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33:04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本级财政或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订,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执行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共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填写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见附件3),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九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逐年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并抄送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开展全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实施自我评价(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反馈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报告连同整改情况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信息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市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网站每年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设立和申报信息公布内容包括:项目设立的目的、依据和规模,申报和审批程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预算安排数、项目单位实际支出数、项目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是否违规和违规处理结果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专项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门无故滞拨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将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2.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3.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

4.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一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请单位

单位编码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资金安排总

额(万元)


专项资金设立

原因及背景


资金来源及每年

资金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的使用

范围和方向


专项资金的

绩效目标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二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报单位

单位编码


变更后名称

变更后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变更依据

变更后总额(万元)


变更的内容


变更背景及原因




资金安排计划

变更情况及原因




使用范围和方向

变更情况及原因


绩效目标变更

情况及原因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附件三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专项资

金名称


申请金额

是否政

府采购

本 年 度

累计拨款


累计拨款使用情况


本期申拨资金项目用途说明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业务科室

审核意见


局 领 导

审批意见


国库支付处理情况


拨款账号

开户银行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四



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的实施依据;

3.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申报绩效目标

1.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2.项目绩效目标;

3.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4.预期主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

1.项目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财政拨款、其他资金落实情况;

4.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5.项目财务管理状况;

6.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重点)

1.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

2.项目支出后实际状况与申报绩效目标的对比分析。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4〕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

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执行。

(二)对我市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参照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我市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属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核准。

属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进行初审,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外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其他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的一般工业项目,由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负责核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按职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委。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核准。其中,除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核准。

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核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有权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市场分析,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量,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

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四)、(五)、(六)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九条 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十条 境外投资项目分资源开发类和其他项目进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即大额用汇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转报。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央管理企业赴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国务院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四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涉及用汇数额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境外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市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四章 核准程序及期限



第十七条 对本市权限内的项目,政府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时,需要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在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敏感地区的投资项目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国家权限内的项目,市级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市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其中,市级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向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市级核准机关。

第二十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载明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将核准结果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由我市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须自项目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由市经委和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委备案。市经委每月末汇总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核准文件效力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市、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规划、建设、资源开发、资本项目管理、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经贸、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建设行政、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凭政府核准机关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实施且未申请延续的,该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程序比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超越本部门核准权限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未经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核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政府核准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核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应加强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及土建工程等基本建设事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余申请报告可由中外合资双方共同编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我市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

