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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何要行贿法官?/张绍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39:37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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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何要行贿法官?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律师

( 发表于《律师与法制》杂志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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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案的暴露,13名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案件涉及两名副院长。随后,宜昌亦查出法官系列腐败案,宜昌中院7人涉嫌收受律师贿赂,私分“赞助款”。
湖北所发生的一系列法官腐败案在社会上引进了强烈的震动。不但中央领导人作出了重要批示,司法部更是接二连三地下发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更是措辞严厉,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
律师行贿,法官受贿,尽管是少数人之行,小部分人之为,却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推到了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使律师行业蒙羞,使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应当说,处理好与法官的关系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对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行为规定得非常严格,在美国,没有哪个律师敢向法官行贿,向法官行贿等于案件败诉。
曾有这么一个笑话:一位中国当事人请一位美国律师打官司,开庭之前当事人对律师说:“是不是要给法官打点打点或者请法官出来吃餐饭?”美国律师听了大惑不解:“你是不是想输官司啊!你要那样做,官司不用打你就输定了。”拿到判决书时,中国当事人果然赢了官司,美国律师很是奇怪,他没有料到对方会输得那样惨,他问中国当事人有何诀窍,中国当事人告诉他:“还不是因为我给法官送了礼。”“你给法官送礼?”美国律师瞪大了眼睛。“是的,不过不是以我的名义,而是以对方的名义。”
美国给法官送礼输官司,中国给法官送礼赢官司,这是两种文化背景下映衬出的巨大反差,也是百姓对打官司到底是“打关系”还是“打法律”疑问的答案。
宜昌法官腐败案发后,有人想请一位未涉及此案的律师谈谈涉案律师的有关情况,不想该律师竟一口回绝:“我可以坦白地告诉你,关于这个案件我不能给你提供任何线索,因为我还要做律师、要吃饭,你应该理解,这是干我们这一行的游戏规则。”
这使我想起一个问题,律师辛辛苦苦赚来几个代理费,凭什么要送给法官?为什么有些律师甘愿冒纪律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的危险去行贿法官?
中国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人”,有些学者甚至称律师是“在野法曹”,实际二者的地位却是“天上人间”。法官有崇高的地位、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却享受着较低的薪金待遇,在他们眼里,律师个个都是富得流油的角色,收他们几个钱如同在他们身上拔几根毛,心安理得!律师为了与法官搞好关系,也愿意投怀送抱。因为在中国打官司很大程度上靠与法官搞好关系。就算法官不枉法裁判,他手里有自由裁量权,有玩弄各种司法程序的技巧。一旦得罪他们可谓寸步难行,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律师要一辈子与他们打交道,得罪他们无异于找死!
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拉关系,有的是被法官逼出来的。该立案的不给你立案,该给你看的证据不给你看,该送达的文书不去送达,能拖便拖,能赖便赖,拿一份判决书就让你跑上十趟八趟,一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给你拖上一年半载,你告他不但难以凑效,说不定会上该法院的“黑名单”,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碰了几次壁之后,你还不得学乖点,赶紧去拉拉关系。
律师热衷于于与法官拉关系,有的是被当事人逼出来的。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喜欢打听:你在某某法院有没有关系?你跟某某法官熟不熟,不熟?那还打什么官司?拜拜!这笔业务说不定就黄了,一笔两笔黄了也许你能洁身自好,个个当事人都抱有这种心理,你还不赶紧与法官拉拉关系?
从内心讲,如果个个法官都能秉公判案,都有英美国家法官那样的素质,绝大多数律师是不愿同他们拉关系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否正常,与某个地方的司法环境直接相关。中国有两百多个县没有一名律师,不是一个县的案源养不活一名律师,而是执业环境太坏,律师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在认人情不认法律的法官眼里根本不起作用,只好跑到大一点的城市去求发展。北京有近8000名律师,现在还以每年1500人的速度增加。为什么那么多律师往北京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北京的律师执业环境比较公正,也就是说律师有机会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在哪儿混碗饭吃。
可以这么说,一个地方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律师对待法官的态度,如果事事都依法办理,法官拖延推委时律师能有个地方申诉并能很快得到解决;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得到合理的限制,律师的正确意见能被法官采纳;如果法官能有比较高的职业素养,只要律师行贿,不管他是否有理案件一律败诉。还会有律师向法官行贿吗?
