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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城市的法律地位 ——狄龙规则的过去与现在/董礼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50:09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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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礼洁 法学博士



关键词: 狄龙规则/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
内容提要: 狄龙规则是美国处理州和地方关系的重要原则。它认为城市是州立法机关的创造物,州立法机关对其组织和结构具有绝对的控制力。狄龙规则自诞生以来就不断受到各种冲击。二战后,美国各州相继确立了地方自治制度,地方相对于州而言取得了较大的自治权。与此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却开始通过经济渗透逐步介入地方事务,城市逐渐陷入联邦的控制。狄龙规则的变迁体现了权力制衡,地方政府在摆脱州权控制的同时又受到了联邦权力制约。


谈起美国的政治制度,人们最耳熟能详的就是美国的联邦制政治体制以及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实际上,美国不仅仅存在联邦政治体制,也存在单一制的因素。这种因素就存在于州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之中。[1]由于美国各州的不同情况,美国的地方政府大致有五种基本类型,其中一般地方政府有三类,即县政府、县域内的市政府和镇政府;另外两类为特别设立的政府,即学区 (School District) 政府和专区(Special District) 政府。地方政府与州的关系历来是争论的焦点,美国各级法院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起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一系列的判决和规则。其中,狄龙规则无疑是最重要的一个。本文拟从狄龙规则入手,通过整理美国法院的判决,梳理美国一般地方政府与州政府以及联邦政府的关系,寻找其发展脉络,也为解决中国相关的问题提供借鉴。
一、狄龙规则诞生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狄龙规则(Dillon(s Rule)是美国爱荷华州最高法院狄龙法官在1886年的两个案例中提出的,随后,狄龙法官又发表了一篇论文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后人将其归纳为狄龙规则。它的诞生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密切的关系。
(一)狄龙规则诞生的背景
19世纪后期,美国正处于城市化鼎盛时期,然而,当时的美国城市受其历史的影响具有鲜明的特征——城市主要是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而存在而非政治实体。殖民地的这些城市几乎清一色的都是以经济活动为主,而非政治中心或政治中心乃至宗教中心。 [2]美国殖民地时期和建国早期的城市更像是一个企业,而不一个地方政府。当时,城市被认为是一个由当地居民共同结合成立的法人组织,这个组织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特许状或者议会专门的法案等,城市一旦成立就可以根据其成立的依据为了城市居民提供服务,同时,城市本身也可以为了这个目的而亲自从事一定的活动,包括商业活动。每一个城镇的利益集团都要试图与另一个城市的同类集团相竞争。 [3]因此,城市的经济职能非常广泛,公共管理职能则相对弱化。同样地,作为履行公共职能必要基础的城市政府的预算受到很大限制,大型公共项目只能通过向直接受益者征税来资助,政府的再分配职能被最小化。 [4]
1862年,联邦国会通过《太平洋铁路法案》,一方面开启了横贯大陆铁路建设的时代;另一方面又进一步激化了城市之间的竞争。根据《太平洋铁路法案》,铁路公司不但可以无偿获得各种铁路用地,更重要的是,每修筑1英里铁路,就可得到沿线两侧各5个以间隔方式划分的地块。这些地块可由铁路公司自行处置。 [5]与直接向移民出售土地相比,铁路公司促成其土地增值的更有效的做法是:铁路公司专设一些城镇开发公司,自行设计与创建城镇,从而形成别具一格的铁路城镇。铁路公司在创建城镇的过程中,一般均排挤沿线已有的城镇。但是,铁路公司也不能不顾当地经济的实际,无视已有城镇而一律设置新的城镇。事实上,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赖于已有城镇的合作;从已有城镇的角度讲,它们无一例外地需要铁路途经自己的城镇,以免因交通不便而被淘汰的厄运。 [6]城市政府将依托铁路的竞争愈演愈烈。为了平衡全州的整体发展需要,州政府的介入引发了城市与州之间对于管理权的争议,也导致了狄龙规则的诞生。
(二)狄龙规则的主要内容
狄龙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城市的法律地位,即城市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城市对其领域内的财产享有何种权利,是所有权还是管辖权?二是城市可以行使的权力。具体而言,依据狄龙规则,城市是州立法机关所创造的,并从它那里获得权力。州立法机关创造了城市,也可以毁灭城市,当然可以删减和控制城市的权力。除非有宪法上的限制,否则,即使立法机关通过一个法案决定取消州内所有的城市法人,这些城市法人也不能制止。城市法人成立后获得的财产将受到与私有财产一样的保护。但是,公共街道不属于这种性质的财产。城市只是作为一个公共管理者对这些财产进行管理,在其之上,立法机构代表公众对这些财产的用途享有无限制的控制权。作为公共管理者,城市可以行使以下三项权力:
