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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1:15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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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1997年4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控制吸烟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爱卫办设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经爱卫办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影剧院、歌舞厅;
2.商场;
3.机场、车(船)站、港口;
4.会场、会议室、图书馆(室)、展览馆;
5.医院候诊室、病区;
6.学校、幼托机构、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
7.公共交通车(船);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室除外;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
第五条 第四条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劝阻吸烟者吸烟的措施。
第六条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日常监督措施;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5.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1、2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处以500元至于1000元罚款;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个人,处以警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爱卫办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在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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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6日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办名称冠“人才字样,或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人才才洽谈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二)人才才洽谈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与洽谈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四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三)洽谈会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3份)。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人事局申领《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持《批准书》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举办大型活动许可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主办单位凭《批准书》、《通知书》和核准的启事文稿刊播启事。 
  启事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六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获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洽谈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处理。 
  洽谈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举办涉外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向市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八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参会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参会招聘。 

  第九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在组织洽谈会期间,必须如实填写《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单位备案表》,并于洽谈会结束后5日内连同洽谈会组织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凡组织计划未能落实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取消其办会资格。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15日,铁道部

为了贯彻国发(1978)2号文件和国发(1980)50号文件精神,抓好节电工作,是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我国当前和今后若干年供电紧张的最可靠途径。
电力是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是铁路运输生产各部门不可缺少的动力。但是由于电力生产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因此,节约用电是一项长期任务。为了解决铁路运输部门电力供需矛盾,各级领导同志必须高度重视,抓好节电工作,扭转电力浪费严重的被动局面,特制定铁路运输生产部门节约用电的暂行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第1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节电工作的领导,把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抓好这一工作。各铁路局要健全“三电”管理机构,机务处、机务科要有专人负责“三电”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利各部门、各单位的用电、节电工作进行平衡、
落实、督促检查和指导,促进节电工作的逐步深入。
第2条 “三电”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1.根据铁路运输生产任务和当地省、市“三电”办公室下达的用电指标,经平衡后,向所属用电单位下达,并考核各用电单位用电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各用电单位做好计划用电和节电工作,经常宣传节电意义,总结、推广节电先进经验。
3.负责考核用电单耗定额,定期报送节电月(季)报。报表见附件1。
4.监督检查用电单位合理利用电能,安全节约用电。对违章、不安全和浪费用电,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计划用电
第3条 各铁路局每年应组织一次对供用电单位的供电设备、用电性质、负荷大小、浪费电力和非法用电及用电单耗上升原因等的全面检查,并实行四定(定电力、定电量、定用电单耗、定用电时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解决。“四定”的指标供用电单位都应认真贯彻。
第4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用电单位工作量和产值制定用电单耗定额。铁路局、铁路分局以换算周转量与运营单位用电量总数计算用电单耗。机务段以折算洗(轮定)修台数,车辆段以折算段修辆数,扬水以千吨米,电石、水泥、炼钢(铁)、装卸以吨,制氧、采石、制材以立方米,制砖以万块,机修、配件等工厂以万元产值为单位查定耗电定额。耗电定额暂由铁路局负责查定公布。对于车站、工务、电务、建筑等部门的耗电定额各局可先行试点,然后确定计算方法。
换算机车洗(轮、定)修台数和车辆段修辆数的折算办法,按铁道部(78)铁计字23号《关于试行铁路运输单位及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计算办法的通知》执行。有关折算系数见附件2。
用电单耗执行情况,各铁路局每季随同电力生产季报一并报铁道部。实际用电单耗按下式计算:
实际总用电量(度)
实际用电单耗=---------
总产值或产量
第5条 实行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各铁路分局根据铁路局和当地“三电”办公室分配的电量指标,以电证形式向用电单位下达。电证格式见附件3(正面)。若当地“三电”办公室要求考核日耗电者,用电单位应按附件3(背面)统计日用电量。
第6条 铁路分局每年应向各单位下达电费财务计划,各用电单位应严格执行,严禁超支和挪用。

