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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情景预防/郭小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5:54:19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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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情景预防

郭小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101300)

【内容摘要】 在研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之所以发生暴力犯罪,实际上与文化市场的暴力文化现象和无业未成年人的管理以及被害人预防紧密相关。本文,试图以实践办案中收集的典型案例为载体研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情景预防。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暴力犯罪 情景预防

情景预防是指在犯罪易发区、高发区和多发区通过设计或者管理等方式,建立一种特定的预防犯罪环境,以减少犯罪之机会来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然后分析诸多情景因素,探索情景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关系,进而采用避免或阻却容易产生犯罪的情景来预防犯罪,其中包含着影响、诱导潜在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并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文状况和物理环境。据此可知,未成年暴力犯罪的情景预防范围较广,其主要有文化市场之建设、无业人员之管理、以及易被侵害人之防范等方面。现作如下分析:
一、文化市场建设之分析
(一)从暴力文化视角看未成年暴力犯罪之诱因
1、电子游戏渗透于未成年人以暴力思想
网络已成为人们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发潜能和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但是网络载体、电子游戏中的色情、暴力内容以及痴迷上瘾对未成年人产生可怕的暴力思想。根据调查,80%以上的“网络少年”在玩暴力游戏,诸如《反恐精英》、《英雄无敌》、《星际争霸》等血腥游戏。然后将这种虚拟的暴力转化为现实的暴力,在遇到血性的暴力场面时,不再是恐慌而是麻木,甚至是兴奋。其中,张某(14岁,初中二年级学生)抢劫案表现得十分突出:

问:你说想把她打晕,那么在她倒在地上不动以后你为什么还用酱油瓶砸她的头部?
答:我当时看到她流了好多的血,所以我的心理有一种兴奋感,我想让她的更多流血,我看着高兴。
问:你那么流多少血才能满足你高兴的心理?
答:流得越多越好,直到把体内的血流完。
-------摘自《公安机关预审卷宗》

