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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学或法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二)/赵作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41:04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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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以此文献给我的母校和我深深爱着的人类同胞!


关于法理学或哲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

(赵作明 zzmshandong@sohu.com)



多年来,教授们所讲及自己目力所及的相关概念和理念一直在我内心深处冲撞,并不是说它们早已被我断然否定或者直接地怀疑,我只是想知道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接近“真理性”,尽管我也不能确定这种真理性到底能精析量化到什么程度,但是它们必须能够解释历史并有效指引人类的未来。这样的思考,自从我进入大学以来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遗憾的是,与人生俱来的要求个性和尊严一样,惰性也一直把我团团缠住,以至于差点窒息。自然而然,相应的思考多处于萌动状态,即使对于概念及其冲突这样自以为明确的东西,深究起来,类似处于间歇性精神障碍境地,无法足够明确并系统持久地沿展开来。
感谢这次能够进入西北政法学院法硕再读的机会,它得以使自己浮躁的心安静下来,静下来进一步思考早就应有深识的相关问题,并把它们表达成文字,形成禅化的效果,并以渴望的态度希望这种表达能够通过经验和人类理性的有机综合接近真实,接近真理性,对他人和我们的社会有足够的帮助。
由于对传统模式下论文价值含量的怀疑,以及自己的人格因素,所以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朋友们想看到具体的引证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先贤们的论著及其思想对我的影响微乎其微,可能恰恰相反。但愿你们不把这种必要的、站在别人肩膀上的创作视为剽窃。重要的,我希望你们从中透过经验和神圣的理性发现新鲜的并能触动那根最大神经的东西。尽管如此,出于人的本能和天性,我还要强调一下,对于概念及其冲突,我应该享有相应的原创权。
对于题目,朋友们可能认为用“或”字不太适宜,但是,考虑到法理学和哲学目前仍未最终确定的概念,为了达到发散思维的效果,恕我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
一、 关于法律

法律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可能掩盖或淹没了什么?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永恒地思考着上述问题。
有人认为,法律是上帝和神的意志在人间的体现;有人认为,法律是大自然主宰人类的一种天然法则;有人认为,法律是一种秩序,是人类框束自己的恶而扬其善的东西;有人认为,法律就是手中握有权力的阶级或阶层奴役他人并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东西;还有人认为,法律,我们生活在其中,但生活中的法律只是其实际状态,而一个符合人类发展的、反映人类理想的法律独立于我们,是一种客观存在,存在于我们不断的追求之中。
在我看来,法律是在人类发展到文明阶段,在真正看到自己所处环境的状态下,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和无限的理性,多方面的利益妥协的产物,这就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的高尚所在。正是人自身目前,或许永远无法完全解读的密码,才使得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的几乎成了事实: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人就是他自己。他也想不劳而获,但这不可能;他也曾试图毫不保留地将自己的才智奉献给人们,但是有人不领这个情,抹不去怀疑的神情;他也在唾手可得但须冒险的利益面前斗争过,也曾作出过明智的选择,但当别人真的不留神或者相关诱惑足以击垮最后防线的时候,他迷失了自我。正是一个个鲜活不定的人性自身的冲突,所以,想要一个人理智地对待自己和他人,在一切事物,特别是利益面前仍然秉持是非曲直,他办不到。否则,就是撒谎。
(这也充分说明,那种简单把人性二分法并发展成为所谓层级对立的理论是多么地可笑。)
为了使上述利益的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而不至于毁掉人类自身,出于理智和本能,人类就必须制定出一系列规则,明确哪些有损人类整体利益的事情不可做,哪些又允许甚至鼓励去做。但是,规则制定出来没人遵守就等于一纸空文,于是基于人类同意的武力或强制力就出现了,而且,这种强制力是由人类推介出来的机构或代表来行使。
(在这里,我为什么强调是“人类”而不是具体的国家呢,主要是因为,历史告诉我们,具体的国家并不必然代表人类的利益,而且可能完全相反。)