一位知名教授在课堂上对我讲了这么一个事例。他曾代理一个案件,法官在两个小时的开庭过程中六七次跑出去电话,最后审判席上三人竟只剩下一人。法官不听代理人的意见,你辩你的,他判他的,让人有一种被耍弄的感觉,有这次经历,他发誓不再代理案件了。教授的感觉尚且如此,律师天天与他们打交道,既不敢怒更不敢言,那是何等的无奈!有这样一两次经历,有一部分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打官司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关系。于是,有一小部分律师,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公关,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偏一点,想法官给自己多行行方便,向法官行贿便时顺理成章的事了。
一部分律师向法官行贿是因为法官在“逼良为娼”。不可否认的是,的确有一些律师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主动向法官行贿。他们与法官拉关系的动机很简单,那就是希望法官给自己介绍一些案源,希望法官的“天平”向他这边倾斜,帮他打赢那些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官司,这些人是律师中的真正“败类”。他们主动地经常性地行贿法官,整天跟在法官屁股后面转,与法官的关系已经达到“一家人”的地步。武汉某法院的法官曾称某律师为“?狗子”,因为他整天跟在某庭长屁股后面,下班之后还帮他买米、换煤气,做所有的家务事,庭长老婆笑着说:“你就像是我家里的一条狗。”他竟毫不生气地答道:“你说我是你家里的狗我就是你家的狗”,狗子律师的名字就这样叫开了。律师是法官家里的狗,岂有不被偏袒之理?这类律师是极少数,却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这帮律师是法官的“家狗”,是该清理清理他们了。
经常性行贿法官的律师毕竟是个别现象,大多数律师行贿法官只是偶尔为之。他们与法官有一些关系,当案件标的较大或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犹豫不决时,为了迎合当事人的心理以便接下案子,他们往往在当事人面前自诩“路子野”,与法官的关系硬,以提高收费价码,收钱之后为了打赢官司,不惜去行贿法官。这帮律师是法官的“野狗”,也该拿起法律的大棒用力敲打敲打他们。
整顿律师行业,如果不分析律师行贿的原因,不从整个司法制度的打环境去考虑,整顿只会流于形式。处罚一批有行贿行为的律师固然可以对其他律师起到威慑作用,但这毕竟是治标不治本,要想从根本上规范律师的行为,还得从制度设计上找原因。
现阶段,很多人都认为律师好像是一个富得流油的职业,香车宝马、高堂华舍、出入豪华场所就是律师生活的写照。但事实是,中国律师业务开展的好坏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社会关系,就像乘公共汽车,先上去的人能找到座位,后上去的人即使你的能力再强,没有人下车腾出空位子,你就很难找到自己的座位。这就是为什么年轻律师很难开展业务,很多拿了律师资格证的人不去律师事务所而跑到公司上班的原因。的确,有一部分律师是富了,如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改制、涉外法律事务的部分律师,还有一部分是有关系从事刑事案件大案要案辩护的律师。但绝大多数律师并没有富起来,如《中国律师》杂志报道西部某省的一个律师一年只有几百元的收入,连维持生存都成了问题,不得不靠放羊喂马,甚至给人打工求得生存。在武汉这样的大城市,大部分律师的收入刨去各项费用和税款,也不过三五万块钱,他们没有养老保险,没有医疗保险,没有失业保险,净收入甚至抵不上一个政府公务员,可以这样说,如果政府愿意让律师转变身份,回到先前领公务员工资的状态,保管有一半律师愿意去拿公务员的工资。可律师的要求比公务员要高一百倍,一个人如果想从事律师职业,首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然后参加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方可领取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职业,如此下来,前期投入就很大。然而,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并不是一片坦途,法律服务市场由于我国特有的服务主体多元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系统离退休人员、甚至是无业人员都在无限制的从事这一职业,律师找到案源谈何容易!山东一省在册的法律工作者就有6366人 ,他们没有注册的成本,没有管理严格的税收,有的甚至可以拿工资,他们同律师一样可以接案,律师在争案源方面能竞争过他们吗?
