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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之重构——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独钓寒江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52:14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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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之重构——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

独钓寒江雪


论文提要:

  目前我国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实行的是“一职双考”模式。在该模式下,考生须同时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才能担任法官或检察官。该模式并不科学,在运行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招录机制不甚科学,与司法考试衔接不畅,招录规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一职单考”,对我国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进行重构,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和根本出路。现阶段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工作承载着缓解法院案件压力、加速新老交替、醇化司法队伍、缓解就业压力之四大历史使命,故应大幅增加司法人才招录规模,大胆推行“113”计划。重构后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分为报名并填报志愿,考试,公布考试成绩及分数线、确定各省参加实务技能培训的人员,进行委托培养,分配学员等若干运行流程,并须建立若干配套措施以确保其顺利实施。

关键字:法官招录;司法考试;一职双考;委托培养


  《公务员法》施行以来,我国各地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坚持“凡进必考”,彻底终结了过去法、检系统进人的混乱局面,基本实现了人才选拔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然而,目前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机制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如招录机制不甚科学,与司法考试衔接不畅,招录规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要构建一个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司法自身规律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

一、我国现行“一职双考”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模式及其产生背景

  我国现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实行的是“一职双考”模式。所谓“一职双考”,就是指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要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任职模式。与“一职双考”相对应的是“一职单考”。所谓“一职单考”,就是指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无需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任职模式。

(一)《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实行“一职单考”模式

  关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是否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才能取得公务员资格的问题,早在《公务员法》制定时就曾引起激烈的争论。根据《公务员法(一审稿)》第十五条,要想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除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外,还必须同时通过公务员考试。但是此条规定在一审审议中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考试内容不同,作用也不同,公务员考试必不可少。法律委员会经对以上两种意见反复研究后认为,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1]。据此,最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按照《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国家可以直接从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中选拔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而不要求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这意味着我国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制度上采取的是“一职单考”模式。

(二)资格性司法考试制度下“一职双考”的必然性

  尽管《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我国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制度上采取 “一职单考”模式,但由于目前我国司法考试的性质为资格性考试,从而使得“一职单考”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资格性考试本身不具有选拔功能,国家要从司法考试通过人员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就必须要另外建立一种机制把众多的司法考试通过人员配置到具体的、特定的司法机关中去。比如,当某个司法机关有数倍于其招录计划的报名人数,且所有报名人员均通过司法考试时,招录组织单位就必须订立一个考核标准来决定谁有资格留下来。关于考核标准的制定,有以下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是以司法考试分数作为考核标准,因为司法考试分数是一个人法律素质高低的最有力、最权威证明。但现实问题是,由于试题难度不同,不同年份的司法考试成绩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以司法考试分数作为考核标准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方案二是以公务员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标准。既然司法考试成绩并不适合作为考核标准,那只好另外组织一场考试了。这场另外组织的考试就是现在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考试。这就是目前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的产生背景。

二、我国现行“一职双考”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模式运行现状及其反思

  有人认为,“一职双考”可更全面地考察应试者的综合素质,相比“一职单考”制度而言更科学。笔者反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一职双考”制度是相当不科学的人才选拔制度。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考试照搬普通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模式,无法确保真正具备较高法学素养的人被招录到司法机关

  其一,笔试科目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科目考试与法官审理案件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关联度极小,这两门科目的加入毫无疑问会稀释法律知识测试在考试结果中所占的比例,可能将真正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拒之门外。

  其二,法律专业知识考试试卷总分只有100分,考试时间仅有2个小时,试卷容量十分有限,仅能考察出应试者对极少一部分核心法条的理解记忆能力和对极少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常识的掌握情况,无法像司法考试那样全面地考察出应试者必须具备的法律素质。另外,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在命题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上也无法与司法考试同日而语。

  其三,我国公务员考试中的面试为结构化面试,这种结构化面试有固定的套路,考生很容易经短期突击训练而取得重大突破,难以考察出考生是否真正具备上述能力。同时,面试成绩在考生总成绩中所占比重过高(一般占到总成绩的50%),这在实际操作中极易诱发腐败,产生暗箱操作等不公正现象。

(二)“一职双考”制度下“扎堆”报考现象非常严重且无法避免

  在“一职双考”制度下,报考注定会出现冰火两重天现象:一边是一些条件较差的基层司法机关根本吸引不来司法考试通过人员前来报名;一边是大量司考通过人员“扎堆”报考大城市司法机关或高级别的司法机关(基层以上司法机关),使得这些招录单位人满为患,不断曝出天量的报考人数和报考比例。比如,2008年河南省法院系统面向全国公开招录784名公务员,其中河南省高院招录20人,报考比例达到36:1;郑州中院招录22人,报考比例约17:1[2];而同样是要求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郑州市惠济区法院、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和六家郊县(市)基层法院报考人数竟然达不到3:1的开考比例要求[3],经统一调剂后仍有部分法院因报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不得不减少了招录名额。郑州市各郊县基层法院在工作环境、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各方面都处于河南省基层法院前列,这些地区尚且吸引不来达到开考比例的司法考试通过人员前来报考,司法通过人员的“扎堆”报考现象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