接下来的问题似乎迎刃而解: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才选择了法律,这种历史的状态与其说是一种规律,倒不如说是人类在长期的斗争中明智选择的结果。对于利益的理解,应当是全部意义上的,包括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但对于一些人来看,这又是恶心的,因为他们认为“利益”这个词明显地无法解释诸如结婚、孕育后代和赡养等现象。为什么不能呢!如果无法获得心理和生理上的愉悦,谁又会去结婚呢?如果有一种完全可替代的生殖哺乳系统,谁又能够坚信基于巩固婚姻和繁衍目的的孕育能够长久呢?而巩固的婚姻和后代的繁衍对于维持我们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又是必须的,是我们最大的人类利益之一。至于赡养,无论个人直接地,还是社会承担了这部分功能,这都会使我们免于晚年生活在恐惧和匮乏之中。如果现实残酷到绝大多数老年人流离失所,频频抛尸于街头,那么,整个社会秩序必将坍塌:既然我们年轻时辛辛苦苦的劳动无法保障我们晚年有最基本的食物、医疗和精神疗养环境,我们为何还要拼命工作,为何还要这样无能的政府?于是,信仰的严重缺失和情感爆发的威力将会把人和人类击得粉碎。而这种悲剧人类不愿意看到,并竭尽全力去避免。在上面的情境中,谁又能否人愉悦、食物、医疗和安全感不是我们追求的利益呢!对于“利益”的正确理解将会大大减少或降低我们对自身和身处其中的社会的认知阻力。
既然我们是利益的,是整体的,我们就十分有必要审视这种利益的、整体的实现方式,或者说,我们在谈到法律这个概念的时候,“利益”和“整体”这两个概念是生死不分的。感谢经济学大师们的成本分析法,更感谢那些将该法引入各个学科领域的大师们,尤其是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大师们,他们的努力使得人类能够从更高级理性上总结得失并在此基础上选取简洁而又能更好地满足人类发展整体利益的方式方法或决策。需要提醒是,成本分析法必须和公平、正义结合起来才能达到良好的预期效果,因为尽管成本分析本身包含着公平和正义的思维,但它容易导致人们的关注落在短期心理和行为上,它不是公平正义本身。比如,在一个国家里,如何全面有效解决少数族群(含一般意义上弱势群体概念,但弱势群体并不意味着简单的少数,可能完全相反,在当今中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是一种典型的弱势群体,但他们的人数之多令人惊诧。)的利益问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坦率地将,如果可以将这些人轻易地从地球上抹掉而人类又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我想,人类早就这样做了。但是,我们是人类,我们是整体,高贵的、无法用金钱和道义来衡量的生命绝对不允许我们这样。恰恰相反,谁若为少数族群贴上异质标签,进行系列的歧视甚至杀戮行为,谁就必须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从人类利益的多元化角度看,对少数族群必须采取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措施,我们生活在这个星球上的高级动物才能称为人类。这也意味着,成本分析法尽管为我们人类的进步提供了宝贵的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相当领域的作用是很小的,且有时必须理智地加以限制。
按照逻辑的顺序,明晰了什么是法律,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之后,就不应当继续存在并不断涌现系列困扰我们的现象,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想应该是出在人类自身和无穷的未来。因为我们在为自己选择法律规则的时候,由于人类认知的阶段局限性和递进性,我们自身无法保证它或它们就是正确的,特别是能够穷尽地指引、揭示未来。而且,在法律之外,人性的冲突也一直在进行着,直到这种冲突危害到人类自身的存在,我们才有足够的意识和意志将其纳入法律框架。
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在人口不断繁衍的社会,法律规则需要我们推介的代表转达民意制定并凭借强制力实施,但鉴于代表们的品性和转达在时空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纰漏,所以,人民的意志并不会不打折扣地全部体现,更何况,对如何理解“人民意志”客观地存在着分歧。于是不断地通过斗争的形式满足或实现人民意志的情形就出现了。至此,也可以清晰或隐约地看到,法律,即使绝大多数通过表象欢呼叫好的法律,很可能部分地或者在更大程度上掩盖或淹没了人民意志。对于这样的危险,必须通过神圣的理性和艰苦的调查取证对此保持足够的警醒和斗争。

二、 关于概念

长期以来,我坚持这样一种信念:概念冲突是社会变革的动因,基本概念冲突是社会变革的基本动因。但是,对于如何检验这种信念指向的真理性,似乎还缺乏将之系统化、说服化的东西。作为一种检验,在这篇文章中,就暂且将它命名为一种研究人类社会演变的、从哲学维度进行的方法或思维。
何为概念?我们为什么需要概念?概念是怎样形成的?这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抛开语言学对我们的框束,我认为,概念就是人类长期以来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人得以识别自身的、具有目的性和工具性的产物,是解释人类活动的最基本的识别单位。如果必须给概念分类,我趋向于将其分为自然类概念和社会类概念。前者主要作用于能够揭示自然界的客观存在,而后者则倾力于揭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社会发展态势。此外,从价值的另一个维度分析,也可以将其分为个体的自我概念、社会的普遍概念和人类的本质概念。如果以文字为载体,前两者应当是位于其下的,而人类的本质概念则必然跃居其上。
