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朝阳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18:34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朝阳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朝阳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16日批准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医疗卫生机构暂时贮存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并设立公开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意外事故的报告。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卫生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第二章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以县级行政区域为规划单元。可以以县为单元单独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纳入县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对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第七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医疗废物的来源、产量和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流向等资料。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除执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从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认证合格的生产企业采购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二)医疗废物专用容器完整密封并及时清洁消毒,备用容器容量多于医疗废物实际产量;
(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性能与盛装的医疗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的,混装物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五)对隔离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其生活垃圾,必须先行按照省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技术规范就地消毒,再予贮存。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卫生、环保、建设的技术规范。
第十条 除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卫生院所外,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将医疗废物交由依法设立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最终处置。
第十一条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必须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可以采用高温热处理技术作为过渡性处置办法,设施选址应当远离住宅和耕地,并在设施周围设置避免畜禽和无关人员接近的防护设施;
(三)不能采取高温热处理技术处置的物品,消毒后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特点,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分类收集方法,收集容器要求以及需要进行特殊处置的操作程序和规则;
(二)明确规定收集时间、运送路线、贮存地点等内容的操作规范;
(三)内部运送及内外部交接、转移的管理措施;
(四)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达到卫生标准的保证措施;
(五)设施、设备和工具达到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保证措施;
(六)防范流失、泄露、扩散和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
(七)记录、评价、监测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八)与外部报告制度相衔接的内部报告规范。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各环节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医疗废物监控管理人员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操作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后,应当保持本岗位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裸露贮存医疗废物的;
(二)丢失所贮存的医疗废物的;
(三)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四)运送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溢出、散落的;
(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外抛弃、掩埋医疗废物的;
(六)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当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有扩散危险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分别对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事件进行调查,督促其开展内部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内部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并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运送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达现场,按照下列分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一)公安部门负责疏散人群,并在受污染地段设立隔离区,防止处理事故以外的其他车辆和人员接近;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和被污染的现场地面进行消毒、清洁处理,对身体受到损伤、污染的人员实施救治;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后的全面收集、清理,消除影响环境的因素。现场清理工作结束后,清理用具、设备和人员防护用品均须就地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 流失、泄露、扩散下列医疗废物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二)废弃的血液、血清;
(三)未作消毒处理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及其治疗使用过的物品、器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废物产量和医疗废物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流向等有关资料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承担医疗废物处置费,影响医疗废物及时集中处置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医疗废物处置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接收无专用包装物、容器或者标识不清的医疗废物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卫星技术安全的协议备忘录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卫星技术安全的协议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17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17日)

 一、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达成本协议,旨在防止未经许可而转让美国制造的亚洲卫星和澳大利亚卫星与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射有关的敏感技术。双方理解,除第Ⅱ节所述或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中所批准的之外,下述任何设备和技术资料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意通过这些卫星的发射服务获取任何未经许可的专有的技术诀窍。
  本协议规定了澳星和亚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发射所应遵循的安全规则。本协议限定了对美国制造的航天器(包括卫星和发动机)、其配套设备、辅件、元件、零件(以下称“设备”)以及所有有关的技术资料①以下称“技术资料”)的接触。本协议适用于发射活动的所有阶段,包括在休斯飞机公司(以下称“受托人”)设在加利福尼亚爱尔赛冈多和其它地方的设施中的活动、航天器在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①本协议中,“技术资料”系指:
  1.与设备有关的保密资料;
  2.发明保密命令所包括的资料;
  3.与设备的设计、工程技术、研制、生产、加工、制造、使用、操作、检修、修理、维修、改装和改造直接有关的资料。其中包括,例如,蓝图、图纸、照片、计划、说明书、计算机软件和文件等资料。
  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规程是对受托人和中国长城工业公司关于发射澳星和亚星的合同中技术控制计划(以下称“休斯-长城计划”)的补充。必须遵守政府间协议和休斯-长城计划。本协议与休斯-长城计划条款之间若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如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定有违反本协议条款或休斯-长城技术控制计划条款的明确证据,则可中止或撤销该出口许可证。而且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应解释为限制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于该许可证采取与美国法律和条例相一致的任何行动。然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尽其最大努力,确保该许可证的连续性以及完成该许可证项下的交易。一旦撤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就归还撤销许可证之前已转让的任何设备和资料予以合作。

 二、批准的技术资料
  受托人公布的技术资料仅限于公开范围的资料或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任务所必需的资料,并限于以下规定的接口资料。
  公布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控制的技术资料只限于下面所规定的接口资料。未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事先书面批准,不予公布其他受控技术资料或其他信息。只有下述介绍星一箭对接所需的机械和电气接口要求的接口形式、适应性和功能数据方可公布:轨道要求、发射窗口、重量、重心、飞行包线、动态负载、电源使用一调节、接口过渡锥要求、环境要求、推进剂要求、频率规划,含遥测、跟踪与遥控(TT&C)、安全计划、测试流程、分离特性、地面设备-测试设备和测试-飞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未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形式(含指派人员协助第三国或第三方)向第三国或第三方转让与卫星或接口系统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

 三、未经批准的技术资料和援助
  未经特别批准的技术资料禁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谋求受托人也不就有关设备(如第一节所定义)和运载火箭设计、研制、操作、维修、改装或修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第二条所述以外的任何援助。任何此类资料的提供或获取,都将构成违反本协议。

