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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和对策/唐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7:40:04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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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和对策

江西理工大学 唐毅

内容提要:法律援助是政府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的政府公益性行为,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制度架构。对于司法资源尚为薄弱的江西省,资金瓶颈,人才匮乏势必影响法律援助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本文以法律援助的法经济学分析提出法援在保持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性,并根据江西省法援的现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关键词:江西省 法律援助 现状 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历史及制度化分析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法援援助(legal law)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格兰,起初是由当时的法律工作者出于社会公益的角度的个人慈善性行为,当时的援助只是基于社会公德、良心和正义,并非一个系统,受限制的行为。法援的起源正是根源于人的公德心和社会属性所体现出来的,无组织性的法律援助活动。但是这种社会良心及正义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援不断发展的彻动力。到20世纪10年代关于法律援助的作用的法律服务的观念,开展向更深的层次发展。其内容也从提供诉讼程序中的代理和辩护的需要而拓展到国家法制运用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的对经济困难、国际道义,人权的实现而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者提供帮助,提供法律咨询也越来越认为是低成本,高效率的一种法律援助方式,由于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诉讼法律,寻求司法救济及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向经济条件较差或处境不利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法律授助主要是国家或政府的行为,并始终朝向社会化发展,法律体系的不断构建的趋于进步和完善,正是基于国家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提高,体现了从社会的民主化,法制的主导途径而延伸到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宗旨的伸张。
政府在提供及完善法援体系彰显了以依法治国为政府政策指向,这也是现代各国政府在开展民主政治化及法制化进程中以完善法律体系及规范法律行为的具体行动,通过具体的法援开展有利于促进社会正义,通过司法正义实现社会正义,进而成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通过法核心的法律扶养的社会行为、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因经济、政治、语言的差异,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通过制定法,完善法,保障法的实施,帮助人们用文明、理智、规范的方式解决社会通向文明的步伐,用来规范、减弱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政府的法律援助行为不仅自身蕴含丰富的道德价值,更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道德文明的重要措施。现代化的务实的政府正是借助于这样一种规范化、文明化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管理,减少社会运行的成本及其社会文明的构建。
在社会文明入规范,司法公正,控制政府运行成本的基础上,法制援助的制度优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其存在是(1)权利保障之要求:公众对法院诉求无非与保障其私有权利为基础的扩展,经济、文化、政治的差距使人们不能有效的应用法正义武器,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面则可能会滥用优势,做出机会主义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抗弱势方的法律行为维护之权利,正是出现这样的不平等,法援即保障处于劣势的权利行使者权利维护,提高法之公正性基本权利的维护地位。(2)实现控辩的平衡:主体间的地位不平等,必须要增加交易成本,弱势群体对于实现权利的漠然,加剧社会的矛盾激化,法援的出现和完善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不平衡的现实,为权利的实体提供制度的保障。(3)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之必须:程序的公正进而维护实体的公正,进而维护相对的正义价值体系,弱势群体在社会体制化运行中,缺乏所必要的条件追求受侵害的权益,政权就必须要以公力救济来促进司法公正,降低维护社会秩序运行的成本,提高整体运行的效益和安全。(4)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最优:制度的安排决定了经济效率,由于一种制度安排的效率可能不用于另一种,历史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就要到制度变迁中寻找原因,法援的产生是配合了社会环境及生产力条件下的制度安排,制度变迁迫使法援的完善,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使转化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效的"标准化"和"模式化"的规范体系,这种制度的完善遵循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其建立和完善对于文明法制社会的必然性。
以理论化的体系,国家的政治到社会道德,司法的追求,及其制度建立的成本核算,进而从各个层面理论化的提出法援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发展需要,从起源时的个人道德主义到制度化的建立和普及,法援体系从个人自主的行为上升到政府行为,从慈善行为到个人的基本权利,彰显了法援制度上的优越性和可塑性,但面对社会制度的变迁,以保持动态的信息观,加强对法援体系的再构完善。
(二)随着中国以建立理想的和谐社会的目标,法援制度不断的健全,建设不断的深入。江西省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和谐社会"的法律条件就是建设以和谐、发展为目的法律系统工程,使该系统工程在社会结构、法律要素及运行匹配条件方面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本要求。只有法律系统工程运行良好,形成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也才能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必须有统一的秩序价值:稳定、和谐、发展。这个价值是最高价值,不同层面的规则价值都要服从这个价值来构建。法律援助的体系化正是服从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追求社会的稳定、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在结构设计上符合宪政基本的衡平性,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政府资源的高效使用。
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在94年3月陆续在北京、广州、上海、青岛等城市试点,起步较晚,起点低,其构建是以区域为单位的法律援助的机构满足了部分公民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了全面的铺开法援工作在全国的推广,司法部于96年12月批准成立了国家法援中心,下辖于司法部积极开展区域化的法援中心的建设,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运行,在政策、法制的范畴内规范了法援的发展方向,但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法援的发展依托于政府的政策指向,经济水平,重视程度,整体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法援发展的缓慢。据03年数据表明,全年全国共需法律援助条件70万件,实际援助不足四分之一,全国法援案件平均每件国家支付60元至70元,而平均300元的实际成本相去甚远,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钱,投入的不足往往是法援的整体质量不高难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为数不少的法律从业者规避法律援助服务的现象。
江西省地处中国中部,优良的革命传统孕育了一代代辛勤的建设者,但由于传统的农业大省思路,经济基础薄弱,经济总量和水平在全国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经济的欠发达制约了法援工作的进步,面对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增多,以研究江西省法援工作的现状和对策为突破口,具有典型的推广价值和普遍性。
省政府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以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为主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平安。深化全民普法教育,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群体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化解矛盾的排查调处机制和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江西省法律援助中心自2000年底成立,2001年初开始运作,最初以开展组织机构的建设为突破口,加大管理法援案件和法援宣传及经费的保障力度至今基层组织机构建设已完成,保证到了三级(省、市、县)网点的建设,在目前的法援实践中,已经建立了统一的申请、统一审查批准,统一的指派办案中。统一的指派办事件,统一监督(五统一体制),有条件的法援中心设立了网上受理援助事件。经过全体法援工作者努力,江西省法援在机构建设,制度的制定和规范、统一的思想、不断创新的工作思想的前提下保障部分法援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但现实摆在江西省法援工作者更多是资金的瓶颈,人力资源的不足,机构基础建设薄弱,援助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专职法援工作者的职业身份和社会保障。困难和困惑,制度的先行,实际的制约,老区人民一双双渴求公正的眼神,一桩桩公民在没有得到法援帮助权利无法伸张的事实,短时期内需要建立一个有地方特色,可推广性的法援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
(三)对于江西省法援的思考及对策
(一)认真学习宣传《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政府和律师的责任感。