1988年1月13日,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勘测设计单位的成本管理与核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及《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核定的成本计划;核算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耗费,计算勘测设计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反映和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促进勘测设计单位加强成本管理,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和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办法;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和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等各项定额,以及内部相互提供劳务、产成品、材料的内部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成本核算所使用的工时、工作量、产值、工资总额、平均人数等指标,必须核实,并应与生产、劳资、计划经营等部门核对相符。因口径不一致出现的不符,编表时应予说明。
第四条 勘测设计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季为计算期。
第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实际完成的产值、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勘测设计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可比专业项目成本与不可比专业项目成本的界限,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与未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第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队室、部门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勘测设计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价差的调整,费用的分配,应计提费用的比例,工程项目成本和专业项目成本的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在院长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组织建立和健全各职能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制,并对全院的经济效果负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和落实成本计划,监督、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并搞好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二、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的编制、落实和综合平衡,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开工和竣工通知单,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实际完成实物工作量和产值或货币工作量等指标,为成本核算提供准确的数据。
三、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物资供应计划,汇集材料消耗的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材料成本和设备使用费成本。
五、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劳动工资计划,改进劳动组织,控制生产用工,健全考勤制度,归口负责降低人工成本。
六、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技术经济责任制和内部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和成本分析制度,加强成本管理,做到算为管用,管算结合,努力实现成本核算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成 本 核 算 对 象
第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以上级下达和外部委托的各个阶段包括规划、初步可行性研究(火电勘测设计单位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对一些收入较小的项目(暂定省院为五万元以下,直属院为十万元以下),为简化核算手续,可以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为适应勘测设计的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各阶段勘测设计工程项目还应分别以设计、勘测、科研试验、专项费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用,下同)为成本核算对象。并分别设计、勘测、科研试验和专项费用开设“勘测设计成本核算卡”,归集生产费用。
一、设计工作。包括火电工程设计、水电工程设计、水利工程设计。
二、勘测工作。指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勘测资料的各项勘测工作。勘测工作应以各专业项目为成本计算对象,勘测专业项目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包括:钻探、土钻、平硐、竖井(以上以标准米为单位)、坑槽探(以标准立方米为单位)、工程测绘(以标准平方公里为单位)、物探(以标准点为单位)、地质(以工日为单位)、水文观测(以标准站年为单位)、地震监测(以标准台年为单位)等。火电勘测设计单位包括:工程测量(以标准平方公里为单位)、水文地质(以标准米为单位)、工程地质(以标准米为单位)、物探(以标准点为单位)、水文气象(以工日为单位)、化验(以标准件为单位)。
三、科研试验工作。指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工程试验工作。包括水工试验、结构试验、材料试验、土工试验、岩基试验和其他试验等。
四、专项费用。指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为进行野外勘测工作所发生的进点费,工地临时设施费,专项生产费用和航测、水文站建站费,地震台建台费等。
第十四条 专项拨款以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规程规范项目和指定的专用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五条 专项工程以核定的专用基金计划进行的工程项目和固定资产大修理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 辅助生产按辅助生产部门所提供的产品、作业和劳务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成本项目及内容
第十七条 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专项费用应设置工资及福利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差旅运输费、印制资料费、其他直接费、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八个成本项目。