通过概念的分析,我们知道,离开概念,非纯语言学意义上的,我们人类就无法有效识别自然界和人自身,就无法继续繁衍和进步,失去概念就失掉了人类自身。概念形成的过程,就是人类在长期的演进中对自身的明确评价,有了概念,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而概念的不断变迁,正是人类对自身价值衡量的体现。或者尝试着概括为:概念及其冲突构成了人类文明。
对于同一事物赋予不同的概念,这就是概念冲突。外在地,它表现为文字,本质上,它是人对自身价值和相关利益的需求,从溯源上讲,它比任何一种理论学说都早早地存在。自从人类出现那一天起,概念冲突就客观地存在了,如果使这种说法更容易被接受,至少,它就与人类潜意识一起存在。
出于对人类社会各种现象的解释,就出现了各种学说或流派。不能笼统地说它们有用还是没用,从多元角度看,它们给了我们借以或企图正确认识和解释人类自身的不同视角,并且,凭借着它们,我们也部分地解释了自身。但是,我认为,用概念及其冲突来解释人类文明应当更接近于“真理性”。纵观人类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人类一直在为寻找合适的概念及其表达,尤其是社会性概念,这是本能和理性交织作用的复杂过程,并且斗争和流血被派上了用场。
演进到现代社会,概念冲突相应地发展到一个更高的层级。国家、政府、利益集团、少数族群、小帮派和个人纷纷登上舞台,开始了一场规模宏大的、以文字和示威游行甚至诉诸武力为载体的、以实现各自利益为目的的概念大会战。也正是通过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概念冲突,公平、公正、正义和其他人类自身的发展目标才能接近“真理性”地浮现在人们面前。
我认为,人类社会的最大进步在于通过概念冲突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到底是什么,国家、议会和官僚只是我们得以实现最大利益的一种形式或载体。文字的东西及其说教再也不能厚颜无耻地、近似于强奸地蒙蔽人类智慧的眼睛,经验和神圣的理性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权力概念是一把双刃剑,概念的专制和垄断必须被打破。
为什么会出现概念专制(或称垄断)呢?人类必须为此检讨。一方面,我们强调安全,这就必须有秩序,于是我们就创造出了法律、国家、代议制和官僚,作为我们不愿看到的现象,概念专制也随之凭借武力和欺骗出现。等我们试图去全面解释人民心中那个概念时,我们才发现,阻力竟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人民的表达只能被部分地被接受或者干脆被拒之门外,当基于自由的力量引起的愤怒无法控制时,革命和流血就不可避免了。但是,高度分散、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很难在短时期内聚集足以有效的力量推翻专制的概念,而且,此种代价不菲。因此,概念专制和反专制就逐渐成为影响人类社会的十分重要的因素。
概念专制的出现,是人类惰性和权力滥用的双重结果。人们安于现状、缺乏深度的思考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天性,使得我们在以概念形式的认知方面阻力重重,以至于我们的思想没有或很难与自由结合起来,追求真实与自我概念压制往往刀枪相见。
即使保持概念的相对稳定是人类社会所必须的,但是,我们断然不能忘记人类自身在于创造,这就必须使全民对影响社会走势的基本概念定期检讨、公决。惟有这样的决心和力度,才能真正有效防止概念专制,才能充分发展人类的天性,才能在最终意义上实现人类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
行文至此,我想概念冲突的必然性、必要性、积极性和真实性已经得到体现。但仍需进一步补充的是,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对习以为常的概念不能再麻木不仁,应当重新审视,要么大胆抛弃,要么勇敢地视作我们的价值和追求。当人人或大多数人认识到这一点并积极作为的时候,我们人类才能获得足够大的进步动力,我们才能生活得真正有意义。

三、关于人权、主权和人民意志

人权,整体而言,它是指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尤其是指基本的、揭示人类内在价值的权利。人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现有法律和习俗认可的权利,二是人类始终自我保有的权利,无论法律和习俗认可与否。对于前者,人们的争论在于如何使这些权利得以落实而不是当作摆设以及那些不被承认的权利究竟是否应当被禁止;对于后者,人们常在思考他们究竟应当是什么以及相关的列举是否有遗漏。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提到的人权概念,主要包括现有法律和习俗中的主要权利和人类始终自我保有的权利。由于本部分研究的路径,我们将后者作为论及对象。
我认为,人类应当有并且始终保有以下基本权利,而且,它们是并且必然被看作是扼制专制和独裁的最致命的武器:
1、生命权。人的生命不应被剥夺,尤其是不能被我们构建的国家和政府所剥夺,即使其野蛮而残酷地杀害了另一个生命。人类不应再局限于蒙昧时期的一对一的报复和报应刑,不能再留恋并依赖低级动物的本能。如果说确实是为了惩罚野蛮而残酷人员的需要,那就给他在改造中永远监禁好了。对于战争中的杀戮行为,我们应当予以严厉谴责。即使基于人民意志为推翻一个专制政府之目的,而且,这是出于唯一的和为了真正自由、解放之目的,我们也在内心深处谴责该专制政府的同时,为可能祸及无辜而受谴责。
