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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0:46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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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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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5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5)229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深化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不参加地方统筹的除外)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列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乡镇选聘干部和经批准招用的长期顶岗临时工,仍按现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三条 青岛市人事局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和各区(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以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形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离退休(职)人员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全市统筹、强制执行。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经济能力自愿参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按上月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之和的24%缴纳。
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单位按月扣缴(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由单位给予补贴)。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和拨付,缴拨工作同时进行。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支付养老金申报表》及缴费工作人员、领取养老金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按保险
工作管理权限,报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和养老金拨付手续。养老金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预缴1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周转金,各区(市)收取的周转金暂留区(市)使用。
第九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包括:
(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按规定统一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福利性补贴等。
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适量调剂。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于每月25日前,其他区(市)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支付养老金后的结余部分全额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当月或当季收缴的保险费不足支付养老金的,可先用周转金垫付,然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适量调剂。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保险费总额的3%统一提取管理费,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经费、业务开支及其他必需的费用;不足部分编制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暂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专户。结余部分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并接受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所属投保单位上缴和下拨养老保险金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的,除补缴不足额和追回多领额外,由人事局或由人事局委托市社
会保险机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对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职)条件的工作人员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时,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审批表》、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按保险工作管理权限报
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凡违反国家规定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中的“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的,除补缴不足额和追回多领额外,并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的,除补缴不足额和追回多领额外,由人事局或由人事局委托市社会保险机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995年12月20日

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审评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审评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解当前计划免疫工作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促进计划免疫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的有关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十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1]11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10月—11月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审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审评是继计划免疫“三个85%”目标审评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审评工作,其目的是全面了解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也是对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计划免疫工作的要求、目标、实施情况的评估。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计划免疫工作审评活动的意义,动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这次审评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审评工作的顺利完成,通过本次审评使我国计划免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此次审评工作分为接种率调查和计划免疫综合审评两部分。卫生部负责本次审评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并将组织专家组分2期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综合审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计划免疫审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的审评队伍,负责组织开展接种率调查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评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届时我部将邀请有关国际组织的专家参加审评工作,审评组成员和时间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认真准备,严格执行审评程序和标准
各地要按照《2004年全国计划免疫审评方案》(见附件),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此次接种率调查和计划免疫综合审评的县级单位由卫生部随机抽样产生,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在审评活动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审评方案规定的程序,统一方法和标准,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当地计划免疫的工作水平和实际情况,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评工作。

附件:全国2004年计划免疫工作审评方案8-10(xiafa).doc


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08/2004824817245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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