辅助生产设置工资及福利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费、差旅费、其他费用和队室经费七个成本项目。
专项拨款、专项工程的成本项目,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八条 勘测设计成本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龄工资、附加工资、加班工资、临时工工资、野外津贴、少数民族补贴、粮价补贴、夜餐费、边远地区科技人员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按生产人员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执行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的单位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职工探亲旅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福利费支出。
二、材料费。指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三、设备使用费。指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使用的机械仪器设备所发生的燃料费,动力费,与机械配套的工具和附加费,中小修理费,润滑及擦拭材料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计提的折旧及大修理费,设备租赁费等。
四、差旅运输费。包括:
1.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飞机票价及手续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以及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运输费。
2.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器材及行李运输费以及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运输费。
五、印制资料费。指直接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项目服务的印制资料费。包括外购资料费,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资料费和打字、复印、描图、晒图、印刷费,电算费,委托试验费等。
六、其他直接费。指以上各项未包括,但可以直接计入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专项费用成本计算对象的其他开支。包括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定额编制、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按不超过施工图阶段结算收入的4%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工程验收、工代及回访等技术服务费;电力设计院按结算收入的3%提取上交的标准化基金;实际开支的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咨询费,工地现场取暖,生产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和为生产服务的其他直接费用。
七、队室经费。指勘测设计单位生产处、室、所、科、队、厂(以下简称队室),来组织和管理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其费用项目包括:
1.工资及福利费。指队室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内容与“工资及福利费”成本项目同。
2.办公费。指队室管理用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费等。
3.邮电费。指队室开支的邮资、电报、电话费。
4.差旅费。指队室为组织和管理生产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车补助费。
5.水电费。指队室办公照明用电,生活用水、用电,烧开水用煤等费用。
6.设备使用费:队室管理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内容与“设备使用费”成本项目同。
7.修缮费。指队室管理、使用的房屋应负担的修缮费和五万元以下零星土建费。
8.印制资料费。指队室管理部门发生的印制资料费,内容与“印制资料费”成本项目同。
9.职工教育经费。指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实际开支的应由队室负担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列入成本的技术培训费用。
10.文体宣传费。指队室组织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开展宣传鼓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订阅报刊、杂志、政治学习资料,宣传用的纸张、笔墨、色彩、模板和图标等,以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队室按规定支付的大型文体活动补助费。
11.冬季取暖费。指队室发生或应负担的冬委取暖费。包括锅炉用煤、水、电及工器具,临时工工资,办公室、宿舍无暖气设备的单位需要装备的煤炉、烟筒、煤铲等用具及燃料等费用。
12.其他费用。包括队室管理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以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队室发生的消防费,财产保险费,契约合同证费和鉴证费,出国人员费用,外宾接待费,展览和广告费,排污费,仓库管理费,市内材料运杂费,机关绿化费,材料盈亏和毁损(不包括责任亏损和定额内损耗),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坏帐损失,周转金贷款利息等。
13.窝工费用。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勘测队由于计划任务不足,窝工期间生产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等开支。
八、院管理费。指勘测设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全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其费用项目包括:
1.工资及福利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内容与“工资及福利费”成本项目同),以及拨交的工会经费。
2.办公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费等。
3.邮电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邮资、电报费和电话费。
4.差旅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车补助费。
5.水电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照明用电,生活用水、用电、烧开水用煤等费用。
6.设备使用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内容与“设备使用费”成本项目同。
7.修缮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使用的房屋的修缮费和发生的五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费。
8.印制资料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印制资料费,内容与“印制资料费”成本项目同。
9.职工教育经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实际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列入成本的技术培训费用。
10.文体宣传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组织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开展宣传鼓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订阅报刊、杂志、政治学习资料,宣传用的纸张、笔墨、模板和图标等。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大型文体活动补助费。
11.冬季取暖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和应负担的冬季取暖费。内容与队室经费同。
12.其他费用。包括院管理、后勤部门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消防费,财产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出国人员费用,外宾接待费,展览和广告费,排污费,仓库管理费,市内材料运杂费,机关绿化费,材料盈亏和毁损(不包括责任亏损和定额内损耗),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坏帐损失,周转金贷款利息等。
第十九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勘测设计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列支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保统筹基金,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和国家规定不准列入成本开支的奖金及部分自费调资经费。
四、按国家规定其他不准列入成本开支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要素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表(卡)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通过“工资”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计算工资总额。
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人员的工资,先按部门分别进行分配,同时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工程项目的分阶段的实耗工日,编制“工资分配表”,据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专项拨款,专项工程支出,下同)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辅助生产部门人员的工资,生产队室和院部的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政工和行政管理干部以及不直接参加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的工人的工资,应当按照单位和部门,直接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并随同工资进行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和队室经费、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拨交的工资经费直接计入“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外购材料(包括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院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不包括市内运杂费)和加工费用。
第二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工程项目名称和用途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项目。领用的燃料、备品备件、与机械配套的工具及附具,润滑及擦拭材料,应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领用的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辅助生产部门、队室、勘测总队(公司)、院职能部门领用的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用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和管材按下列摊销方法列入成本:
一、一次摊销法。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下的管理用品和小型工器具可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二、五五摊销法。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按百分之五十摊入成本。
三、分期摊销法。单价超过五百元,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
四、定额摊销法。钻探用管材,可采用“台月定额摊销法”或“单位工程量摊销法”进行摊销,定额的制定由各单位根据不同机型、不同动力、不同岩石硬度系数和不同孔深等条件进行查定。计算公式是:
1.台月定额摊销法:
计算期应计入成本的管材摊销额=台月摊销定额×计算期实际开动台月数。
2.单位工程量摊销法:
计算期应计入成本的管材摊销额=摊销定额×计算期实际进尺数。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某种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按月分摊。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率。可以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也可按当月的实际差异率计算。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
=------------------------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100%
本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本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某工程项目(或部门)领
用材料的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分配率。
第二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中选定一种。计算公式是:
先进批量的材料实际成本
材料先进先出平均单价=-------------
先进批量的材料数量
材料加权平均单价
月初材料实际成本+本月收入材料实际成本
=--------------------
月初库存材料数量+本月收入材料数量
材料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购入前结余材料实际成本+本批购入材料实际成本
=------------------------
购入前结余材料的数量+本批购入材料的数量
第二十七条 生产班组年终剩余不用的材料或工程竣工剩余不用的材料,要退回仓库。需要留待下年度或下一工程继续使用的材料,必须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二十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动力费用,应当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耗用量进行分配,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自制动力的费用应当通过辅助生产核算。外购动力,根据结算凭证,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按照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使用的机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根据《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按月提取,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一、生产班组使用的机械和仪器设备,在同一计算期为几个工程项目服务的,可按照各工程项目使用设备的时间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计算期生产组折旧总额
生产组日折旧分配率=------------
计算期实际生产组日数
某工程项目折旧费分配额=某工程计算期实际生产组日数
×生产组日折旧分配率。