 四、接触的控制
  1.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监督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留监督休斯-长城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权利。
  对所有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接触将经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安全规程训练的美方人员①进行二十四小时控制。在发射准备、卫星运输、对接-分解、测试检查、卫星发射及设备返回美利坚合众国的整个过程中的接触,均应由此类人员控制。
  ①在本协议中,美方人员系指:作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或国民,或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移民和国际法,获得在美合法永久居住权并居住在美国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有权未经事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受托人,检查由受托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的和(或)在位于加利福尼亚爱尔赛冈多的受托人设施中的设备和技术资料。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有权使用闭路电视系统和与发射操作及发射安全相兼容的电子仪器,检查并监视含有受托人的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所有区域,包括星一箭对接后发射塔的航天器洁净操作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想通过这些行动影响发射准备和(或)危及发射安全。
  2.出入证管理
  所有人员,含受托人的雇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人员和非美方人员在执行与发射有关的勤务时均须醒目地佩带身分证件。美方人员的证件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指定的美国私营公司颁发,证件须载有持证者的姓名、照片、批准证明和允许进入的区域。
  对在加利福尼亚受托人设施进行与发射有关的工作的非美方人员将颁发颜色不同的临时身份证件,注明“访问者”。证件的颁发由受托人控制。
  进入置放设备和技术资料的设施或航天器和发动机组装、测试、存贮厂房,须持有载明此项工作任务的出入证,且尽可能限制在美方人员范围中。非美方人员在任何时候均须由经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安全规程训练的美方人员陪同。

 五、卫星准备
  1.星一箭对接
  非美方人员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加利福尼亚受托人的设施中接触(设备和资料),按本文件第四条控制。在设备测试时,仅当对由北京万源工业公司设计的用于星一箭对接的过渡锥进行验证试验时,方可允许非美方人员接近。过渡锥的测试应在与放置航天器的厂房相隔的地点进行。不允许非美方人员观察过渡锥以外的设备测试。
  2.航天器的运输
  航天器及其他设备将由美国人驾驶的在美国注册的飞机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美方人员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进口港登机,担任从进口港到发射场的导航工作。飞行中非美方人员不得进入飞机装货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运送航天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的飞机通过中国海关时可予免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受检查。但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官员提供空运清单。美国政府向休斯颁发出口许可证的明确条件是,休斯应保证运送航天器(及有关设备和技术资料)的飞机不携带任何与发射活动无关的违禁品。向休斯颁发出口许可证的另一个条件是休斯承诺,该飞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
  万一运送航天器的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事或坠毁,按第六节的回收条款执行。
  3.发射场的准备
  非美方人员可在美方人员监督下进行飞机卸货作业,并将密封包装箱运往发射场的卫星准备区,当卫星(含发动机及所有有关设备)测试和(或)组装准备时,非美方人员未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授权人员特许,不得为任何目的进入卫星准备区。
  4.发射塔操作
  由美方人员组装航天器,加注航天器推进剂并将航天器置于整流罩中。装载卫星密封容器的运输车辆,可在美方人员监督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驾驶。卫星在发射塔的发射准备和测试由美方人员操作。一旦星一箭对接后,美方人员将监视对发射塔卫星洁净操作区的进出。

 六、发射失败、延迟或取消
  若发射延迟,须卸下整流罩或接近有效载荷舱或美方提供的设备时,均在美方人员控制或监督下进行。如星一箭对接后卫星外露或从运载火箭上卸下,则必须有美方人员在场。卫星从发射塔运往卫星准备区进行二次对接准备或拆卸返美时,须置于美方控制之下。一旦卫星返回发射塔,美方人员将控制卫星,并重新进行星一箭对接。若发射取消,卫星和设备及技术资料将在美方人员控制下装上在美国注册的飞机返回美利坚合众国。
  若起飞后发射失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允许美方人员协助搜索并收回由失事造成的任何及所有的航天器部件及残骸。美方控制的“卫星残骸回收场”将设在发射设施附近。进入该区按本协议第四节进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同意将其国民捡到的与航天器有关的所有物品立即归还美利坚合众国,而不以任何方式进行检查或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同意,允许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卫星事故搜索和回收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七、发射后的程序
  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与发射有关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含检测卫星的设备和“故障件”,将由美方人员拆卸。此类设备和资料将由在美国注册的飞机运回美利坚合众国。其程序将按第五节(2-4)执行,含海关免验。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美方人员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卫星发射有关的工作的美方人员应遵守中国公布的各项法律及规定。这些人员不得从事本备忘录条款范围以外的或与其相抵触的业务或商务活动,美方人员不应从事有损于发射安全或可能导致中国运载火箭和发射操作技术转让的活动。

 九、争端的解决
  缔约双方对本协议备忘录的执行及解释的争端,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十、生效
  本协议自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亚星或澳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射的出口许可证已获批准之日生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议上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孙 永 栋           尤金·麦卡里斯特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招生注意录取德智条件优秀的残疾考生,体现了国家对残疾考生的关怀。残疾考生虽然身有残缺,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未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学习和从事某些事业工作的能力。这些人要求上进,刻苦努力,专心致志,希望能够升学深造,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聪明才智,
我们应该支持和鼓励他们。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残疾考生”是指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
二、各高等学校应从残疾考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对上述残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三、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考生,毕业后应按其所学专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统一分配确有困难的,由考生报考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安排工作。



1985年2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