料显示,高血压是91%心力衰竭患者的致病原因之一。心力衰竭常导致患者丧失工作能力。
* 高血压常与糖尿病并存,二者并存时危害更大,成倍增加心血管病的发生危险。
* 高血压常与血脂异常并存,二者并存时加速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和发展,从而引发冠心病或脑梗死。
* 心脑血管疾病占我国人口总死亡原因第一位,高血压是影响我国人口总死亡的第一因素。
* 我国心脑血管病每年耗费约3000亿元人民币,其中高血压直接医疗费300亿元。
4、超重和肥胖、高盐饮食、过量饮酒是高血压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控制体重、限盐、限酒是防治高血压的有效措施。
* 体重超重和肥胖是高血压的独立危险因素,随着体重的增加,高血压患病率增高。超重和肥胖者发生高血压的危险是正常体重者的3-4倍。
* 控制体重可降低血压水平,肥胖者应有效减轻体重。合理营养,膳食平衡,有利于保持理想体重。
* 增加体力运动是控制体重的有效措施。每周运动3-5次,每次20-60分钟,有利于调节血压水平。
* 过量饮酒可使血压增高,男性持续饮酒者比不饮酒者4年时间高血压发生危险增加40%。
* 限制饮酒有利于血压的控制。提倡高血压患者戒酒。已习惯饮酒的健康人每天饮酒量限制在少量:即啤酒小于5两,或葡萄酒小于2两,或白酒小于1两。妇女饮酒量减半。不提倡饮高度烈性酒。
* 高盐饮食可升高血压水平。人群平均每人每天增加摄入食盐2克,收缩压和舒张压分别升高2毫米汞柱及1毫米汞柱。
* 我国北方成人每天食盐摄入量较高,高血压患病率也较高;南方成人每天食盐摄入量低于北方,高血压患病率也较北方低。
* 减少盐的摄入量可以降低血压。世界卫生组织提倡每人每天平均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克。
5、血压易受环境、活动、情绪及用药不规则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高血压病人要经常测量血压。
* 拥挤、噪音、气温骤降、寒冷、遭受灾害等恶劣环境,可使血压升高;舒适安静的环境有利于血压控制。
* 剧烈运动、危险作业、工作过度繁忙、紧张劳累、性活动过度等均可使血压升高;适度活动、劳逸结合有利于血压调节。
* 情绪激动、脾气暴躁、恼怒、嫉妒、生气、精神压力过大等均可使血压骤然升高;减轻精神压力,保持心理平衡,坦然处世,心胸宽广有利于血压稳定。
* 治疗不规则,用药不按时或忘记服药是造成血压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
* 血压骤然升高常导致急性心脏病和中风发作,故保持血压稳定十分重要。
* 定期测量血压是高血压患者了解血压水平的唯一可靠方法。经常测量血压,是控制高血压从而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有效措施。
* 一旦确诊为高血压,就要定期监测自己的血压水平,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治疗。
* 现在国内外医疗单位通用的标准血压计是汞柱式血压计;病人自己测量血压前,先应经过测量血压方法的培训。
* 高血压病人定期到诊所或医院测量血压是监测自己血压的可靠方法。早晨服药前的血压可反映24小时平稳血压水平。
* 病人在家中自测血压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血压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对医生诊治很有帮助。
* 符合国际标准的电子血压计使用方法简便,易于为病人和家属掌握。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有利于了解患者全天血压变化情况。
6、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高血压防治的基石,持之以恒将终身受益。
* 吸烟是不良生活习惯。吸烟危害您和家人的健康,目前我国每天有2000人因患与吸烟相关的疾病而死亡。国际社会公认,吸烟危害健康,因此应坚决消除吸烟这一社会公害。
* 大吃大喝是不良生活习惯。无节制的摄入大量动物脂肪,摄入过多热量,是造成肥胖的主要原因。大量饮酒是不良生活习惯。限制饮酒有利于血压的控制。
* 高血压患者和具有高血压危险因素者,均应积极采取健康生活方式,降低高血压的发病危险、并协同增加降压药物的疗效。
* 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不吸烟;坚持适量体力活动;合理膳食,适当限制钠盐及脂肪摄入,增加蔬菜与水果摄入;节制饮酒;保持正常体重,超重和肥胖者应减轻体重;心理平衡。
* 健康生活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血压:肥胖者减重10公斤可降低收缩压5–20 毫米汞柱;合理膳食可降低收缩压8–14 毫米汞柱;限盐可降低收缩压2–8 毫米汞柱;规律体育锻炼可降低收缩压4–9 毫米汞柱;限酒可降低收缩压2–4 毫米汞柱。
* 合理膳食应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低盐、低脂、低甜食,高维生素、高纤维素、适量高蛋白饮食)。做好膳食平衡,保持理想体重。
* 增加体力活动是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的有效措施。可选择步行、慢跑、游泳、骑车、爬楼、登山、球类、健身操等有氧代谢运动,运动应以个人的年龄和体质为基础。
* 生命在于运动,适量运动可调节血压,强身健体。健身运动要做到持之以恒。
* 精神紧张、愤怒、烦恼、环境的恶性刺激等都可导致血压升高。而减轻精神压力和保持平衡心理可以降低血压水平。
* 心理平衡的关键在于有正确的人生观,培养良好的适应和自控能力,对工作与生活保持良好的心态。
* 采取健康生活方式可提高抗高血压药物的疗效;高血压患者应终生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
7、控制高血压患者血压水平,减少心、脑、肾等器官损害。
* 高血压引起心脏、肾脏、脑血管损害,导致心脑血管事件。
* 人群血压水平与中风的危险性有连续的正相关。血压水平与冠心病、心力衰竭的发生危险有关。
* 2002年发表的100万人群资料分析表明,血压越高,心肌梗死、中风及心力衰竭的发生率越高。
* 国内研究显示:收缩压每升高10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增加49%;舒张压每升高5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增加46%。
* 降压治疗高血压伴颈动脉增厚患者,可明显减轻或阻抑颈动脉病变,有利于预防中风。