法律援助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大《条例》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采取形式广泛宣传,使各级党政领导更加重视法援工作,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法援的重要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需要帮助的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发展,通过宣传和汇报争取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领导重视,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各级政府对法援的财政支持,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对法援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做为法援主力军的从业律师们,面对着援助人数少,资金不足等因素始终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法律服务需求,这样就决定了律师自动提供法律援助的空间和舞台,加强宣传《条例》,以一个法律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出发。同时具有责任和义务的国家对于从业者与法援条件的补贴不足并非是逃避法援条件的根本原因,关键是律师缺乏责任感及利用法律援助来做为自身宣传的最好平台的意识。加强《条例》的宣传目的就是政府、社会、个人三位一体的思想统一充分重视和支持法援开展。
(二)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 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 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三)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江西省的大多数开设法学教育专业的学校也纷纷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其主要的课程设置包括了法律实务的讲授、典型案例的讨论和协助执业的律师和教师办理案件,学生通过课程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高校教师的指导,有能力并迫切的希望服务与法律援助的工作中。
(四)以实际出发,高起点设定法援的准入制度,培训制度及福利及保障制度,营建法援的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外部因素是法援开展的重要原因,自身的造血机能是其发展的源动力,高起点的设定其准入,培训及福利保障制度,根据省情把握尺度。(1)准入制度,以省情,法学教育为坐标的基础上,法援需要一个准入的机制的设定,律师行业在其准入制度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框架,结合《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了中国律师的良性发展,除律师外,专职的法援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律师行业有较大的差距,合理的法援人才及准入构架是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补充的人力体系,对于身份定位不明显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援助专职工作人员以学历,素质上的设定保障整体质量。(2)培训制度,培训制度基于人力资源状况的现实,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和援助思想观,不断加强法律实务学习,政策法律强化为基础的培训体系。充分利用法援的实践平台,辅助开展实务和理论研究。(3)福利及保障制度:高效率、高质量的法援体系的设定,必须高度重视从业者的待遇及地位,专职法援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目前的法援实施办法设有具体的操作指引,法律援助经费尚未单独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导致部分地方法援机构难以为继,人才流失,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江西,在现有条件下通过与地方的合理协调和法援工作者的身份设定,将他们的福利及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给予人事编制指标。
(五)努力营造援助网络,加强监管和内部管理。
法援机构做为一个担负排解社会矛盾职能的机构不是独立的,高效的法援动目标是短时间内合理处理矛盾,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社会的公正。这一目标是和众多政府机构,社团的职能是相一致的,提倡一种联防联控措施的有效处置机制,减少诉讼的机会成本和快速处理矛盾的机制。我省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已和九江边检站(援助军人军属)、团市委(援助未成年人)、劳教所(援助劳教学员)建立了援助工作站,逐步形成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网络正是由于援助网络的成熟,有效的提高了法援的资源的利用和覆盖率,机构间的协作加速了矛盾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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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办发[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少数基层干部对农民缺乏应有的感情和责任,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个别地区酿成了人员伤亡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一些地区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过程中存在过宽、偏软的现象,责任追究不到位。这些问题引起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力度,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贯彻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提出以下要求:
一、 充分认识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新举措。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对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使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有章可循,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认真贯彻执行这项制度,对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明确责任,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要结合实行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搞好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的宗旨、群众路线和法律政策的教育,帮助各级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解决他们在政策水平、群众观念、法制意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多次强调,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地方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县(市)委书记、县(市)长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就是这个要求的具体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一所手责任制,不折不扣地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干部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排查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能不能把农民负担减下来,能不能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多发的势头坚决压下来,能不能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保护农村社会稳定,既是对各级干部的要求,也要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三、 切实加强领导,把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农业、财政、计划和法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加重处理,公开曝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这项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领会《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精神,切实组织实施好这项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将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九日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监督的其他案(事)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市、区)、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事)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
(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发生干群冲突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因涉及农民负担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使。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和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
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或纪检、监督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在涉及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晋职、晋级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对屡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影响特别恶劣的,对该市(地)党政领导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配合、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要对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辖区内有自然村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200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五日