二、机械仪器设备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与经常性的中、小修理费用。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三、固定资产租金和租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根据结算凭证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四、辅助生产、队室、勘测总队(公司)、院部职能部门使用的机械仪器、交通运输设备,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和大修理费,实际开支的中、小修理费、租金和租用设备的大修理费,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运输费、印制资料费、电算费,应根据报销单据、外部或内部结算凭证,经审核后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差旅运输费”和“印制资料费”项目。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建设基金,参加试车考核、工程验收、工代及回访等技术服务费,火电勘测设计单位提取的标准化基金,都应根据提取计算表和凭证,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直接费”项目。
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施工现场照明,冬季取暖,保健津贴,劳保用品,清凉饮料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直接费”项目。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受益对象确定分摊比例和分摊额,按季摊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应由本季成本负担而在以后季度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本季提取时列入“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季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及少提数应调整费用支付月份的成本。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一、新组建的勘测队、班组,一次大量领用的管材及低值易耗品;
二、季节性生产的勘测队闲工期间的费用;
三、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租赁费,中、小修理费和财产保险费;
四、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五、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契约和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六、其他需要预提和待摊的费用。

第五章 辅助生产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辅助生产部门包括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提供产品、劳务作业的修配、供电、供水、供风、木材料加工、汽车、船舶、索道吊运、描图、晒图、复印、打字、印刷、电算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由其他辅助生产部门转入的费用,应当按照辅助生产部门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辅助生产部门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和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不负担管理费。但对外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基建项目、专项工程、劳动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均应负担院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辅助生产部门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应当根据各该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
一、按计量仪表所显示的实际耗用量计算,如风、水、电动力部门按电度表、流量表计算受益部门的耗用量;
二、按机械开动的马力小时,千瓦小时,台班计算。如动力部门无计量仪表时,可查定受益部门的耗用量;
三、按行驶里程、载重量、行驶时间的吨公里、车公里、车班、人次计算。如汽车、船舶、索道吊运部门计算受益部门的劳务使用量;
四、按产值或货币工作量、产量、工时、设备运转台时计算。如修配、木料加工、描图、晒图、复印、打字、印刷、电算部门计算受益部门取得的产品、劳务或作业量;
五、按定额或理论耗用量计算。如供水部门按水泵单位时间的抽水量;照明用电按灯头瓦数及照明时间计算受益部门的耗电量。
第三十六条 辅助生产部门相互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成本,应当采取“一次交互分配法”进行交互分配。相互提供劳务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部门。
辅助生产部门采用内部结算价格向受益部门结算分配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成本,其分配数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可直接列入“盈余—内部结算盈余”科目。
第三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以对内服务为主,兼营外协任务,其外协收入部分,应当通过“其分结算”科目,结算经营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并列入“盈亏—其他盈余”科目。
凡是以面向社会对外服务为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修造厂、印刷厂能作为辅助生产部门,应视同附属企业全部通过“其他结算”科目,结算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并列入“盈余—其他盈余”科目。