第一,州明确授予的权力;
第二,明示权力必定暗含或必定附带的权力;
第三,对于城市法人申明的目标或意图是绝对必要的——不是便利、而是必不可少的权力。此外,如果对一项权力是否存在产生怀疑,则由法院按照对地方政府不利的立场加以解释。狄龙规则也被概括为“城市是州的创造物”理论。 [7]
狄龙规则认为,城市相对于州而言并不是一个私人,因此,它不能享有个人或者企业等私人所能享有的宪法或者普通法上抵抗州政府的权利;进而,他又将城市等地方政府置于州立法机关的绝对控制下,体现了一种州绝对控制权的思想,州立法机关可以决定城市的存亡,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州立法机关的授权,州立法机关有权任意改变自己的授权,减少、限制甚至收回授予城市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城市对于州不具有任何独立性。 [8]
二、孕育狄龙规则的两个案例
美国的法律规则都是通过判例体现的,狄龙规则也不例外。孕育狄龙规则的两个案例的案情各不相同,而且,在这两个案例中,城市的地位也有着微妙的差别,详细分这两个案例的细节会使我们对于狄龙规则乃至美国的法律体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
(一)克林顿市诉希德高速公路及密苏里河铁路公司案 [9]
这起案件的原告克林顿市是依据1857年1月26日通过的大议会法案而成立的城市法人,根据法人组织法授予城市的权力,城市有权对城市的街道和高速公路进行管理的权利。1859年,市议会通过一项法令禁止任何“铁路公司在城市范围内占用街道建造铁路,以及以与此相关的目的占用城市街道”,并且明确注明“此后,不得许可铁路公司在城市的小路、街道和大街上建造铁路;任何铁路公司如果经过城市的小路、街道和大街,都必须提供、建设和维护由市议会决定的桥墩、大桥及其他用于通行的设施”。
而被告希德高速公路及密苏里河铁路公司的成立则比较复杂。被告是在1859年根据一般法人组织法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在希德高速公路网附近建造向西穿过整个州至密苏里河的铁路。但是,这条铁路并没有开工。到1860年,大议会决定被告停止修建上述铁路,改为修建一条连通里昂市与克林顿市的铁路,并且借助克林顿市的铁路与铁路网相连。但是,此时,被告的设立章程并没有修改。直到1867年6月,被告的设立章程才进行相应的修改。
1864年,该铁路公司向克林顿市提出申请,要求在克林顿市内建造铁路,但是,未得到许可。同年,区法院也发出禁止令禁止铁路公司占用克林顿市的土地。铁路公司不服,并于1868年上诉至爱荷华州最高法院。
在判决中,狄龙法官首先指明了案件使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项法案:一是1853年州议会通过的“授予铁路公司通行权的法案”;二是原告设立的依据;三是1860年州议会通过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建造一条起点为里昂市珍珠街的铁路,并且这条铁路在克林顿市内与芝加哥、爱荷华州和内布拉斯加州的铁路相连通。”随后,狄龙法官指出,根据1853年的“授予铁路公司通行权的法案”,城市的街道不是城市法人的私人财产,城市对于其街道的利益是公共的,并在立法机关的绝对控制下。城市法人从立法机关那里诞生,并且从立法机关那里获得权力。它给与城市生命,没有它,城市无法生存。既然是立法机关创造的,它也可以撤销城市。如果它可以撤销城市,当然也可以删减和控制城市的权力。除非有宪法上的限制,否则,即使立法机关通过一个法案决定取消州内所有的城市法人,这些城市法人也不能制止。于是,法院判决克林顿市败诉。
(二)马里亚姆诉穆迪执行官案 [10]
在克林顿市案发生的同一年,狄龙法官又在另一起案件中表达了其对于城市地位的观点,这就是马里亚姆诉穆迪执行官案。原告是K市的公民,而被告则是K市的执行官。K市成立于1848年,根据其宪章,它有权征收普通税和特别税。普通税是每年收取的财产税,如果财产所有不支付普通税时,城市有权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财产进行强制转让。1857年9月23日,K市决定征收一项特别税,用于铺设B大街。1860年2月29日,原告因为没有缴纳该项特别税税金而被强制转让其土地,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制转让无效。
从本案的情况看,狄龙法官认为,首先,本案中的税属于特别税,特别税不同于普通税,宪章只规定可以通过强制转让的方式收取普通税,而不包括特别税。其次,对于特别税的收取,宪章只规定城市有权征收特别税,而并没有明确授权城市可以强制转让纳税人的财产。第三,狄龙法官认为强制转让也不是征收税金这一明示权力所必然附带或者暗含的权力,税金不一定要通过强制转让的方式征收。最后,他认为这项权力的存在值得怀疑,因此,应当由法院根据与城市相反的立场进行解释。
由此,狄龙法官得出结论,城市法人能够拥有和行使以下三项权力:第一,州明文授予的;第二,明示权力必定暗含或必定附带的;第三,对于城市法人申明的目标或意图是绝对必要的——不是便利、而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如果对一项权力是否存在产生怀疑,则由法院按照与地方政府相反的立场加以解释。