* 降压治疗高血压伴糖尿病患者,可降低患者眼底病变和肾功能不全的发生。
* 降压治疗可减轻或逆转高血压患者的左心室肥厚,预防心脏病发生。
* 有效控制高血压,可预防或减少心脑血管事件。国内大规模降压临床研究显示:高血压患者收缩压每降低10毫米汞柱,舒张压每降低5毫米汞柱,中风发病的相对危险减少40%。
* 中国及国际大规模降压治疗预防中风再发研究表明,降压治疗可使脑血管病患者的中风复发危险减少28%,并减少了心脏病的发生。
* 国际抗高血压治疗16万病例资料的汇总分析证明,降低血压水平是预防中风的根本;常用降压药的总体疗效是相似的。
8、全面考虑各种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相结合,全面达到治疗目标。
* 高血压治疗包括非药物疗法与药物疗法。
* 高血压的基本化验检查是需要的;要做出全面评估及危险分层。高血压的正确诊断是治疗的前提,首先要分清是原发性高血压还是继发性高血压;大多数继发性高血压是可以治愈的。
* 高血压治疗决策,不仅看血压水平,而且要根据危险因素、心脑血管损害、临床并存疾病等综合评估,根据危险度决定治疗措施。
* 根据危险度分层属高危的病人和血压中重度升高者,应尽早采用合适的药物治疗,同时进行生活方式的改善性治疗。
* 根据危险度分层属低危的病人和血压轻度升高者,开始可考虑先进行生活方式改善性治疗,观察数月以后在必要时加药物治疗。
* 非药物疗法主要为“治疗性”生活方式改善。而某些降压器具及游医“偏方”,因没有科学研究证据,故疗效不可靠。
* 降压治疗的血压控制目标是:普通高血压患者血压小于140/90 毫米汞柱;老年患者收缩压小于150毫米汞柱;糖尿病或肾脏疾病等高危患者小于130/80毫米汞柱 。
* 降压治疗的其他目标:保护心脑血管;改善生活质量;最高目标为避免或减少心脑血管病发生危险、延长寿命。
* 降压治疗达标的同时,还应使血脂、血糖、体重、血凝状态等指标也达到理想水平。
9、合理选择、长期坚持、规律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是持续平稳有效降压的基本保证。
* 高血压是慢性病,大多数患者需长期规律服用降压药来控制血压。
* 控制高血压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治疗。
* 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要求,合理选择降压药。疗效肯定、副作用小、维持降压时间长、服用方便、价格合理是理想的降压药。
* 高血压患者应按医嘱有规律地用药,长期有效平稳降压,有利于心脑血管的保护。
* 高血压患者应定期进行门诊复查,建议城市患者每月一次,农村患者每3月至少一次;全面评估后及时调整治疗措施。
*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推荐的降压药物主要有: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钙拮抗剂、α受体阻滞剂,或者以上有关常用药物组成的低剂量固定复方制剂。
* 大多数高血压患者需要两种或多种降压药联合应用,才能达到降压目标。以上常用降压药或低剂量复方制剂均可作为高血压初始治疗或维持治疗的药物。
* 医患长期配合、坚持合理的治疗方案;避免使用《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未推荐的或尚无肯定疗效的降压药物和器具,不要轻信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10、人人参与,共同行动,提高高血压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
*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群高血压的知晓率为30%,治疗率为25%,控制率仅为6%,处在极低水平。
* 我国有1.1亿人不知道自己已患有高血压,1.2亿高血压患者并没有正规使用降压药治疗,1.5亿的高血压患者没有达到降压目标。
* 每个人都有权懂得防治高血压的基本知识,人人都应该把懂得的高血压防治知识告诉其他人。
* 加强宣传教育和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是有效的高血压防治措施。
* 预防高血压应从儿童抓起。
* 青少年应作传播高血压防治知识的使者。
* 动员您身边的每一个人,普及高血压健康知识,提高保健意识。
* 宣传防治高血压知识,是每个家庭、学校、社区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日照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 49 号

《日照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4月1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4日起施行。



代市长 赵效为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日照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审核确认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
  第七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
  第八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账户之外的部分,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门诊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
  (一)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门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提高2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提高15%。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
  第十二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县两级分别按照20%和80%的比例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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