第六章 管理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八条 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应按队室、部门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归集,并按季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各专项拨款工程,专项基金工程和专项借款工程一般不负担院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 管理费用的分配方法是:
一、队室经费按生产人员实耗工日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队室经费分配率
计算期队室经费总额
=-----------------------×100%
计算期生产工日总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某一工程或专业项目应分配的队室经费=该工程或专业项目计算期实耗工日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队室经费分配率
二、院管理费可以按照平均人数分配到队室,然后再按队室经费分配的办法分配到项目,也可以直接按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院管理费分配率
计算期院管理费总额
=---------------------------
计算期全院生产队室人员平均数(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某队室(或某工程项目、专业项目)应分配的院管理费=该
队室计算期平均人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院管理费分
配率。
第四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季发生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除季节性的勘测设计单位外,一般应在当季分配完毕。季节性的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全年计划开工月份,计划产值同闲工月份队室经费、院管理费计划数的比例,确定计划分配率,根据计划分配率和开份实际产值计算开工月份应负担的闲工月份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连同开工月份实际发生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一并计入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年度终了,全年闲工月份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于年终调整当年的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
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
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计划数
=------------------×100%
开工月份计划产值
开工月份应负担的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开工月份
实际完成产值×计划分配率。
第四十一条 实行二级或三级核算的勘测设计单位,院管理费可采用计划分配率进行分配,全年院管理费的发生数与计划分配数的差额,年终调整当年的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可以按照各队室平均人数分配到处室,然后再按生产工日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分配到项目,也可以直接按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分配。公式是:
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全年院管理费计划数÷全年计划各队室平均人数合计(或生产人员及福利费)×100%
某队室(或某工程项目、专业项目)计算期应分配的院管理费=该队室计算期平均人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

第七章 专项费用的核算
第四十二条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接受上级下达的前期项目,进行电站、水库枢纽或其他水利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勘测队伍调遣费,修通至勘测工地现场的便桥或便道、接通电源、水源和通讯设施费用,竹、木、青、苗赔偿费,土地征用和占有赔偿费,工地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水文建站费,地震台建台费,航测摄影费,水上勘测大型作业船及特殊设施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专项费用项目进行核算,汇集专项生产费用。
第四十三条 为保持专业项目成本的可比性,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专项费用,不计入专业项目成本,只在工程项目下设立“专项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作为工程项目成本的组成部分。
专项费用不负担院管理费。

第八章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成本是指为进行电站、输变电工程、水库枢纽和其他水利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包括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应以各设计阶段为对象,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进行汇集。
第四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可根据内部生产组织形成,采取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
一、设计成本核算体系。由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生产队室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院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按季将各生产队室的工程项目分阶段成本发生额合计数汇总编制季度“工程项目成本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转帐记入按分阶段工程项目设置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内。生产是按对象组织的,即一个成本对象只在一个生产队室设计的,可由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的勘测设计明细帐代替成本卡。对由院直接掌握的各工程项目的开支,以及应分配的院管理费,可直接记入“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可由院财务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卡”,并按各生产队室设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由各生产队室按工程项目设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
二、勘测成本核算体系,按照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的核算形式,由院财务部门或勘测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卡”。
1.承担工程项目较多的综合勘测队,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专业项目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工程分阶段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按季编制季度“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转帐记入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的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
2.承担工程项目较少的综合勘测队,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专业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
3.专业勘测队,一般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
三、科研试验成本核算体系,一般与设计成本核算体系同。
四、专项费用核算体系,一般与勘测成本核算体系同。
五、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可由院财务部门通过“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或会计报表,将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进行汇集。
第四十六条 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分阶段完成后,应以单位千瓦、千伏安、公里或单位库容计算各工程项目阶段的单位成本,专业项目成本汇总后,应以单位工程量计算专业项目的单位成本。
第四十七条 跨年度工程,应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汇集历年工程项目阶段及专业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一、建立跨年度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登记簿”,以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帐,按专业项目设户,按成本项目设专栏,根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进行登记。
二、已完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分阶段全部结算后,应按专业累计历年的实际总成本,据以编制“已完勘测设计成本表”。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成本结算应按进度分阶断进行。已完工程项目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竣工通知单”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办理结算。未完工程项目,年终决算时,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形象进度、实际完成产值或货币工作量、实物工作量进行结算。必须做到结算项目的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和成本上一致,同步结转。不得将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结转一部分,而成本全部结转;也不得将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全部结转,而成本还保留一部分。要保持勘测设计结算工作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十九条 业余设计和咨询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正确归集各项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用。