上述两个判例构成了狄龙规则的主要内容。狄龙规则诞生以后,各州纷纷将其认定为处理州与城市关系的基本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在1907年的亨特诉匹兹堡市案中采用了这一规则, [11]认为城市与州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城市与城市居民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城市是州的政治性分支,州创造城市是为了便于行使一些管理职能,并且把这些职能授权给城市行使。为了合理和有效地行使这些职能,城市有权获得、持有和管理动产和不动产。这些所授予的权力的数量、性质和期间以及领土范围,应当根据州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不仅是它们的宪章,而且包括任何授予其管理权的法律、或者为了公共目的而授予其的财产、免予征税的权利都可以由州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收回或者自己持有或者转手其他机构而不给与任何补偿,州也可以决定扩张或者缩小城市的土地领域,将城市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与其它城市进行合并,废除其宪章或者消灭城市。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征得城市居民的同意,甚至违反他们的意愿,州都可以决定这么做。州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州的宪法行使这种无限制的最高权力,并不受联邦宪法规定的限制。虽然,城市的居民和财产所有者会因此而遭受一些不便和因为负担增加而导致的财产减少等,但是,他们没有权利要求保持原来的城市及其权力,联邦宪法不对这些损害提供保护。这种权力归属于州。
三、狄龙规则的发展——面对新的挑战
在当时的政治和历史背景下,狄龙规则将城市等地方政府置于州立法机关的绝对控制下,否认地方政府自治权力的法律基础。这与美国强调分权、自治的传统产生强烈的冲突。因此,支持地方自治的人们开始了对狄龙规则进行反击。 [12]虽然,这些反对者们并没有彻底推翻狄龙规则,但是,他们的反对意见对狄龙规则后来的走向发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进步党人的推动下,地方自治制度的普遍确立,使得狄龙规则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13]进步党人的改革运动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暂歇,但是,这次改革运动的成果被保留了下来,二战以后,美国各州纷纷修改宪法或者制定法律将地方自治条款吸纳进来就是很好的证明。 [14]此时,美国社会的背景也发生了悄然而又巨大的变化,原先很少介入地方事务的联邦政府开始通过各种形式插手地方事务,而且其影响力越来越大。与此相比,州对地方的控制力似乎正在减弱,各州的宪法或者法律对于地方自治条款的采纳,使得城市获得了较大的自治权。
(一)联邦控制的加强
联邦对于地方事务的介入始于经济上的渗透。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经济大萧条使很多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危机,甚至到达财政崩溃的边缘。此时,由于州政府也无力资助地方政府,联邦开始向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大量实施联邦援助项目的结果是,联邦政府的资金快速流入到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获得更多的联邦资金支持,主动或被动地进行着各种改革,以符合联邦的要求。 [15]
随着经济的渗入,联邦的宪法、法律甚至一系列联邦规则和标准开始渗入地方并逐步取代地方规则和标准。从美国独立至20世纪早期,美国严格奉行联邦体制,联邦和州两种政府和法律体制相互分离。联邦的宪法条款不适用于州及其下级地方政府, [16]但是,自二战以后,这种格局发生了变化,一系列的联邦宪法条款开始适用于地方政府,并作为判别其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17]自此,城市的公共管理行为不仅仅要受到州的控制,又受到来自于联邦的规制。在联邦法律的适用方面,自联邦反托拉斯法以后,一系列联邦法律开始直接适用于城市政府。由于早期城市财政能力较弱,联邦在实施法律的同时会制定一系列的援助计划,帮助城市实施该项法律或者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 [18]但是,自70年代后期以后,由于联邦财政的紧缩,联邦不能按照计划提供州以及地方政府必要的资金,此时,州、城市及政府组织开始拒绝执行联邦的法律,并因此而引发诉讼。联邦法院认为,执行法律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没有任何规定表明执行法律和接受联邦资助之间有任何关系。因此,即使联邦没有按照原定计划提供资金,州、城市等政府也应该执行联邦法律。 [19]
此后,针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行动所制定的联邦规制日益增长,州和地方政府有关工资、加班、退休福利和其他雇佣条件的决定,也几乎全部被通过一系列法院裁决和诉讼所制定的联邦规制所取代。1984年的《有线通讯政策法案》颁布了由自治市做出的与特许经营决策有关的国家标准,不再允许地方政府对有线电视设定基本费率。1984年的《机动车运输安全法案》以国家标准取代了州和地方的机动车安全法规,这些安全法规在生效以前必须提交给联邦政府交通部长并经其批准。 [20]联邦对于地方政府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甚至城市法人在行使联邦国会授予其的权力时,有权对其创造者州提起诉讼。 [21]这些趋势也导致了城市作为地方政府更为深入广泛地受到联邦的控制。