2、色情“文化”根植于未成年人以暴力倾向
色情制品的强大需求成为商家最大的卖点,其具体表现为形式的多样性和获取的便捷性。主要有录像录音、小报小刊、电影文学等色情制品而且随处可以购置。这样未成年人就能够多方面、多渠道的涉猎色情制品,刺激着人性最原始的暴力冲动,从而进行性犯罪。从李某等人强奸案中显示: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看黄色画报,产生想试试的念头,遂将一女中学生强奸。
3、主流文化误导于未成年人以暴力价值
一直以来,主流文化体现为“限黄不限暴”,家长、学校基本上放任未成年人观看恐怖械斗等影视作品,甚至有时鼓励未成年人去观看正义的战争影片,而未成年人并不见得能从作品中理解什么是正义,相反,可能学到的只是其中的“以暴制暴”行为,甚至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典型一例是香港械斗片《蛊惑仔》中所宣扬的“以暴力求生存、以暴力求发展”的价值取向,深深地误导了新时期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这点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感受至深。
(二)净化文化市场,建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隔离带”
1、规范对进出口游戏软件的管理,建立对进口游戏软件的审查制度和流入渠道的监督制度,制定游戏产品的评审分级标准和分级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不适宜未成年人玩的游戏名称[1]。此外,学校在开设网络课程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网德教育,引导学生把互联网作为学习知识、获取信息、培养创造力的工具。
2、规范影视、文学等相关制品市场,创建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整顿出版、印刷、发行等单位;登记音像出版单位和印刷厂;清理各级图书管收藏书刊;检查网吧、书店。加大对影视、文学作品的管理力度,一是避免泛滥;二是确保其内容适合教育所用。另外,还应作出规定:在向未成年人销售不宜观赏、阅读的作品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和家长或者老师在场,一方面可以证实其真实年龄和身份,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家长或老师知悉,以便健康引导。
3、科学地评判公众性的电视、报纸等作品的文化健康等级。一般社会人认为,电视播放的以及报纸登载的内容,都是合法和允许的,所以,在与学习不冲突情况下,放任未成年人观摩。其实,现在电视、报纸的暴力化趋向相当严重,好人、好事的宣传往往成为犯罪的经验之窗,因此对文化健康的等级评判显得尤为重要,让未成年人群体拥有属于自己的文化单元。
二、无业未成年人管理之分析
(一)从未成年人无业看暴力犯罪之条件
一是“无业”意味着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那么当生存或者挥霍将面临最大的危机时,极易引发犯罪。办案实践显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抽烟、酗酒的较多,甚至还有参与赌博的[2]。这种挥霍性消费需要金钱作支持,而一旦他们不具备这一物质条件时,抢劫、抢夺、敲诈等暴力性侵财犯罪将成为其最简单、最便捷的掠财方式。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抢夺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劫、所夺财物数量并不大,但所获赃款绝大部分被挥霍。由此可见,在无业的境况下,实现生存和挥霍需要暴力作支撑。
二是“无业”意味着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那么社会就对这些无业人员的行为缺乏正常的规范、监督和制约机制,对于他们可能实施的反社会行为,往往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制止[3]。其中无业未成年人“流窜”犯罪表现最为典型,而流窜往往又在无形中缔造了犯罪团伙。司法实践表明:未成年人体质相对较弱,单独进行暴力犯罪的并不多,而借助团伙力量进行暴力犯罪的,达到70%以上[4]。因为同案犯的精神支持和暴力协助,足以使弱者变强者,使强者变疯狂,最后真正视人命如草芥。所以,无业在某种程度上为实施高强度暴力犯罪的团伙提供了潜在的形成条件。
三是“无业”意味着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尤其对于本地区未成年初犯、偶犯而言。因为无业不至于给他们带来暂时的生存危机,而是更多的为其提供了接触社会不良一面的机会。譬如,能够自由出入台球室、录像厅、网吧、按摩房,而这些场所恰恰又是暴力滋事和犯罪的高发地,往往会潜移默化地唆使未成年人进行暴力犯罪。
(二)强化管理,铲除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滋生的“土壤”
首先,狠抓人口管理环节,严把两关:一是清查常住的无业未成年人的人口,及时联系其法定监护人,并签订治安协议书,责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出现夜不归宿、三五成群等现象予以教育和管制,如果教育、管制有困难的应向民警寻求帮助共同做好帮教工作;二是清查暂住的无业外埠未成年人的人口,由于失去监护人的管理,无法进行有效定位,因此为防止此种情形犯罪,应及时将其送回原籍地。
其次,更新管理思路,切实做好巡访工作。适当增设片警或者联防队员,定期巡访无业未成年人,以便充分掌握其基本状况,并且不失时机地为其提供相应就业、培训和读书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帮助,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流窜、结伙的可能,另一方面增加就业、读书的机会,从而有效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
最后,建立服务平台,提供就业渠道和途径。劳动部门应建立十六周岁以上无业未成年人的就业信息平台,集中为这一群体提供有效的服务,能够使得他们知悉那些单位需要招聘,做到有的放矢,而避免因找工作失败屡遭打击,形成反社会的畸形心态。同时也为那些渴望拥有一份工作的未成年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易被侵害人之防范
犯罪虽然系单方面行为,但是引发犯罪的原因不一定仅单方面所致。司法实践证实许多犯罪之所以发生,很大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疏忽大意而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仔细、深入地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易被侵害人防范之措施,有效的推进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结合我们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可发现少女、幼女和出租车司机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主要对象。
(一)从被害人的防范不到位来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之机会
其一,少女、幼女防范不到,为未成年人进行性犯罪提供可能。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校少女化妆、服饰过分暴露或者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引起社会问题少年的注意,进而刺激他人之性欲。仅在2002年度办理此类强奸案件3起7人,而被害人均为在校生,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共同特征是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在校作风不良或穿着较为暴露,遂产生将其强奸的故意。二是对少女、幼女缺乏了必要的监护,让其单独外出或者单独在家,为未成年人进行性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典型的有胡某强奸案,被告人胡某以上厕所为名探被害人父母是否在家之实,在确认被害人父母外出之后,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强奸。三是忽视对少女、幼女自身保护的教育,允许其与陌生人或者放任单独同未成年异性相处,极易受骗而遭致性侵犯。高某等人强奸案显现,被害人单身一人骑自行车在公园逛,高某等人见无家长陪同,遂上前聊天,后将其带至家中进行奸污。四是少女频繁出入“亚文化场所”,如地下舞厅、地下酒吧和黑网吧等场所,从而将自己置于容易被害的位置。