抄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纠风办

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为全面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系统改革发展,以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以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推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纠风工作,在新世纪开元之年,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领会、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学习邓小平理论结合起来,以此武装、教育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大力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把广大职工的思想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结合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揭批“法轮功”的斗争,做好“法轮功”习练者的思想转化工作。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作用。建设系统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要始终坚持以研究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实践为基础,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与改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以创建文明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职业道德建设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倡导和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新形势,结合行业特点,在广大建设职业中继续大力倡导和强化“五种意识”,即创新意识、竞争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助意识。

  认真编制和实施《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五年(2001年-2005年)规划》,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五年规划的重点,通过今年乃至五年不懈努力,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在全系统形成一定气候,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

  继续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高标准、高起点地把191个示范窗口建设好,充分发挥示范窗口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辐射激励作用。今年,部将对第一、二批11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严格标准,严格考核,建立动态有效管理机制。今年,部与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在认真抓好30个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建设的基础上,推出全国第四批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

  继续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把社会服务承诺作为创建文明行业重要举措,坚持不懈,不断完善,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继续全面开展行业规范化服务,这既是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实施行业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不断提升整个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城建服务热线,今年部将召开城建服务热线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推广城建服务热线的经验。

  三、按照巩固、提高、延伸、辐射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按照主题不变,充实内容,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的要求,在巩固、提高、延伸、辐射和求新、求实、求进上下功夫。继续围绕优美环境,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集中力量解决与群众生活关系密难点问题,积极参与和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活动,努力为市民群众提供优美、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继续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并向文明施工区、文明办公区、文明民工生活区、文明职工家属区拓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在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开展创建城市文明社区工作。

  大力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于团结激励广大建设职工,推动建设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摆在(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量培育选树先进典型。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呼家楼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部和朱崇跃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今年建设部将与中央企业工委联合在北京召开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先进事迹报告会。建设部将把朱崇跃同志作为全国重大典型向中宣部推荐。注意宣传新形势下涌现出来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才、企业家等行业带头人和先进典型。把学习宣传重大典型同学习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典型结合起来,同学习身边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四、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纠风工作

  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不断总结推广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教育和经验。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和房屋租赁,认真做好城镇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工作。今年,为进一步推动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力度,建设部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团中央等八部委将联合表彰“十杰百优”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良师益友”及“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大力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

  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要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结合贯彻建设部2000年制定颁发的《关于当前纠风工作的意见》(建办[2000]100号),继续抓好建筑、城市公用、房地产、城市规划和勘察设计等五个重点行业的纠风工作,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的力度。大力推进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行风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纠-评-建”相互促进的有效监督机制。纠风工作要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机结合,与推行规范化服务有机结合,与创建文明行业有机结合,与强化行业和企业管理有机结合,做到纠建结合,标本兼治。

  五、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又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世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在进行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变革”。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任务更繁重,工作更艰巨。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是深化改革,扩大开展,愈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更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肩负起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责任,始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规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同时,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深入开展以“三优一满意”(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努力把机关建设好,树立良好形象。

  今年四季度,部将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2001]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的典型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以1996年和1998年推出的第一、二批11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组织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对示范窗口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检查:

  1、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有周密的创建计划,明确了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3、有扎实的活动内容,能够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有显著的工作成效,切实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2、领导班子有腐败行为的;

  3、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4、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5、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城建工委(建设党委)负责。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发若干组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查报告请于2001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报告中应对各示范窗口是否合格提出评议意见。

  三、工作要求

  1、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控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

  2、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3、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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