(二)州对于城市控制的弱化
相对于联邦控制的加强而言,州的控制力似乎正在减弱。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各州通过修改宪法或者指定法律规定了地方自治条款,使得城市具有一定独立地位。
首先,州法优先原则开始弱化。根据狄龙规则所确立的州法优先原则,一旦州立法机关就某一事项作出规定,城市就不能再对此事项进行立法。但是,这种严格的州法优先原则随着地方自治制度的确立,开始松动。如果城市法令能够与州立法相协调、相一致,城市就有权就州立法所规定的事项制定自己的法令。 [22]其次,认可暗示权力。狄龙规则对于暗示权力的承认有非常严格的标准,但是,地方自治制度彻底改变了这种情况,拥有自治权的地方政府有权行使未被宪法、法律和宪章禁止的权力。 [23]第三,对于纯粹的地方事务,州立法机关不得干涉。从内容来看,所谓的纯粹地方事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地方公债的发行;另一类是地方公职人员雇佣,包括雇佣的标准、方式、退休及福利等各个方面。 [24]
四、结语
在美国,关于城市的法律地位的争论离不开城市“双重性”的探讨。一方面,城市被视为私人利益的保护者。城市作为一个自治团体,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其领域内居民的利益,这种利益的范围非常广泛,有些属于法律上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还有一些则是一种难以量化的利益,如克林顿市诉希德高速公路及密苏里河铁路公司案中,克林顿市之所以排斥被告在其城市内新建铁路,是因为当时的铁路是一种稀缺资源,而当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存在一种竞争关系,争夺市场、资金、税收等各种资源。克林顿市希望借助自己铁路资源的优势赢得更多的资源。因此,它极力排斥其他任何没有铁路的城市借助自己的铁路与外界连通。在这个问题上,城市与其领域内居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城市又被视为私人利益的侵害者。在马里亚姆诉穆迪执行官案中,城市的税收权力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城市与其居民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据此,对于城市法律地位的探讨已经转变为两个问题:(1)当城市作为自治团体时,其目标与州的目标相背离时,何者优先?(2)当城市行使公权力时,私人权利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狄龙规则对这两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首先,城市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州的意志具有优先性。当州立法机关从全局考虑问题时,地方的利益必须服从立法机关的意志。其次,当城市行使公权力时,必须受到州法的严格制约,私人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州法优先”的思想虽然受到很多质疑和冲击,但是,狄龙规则无疑是美国处理州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甚至,我们可以说,在地方自治制度确立以后,虽然城市相对于州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但是,联邦开始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方式制定统一法律或者标准。这只是意味着统一决策的重心从州的层面上升到联邦层面。从这个意义而言,狄龙规则离我们并不遥远。
回顾中国的现实,中国正面临着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特别是在各种监督机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有限的政府资源进行监督无疑是杯水车薪。此时,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使得全体公民能够参与到监督体制中。以近年来喧嚣尘上的土地问题为例,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控制体系。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土地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主要是因为,制度设计者将关注的焦点限制在政府体制内部,没有发现社会所蕴藏的巨大潜力。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不仅仅破坏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秩序,同时必然侵犯了一些公民的权益,只要依托完善的规划体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每一位公民可以成为尽职的监督者,为捍卫自身利益和国家法律而奋斗。这也同时培养了公民的法律素养,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更上一层楼。



