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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21:37  浏览:8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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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重要性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本区域内的执法工作文书,对促进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流程、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条件成熟,势在必行。本次下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共20种文书,在内容上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法工作环节设置,涵盖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登记、确定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宣告、进入特定场所审批、外出与居住地变更审批、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提请减刑、解除社区矫正等执法管理节点,立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需要,满足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抄送、通知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要求。《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力求种类精练,内容简洁,便于基层掌握,便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深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掌握《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制作使用要求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文字格式样本和电子文档格式同时下发。在具体工作中,应以电子文档格式制作文书为主,尽量减少成批印刷,节约行政成本。文书中“ ”或带有“()”处,可根据不同的内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每个文书中需要增加同一项目内容的,可按照电子文档表格操作模式添加。

  文书需要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的,在样本文书底部都注有说明,使用中应规范制作,按规定做好抄报、抄送。文书填写制作应注意内容表述简明精炼,引用法律准确规范,语言文字严谨清楚。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把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正确掌握和使用作为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重要措施,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要对原来制定的执法文书进行清理,原有文书与本次下发文书格式不一致的,应停止使用原文书。要组织好对《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学习培训,准确掌握文书制作和使用要求,尤其要将文书样本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信息库,按照信息化标准使用要求,组织专题讲解说明,确保基层一线干警在工作中准确使用。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档案的管理,文书制作和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分类装订,按要求归入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在今后的执法检查中,要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文书归档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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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人身安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为指导,以提高我市农村食品市场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使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农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工作目标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建立健全农村食品检测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等长效监管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切实把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以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定的范围为重点,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滥用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等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和出口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工作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基地+农户”模式。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行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登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农家乐”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市流通。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并将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舆论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充分报道市委、市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各区县、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着重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四、组织领导
(一)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实行区、县政府责任制,由区、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各区、县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农村食品市场年度整治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落实农村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区域管理、部门条块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总体工作目标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年底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评比。
(三)为做好我市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监、商贸、供销、公安、财政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市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监局。领导小组定期协调研究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种植类食品农药残留的专项整治;指导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
(二)质监部门负责农村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帮扶一批小企业尽快获得市场准入;对农村家庭院落式手工食品作坊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和制假售假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把好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开展对农村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村食品经营者推行查验登记、索证索票制度;对农村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餐饮业、“农家乐”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把好各类饮食店和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关,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餐饮店、“农家乐”、集体食堂的监督检查和食品经营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无卫生许可证而擅自经营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要联合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加强盐业管理;负责农村食品经营者的行业指导、管理,将超市、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物流方式和经营形式逐步向乡镇推广,建立和推行质量承诺制度,认真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
(七)供销合作社负责规范本系统经营行为,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经营门店、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户的监督管理,逐步在本系统推行统一进货、物流配送,通过经营方式的改进把好本系统经营商品准入关;积极开展绿色认证,创建绿色品牌,疏通绿色通道。
(八)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和资金落实工作。



商品房买卖当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与购房人的知情权

整理/武志国 woo_eye@qq.com

告知义务,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法定的附随义务,告知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时,一般说来,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应该告知而没有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一是不真实告知,即误告或错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告知义务,没有将影响购房人决定是否购房或以何种价格购房的事实和情况向购房人如实告知,影响到购房人人对该合同整体风险的评估,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购房人相应的救济权利,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重大告知义务时承担严厉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常见的开发商应当告知购房人的事项,简单粗略归纳如下23个方面:

一、房地产企业的主体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
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 )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实行预售现场信息公示达标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并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权证》; 3、《开发资质证书》; 4、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特别提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特别提示》包括如下信息:(1)购房需要注意事项;(2)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3)当地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在公示栏内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二)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拟销售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面价格、套内价格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 (三)设立信息查询处。并提供如下信息查询和设备服务:1、《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 2、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协议;3、设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查询系统。已实行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的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房现场设置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网上查询系统,免费为购房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进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 4、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二、商品房建设销售依据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明示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等。【如《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建发[2010]632号)规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配套公建的名称、位置、建筑面积;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部位;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详细情况,包括规划核准的四至、楼栋号、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本期预售楼栋的基础完成时间;结构封顶时间;竣工交付时间;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楼栋目前的施工进度。
  (三)项目预售计划:项目整体预售计划,包括每期开盘时间、房屋套数、预售建筑面积等;本期开盘方案,包括暂定开盘时间、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开盘现场负责人员等情况;预售流程,包括购房客户排号、选房、签约流程;预售方式,包括电脑排号、现场摇号或先到先选等公开方式。
  (四)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本次预售楼栋的出让及规划情况对照表;本次预售楼栋的楼盘表、经备案的测绘成果;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优惠幅度。
  (五)本期自留商品房情况:开发企业自留商品房的楼号、房号、规划用途、套数、建筑面积;开发企业需说明自留商品房的原因及自留商品房现房销售的承诺;地下车库用于自留的租赁车位和用于销售车位的数量、位置、建筑面积。
  (六)项目开盘应急预案:项目开盘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开盘活动方案是否已报相关部门备案;发生应急事件的处置预案。
  (七)预售资金监管方案:按本市有关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事项的具体方案。
  (八)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购房人投诉房屋质量问题的渠道、方式及投诉处理程序。
  (九)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开发企业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由资质等级为一级且在本市注册的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函,或通过商业保险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交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或暂保单。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按照《商品住宅保修规程》(DB11/641-2009)明确的住宅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及要求,履行保修责任。
  (十)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商品房的采暖耗热量指标;外墙、屋面、外窗的传热系数,窗墙比;屋面及外墙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气密性指标;遮阳措施、其他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
  (十一)其他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包括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等内容);临时管理规约;项目建设方案及备案登记表;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核准文件;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等材料。
3、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4、《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除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外,还应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商品房初始登记证。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规定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三、房地权利限制信息

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的抵押、租赁等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房源信息

1、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3、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


五、商品房价格信息

1、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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