2、自决权。即作为一个实体单位(通常带有明显的地域和种族特征)的人民有权独立地通过全体表决的方式选择自己的政治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在人民做出决定之前,相关的组织者或代表以及其他在先的组织实体必须确保提供的自决信息的充分和真实。否则,人民有权随时复决。因为,自决权本身孕育了以人民的意志推翻专制和强权的权利,并可以随时撤换他们不适格的代表。
3、良心自由和思想自治。这应当贯穿于整个生命。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府无权强迫生活在其中的人民接受他不愿意接受的思想和信仰,他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和表达自由。即使对这种自由有法律上的限制,也必须以现实地损害整体利益为度量,并且,所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不能足以造成人失去独立的人格和尊严。
为形成实体凝聚力和认同感之目的而推行的教育,也不能违背这一原则。即教育不应由带威胁的强制力来保障,教育应当是知识意义上的。但为普及人类文明知识对有义务协助实现义务教育而拒不协助的家长所采取的责令协助的措施不在此限。
4、尊严权。任何一个生活在国家或政府实体中的个人,都必须被保障满足最低限度的食物、衣着、住房和休息以及通行等方面的权利,即使他是一个懒惰的人。如果现实的条件不能完全满足,则这个国家或政府就必须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有明确目的和步骤的实施方案并为此付出切实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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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完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已批准项目),凡在本通知下发前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逾期不再办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的其他已批准项目和2006年7月1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

二、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个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部分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清单的项目,可以采取一次办理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项目清单的方式,但清单确认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四、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在监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须将已退税设备有关存放区域、固定资产核算账册凭证编码的资料及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该国产设备的运营情况,如发生政策规定应补税情形的要依法予以补税。

五、其他事项仍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后,2009年1月1日前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摘要]领导干部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不能混同于一般老百姓,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也关系着自身的政治前途与命运,面对新兴媒体,面对数亿网民,一定要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坚守网络底线。否则,为了一餐饭、一段视频、一个微笑、一句雷语都有可能葬送美好前程。本文分析当前新媒体舆论的现状,要求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认识新兴媒体,并且正确面对,科学引导。目的在于提高领导干部与媒体打交道的素质能力,从而增强执政能力,共同维护健康绿色和谐的网络家园。
[关键词]领导干部;应对;网络;新媒体

人类已进入“微时代”,科技进步突飞猛进,传播手段日新月异,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发展迅速,与转型社会的复杂心理相互激荡,给社会管理带来机遇与挑战。党中央高度重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媒体。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加强信息网络管理和思想道德建设等八方面工作。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工作,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体现了党中央的睿智与远见。
一、新媒体舆论的现状
(一)新兴媒体异军突起