第九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建立成本分析制度,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对勘测设计成本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查明劳动耗费的节约和浪费情况,分析节约或浪费的主客观原因,提出改善成本管理、降低消耗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部勘测设计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包括总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可比成本和不可比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二、可比专业项目成本降低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包括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各专业成本降低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析;
三、单位成本分析。包括各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单位成本的分析以及各成本项目的分析。
第五十二条 成本分析和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勘测设计成本分析,必须在调查研究,占有系统、全面、正确、真实的资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实际为依据,以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为准绳,对经济活动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分析,避免主观片面性,克服随意性。
二、坚持辩证分析的原则。勘测设计成本分析,要分清现象和本质、内因和外因、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也要看到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不仅要分析各项成本指标的执行情况,还要把产值、劳动生产率、盈余、资金、质量等指标联系起来分析;不仅要看到当前利益,又要看到长远利益。
三、坚持宏观经济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分析勘测设计成本的升降,不仅要看其对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影响,而且要分析其对勘测设计产品质量和单位技术水平的影响,正确处理节约和增产、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国家与集体的关系。促进勘测设计单位提高勘测设计质量。
第五十三条 成本分析应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分析。
一、明确目的,制定计划;
二、搜集资料,掌握情况;
三、分析比较,找出差距;
四、查明原因,作出评价;
五、提出建议,写出报告。
第五十四条 成本分析应根据分析的目的和成本管理要求采取适当的成本分析形式,做到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相结合,全面分析和专题分析相结合,事前分析、日常分析和事后分析相结合。
季度和年度应结合生产技术进行定期的全面分析,平时应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逐步开展预测分析。
第五十五条 勘测设计成本分析可采用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差额分析法,相关指标比率分析法,动态分析法,回归分析法和量本利分析法等技术分析方法。