  由于司法考试通过人员可以选择的余地比较大,他们永远有一个不错的退守阵地——去做律师,所以他们中的大多数只对大城市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感兴趣。这种现状在短期内将无法改变,因为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发展差异决定了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工作环境和发展潜力上,也体现在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上。因此司法考试通过人员不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是在权衡各方面利弊后作出的理性选择。中国的现实国情再加上“一职双考”这一不合理的模式设计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考试通过人员“扎堆”报考大城市司法机关或高级别的司法机关的现象不可避免。

(三)“一职双考”模式使司法考试面临很大“放水”压力

  在“一职双考”模式下,大多数基层司法机关由于吸引不来足够的司法考试通过人员前来报名,不得不降低报名门槛:从“不必通过司法考试”降到“不必是全日制本科”,个别地区甚至降到“大专文凭也可报考”。结果可想而知,新招录的人员绝大数都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比如,2004年黑龙江省法院系统220名新进人员中,有司法资格的只有5人,占新进总数的2.3%[4];云南省法院系统招录的公务员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分别为2005年8%、2006年占6.8%、2007年占 10.7%[5]。毫无疑问,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前,这些新进人员并不会安心工作,他们会把工作撇在一边,一门心思地备战司考(相当一部分人可能需耗费数年时间备考)。为了让这些人早点通过司考以缓解日趋严重的案件压力,国家不得不大幅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和通过人数,甚至不惜为此煞费心机对卷四分数进行微调[6],网友将其称之为司法考试“放水”[7],司法考试“放水”现象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表现得尤为明显[8]。这无疑变相降低了法官、检察官的准入门槛,为以后的案件质量埋下巨大隐患。

三、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模式之重构: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一职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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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质电[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生产和销售建筑施工用劣质钢管、扣件违法行为突出、租赁市场混乱,大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流入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不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钢管、扣件,严重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去年7月以来,浙江省杭州、宁波等市连续发生了三起由于使用劣质钢管、扣件造成的建筑施工支模架倒塌重大伤亡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批示“关键在于严肃执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要从源头上堵住劣质建材的生产流通渠道,并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及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的有关要求,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将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租赁和使用量大面广的劣质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状况得到明显扭转;生产、租赁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治理;防止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机制;在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使其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监管轨道。

  二、工作任务

  (一)狠抓生产源头,把住生产质量关。以反映生产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质量问题较多的地区,尤其是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治的生产劣质钢管、扣件相对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区,全面开展集中整治。一是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全面摸清获证企业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生产行为;二是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后处理工作力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责令其限期收回已售产品;三是加大查处无证生产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力度,端掉一批窝点,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整治一批区域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地区。

  (二)对出租劣质钢管、扣件辐射面广、问题突出的租赁单位要重点整治。对租赁单位购买、出租不合格钢管、扣件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无照经营的租赁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对使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管力度相对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建设工地,要作为整治的重点。对采购、租用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钢管、扣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不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钢管、扣件的,要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钢管、扣件的生产、租赁和使用过程的管理。

  1、扣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生产单位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并对其质量负责;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钢管、扣件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钢管、扣件租赁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购买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钢管、扣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必须质量合格并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对出租的钢管、扣件,要与租用单位签订质量协议,租赁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应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品的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3、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搭建施工脚手架,必须购买、租用具备产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证明和产品标识的钢管、扣件;钢管、扣件使用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批次进行抽样,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一律不得使用;要对工地拟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清查,对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劣质的钢管、扣件一律清出施工现场,坚决不准使用;已搭设的脚手架,要认真做好检测加固工作,施工结束拆除后,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再次用于工程。

  4、加强钢管、扣件的质量检测工作。要充分发挥钢管、扣件质量检测机构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检测作用,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

  (二)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专项整治。一是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和施工工地使用劣质钢管、扣件的违法活动;二是充分发挥建材行业协会、租赁协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曝光,对大案要案要追踪报道;对钢管、扣件质量抽查检测结果及时公布;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性报道。

  (四)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钢管、扣件的生产、使用、租赁等环节的管理规定和地方标准,并建立钢管、扣件安全检测制度及报废制度,明确钢管、扣件的使用年限,规范钢管、扣件的生产、租赁、使用等活动。

  四、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施工企业违法违规采购和租用劣质钢管、扣件以及建筑施工工地使用劣质钢管、扣件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资质、资格的处罚。

  (二)质检部门主要负责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断加大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加强扣件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活动。对生产假冒伪劣钢管、扣件的获证企业,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市场销售、出租劣质钢管、扣件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租赁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工作安排