中国已成为世界新媒体用户的第一大国,全国103家微博客网站的用户账号总数达12亿个,其中新浪微博用户账号5.36亿个,腾讯微博用户账号5.4亿个。截止2012年12月底,全国网民5.64亿,手机网民4.2亿。百度、搜狐、腾讯、新浪、网易等商业网站实力雄厚、影响巨大,日点击量上亿次,其受众的规模与数量远超国内任何一家平面媒体。从业十几年,员工只有千人左右,但盈利能力却都在百亿以上,远胜传统媒体。
(二)传播格局深刻变化
作为公共传播平台,网络传播出现新格局:一是网络媒体化,二是媒体网络化,三是媒体大众化。互联网的普及,打开了公众话语权的大门。论坛、跟帖、博客、特别是微博、微信的兴起,催化了新闻媒体平民化、大众化的进程,使公众取得了新闻媒体所拥有的话语权。新闻传播进入了“自媒体”时代,坐在家中角落,一台电脑、一条网线、一只鼠标就可以跟世界各地网友对话聊天,真是“处处有媒体,人人是记者”。“低头族”可以几天不读报、不看书,但是一天也离不开电脑、手机的屏幕。
(三) 西方大国推波助澜
西方大国利用强大的传媒优势,传播西方价值,推行文化霸权。早在2011年,希拉里就公开宣称,美国已经把推动网络自由作为对外政策的重点。美国政府成立了网络事务协调办公室,实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联合有关国家的企业、公民、数字专家、活跃人士,组成全球网络联盟;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应对有关国家政府对互联网的管制;运用“云计算”技术,为网民提供破网技术;实施公民社会2.0计划,培植意见领袖,推动网络自由应用到现实世界;支持“推特”(类似微博)推出多语种版本,使美国不受任何限制地与各国民众进行实时对话、双向交流。近年,美国政府投入巨资研发翻墙破网技术、支持活跃人士。另外,美国依托地球同步通信卫星,研发的“空中互联网”技术早已成熟。一旦启用这项技术,美国随时可向任何国家的用户提供免费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届时,将给有关国家管理互联网造成前所未有的困难。“斯诺登事件”已证实美国对互联网拥有超强的监控能力。
二、领导干部应当重视新兴媒体
网络是把“双刃剑”,社会舆论既可促进社会发展、造福人类,又可影响政治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新兴媒体的崛起,使社会舆论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
(一)影响案件走向
一是影响案件的审理。从理论上看,司法审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事。但“上访不如上网”,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有时必须进行变通。比如浙江吴英非法集资案,在全国掀起了巨大的舆论狂潮。加上民刑事立法不完善,国家尚未出台民法典和《债权债务法》,为了维护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轻改判吴英“死缓”。媒体有时会绑架司法。如著名的“我爸是李刚”事件,本是一起典型的汽车肇事刑事案件。就是因为一句“我爸是李刚”雷人语言,迅速异化为一起“仇官”事件。江西宜黄拆迁案导致“两死一重伤”,官员辩解“没有强制拆迁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宜黄的快速发展”,县长书记等八人被免职。陕西省安监局局长 “表哥”杨达才在视察重大交通事故现场时,因为一个不适时的微笑,引起网民愤怒,对他进行了人肉搜索,搜出各种名表及价值13万元的眼镜,结果被纪委“双规”,被法院判处14年有期徒刑。
二是推动制度的创新。规章制度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良好制度会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和共同遵守。如果媒体和公众,群起而质疑甚至否定某项制度,那么,该制度就会被修改或者废除。我国法制不健全,常以悲剧性的个案来推动制度的完善。如2003年孙志刚案件,开始只有《南方都市报》独家报道,随后各个网站跟进转载,形成了强大舆论场。最后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并且出台新规。齐玉玲、佘祥林、赵作海等案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引发违宪审查。2012年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在微博上发布不良言论被劳教,引发网民对使用了50多年劳教制度的讨论,国家正在通过顶层设计解决此问题。
(二)监督作用很强
网络监督速度快、效果好,“网络反腐”收效显著。国外一些反对派或者非政府人权组织,常与执政党对立,专门盯住政府找茬,时刻希望能够抓个“猛料”或“丑闻”,进行大肆炒作。新兴媒体,对于负面事件具有很强的汇聚效应、放大效应和扩展效应。在年轻受众求新、求异、求奇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下,借助新兴媒体双向互动、多向互动的传播优势,许多负面事件的新闻,很可能被无数网民迅速狂转、群体围观,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国内外发生的大要案,都成了媒体曝光的重点。
三、认识新兴媒体
互联网是世界上最热闹、最嘈杂、最火爆的舆论场所,具有以下特点。
(一)层次性
网民可分为三种。大众一族:看多说少,人数最多。上网主要是看新闻,浏览相关信息,很少主动留言、发帖。愤青一族:有不满现实、仇官仇富的人。见谁骂谁,人数不少。这些人通常非常感性化、情绪化、简单化。其作判断、下结论,往往不经大脑思考,随意发飙,或者捕风捉影、道听途说、夸大其词、耸人听闻。精英一族:发言较多,人数很少。有粉丝众多的网络大V、也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意见领袖。一个网络大V的影响力,往往不亚于一份传统报纸、一本期刊杂志或者一座广播电台。