三、节约用电
第7条 大力开展双革活动,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各单位要加速安装远红外线烘干、电焊机无载自停装置、变压器轻载自动转换装置、机床电动机Y—△自动切换装置、负荷限制器、光电自动控制开关、交流接触器无声运行、氖气辉光灯代替白炽指示灯等有效的节电技术措施。
第8条 加强计量管理
1.生产用电以站、段、队、厂、所、校等为单位由水电段、供电段安装计费总表。用电量较大的车间班组、设备,为便于考核用电单耗,各用电单位亦应安装电度表计量。
凡由铁路供电的家属宿舍,逐步实现一户一表,其最大容量不得超过3安。新建家属宿舍装表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即有铁路家属宿舍允许职工自购电表,由室内配线管理单位安装,或由室内配线管理单位统一购置安装。取消包灯、包费制。
2.电度表应按规定进行校验。
3.经批准的路外用电单位,应自行装设电度表方准供电。
第9条 改革不合理工艺及设备
1.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维修,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2.结合用电普查,合理调整变压器、电动机、水泵和其它设备容量,充分发挥机械效率,消除大马拉小车的设备。
3.铁路沿线各站的室外照明,要结合电线路大、中修,实现“集中控制、分路供电”。
4.生产用电热、电炉应经过分局批准,方准使用。严格取缔生活电热。
5.合理调整生产班次,躲峰让电,加装无功补偿,提高“三率”降低损耗。
因改革不合理工艺及设备涉及经费问题时,应根据性质分别纳入各局有关计划。

四、严肃用电纪律,实行用电检查
第10条 铁路运营部门供电业务由水电段、供电段统一管理。各用电单位要求使用电力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新增、改建的用电设备,其供电方案应经电力主管部门审阅同意后方准施工,竣工后经试验合格方准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不向路外供电。
任何用电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利用铁路电力设备向另一单位转供电力。
第11条 各用电单位严格执行用电指标,不得任意超指标用电,实行超用偿还的原则。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局、段电力调度或值班员命令实行躲峰用电。
第12条 为保证安全供用电,杜绝浪费,维护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除各单位发动群众对供用电进行监督外,并由供电单位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凡对用电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持用电检查证。用电检查证见附件4。
第13条 全路电力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努力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用电的需要,对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五、节电量的计算
第14条 依耗电定额计算节电量。
节电量=(用电单耗定额-实际用电单耗)×实际产量或产值。


用电单耗应根据双革和“三率”的提高及用电设备的技术改造等,每年修订一次。
第15条 双革节电按改革设备投入使用后用电量与原用电量之差计算,其时间按投入使用后连续半年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6条 采取各项节电措施,如改进供电方式,调整变压器、电动机容量,调换大马拉小车设备等,其节电量按采取措施后用电量与原用电量之差计算,其时间按采取措施后连续半年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7条 加强用电管理,消灭常明灯、大灯泡,查封生活用电热等办法节电,按实际用电时间与容量计算。用电时间无法考核时,按每日六小时,连续使用三个月计算,并分月计算电量。
第18条 提高“三率”,降低损耗节电,按下列方法计算。铁路局根据铁道部和当地电业局的要求,并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三率”指标。
1.力率节电:集中补偿的力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1%;分散补偿的力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2%折算为节电量。
2.负荷率节电:负荷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05%折算为节电量。
3.变压器利用率节电:利用率每提高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0.1%折算为节电量。
4.降低线路损耗节电:线路损耗每降低计划的1%,可按实际用电量的1%折算为节电量。

六、奖 惩
第19条 在实行四定的前提下,凡提高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损失率,降低产品单耗,推广先进技术,改革不合理工艺和设备,以及揭发违章用电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奖金由各单位从节约用电总度数价值中按12%提取。
第20条 对违章用电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受到处罚。处罚可采用扣除用电指标,停止供电、罚款等办法。
第21条 此规定公布后,各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牵引供电的节电问题,可按上述精神由供电段制定具体节电措施(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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