注释:
[1] 美国的政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由美国宪法调整,形成了联邦制的政治体制。州政府之下的政府一般被称为地方政府,它们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单一制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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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工信部电管〔2009〕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五年来,累计完成工程投资约460亿元,共计为约13万个行政村及自然村新开通电话,大大改善了农村通信面貌。但由于各地经济和自然条件差异大,农村通信基础设施仍需加强,农村通信建设任务依然繁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开拓农村市场,特提出2009年“村村通电话”工程和“信息下乡”活动(以下统称“村通工程”)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为落实“建设设施、搭建平台、信息服务”的“村通工程”三步走策略,2009年“村通工程”主要工作是完善农村通信设施,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信息下乡”活动。

  (一)完善农村通信设施

  目标:年内基本实现已通电地区“村村通电话,乡乡能上网”,全国通电话行政村和自然村的比重分别达到99.8%和93%以上,实现99%以上乡镇能上网、96%的乡镇通宽带(任务分配见附表)。

  为保障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2009年为四川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西藏共950个地处偏远雪域高原、自然条件相当艰苦的无电话行政村建成通信设施。

  为加快电话网络向更多村庄的覆盖、为建设信息化新农村夯实基础,年内继续为全国2.3万余个20户以上自然村开通电话,将通电话自然村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为加快互联网向农村的延伸、提升农村信息服务能力,年内完成574个乡镇的宽带互联网建设,26个省份实现乡镇通宽带。除四川实现99%乡镇能上网外,其他省份实现100%乡镇能上网。

  (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平台 

  目标:建设和完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企业的基础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提供功能强大、种类丰富、灵活便捷的各类涉农信息服务业务,也为其他信息服务商和涉农单位开展农村信息服务提供业务平台支撑。根据中国移动的安排,年内完成“农信通”平台三期扩容项目,进一步提升对西部12省和海南的服务水平,完善对中、东部各省的服务支撑能力。

  经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协商,年内分别建成面向中部9省和东部10省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地农民提供语音咨询、短信、彩铃、电子邮箱、互联网站等适农信息服务。鼓励各平台向全国范围拓展。

