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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7:58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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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运〔2008〕30号


各铁路局: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2006〕39号)同时废止。企业此前取得的认定证书继续有效,但应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整改完成。
同时取消铁道部令第15号目录中3003、3004、3005、3022、3023、3024、3025、3026、3027、3029等10个产品的认定,已颁发的认定证书予以注销,上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按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
2.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3.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
4.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
6.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铁道部印章】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是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公布的目录中产品编号首位为2和3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公布。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规定的相应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附件5)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1)的要求;从事硬件加工和通信信号器材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2)的要求;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包括:
生产成熟技术的铁路通信信号产品的企业,所申请产品或同类产品已在铁路运用满3年,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
生产铁路通信信号新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已经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准予在铁路试用,在规定的试用期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且该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运用满3年,近3年内无质量责任事故;
生产关系到铁路技术发展和装备政策,并经铁道部研究决定需尽快推广运用的铁路通信信号新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已经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准予在铁路试用,在规定的试用期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企业应具备责任事故赔偿能力,其注册资金(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
(二)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附件2);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检测设备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附件4的附表格式);
(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材料;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七)该产品的企业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提供文本),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
(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主要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专有技术采取保密措施的可注明后略去),应包含使用说明、维护及管理说明等;
(十)已通过铁道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审查或专家技术评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审查(评审)意见(复印件)等材料;
(十一)生产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的新产品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在国外运用的质量情况说明;
(十二)运输企业近一年内提供的运用(或试用)报告(含使用期内故障清单、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等),运用(或试用)报告须由设备管理单位主要领导(电务段长或铁通省级分公司主管铁道业务经理)及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电务处长)签字,并加盖设备管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印章;
(十三)产品质量保证函,包括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的企业提供的软件质量保证函,申请系统集成认定的企业提供的集成各主要组成部分的质量保证函,主要元器件等单项设备应有原生产企业的出厂质量合格证;
(十四)企业经营业绩明细表(含运用单位、运用地点、运用数量、开始运用时间等内容);
(十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硬件生产认定的企业,如与相应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不属于同一企业的,需提供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取得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受让技术的企业申请生产认定的,应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证明拥有技术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其产品或构成其产品的零部件已列入本细则规定的认定范围或列入国家强制认证目录时,须提供准予生产的行政许可文书或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其有关生产过程(见附件4)可委托其他企业完成,但应提供受委托的企业名称及受委托企业的相应资质材料。受委托的企业应具备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认定的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随意变更受委托的企业,需要变更的应向铁道部重新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企业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需要收回的材料,应向审查人员提出;所有材料采用A4纸张制作,按第五条规定的顺序无线胶订成册并统一标注页码。
第九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 铁道部运输局需要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核查的,应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书面通知企业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二条 经审查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应遵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生产企业收到铁道部运输局关于产品检测、检验的书面通知后,应与专业检测、检验机构签订检测、检验合同。
(二)检测、检验合同生效后,专业检测、检验机构组织检测、检验组,检测、检验组应不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应依据通信信号产品认定检测、检验实施细则,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和检测、检验。
(四)检测、检验应遵循控制产品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同类产品只做一种代表性产品型式试验。
(五)检测、检验不能在实验室完成的,由申请认定的企业创造条件在运用现场进行;也可以采取实验室检测、检验和运用现场检测、检验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产品的检测、检验,原则上采用抽样方式。已完成抽样(包括完成运输和检测、检验前安装等)并准备检测、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认定的企业负责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不得更换。
(七)申请系统集成的企业,对其集成的系统产品质量负责,系统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时,由系统集成的企业提供需要检测、检验的样品。
第十三条 产品技术标准发生变化又无须重新申请认定证书的,铁道部应书面通知已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针对变化的内容进行产品补充检测、检验。
第十四条 产品补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五条 需要通过检测、检验进行验收的产品,应书面通知企业进行验收检测、检验。
第十六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十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八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生产的通信信号产品明显供大于求时,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认定生产企业。
第二十一条 认定证书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适用范围、证书查询、有效期限、发证日期、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等内容。
证书编号为:REAC####—×××××,REAC─认定证书标记,其中R代表铁路(Railway)、E代表设备(Equipment)、A代表认定(Authentication)、C代表证书(Certificate);####─ 产品编号,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的产品编号不重复使用;××××× ─认定证书序号,按发证先后顺序编排的五位阿拉伯数字,已撤销或注销的证书序号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企业应在其产品正面或明显位置、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明认定证书的编号及产品出厂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由软件和硬件组成的系统设备,生产其软件和硬件的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认定证书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认等情况时,企业可向铁道部提出补办申请并说明原因。铁道部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并在证书编号前加注“补发”字样,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五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检测、检验所需时间超过60日的,可相应提前。
第二十六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生产地点、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向铁道部申请办理认定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铁道部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由铁道部在作出整改决定时书面通知企业。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二)产品应具备的功能和应符合的标准;
(三)产品实际运用质量情况;
(四)证书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可以撤销其认定证书: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二)在取得认定证书之后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检测、检验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
(四)产品补充检测、检验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
(五)连续两次产品补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六)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责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的;
(七)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设备瘫痪,或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多发或故障频发并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的;
(八)擅自变更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关键零部件委托生产企业的;
(九)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与质量检测、检验时的样品有明显质量差异的;
(十)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应注销其认定证书:
(一)不再生产认定证书中规定产品的;
(二)企业生产条件或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许可的;
(三)认定证书所列产品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的;
(四)企业依法终止的;
(五)认定证书依据本细则需要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一)、(四)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通报。
第三十一条 认定证书被撤销或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制造和参与认定证书许可的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认定证书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同类产品,是指与企业申请认定证书的产品功能相同或相近、原理相同或相近、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取得认定证书之后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是指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检查时的检测、检验和用户验收时必要的检测、检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2006〕39号)同时废止。同时取消《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目录中3003、3004、3005、3022、3023、3024、3025、3026、3027、3029等10个产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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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质〔2006〕282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协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的精神,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五”期间,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振兴民族工业”的要求,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推进下,我国实施名牌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一批知名自主品牌和优势企业;一些支柱产业和消费品行业出现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群体;自主品牌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实施名牌战略,推动了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拉动了需求,引导了消费,扩大了出口;提高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

