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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43:44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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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建人〔2004〕91号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质量,增强服务意识,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问责任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接触来建设厅机关或第一个接听通过电话申请办事、咨询、投诉者的工作人员。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耐心地解答办事人所提问题,积极处理或协助引导办事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所提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



一、热情主动,以礼相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



二、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立即准确地答复或协调办理;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即答复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对来访群众,要按信访规定引导到有关部门受理。



三、答复办理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答复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或咨询有关部门后给予准确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



四、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记录,了解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以备查询。



第五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首问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首问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首问责任制纪律惩戒



一、因办理不及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拒绝、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处室、责任单位和首问责任人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或纪律处分。



二、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形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厅人事处、办公室作为首问责任制的督办和管理部门,随时督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将其记录在案,年终考核时一并通报。



第九条 为塑造建设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整体管理工作水平,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厅直属企业、咨询机构,协会、学会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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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外国社会团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


民政部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外国社会团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8月13日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外国社会团体问题的请示》(沪府[1988]62号)转由我部研办。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局、外交部、 公安部和安全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外国社会团体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国家尚未有相应法规的情况下,要慎重处理。
二、你们对外国社会团体问题的处理建议在目前情况下是基本可行的。对于外国社会团体要求我承认时,要认真做好工作,并告对方,我国正在拟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待法规颁布后,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三、对现有外国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情况,应责成市民政局随时了解和掌握,如有重要情况,望及时报告我部。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外国社会团体问题的请示沪府[1988]62号1988年8月8日
国务院:
随着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国驻沪机构和常住上海的外国人日趋增多。有的机构和人员自行在沪成立了各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外国社团)。目前,上海的外国社团已有12家,其中商人社团5家,侨民社团2家,留学生社团2家,领馆人员社团1家,记者社团1家, 综合性社团1家。
这些外国社团,多数受控于各自的驻华、驻沪使领馆或其国内金融机构,有些领馆官员还担任了社团的领导职务。除了在成员间开展社交、文化、教育、体育和庆祝、献礼等活动外,有些社团还通过聚会、聚餐、出版刊物等方式,相互串联,交换信息,搜集、了解我政情、商情、民情
等资料,或研究对策,统一行动,并向各自的使领馆和国内机构汇报。如有的商人社团,曾就我宾馆调整外国人住房价格、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征所得税等问题,以组织名义向我有关部门办理交涉;“上海非洲留学生统一组织”( 以下简称“非统”组织)的宗旨是同中国友好,但在涉及非?
蘖粞哪承├ξ侍馍希?曾多次向我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甚至组织或参与闹事;朝侨协会刻了公章,为侨民的就业、升学问题出具证明,还曾受使馆委托为侨民办理护照、签证等领事业务;越侨同乡会曾在成员中传阅使馆寄来的材料,煽动反华情绪,发泄对我不满。
过去,我们对外国社团采取“不取缔、不承认”的态度,对其内部事务不干预。对多数不对外公开活动的外国社团,不与之联系接触;对一些主动与我联系的外国社团,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对“非统”组织,我们从多做工作出发,已与其头面人物保持对话接触;对两个侨民社
团和“非统”组织举办的某些活动,如庆祝国庆、庆祝非洲解放日和放映电影、举办舞会、球赛等,我们为其提供物质方便;对各国领馆文化艺术俱乐部,我官方不与之接触,但对其提出的诸如到我基层单位作一般性参观的要求,有关单位则避其组织名称,表示欢迎各国领事前去参观。然
而,某些外国社团对我们这样做并不满足,如朝鲜人协会、“非统”组织、日本商工俱乐部等,一直希望得到我方的公开承认。鉴于多数外国社团是为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需要成立的,有些社团在成员中有一定威信和号召力,如我继续一概采取“不取缔、不承认”态度,置之不理,或者处理
不当,对我涉外管理和社会治安不利。同时,发展外向型经济,引进外资、技术和人才,必须为外国人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投资、社交、生活环境,包括结社在内。况且,他们从事的某些活动,包括搜集、了解我政情、商情、民情等资料,有些是我们要主动对外宣传的。另外,还要考虑
国际“对等”惯例,否则,不利于我在国外民间社团的活动。
据了解,外国人在华成立社团的问题,在其他省市也同样存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拟订有关的管理法规,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已就外国人结社应遵循的组建原则、必备条件、登记手续和我方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法制局、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参考。
在国务院尚未颁布有关对外国社团的管理法规之前,我们对本市外国社团的活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对已公开活动的外国社团,过去我有关部门已与其负责人建立联系或进行接触对话过的,今后可继续保持必要的联系和对话;只要是正常的社交、联谊活动,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包括对外服务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凡对我有利的活动,如对方约请我有关单位介绍本市投资环境等
,我方原则上可应允。
二、对尚未公开活动的社团,我有关单位可不主动与之接触,对其进行的正常联谊活动,基层单位包括对外服务单位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方便。
三、如遇外国社团要求我有关部门予以承认时,拟告对方:可先在不违反我国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开展一些联谊活动,待我国政府有关外国社团管理的规定颁布后,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经批准、发证后再成立。
四、外国社团不论是否已公开进行活动,都不得以组织名义干扰我公务活动,不得代行官方驻华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如有违法活动,可由有关部门出面处理。
五、外国社团原则上不得发展中国公民为会员,个别需要参加的,应先经所在单位研究后报请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社团如邀请我方人员参加其举办的活动,我方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外事部门同意后参加。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88年9月19日

