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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31:18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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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与助推我市企业上市,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意见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申报,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注册地在防城港市辖区内的拟上市企业。

本办法中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防城港市辖区内,以上市为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辅导协议,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登记的企业。


第二章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


第四条 建立促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并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过程中的问题。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提出,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统计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联席会议下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议题收集、整理;负责提出联席会议的召开;整理汇总上报拟上市企业名录;协调指导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及政策优惠等事项,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同步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进行同步办理;有前置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提前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有特殊事项需通过联席会议协调的;或者成员单位在审批审核企业上市过程中有特殊事项需协调的,可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金融办审核,提出召集联席会议。


第三章 扶持激励机制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扶持培育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是: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八条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登记,拟上市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股份制改造协议,制定上市计划,并开始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并协助向自治区争取企业上市扶持资金。

第九条 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因改制需要,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同级财政按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条 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取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第十二条 拟上市公司在股份改制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协助解决拟上市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权属、税费缴纳、证照补办和其他需要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情况较复杂的,实行“一企一议、专题研究”,限时解决。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给企业优惠,支持企业上市。

第十四条 拟上市企业自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申请财政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专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的,凡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重点支持,优先予以安排。

金融监管、服务部门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优先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用海指标,优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拟上市企业在近三年内应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给予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外的拟上市企业,将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市,按优惠条件优先安排生产经营、生活用地。除适用上述扶持政策外,经财税部门确认,按其注册地迁至我市后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补助。

本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由于有关原因造成拟上市企业三年内(即在自治区金融办申报备案得到确认之日算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或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拟上市企业主动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政府扶持资金及其各项补助等。

拟上市企业在申请上述扶持政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资金及其各项补助等,一经发现,即予追回,取消各类扶持、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并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拟上市公司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司应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或程序后三个月内,应报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负责受理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办法由市金融办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初步审查时合格的,市金融办提出召开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核定扶持资金金额,并上报市政府审批。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凭市政府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局签订《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协议书》并办理拨款手续。《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协议书》格式及财务处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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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随着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案多人少矛盾的不断凸现,越来越多的人质疑和弱化巡回审判的价值和功能。

  一、我国巡回审判存在的理论基础及客观原因  

  (一)巡回审判存在的理论基础  

  1、群众路线的体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这是由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  

  2、司法民主的体现。司法作用于民主;民主影响司法。司法的民主性是我国一贯的传统,我国司法历来强调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这是新中国司法制度与旧社会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 。

  3、司法效率的要求。高效司法包括审限合法、迅速及时、成本低廉和效果充分。审限合法要求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案件;成本低廉是指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以最小的耗费,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效果充分则指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要以最小的投入实现自身权利。  

  司法为民的要求。党的十六大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二)巡回审判存在的客观原因  

  1、地理环境因素。我国地域特别是农村地域广阔,有些地方交通极为不便。同时,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故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必要开展巡回审判。  

  2、人员素质因素。我国虽然进行普法教育多年,但人们的法律素质仍不够高。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诉讼能力不高;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难以获得法律服务。因此,巡回审判对他们来说就显得犹为必要。  

  3、法庭设置因素。在设置人民法庭问题上,以前有的地方出现过“一乡一庭”或“一镇一庭”的情况,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利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有限的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4、矛盾性质因素。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政治体制向民主法治转变,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这个时期,也是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期。人民法院通过对部分案件就地开庭,巡回审判,可以更加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教育公民自觉学法守法,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二、新时期巡回审判的运行                                     在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的司法活动中,巡回审判所担负的职责和功能空前强大。目前我国大多基层法院都实行了巡回审判,做法和形式上各有千秋,但实质基本一致。 

  (一)重在法庭  

  巡回审判的重点在基层人民法庭。由基层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审判点,是人民法院当前实现巡回审判的主要做法。对设立的巡回审判点应由基层人民法庭实施日常管理,并辅以上级部门的指导。

  (二)点面结合  

  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在此基础上再辅以其他巡回办案方式,实现巡回审判的点面结合,是当前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的主要方式 。法院在尽可能节约经费的情况下,形成以固定审判点为主,并辐射到所辖各村、社区流动审判点为辅、点面结合的工作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立审并行  

  对民事诉讼案件,本着“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立案、审理均可用于巡回审判。法庭工作人员在固定的时间内到巡回审判点办公,就地立案,就地审理,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  

  (四)就地办案  

  所谓“就地”,是指巡回审判点、当事人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近年来人口流动、交往范围越来越大等因素,法院固定一个审判地点已越来越不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到巡回审判点进行审理,或者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案件发生地进行审理,成为巡回审判最主要的形式。 

  (五)多元调解  

  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尽量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以做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中,往往同当地司法所、基层组织、当事人的关系人等联合起来,形成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促使矛盾化解。

  (六)加大速裁  

  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是推行巡回审判的目的之一,故在巡回审判中一般采取速裁的方式来及时化解纠纷,息诉止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马其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2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登科·马莱斯基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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