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关系到底谁说了算——劳动合同法草案系列点评之二/杨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23:19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关系到底谁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草案系列点评之二

杨杰

歌手到酒吧唱歌,酒吧按次付费,歌手和酒吧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病人住院雇了护工,护工要服从医院管理,护工是否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
自由撰稿人给报社写稿,自由撰稿人和报社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与个人既是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同时也可以成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企业与个人之间可能产生劳动关系,也可能产生民事关系。劳动法规调整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的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利益,对与企业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人不予保护。当前企业与个人之间常常因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迫切需要法律予以规范解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如果单位和个人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那么这种争议中一般不会有合同等确实可信的证据予以证明。此时按照新的规定,本文开头那些问题就易于处理了,即如果个人认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就可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个人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就可以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草案针对此类争议,作出了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关系由劳动者说了算”。由于草案同时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歌手和酒吧之间、护工与医院之间、自由撰稿人与报社之间以及其他类似主体间会被认为存在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这真的有利于劳动者吗?
企业面对草案这种规定会作出一个最简单的选择:不再使用个人服务。中国千百万的自由职业者将不再会从企业得到任何收入,只能重新就业,社会就业压力进一步加重。
但即使企业不再使用个人服务,仍然会面临巨大风险。如果企业和个人从未发生过任何关系,那么企业也不可能有任何证据证明与该个人之间有何种关系。按草案规定理解,任何个人都可以声称自己是某企业的员工且不用提供证据,而该企业由于无法提供证据则需要雇佣所有声称是该企业员工的个人并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巨大的、无成本的利益会诱惑着任何无工作或对现有工作不满的个人去声称自己与某个优秀的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意味着中国的优秀企业必须时刻准备着雇佣一批从未计划雇佣但不得不雇佣到退休的员工,这对企业的员工招聘管理体系会造成摧毁性的打击,没有哪个企业能够承受如此巨大的用工风险。
另一方面,一个已经为企业工作了多年的员工也许仍然还要年年反复签合同,仍然还要面对失业的风险,但一个与企业没什么关系的人却被认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员工会觉得公平吗?此时企业由于增加了一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不裁减一批为企业工作了多年但签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些员工会觉得公平吗?一个原本效益很好的企业由于突然增加了大批从未使用过的、被认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导致效益下滑乃至破产,这对企业、对员工公平吗?
现有草案对劳动关系仅有简单的定义,无法体现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必要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的界定。但草案对如此重要的问题采取了简单化处理,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把劳动关系的认定的客观实际标准混淆为个人的主观单方理解,片面强调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忽视了个人的举证责任;片面强调了单位不能举证时的责任承担,没有考虑单位和个人均无法举证时的责任分配。
草案充分体现了立法者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良好初衷,但忽视了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应是某一方说了算的简单判断,而应该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劳动合同立法有必要对劳动关系予以明确规范的定义,给出可以判断的客观外部标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东方劳动法律网 联系电话:021625260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2号