中国投资银行稽核审计工作程序

中国投资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稽核审计工作程序
中国投资银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投资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投资银行各级内部稽核审计机构(以下简称稽审机构)应根据上级行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年度稽核审计(以下简称稽审)工作计划,对本行的审计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稽审。
第三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上级稽审机构和本行领导的工作要求,确定被稽审的行、处或本行内部的有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被稽审单位),拟定稽审工作方案(附式1),报经行长批准实施。
拟定稽审工作方案时,应根据稽审的目的、范围和内容,按照下列形式,确定应该采取的稽审方式:
(一)就地审计。稽审机构派稽审人员到被稽审单位进行审计。
(二)报送审计。被稽审单位按照稽审机构的通知要求,将有关报表及资料如期报送稽审机构,稽审机构就这些报表及资料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上级稽审机构委托下级稽审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稽审机构与其他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共同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实施稽审工作方案时,需要通知被稽审单位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应事前向被稽审单位发送“稽审通知书”(附式2);凡不需要事前告知被稽审单位的,可不发送“稽审通知书”。
第五条 稽审人员进驻被稽审单位时,应出示稽审证,向被稽审单位的负责人说明稽审工作的意图和要求,由被稽审单位的负责人安排情况汇报和提供需要的全部情况材料。
稽审人员在听取汇报时,应认真记录,客观分析,并可交谈情况,提出疑问。
稽审人员应根据稽审事项,要求被稽审单位提供下列情况材料:
(一)有关稽审事项基本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
(二)有关稽审事项的凭证、帐目、报表或合同、借据;
(三)被稽审单位有关稽审事项的文件、会议记录、负责人批示和规章制度;
(四)上级行或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稽审内容的文件、批示或指示。
第六条 稽审人员通过审查上述情况材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人员调查,参加被稽审单位的有关会议等方法,进行实际查证。
稽审人员应将在查证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入稽审工作底稿(附式3);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在记入稽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将问题的内容、证据、提出纠正处理或进一步查证核实的意见逐笔记入登记表(附表4),并由被稽审单位写出书面证实材料或在记录登记表上
签字盖章。
稽审人员检查各种凭证、帐册、报表、合同、借据、实物和重要空白凭证时,要由被稽审单位有关人员在场陪同进行;检查现金库存、外币及有价单证时,应与被稽审单位的负责人、出纳和管库员会同进行。
向有关人员调查时,稽审人员一般应有两人在场,记录谈话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阅签署,或者要求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经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交稽审人员。
稽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时,应当对涉及稽审事项的内容做出记录。
根据工作需要,对作为证明材料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稽审人员可以要求复印或拍照,并经被稽审单位签字盖章或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五、六条是采用就地审计方式应执行的规定,采用其他稽审方式时可参照办理。)
第七条 查证终结时,稽审人员应写出稽审报告(初稿)和填制“稽审报告书”(附式5)。稽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稽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及有关情况的简要概括;
(二)稽审中发现的问题;
(三)对稽审事项的评价;
(四)处理意见和建议。
编写稽审报告时,应做到:列举问题,证据确凿;作出评价,客观公正;处理意见,妥当中肯;改进建议,切实可行;文字措词,扼要准确。
第八条 稽审人员写出的稽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稽审单位的书面意见。被稽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稽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给稽审人员。
被稽审单位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稽审报告中事实不清或有出入的,稽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对稽审报告中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稽审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和具体情况认真研究。经核实和研究,证明被稽审单位所提意见是合理的,应对稽审报告作出修改。
被稽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稽审报告没有异议。
第九条 经征求意见和修改定稿的稽审报告,应报送稽审行行长审定。委托稽审的稽审报告应报委托稽审机构审查后报委托行行长审定。
第十条 稽审报告经稽审行行长审定后,即应作为稽审结论和决定,并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通知被稽审单位贯彻执行;
(一)将稽审报告和稽审报告书发送给被稽审单位。
(二)按照行长审定意见和稽审报告内容,向被稽审单位发出正式文件,附发稽审报告。
第十一条 被稽审单位对稽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稽审行行长或上级稽审机构提出申诉。
稽审行行长、上级稽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进行复审,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
复审期间,原稽审结论和决定,一般应予执行。
第十二条 复审结束后,复审人员应编写复审报告和复审报告书(附式6),报经复审行行长审定后,签发稽审裁定书(附式7),附发复审报告和复审报告书,通知被稽审单位和原稽审行(原稽审行和复审行为同一行的,只送被稽审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被稽审单位应根据稽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在收到稽审报告的20天内,写出落实情况报告,送稽审机构。
第十四条 稽审机构应对稽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被稽审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稽审结论和决定的,应向稽审行行长或上级稽审机构报告,并提出限期纠正的处理意见,报行长审定后通知被稽审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稽审机构在稽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报告及有关资料,应及时搜集齐全,妥善归档保管;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归档的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参照审计署和国家档案局制订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分行的稽审机构可以根据本程序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补充程序,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程序由投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稽审文书格式1-7(略)



199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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