第十章 成 本 核 算 组 织
第五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成本管理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要求,逐级建立分层次的成本核算组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加强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第五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成本核算组织形式,应根据勘测设计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确定。规模较小的勘测设计单位可实行院部一级成本核算,规模较大的勘测设计单位一般应实行二级成本核算或三级成本核算。
一、一级核算。由院部统一核算。
二、二级核算。一级为院部核算,二级为生产队室核算。
三、三级核算。一级为院部核算,二级为生产处、室、总队核算,三级为勘测队核算。
第五十八条 实行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的单位,一般只核算成本,也可以根据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形式核算盈亏。
第五十九条 实行二级或三级核算,核算的生产处、室、队应配备必要的核算员,按统一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并按期报帐。要保持各级核算口径、数字和项目名称的一致性,保证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第六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班组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要求,确定核算形式、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章 责任成本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分层次建立各级责任中心,并规定各责任中心的领导(责任人)对其可能控制的成本承担责任,组织责任成本核算。做到责任成本与工程项目、专业项目成本相结合,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建立责任成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将所有成本项目按成本可控分为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并为每个成本项目及其明细项目确定由谁负责,形成责任中心的可控成本。
二、要为每个责任中心制定实绩和成果的评价与考核的经济指标。制定标准要考虑到有利于调动各责任中心工作的积极性,并能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利益。
三、要以各个责任中心为对象,组织责任成本核算。
四、各责任中心对其能够控制的成本负责,并能及时通过对实际成本与责任预算的对比、分析、掌握责任预算执行情况,控制、调节其经济活动。
第六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年要编制成本计划,做好成本预测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技术市场信息,制定目标成本,搞好目标管理。按照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中心,把目标成本层层分解为各中心的责任预算,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一、成本预测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出一个目标成本草案;
2.采取各种专门方法,预测当前实际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水平,并算出预测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距;
3.动员内部一切潜力,拟订出降低成本的各种可行性方案,并力求缩小预测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距;
4.对各种降低成本的可行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从中选出经济效益最佳的降低成本方案,并据以制定正式的目标成本,作出成本的最优决策。
二、勘测设计单位可结合单位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选用判断预测法、历史资料加权平均法和高低点法等方法预测成本。
第六十四条 勘测设计单位各责任中心和责任人应以责任预算为依据,控制各项耗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成本形成的具体活动进行严格监督,随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计划的浪费和损失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现象,使每项经济业务活动和全部费用开支,限制在责任预算范围之内,形成全院统一的成本控制网。
成本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的原则。要处处精打细算,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充分挖掘内部的节约潜力。
二、目标管理的原则。即依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控制、监督和指导。
三、全面性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充分调动各责任中心每个职工的积极性,按定额、标准、预算进行成本控制,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审批,事后有检查。
四、例外管理的原则,对属不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要集中精力进行分析研究,追根求源,查明发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责任成本核算,应按照责任归属原则,分别以单位和部门设户,建立责任成本明细帐。建立一套完整的日常记录、计算和积累各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数执行情况的信息系统,并定期编制责任成本报告,将实际数与预算数对比,借以评价和考核有关责任中心的工作成绩。
第六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组织责任成本核算必须明确分清各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对各责任中心相互间提供的物资和劳务,要实行等价交换和等价补偿的原则,按照内部转移价格进行内部计价结算,办理责任转帐。
一、制定内部统一的计划价格。内部计划价格的制定要有利于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二、建立内部结算制度。要以院财务部门为结算中心。结算方式有内部支票、内部银行、内部转帐凭证等,可任选一种。
三、建立以院长为首,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参加的仲裁机构,协调各责任中心之间的经济纠纷。
第六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各责任中心定期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的实绩,分配物质利益,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二章 成本核算电算化
第六十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应逐步实现电算化。
第六十九条 成本核算软件设计原则主要是:
一、合法性。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财经法令、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通用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的内涵、费用开支范围、各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符号、代码、逻辑关系都必须一致。
三、适应性。程序设计应适应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满足会计报表格式和要求。数据项目的设置和安排要便于操作和使用,满足日常管理和查询的需要。
四、正确性和完整性。在输入凭证和原始数据后,程序应满足一次计算出工程项目成本、专业项目成本、责任成本及总成本,并能打印输出总帐、各种明细帐和各种报表。

程序设计应具有插入、增删、查询、修改、检索、校验等多种功能。成本核算电算工作要建立各种文件,文件设计应选择适当的结构和存取方式。软件设计应在满足成本核算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存取速度快,节省储存空间。
五、保密性。为监督操作,防止非法篡改数据,程序设计应考虑必要的保密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七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注意加强成本核算电算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一、为适应成本核算电算工作的需要,财务部门应对现有财会人员工作逐步进行合理调配和组织,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随着电算化的实现,财务人员应逐步从繁琐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转为信息管理人员,从事预测、分析等管理工作。
二、成本核算电算工作,应与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密切配合。对核算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和调试,使其不断完善。
三、成本核算电算工作,应配备计算机操作人员,从事数据准备、输入、核对和上机操作工作。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成本核算电算化工作的领导,财务部门领导必须有专人负责电算工作。
第七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做好成本核算电算化的基础工作。
一、对输入的原始资料及凭证,必须对科目和代码的设置、数量和金额等有关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二、各种基础统计资料,必须准确及时。工程产值、计划工日、实耗工日、实物工作量、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必须与计划统计、劳动工资部门的数字一致。
三、为便于查阅,应设立信息代码登记簿,代码簿中包括处室代码、人员代码、工程代码、会计科目代码等。对往来单位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等资料也可在代码簿中登记。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可比照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财务司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