但是总体上,我国自主品牌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标准水平低,技术含量低,产品档次低,品牌知名度不高,缺乏世界级的名牌产品。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对完成“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实施名牌战略事关提高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事关缓解能源资源和环境的制约,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事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应对全球竞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质检机构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实施名牌战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名牌战略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住宅产业和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体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产品为重点,坚持走以质取胜,自主创新,促进自主品牌发展的道路,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集团,推动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的主要目标。

1. 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力争使我国一批具有优势的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带动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2. 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在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

3. 优势品牌的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在轻工、纺织、机电、信息、石化、航天、航空、船舶、材料等产业形成10个左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较强、品牌知名度较高、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世界级品牌。

4. 名牌产品的带动力明显提升。通过培育具有集聚效应的中国名牌产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壮大特色产业集群,带动经济发展。

5. 自主品牌出口的比重明显提升。围绕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在有一定基础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自主品牌出口的推进力度,培育100个向世界级品牌进军的中国自主品牌。初步改变我国制造大国、品牌弱国的现状。

(三)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为主。要加大推动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自主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

——自主创新,提高质量。在实施名牌战略中,必须把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作为提高国际竞争力、产品质量和品牌实力的根本途径,走名牌兴企,以质取胜的道路。

——市场导向,重在培育。实施名牌战略,关键在培育。培育名牌必须按照市场导向的原则,制定培育规划,完善扶持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政府、企业、社会共同落实培育规划。

——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和推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各尽职能,整合有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三、“十一五”期间中国名牌产品重点培育和发展方向

“十一五”期间实施名牌战略要围绕国家“十一五”规划目标和产业政策,通过培育、保护、提高、发展,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大幅度提高中国名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重点方向是:

(一)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在高新技术领域,突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信息、航天、航空、生物工程、海洋工程、核工业、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优先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加速先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步伐,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

(二)提升国家技术实力的先进制造业产品。

在装备制造业领域,围绕科技进步和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促进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在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精密制造、工作母机、汽车、工程机械及关键基础零部件、金属及建筑材料、石油化工装备、航空制造、船舶建造、建筑工程等领域内培育出一批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的支柱品牌。

(三)对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在食品、化肥、农药、农机、林业、农副水产品深加工等领域,加大名牌产品的培育力度,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推动特色农业发展。

(四)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境保护型产品。

在环保及新能源领域,以环境保护、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新型材料等为重点,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节能环保及新能源领域的示范性品牌企业及名牌产品。

(五)以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

在纺织、轻工、机电、农产品等优势出口领域,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导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比重,提升自主品牌盈利能力,走专业化品牌发展道路,支持优势品牌向世界名牌发展。

(六)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消费品。

在消费品领域,以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导向,提升大众消费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价值,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效引导消费。

(七)凝聚中国文化特色的优势产品。

在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产品领域,以弘扬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文明为目标推进名牌战略。在特色食品、传统工艺美术品、首饰及装饰制品、文体用品等行业中,培育一批凝聚民族文化的特色品牌,向世界输出中国品牌和文化。

(八)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服务业优势品牌。

在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的服务领域,以促进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为目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物流、宾馆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等行业,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服务精品项目和服务名牌,发展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提升我国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先进服务业体系的建立。