(二)从众性
网民有从众心理,喜欢跟风,人云亦云。新闻传播存在明显的“首声效应”。在信息传播和信息接受这一社会认知过程中,先入为主,第一次传播和接受的信息,对受众的作用最强、影响最大,大多数人都会相信和附和。人们对后续信息的接受,则具有很强的选择性,符合“首声效应”的就接受,不符合的就加以排斥。
(三)爆发性
网络传播存在明显的连锁效应,特别是微博,表现得更为突出。假设每个微博用户有100个粉丝,转发1条微博最多用时1分钟,如果首发用户发出1条微博,那么,第1分钟微博转发数量就是100条,第2分钟就会增加1万条,第3分钟就会增加100万条,第4分钟就会增加1亿条……。
网络传播是多层次的。从传播形式看,可以由一个论坛、组群向其他论坛、组群传播,也可以由境内网站向境外网站传播,还可以由网络媒体向传统媒体传播。从传播区域看,可以使地方议题全国化、国内议题国际化。从传播走向看,网络舆论常常由小及大、由点及面,从议题本身所涉及的领域迅速向其他领域蔓延,使得对个别现象、个别案例的关注,变成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讨论,直至上升到整个社会和国家制度层面。网络传播便捷、高效、操作成本低,这就催生了一些“网络推手”,通过精心策划,设置议题,制造热点,操控网上舆论。
(四)叛逆性
虚拟社会对传统思想观念、主流意识形态存在明显的逆反心理,网络言论呈现出反传统、反主流、反权威的舆论特征。主要表现为对党的政策、政府规定、官方言论、主流观点、社会精英、富裕人群等,统统持逆反心理和怀疑态度,宁信其错,不信其对;宁信其坏,不信其好;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人和事,在网上反而受到追捧。这种极端化的心理状态,在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的网民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负面舆论常占上风,他们戴着“有色眼镜”观察社会、解读现实,糊乱发表批评性意见。
四、领导干部应当如何面对新媒体
(一)正确运用媒体,科学引导舆论
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在语言风格、传播特点、受众群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各级领导干部要了解这些特点和差异,对症下药,积极运用新兴媒体,科学引导社会舆论。新兴媒体是新闻传播的主渠道,我们无法回避,只能积极面对、主动接受。充分利用新兴媒体,促进我们事业发展。对党政官员来说,当务之急是学会使用电脑手机、微博微信,虚心向年轻人学习电脑知识,敢于使用、善于使用新媒体,努力成为行家里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止色情、赌博等非法网站,引领社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方向发展。
(二)创建政府网站,推进信息公开
借助传播平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公信力。政府作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通过公开执法文件、执政程序、决策信息等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让公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和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在借助新媒体推进信息公开方面,应该说,政府网站是一个最佳的窗口。应该突出重点,增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金分配、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三)建立对话机制,推进民主决策
新媒体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双向沟通方式,各级领导要利用好这一新的沟通媒介,建立起网上对话协商机制。网上有些论坛观点很深刻,意见非常好。各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每天浏览,取其精华,以资政事。同时,及时回复,激发网友的热情,努力形成论坛建言献策、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使论坛成为重要的执政镜鉴、智慧源泉。如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同志通过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实现中央领导与网民的亲密接触。互联网是做事情、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一个重要渠道,要问政于“网”。在信息社会,借助网络等新媒体征求民意,往往能对决策的民主科学、正确有效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各大门户网站开展了民意调查,在公开征集意见并归纳汇总后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广泛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虚心接受大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仅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有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有助于决策的顺利实施。