其二,出租车司机的防范漏洞,为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创造条件。具体有:第一,出租车安全设施不健全,很多出租车没有安装防盗、防抢装置,甚至司机和乘客之间没有防护栏,犯罪分子很容易从背后或旁边给司机以致命一击[5]。目前远郊区县的出租车仍然以面的为主,而且多半是“黑”车,其驾驶室内普遍没有安装防护栏处于裸露状态,无形中增加被抢的几率。最近新收的管某等人抢劫案表现非常突出,二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坐副驾驶位置,另一人坐在司机身后,当车行至一偏僻处,身后那人便上前勒住司机脖子,旁边的则按住司机双手,然后劫走钱财。第二,出租车司机忽视自身的安全问题,深夜时分或处于偏僻地段仍然接受承运。例如刘某等人抢劫案,寒冬晚上10时许三人搭乘面的,去往一偏僻地,伺机途中作案。第三,女面的司机成为未成年人抢劫重要对象。2003年第一季度受理2起抢劫女出租车司机,原由是女性反抗性相对较弱,易于得逞。
(二)有针对性地改进易被侵害人防范的“盲区”
1、改进少女、幼女自身防范的缺位环节,具体建议和防范对策有:(1)在校少女或社会少女要洁身自爱,举止端庄,化装、服饰要有分寸,不至于过分暴露[6],并且在与异性交往时应格外慎重,尽量少接触或不接触社会无业青年,从而表现出高尚的情操。(2)家长、学校加强对少女、幼女的监护,尽量不让其独来独往,并引导其产生一种防范的意识,诸如不给陌生人开门、少和陌生人说话等方面。(3)远离暴力、低俗的文化场所。
2、填补出租车司机自身防范漏洞的空白,具体防范对策是:(1)安置必备的安全防护栏装置,有效地隔离司机与乘客,起到良好的防暴作用。(2)出租车司机在夜间行使,要审视度势,尽量绕开偏僻地段、立交桥桥洞以及拒绝乘载三五成群的青少年,减低了因时间、地点等因素所造成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可能。(3)控制女出租车司机的数量,并且规定允许营业的女性司机必须配备良好的安全防暴装置才能上岗,否则撤消其资格,既保护了公民财产免受侵害也预防了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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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05年4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2);

(六)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格式要求见附3、4);

(七)承销协议;

(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四)承销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发 行

第十三条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条(五)、(六)、(八)、(九)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二)、(三)、(四)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第十六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发行人和承销人应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

第十七条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

第十九条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

第三十条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二)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四)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承销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

(二)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

(三)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国家经贸委制定了《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家经贸委
                       二OOO年十月十三日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电网经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电力可靠性准则和统计评价规程;
  (二) 评价和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
  (三) 研究和拟订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四) 建立可靠性效益评价系统,提高电力 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可靠性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力 可靠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对电力可靠性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负责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具体工作,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可根据本办法拟订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  
  第六条电力企业从事本单位内部及所辖范围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 建立和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  
  (二) 明确责任部门并配备必要的可靠性专责技术人员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可靠性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分析、报送等);
  (三) 照有关规程、制度,定期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机报送电力可靠性数据;
  (四) 可靠性专员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五) 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可靠性评估;
  (六) 定期组织本企业内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可靠性准则和办法,并抄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第八条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的统计及上报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的规定,维护可靠性指标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九条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可予以表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纠正,或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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