  (三)推进“信息下乡”活动

  以基础电信企业为实施主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县乡村三级信息服务网点为运作体系,以农村通信网和业务平台为信息传递手段,重点开展农村信息服务网点建设和适农信息内容开发两方面工作,实现信息内容、信息服务和信息终端进乡入村。目标:力争年内在全国1万个乡镇完成信息下乡工作。完成的标准是实现“四个一”,即一乡建一个信息站,一村建一个信息点,一乡建一个信息库,一村建一个农副特产品信息栏目。

  经和企业协商,中国电信重点负责江西和四川、中国移动重点负责重庆和河北、中国联通重点负责河南和吉林,作为首批省份开展“信息下乡”活动。

  鼓励在更多地方、更加深入地开展“信息下乡”活动,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二、相关措施

  (一)再接再厉完成农村通信设施建设任务。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作为工程的实施主体,应整合网络和技术资源,优化人财物配置,保障行政村和自然村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各集团公司要加大对承担工程任务各地方公司的业绩考核以及资金、技术支持。

  (二)科学合理打造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国移动年内在完成“农信通”平台三期扩容项目基础上适时启动四期工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应立足农村实际需求,合理规划,精心实施,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平台,实现品牌统一、管理统一、资源共享、功能完备。

  (三)因地制宜建设“四个一”。乡信息站和村信息点可与电信企业农村营销服务网点或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等合作共建,充分利用农村现有条件。乡信息库和村信息栏目建设要有专人负责收集本地特色信息,完善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各环节。

  (四)采用适用信息终端武装信息网点。在乡村信息站点建设中,积极采用“手机下乡”和“电脑下乡”产品、TD等3G产品、宽带接入(如ADSL)+机顶盒、农村信息机等终端,并保障产品质量、方便农民使用。

  (五)加强开发切合当前形势需要的平台应用。基础电信企业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过程中,要联合增值电信企业和有关各方,针对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农民外出务工、农副特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收集发布、在线撮合、在线交易、在线检索查询等功能,切实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六)广泛合作提升信息下乡的综合效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将信息下乡与手机、电脑、农机、汽车摩托车等下乡活动相结合,向农民宣传政策、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基础电信企业应为购买手机和电脑的村民提供为农民量身定做的增值业务包,并提供优惠的资费和便捷的服务。

  (七)大力依靠当地政府搞好信息下乡工作。各电信企业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动汇报,大力配合,多方协同,积极与当地乡政府和村委会合作,加强“信息下乡”管理,保障信息网点持续健康运转。
  (八)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各方面积极性。根据财政部《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利用“村通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通信设施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运营成本补贴;积极寻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信息下乡”活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信息下乡”活动合作各方提供优惠和便利的网络接入服务。

  (九)加强信息报送、进度通报机制和宣传工作。各省通信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向部报送上月进展。部定期编发工程简报,通报情况,督促进度。同时,各地应开展形式多样的“村通工程”及“信息下乡”宣传展示活动,推动和引导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09年“村村通电话”工程任务分配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424/00123f3795a10b5ba30201.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引航机构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切实加强引航机构管理的意见
交水发〔2011〕2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
  引航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引航事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果,引领船舶数量持续增长,引航安全形势稳定,对保障水运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引航机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引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引航机构建设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引航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优秀引航员充实领导班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引航机构的管理,规范管理标准和程序,切实加强对引航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引航机构的内部管理科室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严格控制非引航员岗位编制。
  引航机构对外代表国家行使主权,具有公益服务和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属性,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港航安全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各地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保持全国引航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二、保持引航队伍稳定
  要加大引航员培养力度,确保引航员编制满足港口和航运发展需求,建立科学有效的引航员薪酬制度和考核奖励机制,引航员的工资水平原则上应相当于本地区高级船员的工资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引航员数量不足、超负荷工作的问题,要充实和稳定引航员队伍,提高引航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引航员有充沛精力、良好的心理状态和技术状态从事引航工作。
  三、保障引航安全和服务质量
  引航机构要通过优质服务承诺制、挂牌上船服务、服务信息卡、引航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提高引航员服务意识和质量,提高安全引航水平。同时,要加强引航基地及装备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不断提高引航效率,规范引航生产调度。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引航协会对在引航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办法,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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