根据重点培育方向,制订中国名牌产品“十一五”培育、提高、发展规划,指导“十一五”期间中国名牌产品的培育和评价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1.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企业发展和扩大品牌市场占有率的动力,围绕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企业科技开发机制,加大科研开发经费投入,集聚科技人才。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关键技术领域紧密跟踪国际先进水平,加强研发,敢于超越。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注重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的速度和效率,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能力。实施“中国名牌自主创新工程”,在有一定基础的重要领域和关键领域,培育100家中国名牌企业向世界级品牌进军。

2. 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围绕品牌建设,加强质量管理,是企业创建一流品牌的基础。企业必须面向国际市场,树立全新的质量理念,不断实现管理创新。要吸收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以创造世界级质量为目标,加快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3. 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培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企业要采取强化培训、鼓励学习、加强交流等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质量技术意识和品牌意识的高素质员工队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一批精通质量管理和品牌运营的经营管理人才。要立足于国际竞争,注重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的步伐,提高利用国际人力资源的能力,为实现中国自主品牌的国际化提供人才保证。

4. 加强品牌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名牌意识,制定以质量为核心的名牌发展规划,研究市场变化和竞争对手,确定赶超目标,动员全体员工为打造一流品牌共同努力。坚持全球市场理念,加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加强品牌宣传,积极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品牌建设经验和运作方式,实施品牌经营战略,不断提升品牌贡献能力。

(二)完善法规,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

1. 实施国家技术标准战略。积极组织开展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体系研究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标准体系;推动企业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标准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国际标准跟踪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占领国际技术标准发展的制高点。

2. 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创建名牌成绩突出、质量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名牌产品,实施国家免检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名牌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内部建立质量奖励制度。

3. 建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信用。加强名牌企业质量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积极组织名牌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展销推广活动,把名牌产品销售与企业诚信建设相结合,鼓励名牌产品到“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销售,扩大名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建立全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加大对名牌产品的保护力度,有效引导消费。

4. 加强技术服务,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对信誉良好的名牌产品实行出口免验和便捷通关。支持名牌企业出国参展及海外营销,及时向名牌企业通报国外技术法规、标准、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认证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帮助企业追踪、掌握国外先进技术;积极推进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消除国外贸易技术壁垒。

5. 加强品牌建设研究,提高名牌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强质量、技术和品牌发展研究,学习国际品牌塑造的经验。对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较强、品牌知名度较高、在国际市场占一定份额的优势品牌实施“培育十大世界名牌工程”。有针对性的开展世界名牌对比研究,找出在核心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策略和管理水平上的差距,确定攻关目标,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品牌成长发展的环境

1. 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营造有利于名牌成长的市场环境。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健全全国统一开放市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违法行为,保护企业自主创新和争创名牌的积极性;认真落实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为名牌产品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加大实施名牌战略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品牌意识。鼓励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名牌产品在市场和用户心中的形象和信誉。鼓励新闻媒体加大对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优秀品牌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引导消费者以“知我品牌、爱我名牌、用我名牌”的实际行动,支持中国自主品牌的成长壮大。充分利用质量月、“3·15”等活动,借助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机会,搭建中国自主品牌的展示平台,将中国名牌产品推向世界。

3. 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名牌产品,大幅提升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支持企业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和完善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化的扶持政策,鼓励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先进技术的推广。

(四)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的组织领导

1. 发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专业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继续完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的原则,加大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程度,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导向作用。

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名牌发展的特点和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名牌发展和培育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质量兴市”、“品牌强市”、“名牌兴企”等活动,为企业创名牌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加快名牌战略的实施。

3. 发挥社会力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实施名牌战略中的作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培育自主品牌做好技术、管理、信息、宣传、政策扶持、人才培训等服务工作。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3日,新闻出版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8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 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属于下列范围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取缔: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他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传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封面、插图、广告及其他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据此,为使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部分应取缔的出版物的认定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简称“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具有下列内容之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
1.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
2.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
4.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的细节的;
5.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淋病、爱滋病等,令普通人厌恶的;
6.其他刊载的猥亵情节,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容忍的。
二、“宣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是指除符合国家规定出版的宗教出版物外,其他违反科学、违反理性,宣扬愚昧迷信的出版物:
1.以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为主要内容的;
2.宣扬求神问卜、驱鬼治病、算命相面以及其他传播迷信谣言、荒诞信息,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描述凶杀等犯罪活动或暴力行为,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的出版物:
1.描写罪犯形象,足以引起青少年对罪犯同情或赞赏的;
2.描述罪犯践踏法律的行为,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的;
3.描述犯罪方法或细节,会诱发或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行为或暴力行为,令普通人感到恐怖、会对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的;
5.正面肯定抢劫、偷窃、诈骗等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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