律师开展业务一是靠社会关系,二是靠口碑。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很希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得到实现。可事实是,司法公正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是在掌握裁判权的法官手里,为了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律师往往不得不与法官套近乎。如果一个本该胜诉的官司在自己的手里输掉了,那么律师失去的恐怕不仅是一个客户,恐怕还会失去生存的基础。这也是律师明知向法官行贿犯法也敢向法官行贿的原因之一。
要杜绝律师向法官行贿,靠严刑酷法解决不了问题,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实现司法公正。有了司法公正,律师凭自己的本事吃饭,自己合理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合法的权益得到保障,何必向法官行贿?有了司法公正,当事人就会去找有业务能力的律师而不是去找有关系的律师,律师中就会形成一种钻业务而不是钻后门的风气,社会正义能得到更为有效的伸张。有了司法公正,会有更多的律师站出来做“护法使者”,让法治精神在社会发扬光大。
谈到司法公正,很多人想到的是判决是否公正。实际上,程序公正有时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赌博就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赌博是假的,所有的人都会有怨言,如果程序公正,输家只会怪自己的手气太坏。美国当事人输了官司很少有人怪法官,因为他输得心服口服;我国当事人输了官司首先骂的是法官,因为他从内心难以相信法官是铁面无私。
司法改革应从实现司法公正入手,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是规范法官和律师的职业行为,而不仅仅是整顿律师!

       (作者声明:转载请注明引自《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http://www.lawyer-h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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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7〕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 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40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规定”。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不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处罚。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鉴证订立租赁合同的,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由出租人承担70%,承租人承担30%,并责令其补办租赁鉴证手续。”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三条及落款处的“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删除。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删改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规定
  (1992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批转1997年12月3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房地产管理,鼓励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以下称外国人)在本市购、建房屋或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房地产行政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涉外房地产是指外国人的私有房产、投资企业房产及其使用的土地和投资经营的房地产。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本市购、建住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房地产;可以购、建厂房和商业楼宇、仓库、停车场及其他房屋与构筑物。
   外国人具有所有权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可以买卖、出租、赠与、交换、继承、抵押、投资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第四条 外国人投资经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应成立从事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
   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各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房地产从事危害我国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拆除房屋,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七条 外国人由于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代为管理。委托代管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
   第八条 外国人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经营企业建造的房屋,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代为出售。预售房屋须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预售房屋手续。
   第九条 外国人可以租赁房屋,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办理租赁鉴证手续。
   第十条 外国人使用的房屋,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经市房管、土地规划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外国人应负责维修其所有的房屋,保持房屋建筑完好和装修设备正常使用。对有危险的房屋,应及时抢修,延误不修而发生事故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外国人在本市的房地产须分别向市房管、土地主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经审查核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外国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如实填写登记申请书,登记姓名须与本人身份证件姓名一致,不得以别名、化名或他人名义申请登记。
   法人及其他团体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出示法人资格证明,交验有关证件,由法人如实申报,登记时须使用企业全称。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灭失后,须持有关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权人须持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登记。
   房屋抵押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代理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
   第十七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办理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当地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办理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必须是正本。如证件、文书是用外国文字书写的,须同时附交经公证和认证的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凡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和抵押权的设定,均为无效。
   对不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处罚。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鉴证订立租赁合同的,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由出租人承担70%,承租人承担30%,并责令其补办租赁鉴证手续。
   第二十条 对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房管、土地规划主管机关作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公司、经济组织、个人及其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加强参保职工就医管理,规范就医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固政发[2003]27号)制定本办法。
二、 固原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向参保人员制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和《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作为参保人员就医证件。
三、 参保人员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到市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就医时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 普通门诊的管理
(一)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IC卡挂号就医。
(二) 接诊医生为参保人员开具的处方剂量一般急性病为3天,慢性病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14天。职工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或用IC卡在定点药店购非处方药,但所购的药品必须是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规定的。