  2003年9月底前,各地要摸清本地钢管、扣件的基本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包括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以及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的劣质钢管、扣件退出市场和工地时间表。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从10月16日起至12月15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对钢管、扣件生产、销售、租赁及施工工地进行抽查,抽查的企业应不少于本地区所有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将在11月对各地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坚决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款放行的现象。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要按时按要求向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报送。2003年10月上旬报送专项整治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施工工地和劣质钢管、扣件退出时间表。2003年12月底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检查中如发现重要情况的,要及时报告。

建设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印发《关于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1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关于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通知



关于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暂行)

伊犁作为新疆自然条件最好的区域之一,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要求,建立“生态经济型和循环经济型”工业园区。现就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加强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
(一)根据《关于加快州直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伊犁州直工业园区产业布局指导意见及产业规划纲要》,搞好园区产业布局,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要求,按园区产业定位对号入园,集约用地,合理用好土地资源,形成与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相结合的特色经济;突出三个重点工业园区及其他四个工业园区的不同特点,发挥优势,产业链招商,提高项目集中度,形成上、中、下游关联产品集群;充分发挥园区设施配套和全方位优质服务的作用,全面提升园区经营管理水平。
(二)伊犁州直属县市工业园区引进、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严格控制。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伊犁州直属县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附件1);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工业园区在土地供给和使用方面,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充分用好存量土地,努力提高工业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园区入驻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尽量建设多层厂房,以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为主要指标,合理约束工业用地,有效容纳工业企业。
(四)园区建设要多使用未利用土地,入园项目绿化和道路用地比例不能超过35%。同时,全面清理园区项目用地,促进园区规范发展。州国土资源局要对园区项目用地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其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容积率,对已获准使用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坚决收回“圈而不用”的土地;对于政府储备的土地,要全力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既要保障发展,又要节约用地。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自治州有关产业政策,重点对限制类、淘汰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严格准入条件,限制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工艺技术落后的项目建设。新上项目要促进产业结构改善,以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落后生产方式,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附件2)。
三、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作用,提高园区项目投资效益
(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应体现上规模、上水平,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引进项目投入产出的基本条件为:三个重点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其他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鼓励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于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入驻工业园区,以及从事科研开发、技术咨询的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三)加快进出口基地建设,鼓励“西进东出”和“东来西出”,对于主要原料由周边国家进口的项目,或主要产品出口的加工项目,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或进口原料、出口产品占销售收入一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支持入驻工业园区发展。
四、工业园区引进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为贯彻落实《关于伊犁州直工业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避免重复建设、国家禁止类,内地淘汰、落后工艺和高污染项目向我州转移,凡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必须经招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新建项目必须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扩建、技改项目必须经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业园区建设和引进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施工建设、生产经营安全条件必须通过行政安监部门审批。
附件:1.伊犁州直属县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伊犁州直属县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附件1附件2


伊犁州直属县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限制类发展项目)

一、农林业
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2、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二、煤炭
1、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电力
1、常规燃煤小火电机组
四、石油化工
1、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2、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3、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4、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5、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6、20万吨/年以下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7、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8、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9、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0、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1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12、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3、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4、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5、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6、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7、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8、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19、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0、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1、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2、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3、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4、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25、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26、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五、钢铁
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2、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高炉
3、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4、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5、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6、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7、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六、有色金属
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2、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3、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4、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七、黄金
1、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5、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7、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八、建材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8、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9、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10、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1、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2、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九、医药
1、维生素C原料项目
2、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6、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7、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8、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9、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10、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十、轻工
1、原糖生产项目
2、白酒生产线
3、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4、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5、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一、纺织
1、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二、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伊犁州直属县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淘汰类发展项目)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006年)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2006年)
二、煤炭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 (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2005年)
4、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2005年)
5、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2006年)
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5、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1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9、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20、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2、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3、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4、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5、甲基溴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6、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2007年)
27、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2006年)
28、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9、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五、钢铁行业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2007年,西部地区2009年)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05年)
6、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7、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5年)
8、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9、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0、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1、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2、化铁炼钢
13、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14、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15、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16、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17、复二重线材轧机
18、横列式线材轧机
19、横列式小型轧机
20、叠轧薄板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26、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005年)
27、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005年)
28、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9、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2005年)
30、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2005年)
六、有色金属行业
1、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
2、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3、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4、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5、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6、铝自焙电解槽
7、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8、炉床面积1.5~10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年)
9、10平方米及以上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7)
10、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6)
11、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2006年)
1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4、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15、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2005年)
七、黄金
1、混汞提金工艺
2、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3、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的采选项目
八、建材行业
1、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3、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5、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6、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2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2006年)
8、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9、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10、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1、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2、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13、石灰土立窑
14、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15、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6、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7、450型普通挤砖机(2006年)
18、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9、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20、1000型普通切条机
21、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22、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23、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005年)
24、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5、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6、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7、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28、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9、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30、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九、医药
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2、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4、塔式重蒸馏水器
5、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6、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2006年)
十、轻工行业
1、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2、新建板材加工企业
3、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4、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7年)
十一、印刷行业
1、全部铅排工艺
2、全部铅印工艺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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