善用新媒体平台建立对话机制、推进民主决策。一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更加积极、常态化地与网民进行交流,倾听网民的心声,回答网民的提问,接受网民的质询,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以消除误会和隔阂;二是各级领导干部应主动利用各种新媒体,更加方便快捷地与群众沟通,现在,有些领导干部将个人网页、博客、微博公之于众,让网民随时登录访问、畅所欲言,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三是各级政府网站所开设的互动服务类栏目要做到认真回应群众诉求,让群众提出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重视网络民意,推进网络监督
新媒体传递出的网络民意成为引领社会舆论的重大力量。网络民意的实质就是人民监督政府,一系列热点事件的出现,无一不是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批判与谴责,无一不是对弱势群体的声援和同情,也无一不体现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各级领导要敏感地面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态,科学分析网络舆情的性质,舆情不是敌情,不用怕!通过论坛跟贴、网络发言、手机信息、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正确权威的信息,用网民的语言进行耐心细致的引导工作,通达社会民意,疏导公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从而掌握网上话语主动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网络监督正是现有监督机制的重要补充,也是落实群众监督权的直接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中纪委网络举报平台、全国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平台的开通,加上众多民间监督网站的出现,新媒体已逐渐成为监督执政官员的主流方式。在利用新媒体推进网络监督方面,政府监督部门、纪检部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随时注意收集各大网站和论坛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信息,第一时间回应网络曝光的问题等等。
(五)坚守七条底线 依法有序运行
网络“七条底线”是: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 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他全面深刻地揭示网络存在的问题与弊端,为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方向和保障。这七条底线,既有从法制的角度规范人们的行为,强调遵纪守法,违法必究;也有从国家、社会、公民层面要求个人要服从国家集体利益;更有从道德角度强调做人要诚实守信,不讲假话,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善于辨别信息真伪,不随意发送和转发传播信息。对于虚假、片面、偏激的信息,做到不转发、不散播。坚持正面宣传,传播社会正能量,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强立法完善网络法制,建立完善网络信息监督惩处体系,用制度笼子来扎紧网络信息的紧箍咒。对于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处理。歌手吴虹飞因为在微博上扬言要“炸建委”而被行政拘留10天,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2013年9月10日,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厘清了罪与非罪的法律边界,有力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公安机关重拳出击,逮捕了“秦火火”、“立二拆四”、“薛蛮子”等谣言大V,表明政府整治网络环境,建绿色健康网络的决心。
总之,互联网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谁都不想自己的家园臭烘烘、乱糟糟的,希望网友要自醒自律,文明上网,网络达人要有所担当,共同维护健康绿色和谐的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 任贤良:《领导干部如何面对新兴媒体》,载于《红旗文稿》 2012年第9 期。
2、 刘永纯:《政府如何面对新兴媒体》,载于《学习时报》 2011年5月19 日。
3、 吴冰:《“微博意外”事件频发警醒官德底线》,载于《人民网》 2011年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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