(三) 接诊医生开具的处方要书写规范、清晰。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按方认真调剂,若对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否则不得售药。
五、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管理
(一)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和诊疗项目。
(二)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本分费用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CT(不含电子束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学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
(三)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包括: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心脏激光起博器、置换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
5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
6医疗直线加速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
职工住院需做以上检查治疗的,市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申请单(复式),科室主任加注意见,定点医疗机构 保科室登记、盖章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抢救等紧急情况可先实施检查、治疗,但必须在3天内补办手续;市外的须在3日内电话告知市医保中心,否则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六、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的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定病种指经短期治疗不能痊愈,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发生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疾病。我市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疾病包括:冠心病(稳定性心绞痛、心率失常等)、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病及后遗症、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慢性肝炎(中度)。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病床主要有: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骨折牵引需固定卧床者;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严重心肺病患者达到住院条件但更合适家庭治疗者;其他符合住院治疗的病人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者可设立家庭病床。
(三)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的诊断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成立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医师组成的诊断小组进行,每个相关科室2—3名,并将小组名单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备案。
(四)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的诊断必须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参保人员持有开具特定病种或家庭病床诊断资格医师出示的诊断书,经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公章,附单位健康状况介绍信,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发给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专用病历和处方,方可就 医。
(五)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超过时间需另行办理报批手续。
(六)需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治疗的参保人员,必须持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专用病历和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对症用药,并在专用病历和处方上详细记载使用的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使用的药品不能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处方的剂量每次最多不能超过两周。
(七)办理了特定并重和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七、住院管理
(一)参保人员因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持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填写住院审批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加注意见,送市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级别和参保人员病情,收取一定数额的 预付费后办理住院手续,并进行诊治。
(二)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否则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其住院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要使用乙类药品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因病情特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入的 药品,必须事先填写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加注意见,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抢救病人除外,但市内必须在3天内补办手续).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均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一日清单”。“一日清单”必须按规定书写中文通用名,注明自负比例,并在费用发生前经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
八、转诊住院管理
(一)转诊转院条件:经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患者;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及未来开展此项业务的;病情严重需转院治疗的。
(二)参保人员因病确需由我市一级医疗机构转往二级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由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持转诊转院意见书、病情摘要、医疗保险证领取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保科室审核同意后,到市医疗中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转往市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由我市二级医疗机构组织会诊,按以上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危重病人可先转诊转院,但必须7日内补办手续)。
(三)转诊转院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转诊转院后,住院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延期的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市医保中心不预报销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特殊情况的就医管理
(一)中央、自治区属驻固单位和市直单位在本市五县工作人员参加市级统筹的,在市医保中心委托各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参保人员出院后,持有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核销。
(二)长期居住异地退休参保人员和驻外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事先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三日内电话告知市医保中心。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所报销数额不得超过本市同病种人均住院费报销额,超出部分自负。
(三)出差和外出学习、探亲、旅游等期间,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必须在当地乡镇以上一所公立医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在住院1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所报销数额不得超过本市同病种人均住院费报销额,超出部分自负。
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须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科),配备相关设施和熟悉医疗保险政策的人员,做好宣传服务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便捷的服务。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和特诊、特治程序,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串换变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二、市医保中心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和责任、权利和义务。
十三、本协议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
十四、本办法由市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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