辽宁、山东、江西、河南、云南、陕西、河北、吉林、江苏、广西、贵州、甘肃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促进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进行,总局决定开展省际之间的交叉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交叉检查的形式
此次交叉检查以抽查形式进行。总局确定被检查的省份和重点检查的集贸市场名单。指定6个省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检查单位)组成6个联合检查组,以总局的名义检查6个省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每个检查组在开展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要重点检查1个集贸市场。检查工作以案头检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对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时,要根据案头检查情况随机抽取100户作为实地检查对象。
二、交叉检查的内容
检查主要内容是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调整业户定额、清理漏征漏管户、税收专项检查、业户建账等一系列情况。检查7个指标,分别是登记率、入库率、定额调整面、定额调整幅度、业户自查面、重点检查面、建账面。
(一)登记率是指已登记户数与应登记户数的比率,对由于未办理工商登记而影响办理税务登记的,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视同已登记。考核登记率只限于实地检查。
(二)入库率是指已纳税总额与应纳税总额的比率。应纳税总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总额和建账户申报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三)调整面是指已调整定额户数与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总户数的比率。
(四)调整幅度是指集贸市场内专项整治后定期定额征收总额减去专项整治前定期定额征收总额再与专项整治前定期定额征收总额比率。
(五)自查面是指已自查户数与集贸市场内总户数的比率。
(六)重点检查面是指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户数与集贸市场内总户数的比率。
(七)建账面是指集贸市场内已建账户数与应建账户数的比率,应建账的标准依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执行。不单独统计建简易账面和建复式账面。
总局根据各检查组的检查结果对各项指标统一考评。
三、具体工作要求
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要正确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高度重视此次交叉检查,妥善安排部署,合理配备人员,使交叉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检查组要本着“高效、准确、公平、求实”的原则,积极开展检查工作,一是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检查工作,要明确目标,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严防“走过场”,要查深、查细、查透,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为总局指导全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准确信息;三是客观评价被检查单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包括重点检查的集贸市场),认真填写《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并于12月5日前报总局(征管司);四是检查结束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交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提出整改建议。
(二)被检查单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一是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协助检查组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二是要主动参与检查,主动发现问题,主动与检查组沟通情况;三是为检查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委派专人负责协助检查组工作;四是认真研究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和整改建议,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三)各联合检查组由6人组成(国税局、地税局分别选派3人),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处长、副处长担任。检查单位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组。总局另派联络员负责协调工作。检查时间从11月20日开始,于11月底以前结束。
附件: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一)(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表1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一)

组别 单位:万元、户 项目单位 登记率 入库率 调整面 调整幅度
应登记户数 已登记户数 纳入管理户数 比率 应纳税额 实际入库税额 比率 定额纳税总户数 调整定额户数 比率 调整前纳税总额 调整后纳税总额 比率




























组长 审核 制表 填表时间
表2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二)

组别 单位:万元、户数 项目单位 业户自查面 重点检查面 建账面
市场内总户数 自查户数 比率 市场内总户数 重点检查户数 比率 应建账户数 已建账户数 比率




























组长 审核 制表 填表时间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需要专门实施总量减排控制的四种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国家或者本省新增的主要污染物的减排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工作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染源减排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减排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减排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染源减排设施的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渔业水产等农业污染源减排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注销工作,并提供机动车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与减排核算相关的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减排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减排工作。

  第六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减排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减排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减排指标、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容量,综合平衡后,制定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减排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排指标、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容量,综合平衡后,制定县级人民政府的减排指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和有关部门。减排指标可以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予以落实。

  第十一条 燃煤火电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下达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监管的重点企业除燃煤火电厂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下达,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纳入企业所在县(市、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内统计。

  第十二条 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减排指标,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减排调度、协调机制,落实年度减排计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统一调配,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量指标内平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仍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下达、削减、变化的统一台账,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统计核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发展改革、工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公安、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情况。公布的数据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减排督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减排监测体系和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限期治理等方式,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使主要污染物的排

  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减排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减排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定期、不定期检查、调度减排情况以及减排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减排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约束性指标考核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减排工作达不到进度要求且工作明显滞后或者可能完不成年度减排计划的区域,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预警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未完成年度减排计划并严重影响减排工作或者经预警通报后仍未达到预警要求并严重影响减排工作的区域,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区域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行政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减排工作实行行政问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诫勉谈话、通报

  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问责方式视情节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一)对政府关于减排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工作不力,导致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或者减排工作达不到进度要求且明显滞后的;

  (三)受到预警通报或者区域限批后,不认真落实预警调控措施,整改不到位的;

  (四)减排工程建成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运行不正常,影响减排任务完成的;

  (五)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有关减排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六)不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核算数据的;

  (七)其他不认真履行减排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干部被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减排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指标,是指五年规划周期内应当减少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是指每年应当减少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